家教服务中心管理条例
学生家教服务管理规定

学生家教服务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的重视,家庭教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方式。
为了规范学生家教服务,保护学生的权益,加强学生的教育质量,制定学生家教服务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定义与范围1. 家教服务的范围包括学生的学习辅导、课后作业指导、学科辅导等,旨在提高学生在各学科领域的学习成绩。
2. 家教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学生,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各个阶段的学生。
三、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的要求1. 家教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并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
2. 家教服务机构应有一定的师资储备,保证能够满足学生的不同学科需求。
3. 家教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的教育素质。
4. 家教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确保提供的家教服务符合要求。
四、学生家教服务的过程1. 家教服务机构与家长签订学生家教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 家教服务机构应派遣合适的家教教师去进行学生家教服务,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制定教学计划。
3. 家教教师应认真备课,制定教学教案,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方法。
4. 家教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进度和能力,采取合适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5. 家教服务机构应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定期汇报学生的学习进展和问题。
五、家长的权利和义务1. 家长有权选择合适的家教服务机构和家教教师,要求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 家长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学生信息和学习需求,配合家教教师的教学工作。
3. 家长应与家教教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共同协商解决学习问题。
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 学生有权接受家教服务机构提供的高质量教学服务,提出对教学内容和方式的要求。
2. 学生应按照家教教师的要求,按时参加家教课程,认真完成作业和学习任务。
3. 学生应履行诚信守纪的义务,尊重家教教师的教学权威。
七、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评估1.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家教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家教服务规范有序进行。
家庭教育服务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庭教育服务站的管理,提高家庭教育服务站的运行效率,保障家庭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家庭教育服务站的所有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及合作伙伴。
第三条家庭教育服务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爱学生,尊重家长,关注家庭教育需求;(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创新发展,持续改进,提升家庭教育服务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家庭教育服务站设立站长、副站长、管理员、辅导员等岗位。
第五条站长职责:(一)全面负责家庭教育服务站的管理工作;(二)制定家庭教育服务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活动,提供家庭教育咨询服务;(四)协调各方资源,保障家庭教育服务站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五)负责家庭教育服务站的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副站长职责:(一)协助站长开展工作;(二)负责家庭教育服务站的教育教学工作;(三)负责家庭教育服务站的服务质量监控;(四)负责家庭教育服务站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
第七条管理员职责:(一)负责家庭教育服务站的日常管理,包括场地、设施、资料等;(二)负责家庭教育服务站的财务管理工作;(三)负责家庭教育服务站的物资采购、保管和分发;(四)负责家庭教育服务站的接待工作。
第八条辅导员职责:(一)负责家庭教育服务站的咨询服务工作;(二)负责家庭教育服务站的课程辅导工作;(三)负责家庭教育服务站的家长培训工作;(四)负责家庭教育服务站的社区联络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家庭教育服务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家庭教育服务站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家庭教育服务站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管理制度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的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促进家庭教育水平的提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三、管理机构1.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2. 管理机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站长、副站长、教育专家等。
3.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人员要求1.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资格证书或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从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2. 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沟通能力,能够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定期对专业人士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够不断提升自身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服务内容1.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提供全面、系统的家庭教育咨询和指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教育规划、亲子关系建设、孩子心理健康等方面。
2.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根据用户需求,量身定制个性化的家庭教育方案,并提供有效的实施指导和支持。
3.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积极开展家长学校、亲子活动等公益性活动,推广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六、服务流程1. 用户通过电话或线上渠道预约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2. 专业人士与用户进行初步沟通,了解用户需求和情况。
3. 专业人士根据用户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家庭教育方案,并与用户进行确认和讨论。
4. 专业人士为用户提供实施指导和支持,并定期进行跟踪评估和调整。
七、质量控制1.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稳定可靠。
2.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意见。
八、保密措施1.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用户隐私不受侵犯。
2.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对用户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规章制度

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规章制度
《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规章制度》
一、中心宗旨
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宗旨是为家长和孩子提供专业的教育指导和帮助,促进家庭和睦和孩子健康成长。
二、中心服务内容
1. 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培训等服务,帮助家长更好地教育孩子。
2. 为孩子提供学习辅导、心理健康指导等服务,帮助他们在学习和成长过程中获得更好的帮助。
三、中心规章制度
1. 会员制度:家长和孩子可以成为中心会员,享受相应的服务与优惠。
2. 诚信原则:家长和孩子需遵守中心的诚信原则,不得有作弊、抄袭等不良行为。
3. 安全规定:家长和孩子在中心活动期间需遵守安全规定,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失。
4. 行为规范:家长和孩子在中心内部需遵守文明礼貌,不得有骚扰、暴力等不良行为。
5. 公平原则:中心所有服务均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有侮辱、歧视等行为。
四、中心监督与制裁
1. 中心将建立监督机制,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家长和孩子进行相
应的制裁。
2. 制裁方式可包括警告、暂停服务、取消会员资格等。
五、中心宣传与推广
中心将定期进行相关宣传与推广活动,向更多的家长和孩子宣传中心的宗旨、服务内容以及规章制度,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家庭教育中心的服务中来。
六、中心的发展
中心将不断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提升服务水平,让更多的家庭受益于中心的教育指导和帮助。
以上就是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规章制度,希望每一位家长和孩子都能遵守规章制度,共同促进家庭教育的良好发展。
家教中心学生规章制度

家教中心学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家教中心的良好学习氛围,加强学生的管理教育,促进学生成长,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生应当尊重师长,遵守纪律,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学习,培养良好习惯,健康成长。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家教中心全体学生。
第二章学习规范第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到达家教中心上课,到课后要按时入座,学习期间不得擅离座位。
第五条学生在上课期间,应当认真听讲,不得打瞌睡、嬉戏、讲话或做其他影响学习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课堂互动,主动回答问题,提出意见,遵循师长的教导。
第七条学生应当完成家庭作业,课外作业,并认真复习所学知识,努力提高学习成绩。
第八条学生在参与课外活动时,要保持安全意识,服从指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家教中心的卫生规定,保持教室、食堂和公共区域的整洁。
第十条学生在家教中心内遵守秩序,不得在校园内追逐、打闹、嬉戏,不得恶意破坏设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尊敬师生,不得出言不逊,不得恶意攻击他人,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酗酒,不得携带危险物品。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珍惜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挪用学校的财产。
第四章荣誉规范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抄袭、造假,不得作弊,不得贪图不正当得利。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比赛规则,不得采取欺骗手段,不得伤害他人,尊重裁判和对手。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领导安排,不得私自离队、擅自离校。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家教中心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等处罚。
第十八条对恶劣行为的学生,家教中心将给予停课、留校察看、劝退等处罚。
第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学生,家教中心将依法处理,并报请相关部门介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由家教中心制定,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家教中心所有,并由家教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家教中心的学习期间,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广西大学开拓者协会家教中心管理条例

广西大学开拓者协会家教中心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中心家教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家教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家教中心的声誉,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家教活动,是指中心成员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获得报酬、培养自立及社会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授课服务;也开展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等为有需求的人群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家教中心组织成员参加家教活动,坚持以“服务学生、培养能力”为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能力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心组织和开展家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校容和宿舍管理,不得影响成员自身的学习。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一条本家教中心是学生家教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隶属开拓者协会。
家教中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家教及勤工助学活动。
家教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具体办事机构。
第二条家教中心设立管理机构。
家教中心的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一)负责学生家教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建立家教网站,拓展家教的市场和途径;(二)对申请参加家教中心并被录取的学生进行培训,核发上岗证书,设立成员的家教资料库;(三)协调学生、家长与家教人员的利益,督促双方履行协议;(四)对家教活动实施管理、监督,调解学生、家长与本中心家教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家教中心的声誉,对家教活动中的违约、违纪等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五)筹措、管理和使用好家教中心经费;(六)结合家教活动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七)建立和健全家教中心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八)实施其他有关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条家教中心招聘在籍本校学生为家教服务人员,并进行分组,责成各小组负责管理。
各小组可以根据本小组的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的管理形式,但必须接受家教中心的管理和指导。
家教工作管理制度

家教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教服务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家教服务机构和家教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家教服务,是指家教服务机构或者家教从业人员为学生提供放学后、周末、假期等时间内的辅导服务。
第三条从事家教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尊重学生和家长的意愿,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家教服务机构开展规范、专业、高效的服务,提升家教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家教服务行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家教服务管理的行为,保护学生、家长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家教服务机构第六条家教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名称、地址和必要的场地;(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教员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具备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家教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八条家教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教员管理制度,对教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教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九条家教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档案,保存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家教服务记录。
第十条家教服务机构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家教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家教从业人员第十二条家教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家教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家教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家教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家教服务机构的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家教从业人员在提供家教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不得体罚、侮辱、诱骗学生。
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规章制度

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管理,保障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是在我国教育部门和妇女联合会的指导下,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专业机构。
指导中心以服务社会、服务家长、服务儿童为宗旨,以推进家庭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
第三条指导中心的工作原则:(一)以儿童为本,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需求;(二)以家长为主体,尊重家长的教育选择和意愿;(三)多向互动,促进家庭、学校、社会三方共同参与。
第四条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能:(一)开展家庭教育科学研究、宣传培训、指导服务、示范推广工作;(二)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问题解决方案和咨询建议;(三)推动家庭、学校、社会三方的紧密合作,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五条指导中心设在中国儿童中心,负责人由中国儿童中心主要领导兼任,接受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和家庭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业务能力;(三)热爱家庭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一)指导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二)对新入职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熟悉各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三)工作人员的任用应当遵循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服务规范第八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流程:(一)家长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预约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二)指导中心根据家长的需求,安排家庭教育咨询指导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进行服务;(三)服务结束后,指导中心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家长反馈进行改进。
第九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规范:(一)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家长和未成年人的权利,保守隐私;(二)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服务;(三)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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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中心管理条例
第一条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重视教育质量的社会需求和作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重要内容之一的家教服务有了较大的发展。
为维护家教服务市场正常的教学服务秩序,进一步促进家教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家教服务市场的管理,切实保障家教教员和家教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组织与管理
1.高校学生家教服务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2.校外单位和个人(含在校大学生),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擅自介绍、招录在校大学生参加家教服务;
3.大学生参加校外单位介绍的家教工作必须事先获得所在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的批准;
4.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批准的学生家教服务活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有关当事单位和人员直接负责。
第三条收费标准
1.家教服务收费以小时计算。
为保障家教双方的利益。
市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每年9月份公布一次;
2.因路途远或交通不便,由家教服务对象(或家长)给予大学生适当的补贴。
大学生个人不得改变收费标准。
3.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可向家教服务对象(或家长)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家教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的职责
1.接受校内学生的家教申请,并进行上岗前培训,
2.接受家教服务对象(或家长)的服务登记。
并进行必要的审核,
3.发布家教服务信息;
4.负责家教协议的签订工作
5.对家教服务双方进行监督,协调及维护双方利益;
6.其他涉及学生家教服务的管理工作,
7.有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处理权
第五条大学生参力口家教服务的基本条件
1.通过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培训,持有勤工助学上岗证;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纪记录或不良嗜好,责任心强
3.学有余力,对学业无影响
4.学习成绩优良或成绩中等但相关单科成绩优良。
第六条大学生参加家教服务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和系(院)学生工作组签署意见后,凭勤工助学上岗证至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学校根据家教需求、报名先后顺序等情况安排工作;
3.大学生参加家教服务的时间限于课余和节假日;
4.家教服务结束后,参加家教的学生需到校主管部门办理终止手续
第七条大学生参加家教服务的禁止行为
1.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行为;
2.在家教对象家中食宿;
3.向家教对象索要礼品和额外报酬;
4.在涉外家教服务过程中,泄漏国家机密;
5.任何违反协议的行为。
第八条家教服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凡需要提供家教服务的对象,可向高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办理登记签约手续时,应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必要时需提供家庭所在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3,向学校反映家教质量和出现的矛盾;
4.保障参加家教服务大学生的人身安全;
5.不得诱导参加家教服务的大学生参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6.不得要求参加家教服务的大学生从事家教服务以外的活
7.遵守所签协议。
第九条其它
来自特困、残疾以及全国和省市劳模、烈属等家庭的家教服务对象,在可能情况下,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可优先为其提供优惠家教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由沈阳康泊思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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