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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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和人员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商业停车场等。

第三条停车场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停车场内车辆和人员安全。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主体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停车场进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第六条停车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停车场内的违法行为,保障停车场安全。

第三章停车场使用规定第七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合理规划停车场布局,确保车辆停放有序,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停车场名称、性质、收费标准、使用规则等信息。

第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制定收费标准,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应当按照规定停放,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

第十一条停车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应急出口等;(二)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三)在场内进行加油、修车、试刹车等;(四)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五)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六)损坏停车场设施。

第十二条停车场内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扑救、救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停车场安全设施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水池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安全疏散通道,确保车辆和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监控设施,对停车场内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停车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停车场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的;(三)在场内进行违法行为的;(四)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扑救、救援的。

2024年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4年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4年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行为,提高停车场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促进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以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楼和露天停车场为主要形式。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履行停车场管理职责,确保停车场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营。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停车位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方便车主了解停车位的情况,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制度,公示收费标准,合理制定停车费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采用先进的停车设备和技术,提高停车场运营效率,提供便捷的停车体验。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建设第九条停车场规划要根据停车需求、地区交通情况和城市发展规划确定,充分考虑停车位的数量、布局和配套设施。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与周边交通设施衔接,方便车辆进出,避免交通拥堵。

第十一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保证停车场结构的稳定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等新能源汽车停车设施,满足新能源汽车车主的需求。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合理设置停车位大小,确保各类车型都能够顺利进出停车位。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配备均衡的照明设施和防火设施,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识和指示标志,指导车辆进出停车场。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停车位指示系统,告知车辆停车位的数量和位置。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电子缴费设备,方便车主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八条停车场应当设置专用通道或停车位,方便残疾人和孕妇使用。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停车场内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条停车场应当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所有人、管理人和车主的权利和义务。

停车场规章制

停车场规章制

停车场规章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停车场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

第二条本规章制适用于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和人员。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本规章制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停车场用户。

第四条停车场用户在使用停车场时应当遵守本规章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停车场使用规定第五条停车场开放时间为24小时,提供长期停车和临时停车两种方式。

第六条长期停车用户应当按时缴纳停车费用,并在指定时间内将车辆移出停车场。

第七条临时停车用户应当按时缴纳停车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停车场。

第八条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时,应当按指定车位停放,不得占用多个车位或者占用通道。

第九条停车场内禁止私自改装车辆,禁止停放危险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停车场内禁止酒后驾驶车辆,禁止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三章停车费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停车费用根据车辆类型、停放时间以及停车场位置等因素进行计算,并向用户明示。

第十二条停车费用应当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一次性缴纳。

第十三条停车费用的缴纳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卡支付以及移动支付等。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员有权对拖欠停车费用的车辆采取必要的措施,并通知相关机关对其采取行政处罚。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监控设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用户发现停车场内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管理员报告,配合进行处理。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如果用户违反本规章制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占用他人车位、私自改装车辆、打架斗殴等。

第二十一条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限制进入停车场等。

第二十二条违规行为严重的用户将被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停车场的使用权限。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的解释权归停车场管理员所有。

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二)2024

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二)2024

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二)引言概述本文主要介绍与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车位作为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停车管理、交通秩序和公共空间利用等方面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陆续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城市秩序。

本文将从5个大点入手,对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详细阐述。

一、车位使用管理1.《城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2.《车位分配办法》:明确定义了车位的优先分配原则、分配程序以及保障公平合理分配。

二、车位使用费用1.《车位使用收费管理条例》:规定了停车费用的收取标准、计费方式以及收费管理要求。

2.《停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明确了对于违规停车的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处罚程序。

三、车位管理责任和义务1.《城市停车场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确立了停车场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设施维护、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

2.《停车场经营者责任条例》: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对车位秩序、车辆安全和服务质量的责任要求。

四、车位使用权和争议解决1.《车位租赁合同范本》:规定了车位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和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车位纠纷解决办法》:指导各类车位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五、车位建设与规划1.《城市车位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车位建设的规划、布局、数量和质量要求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2.《车位配建与共享办法》:详细规定了配建车位和共享车位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指南。

总结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主要涵盖了车位使用管理、车位使用费用、车位管理责任和义务、车位使用权和争议解决以及车位建设与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条文为车位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维护了交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规范了车位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为了确保车位相关法规的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车位管理的监督与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并促进良好的交通秩序的形成。

2024年物业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4年物业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4年物业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停车场管理,保障停车场使用者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停车场管理,具体执行由物业公司负责。

第三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的目标第四条:停车场管理的目标是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保障车辆安全,提高停车效率。

第三章停车场的管理机构第五条:物业公司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停车指引、收费管理等。

第六条:停车场设置管理人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第四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停车场的设计应当合理,通行和泊车设施应当齐全。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合适的道路标志和交通管理设施,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五章停车场的使用第十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停放,不得随意停放或占用他人停车位。

第十一条:车辆离开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二条:停车场内禁止违法行为,如超速行驶、鸣笛、追逐竞驶等。

第十三条:在停车场内禁止进行非法活动和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

第六章停车费用的收取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停车费用进行收取,并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十五条:停车费用应当合理、公正,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停车费用的收取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

第七章停车场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监控设备,保障停车场的安全。

第十八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扫,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置防火设施,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条:停车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发生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

第八章违规处理和投诉处理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有权对停车场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如拖车、罚款等。

第二十二条:对于停车场管理存在问题的,使用者有权向物业公司进行投诉,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停车场使用者,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暂停使用、禁止使用等措施,并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案。

停车场管理使用规定(3篇)

停车场管理使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行为,保障车辆和人身安全,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停车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停车场内的所有车辆及驾驶员。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遵循安全、有序、高效、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加强停车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停车场安全、整洁、有序。

第二章停车场使用规则第五条停车场实行凭证停车制度,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办理停车手续,领取停车凭证。

第六条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予以公示。

第七条停车场使用时间从车辆驶入停车场开始计算,至车辆驶出停车场结束。

第八条停车场内禁止以下行为:(一)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人行道等;(二)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三)在停车场内吸烟、饮酒、赌博等;(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停车场;(五)随意丢弃垃圾、杂物;(六)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停车场内其他区域;(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按照指定区域停放,不得逆向停放、斜停、占位停放。

第十条停车场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协助处理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停车场内禁止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停车场内禁止鸣喇叭,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停车场的安全、卫生、秩序管理;(二)负责停车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三)负责停车场收费、车辆出入管理;(四)负责处理停车场内的突发事件;(五)负责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六)负责停车场内车辆的登记、查询等工作;(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二)熟悉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最新

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最新

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秩序,保障车辆停放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停车场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停车场管理工作,包括单位内部停车场和对外部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车辆安全以及停车场设施的完好。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服从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的指挥,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维护停车场内秩序,做好车辆停放引导,保证停车位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规定是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一部分,所有使用停车场的单位员工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六条停车场管理规范是由本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执行,并在单位内部张贴公告。

第七条停车场管理规定下发后,停车场管理员应当对全体员工进行宣传解释,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

第八条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并将记录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章停车场使用规定第九条停车场仅供停放本单位员工及相关车辆使用,停车场内停车位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条停车场内车辆应当依次停放,不得随意占用别人的停车位,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停车位。

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设施的完好情况,确保所有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停车场内车辆应当按照指示停车,不得随意调整车位,否则将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停车场内可停放的车辆种类应当符合本单位相关规定,不得停放特种车辆或者私人车辆。

第十四条停车场内车辆不得擅自停放在通道、安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及其他严禁停车区域。

第十五条停车场内车辆不得违反停车指引标志,严禁占用无停车位的区域停车。

第三章车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车辆所有人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七条车辆所有人应当保持车辆的整洁,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确保车身无污损。

第十八条车辆所有人应当按时完成年检、承保等手续,确保车辆合法上路行驶。

2024年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

2024年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

2024年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 结合停车场管理的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停车场车辆管理, 包括公共停车场、私人停车场等各类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车辆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安全、有序、公平的原则, 保障车主、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停车场的设立第四条停车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规划部门规划要求;(二)有适当的土地面积和停车位数量, 满足停车需求;(三)设有标明停车场名称和停车位数量的明显标识;(四)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保障车辆安全和便捷停车。

第五条停车场必须设置在地面道路上, 不得占用人行道和非停车场专用道路。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设置1小时以下、1小时至3小时、3小时以上的停车计时区域, 并合理划分停车位, 确保车辆有序停放。

第三章停车场的管理第七条停车场应当设置管理岗位, 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停车管理员, 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非法停车、滞留等现象的发生。

对于非法停车的车辆, 停车管理员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包括扣留车辆、贴罚单等。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安装监控设备, 对停车场内的车辆和相关活动进行监控。

监控设备要保证正常运行, 录像资料要妥善保存, 便于事后查证。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设置车辆出入口处的道闸或者其他防护设备, 确保车辆出入的安全性。

车主和驾驶员在停车场内行驶时应遵守交通规则, 注意安全。

第四章停车费用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合理收取停车费用, 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停车费用应当明码标价, 车主和驾驶员要求提供开票的, 停车场应当按规定提供发票。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配备收费设备, 并采用便利的移动支付方式, 方便车主和驾驶员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合理的计费时段。

在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白天和夜间, 停车费用应有所区别。

第五章泊位资源管理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合理划分停车位, 不得随意改变或占用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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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台、行包装卸廊和发车位
汽车客运站应设置站台。

站台设计应有利旅客上下车、行包装卸和客车运转,站台净宽不应小于2.50m。

发车位为露天时,站台应设置雨棚,雨棚净高不得低于5m。

站台雨棚承重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净距不应小于3.50m;
柱子与候车厅外墙净距不应小于2.50m;
柱子不得影响旅客交通、行包装卸和行车安全。

汽车客运站可设行包装卸廊,其长度及开口数应与发车位相适应。

行包装卸廊宽度不应小于3.60m。

行包装卸廊应高于客车,与车顶行包平台相对高差不宜大于0.30m。

行包装卸廊的栏杆应考虑承受向外水平推力时的整体构造强度。

行包装卸廊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0m,车位处应设推拉门,宽度不宜小于1.20m。

行包装卸廊与站场间应设简捷的垂直交通设施。

客流不得通过行包装卸廊。

发车位地面设计应坡向外侧,坡度不应小于5‰。

停车场
停车场的停车数大于50辆,其汽车疏散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总数不超过50辆时可设一个疏散口。

停车场内的车辆宜分组停放,车辆停放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0.80m,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发车位和停车区前的出车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停车场的进、出站通道,单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双车道净宽不应小于6m,因地形高差通道为坡道时,双车道则不应小于7m。

停车场应合理布置洗车设施及检修台。

通向洗车设施及检修台前的通道应保持不小于10m的直道。

停车场周边宜种植常绿乔木绿化环境及降低周边环境噪声。

站址本条规定了汽车客运站基地选择的几条原则:
车站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的具体交通要求。

为城市创造更好的服务条件及环境;
为保证运行车辆顺利、简捷、迅速地通过城市干道进出车站,避免进出站车辆在城市中迂回堵塞,提高车辆的运转能力;
选择和布置站址时,应把方便旅客到、离站放在首位,并应与市内公共交通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等联系紧密,将城市中的各种客运有机地结合,有利组织联运、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车库的防火分类表3.0.1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一般规定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

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消防车道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2m×12m。

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防火分隔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注:①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③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应超过1260kV·A,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 kV·A;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注:当墙、柱外有暖气片等突出物时,汽车与墙、柱的间距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泡沫喷淋系统的设计、泡沫液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设置泡沫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排烟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排烟风机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机械排烟管道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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