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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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3篇)

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第三条本公司住所:[住所地址]。

第四条本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出资人姓名],出资额为人民币[出资额]元。

第五条本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具体业务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第六条本章程对本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利润分配、终止清算等事项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本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依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八条本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享有公司全部权益。

第九条本公司不设股东会,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

第十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出资人行使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本公司不设监事会,出资人行使监事会职权。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本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管理机构由出资人直接负责,下设以下部门:(一)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资金管理、成本核算等工作。

(三)市场营销部:负责公司的市场调研、产品销售、客户服务等市场营销工作。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招聘、培训、薪酬福利、劳动保障等工作。

(五)行政部: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物业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经营管理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由出资人任命或解聘。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本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出资人负责。

第十六条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报出资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经营管理机构按照公司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本公司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九条本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第五章财务会计第二十条本公司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自然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自然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自然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自然人独资企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设立,公司名称为:(公司全名)(公司简称)第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自然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姓名),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详细描述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人民币(以下简称元)。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第七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经营期限)第八条公司的主要业务机构设在:(主要业务机构地址)第二章股东权益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者享有公司全部盈利性权益,并承担公司的全部运营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的盈利分配原则为:年度纯利润归经营者所有。

第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享有对公司财产和经营的处分权和决策权。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公司经营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公司管理第十四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由一名监事组成。

第十五条监事的任职方式为:由经营者担任。

第十六条监事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对经营者的行为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依法办理公司经营登记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公司财务第十八条公司财务核算遵循中国的会计法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公司对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经济往来,应以合同约定或书面形式进行记录。

第五章公司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一条公司解散的情况包括:(1)公司经营者死亡或宣告死亡;(2)公司出现无法解决的矛盾,丧失经营能力;(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由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解散程序,并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或国家机关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经营者签字后生效,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经营者所有。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需经公司经营者书面审批。

2024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独资公司

2024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独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独资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字号为“(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注册地址本公司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说明)。

第四条公司所有权本公司的所有权归独资者所有。

第二章公司组织形式第五条公司组织形式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六条公司股东本公司为独资公司,无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七条公司经营管理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由独资者直接负责,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八条公司经营管理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确保经营活动合法、稳定、有序。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整,独资者以全部现金缴纳。

第十条公司经营年限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经营年限说明),自(经营期限开始时间)起至(经营期限结束时间)止。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本公司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税法有关规定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等。

第十二条公司财产管理本公司的财产归独资者所有,由独资者管理和支配。

如果需要变更财产管理的方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本公司的利润归独资者所有,由独资者分配。

第十四条公司负责人本公司独资者是公司唯一的负责人,负责公司管理和经营。

第十五条公司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独资者的决定,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进行公告和备案。

第四章公司清算与终止第十六条公司清算公司自主决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归独资者所有。

第十七条公司终止公司在规定经营期限届满或者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下终止。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归独资者所有。

第十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章程自独资者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自然人独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名称:第六条公司住所: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址: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民、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议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发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六)不得抽逃出资;(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三篇

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三篇

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三篇篇一:XXXX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以下简称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一个;股东名称或者姓名:住所:(身份证上的地址)执照号码或者身份证号码: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委派和被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二)股东的住所;(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全称)。

第二条公司类型本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址本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具体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详细描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股东本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股东姓名)。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

第七条公司运营期限本公司的运营期限为(运营期限年数)年。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九条公司监事本公司设立(监事人数)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任命。

第二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权利股东享有根据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红利和剩余财产的权利,有权参与公司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一条股东义务股东有责任提供足够的注册资本,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款项,并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变更在公司运营期限内,如有股东变更,需经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并报相关机构批准。

第三章公司经营机构第十三条公司经营机构本公司设董事会、经理和审计机构。

第十四条董事会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任命,董事会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及决策。

第十五条经理本公司设立经理职位,经理由股东任命,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审计机构本公司设立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公司盈余和亏损分配第十七条亏损分担公司盈利后,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亏损超过前年度盈利,则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担。

第十八条盈余分配公司盈余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九条公司解散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列出公司解散的情况)第二十条清算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清算人由股东会议决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股东会议决议,并依法申请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本公司如需进行合并、分立或变更,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对于本章程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精选3篇

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精选3篇

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年*****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一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其次条公司住宅:******其次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转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需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增减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做出决议。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削减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年***月**日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二篇)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摘要:本章程为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章程,包含了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合伙人权益、公司组织架构、公司运营规则等重要内容。

本章程经公司合伙人一致通过,自行具有法律效力。

正文:第一章公司基本情况第一条公司名称:【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总则第一章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理》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宗旨是:以诚为本,誉至上。

第三条公司名称为:第四条公司住所在:。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是:——————————(按许可证核定的项目经营)。

第六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在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股东第八条公司投资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第九条投资人履行下列义务: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一).(二)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承担补交其差额的责任;(三)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当责任;(四)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万元群众币。

第十一条股东所认缴出资必须在——年——月——日公司设立前足额投入。

以现金出资的,存入公司临时帐号,以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在公司设立前,管理财产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经股东同意。

非货币出的财产,应当由评价机构评定作价。

第十三条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

每届任期三年,能够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有关聘用人员的报酬事项;决定(一).(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辊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五)书面形式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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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海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公司章程
(不设董事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王越出资设立深圳市金海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深圳市金海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高碑店市团结东路万和城3-B41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设计、建材销售、钢结构工程安装。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实收资本1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通过并做出决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股东姓名及身份证号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
王越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章第六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王越人民币10万元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公司下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案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决定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务:
(1) 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定;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决定。

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 股东决定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决定并通过。

修改好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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