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服务指南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一章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2.《XX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承办机构
XX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城市桥梁定期检测评估,针对检测报告按程序进行养护维修。
五、服务流程
1.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养护;
2.经过检测评估结果,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3.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首先,城市桥梁的检测和维修必须有一定的规定来确保其正常使用。
1、城市桥梁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以检验功能性能,确保桥梁能够正常运行和使用。
2、必须定期清洁和保养桥梁,防止老化和破坏,以维持桥梁的安全性。
3、定期进行桥梁的检修,对发现的缺陷和损坏进行维修和修复,以确保桥梁的安全使用。
4、应安排技术人员对重要桥梁的构造、功能性能、安全指标等进行全面的检测,以便及早发现桥梁损坏。
5、应建立桥梁维修管理制度,将桥梁检测、维护、修复等情况定期记录,密切关注桥梁状况,以便按时及时修复桥梁。
本办法作为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的依据,希望能够有效保障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
建设部令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 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三年十月十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养护维修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
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广州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2、广州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广州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一、考核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切实提高养护质量水平,充分发挥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营,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城市整体形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依据(一)建设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二)建设部《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三)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118 号令)(四)广州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6-2008 )(五)广州市《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DBJ440100/T22-2009 )三、考核组织由广州市交委组织市道路养护中心、市市政工程协会、各相关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及检测机构成立考核组进行考评。
其中,各相关道路养护管理单位临时抽调的考核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单位的考核打分。
四、考核对象及范围(一)考核对象:市、区(含县级市,下同)两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及专营管理单位(二)考核范围:市、区两级负责管养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
五、考核内容(一)社会责任考核。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各类投诉、突发事件,对影响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考核内容分为:各类投诉处理、应急事件处理、桥隧安全管理等。
季度通报,不计入打分排名。
1 、各类投诉处理情况。
建立设施报修和接受群众投诉的24 小时服务热线,并按照服务承诺制的要求,及时处理和解决设施报修和群众投诉的问题。
2、应急事件处理情况。
建立设施应急抢修机制、落实应急抢修施工人员和应急抢修材料设备等,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3、桥隧安全管理情况。
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相关检测;严格控制影响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对检测发现的桥梁、隧道病害进行及时维修或加固处理;对危桥进行有效管控。
详细考核细则见附件一。
城市桥梁管理法规与工作要求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这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为所在城市的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是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 主要是针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 城市桥梁作为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也属于 这部规章调整的范畴。规章中对市政公用设施运 营、养护单位的相关要求适用于城市桥梁管养单 位。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桥梁养护
2011年内各设区市要 建成投用城市桥梁隧道 信息平台。
县(市)一级城市桥梁 较少、资金筹集存在困 难的,可以依托设区市 为平台,通过网络专线 连接等形式实现城市桥 梁的信息化管理。
与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通知》三、(五)
由省厅确定全省统一的开发平台。各地要筹 集资金、配备人员,加快城市桥梁管理信息 系统建设。
城市桥梁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国 家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省 政 府 及 住 建 部 文 件
省 政 府 及 住 建 部 文 件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 桥梁养护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城市桥梁 安全隐患排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桥梁养护与安全管 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43号)是省政府办公厅根 据省住建厅报送的全省城市桥梁普查与检测工作情况,经 省政府同意,通报全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这个文件通报了各地城市桥梁日常养护与管理、普查建 档与检测评估 、各种病害和安全隐患处置等情况,指出了 部分桥梁存在的管养职责不明确、基础资料不全 、移交不 规范、人员与资金投入不足等6个方面问题,并提出了理顺 关系 、消除隐患 、建立信息系统等7项工作要求。 出台这个文件,既表明了省政府对城市桥梁管养工作 的重视,也表明了省政府对我省各级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前 阶段工作的肯定,对指导我省下阶段桥梁管养工作有很大 的意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12.14•【文号】建城[2011]202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1〕20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市政市容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随着我国城市快速发展,城市桥梁数量有了较大的增长,城市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繁重。
目前,一些地方存在城市桥梁管理制度不完善、养护不到位、擅自降低桥梁养护等级、处理处置桥梁隐患不及时、不得力等问题,影响城市安全运行。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一)城市桥梁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各地要把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来抓。
(二)建立完善的桥梁安全负责制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制。
各城市要加强统一领导,完善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具体部门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桥梁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实现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管理有效的责任制和监管机制。
二、健全城市桥梁管理的各项制度(一)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等法规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通畅。
要加强城市桥梁管理的立法和建章立制工作,为城市桥梁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城市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管理单位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消灭“无主”桥梁,确保每座桥梁严格按要求管理,按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三)加快推进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建设。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7.30•【字号】粤建建字[2004]113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建字[2004]113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城管局: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维修管理办法》(部令第118号)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办法》,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管理,保证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畅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各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二、各级主管部门接通知后,应迅速对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按不同投资主体和养护维修单位进行分类,建立城市桥梁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档案。
三、各级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规划,制定城市桥梁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报城市政府批准实施。
已编制规划和预案的城市,应按照《办法》要求,对规划和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编制上报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城市桥梁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隐患,排除险情,确保桥梁安全。
省建设厅将于11月对地级以上市贯彻实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市主管部门于10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普查情况报省建设厅(填写附表)。
附:建设部令第118号(略)附表:(略)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鄂建文[2010]85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鄂建文[2010]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800ee6b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74.png)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鄂建文[2010]8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城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提高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城市桥梁安全运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在年内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督查,为配合督查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于6-8月,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县(市)执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情况进行自查。
省住建厅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适时组织抽查。
二、检查内容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宣贯情况;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养护维修、应急预案、技术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2、城市桥梁完好情况。
重点检查Ⅰ至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
即:特大桥梁和特殊结构(斜拉桥、弯坡桥、索桥等)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和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
三、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城市桥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关系到城市公共安全和道路畅通,是城市重点监管的市政设施,抓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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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8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三年十月十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养护维修
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
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依据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检测评估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第二十一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第二十二条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
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
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桥梁每次的检测评估结果及评定的技术等级及时归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建制镇的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