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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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一、手术室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由医院设备科统一购置,使用时必须从设备科领取,不得自行购入和试用,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

二、指派专人负责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库房管理并建立登记帐册,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记录每次领取时间、产品名称、数量、规格、产品批号、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等。

三、必须对每次领取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进行质量验收,验查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等。

内外包装完好无损,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进ロ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应具有中文标识。

四、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当与其他物品分门、分类、分开、分层存放,禁止堆放在地上,禁止与其它物品混放,禁止放置于不洁净的容器内。

五、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按有效期的先后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或器械柜内,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距房顶≥50cm。

六、使用前认真核对产品信息,检查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等。

不得使用包装破损、标识不清、过期、已淘汰的用品。

发现不合格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设备科做相应处理,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七、使用时若发生热源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马上停止使用并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院感科和设备科等相关部门作相应处理。

八、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并且只能一次性使用,严禁重复使用。

九、科室院感小组认真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存放、临床应用、使用后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主动接受院感科及各职能部门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监督检查。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一:【章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章节】第一章总则【小节】第一节目的1.1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小节】第二节适用范围2.1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监督检查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小节】第三节定义3.1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指未经二次消毒,使用后将被弃置或废弃的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导尿管等。

【章节】第二章生产及经营者的责任【小节】第一节生产者责任1.1 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安全和质量,确保产品达到法定标准。

1.2 生产者应建立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记录相关信息。

【小节】第二节经营者责任2.1 经营者应当在销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对其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的无菌性和质量安全。

2.2 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确保经营合法。

【章节】第三章使用者的责任1.1 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不得随意重复使用或共用。

1.2 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医疗器械有破损或污染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章节】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小节】第一节监督检查1.1 监督部门可以随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理措施。

1.2 监督部门有权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等。

【小节】第二节处罚2.1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处罚,根据权重和情节轻重,罚款金额从10000元至500000元不等。

【章节】第五章附则【小节】第一节附件1.1 本办法所涉及的附录内容详见附件一。

【小节】第二节法律名词及注释2.1 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请参见附件二。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在医疗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其使用和管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至关重要。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顾名思义,是仅供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这类器械包括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采血器、手术器械等。

它们在医疗操作中直接与患者接触,若管理不善,可能引发交叉感染、医疗事故等严重后果。

为了确保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首先要从源头抓起,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的采购、生产工艺的控制、产品的检验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责令整改,甚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在流通环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要建立健全的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同时,要加强对库存产品的管理,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储存和养护,防止产品变质、损坏。

医疗机构作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主要使用单位,更是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在采购时,要选择合法合规的产品,并索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使用前,要对产品进行检查,确保其包装完好、无破损、无过期。

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处理,严禁重复使用。

对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目录》(见附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调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及无菌器械的《生产实施细则》。

无菌器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五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按《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采购材料、部件。

企业应保存完整的采购、销售票据和记录,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两年。

购销记录应包括:销售或购进的单位名称,供应或采购数量、产品名称、型号规模、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从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接触无菌器械的包装材料或小包装,并应对产品包装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建立管理制度。

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及废弃、过期的无菌器械产品包装或零部件,必须在厂内就地毁形或销毁,不得流出厂外。

第七条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无菌器械。

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在销售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销售时应出具下列证明:(一)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二)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第八条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变更。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 24 号)2000 年10月13日发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于2000年8月17 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十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有效,依据《医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目录》 (见附件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调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生产、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第二章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及无菌器械的《生产实施细则》。

无菌器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五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按《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采购材料、部件。

企业应保存完整的采购、销售票据和记录,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二年。

购销记录应包括:销售或购进的单位名称,供应或采购数量、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从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接触无菌器械的包装材料或小包装,并应对产品包装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建立管理制度。

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及废弃、过期的无菌器械产品包装或零部件,必须在厂内就地毁形或销毁,不得流出厂外。

第七条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无菌器械。

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在销售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销售时应出具下列证明:(一)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二)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是现代医疗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方便、快捷、防止交叉感染等诸多优势。

为了合理运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保障医疗质量和病患安全,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详细说明关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理念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的理念是以病患安全为核心,以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目标,通过规范应用和管理无菌医疗用品,减少医疗操作中的交叉感染风险,保障病患和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

二、目标(一)加强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存储、消毒、使用和报废管理,确保无菌医疗用品的质量和完整性。

(二)规范无菌医疗用品的使用流程,减少人为操作失误导致交叉感染的风险。

(三)提高医务人员的无菌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减少医疗操作过程中的意外伤害和感染事件。

三、制度内容(一)采购管理1. 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法规要求,选择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进行采购。

2. 建立采购清单,确保采购的无菌医疗用品符合临床需要,并确保采购数量和使用周期合理。

3. 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无菌医疗用品的质量标准、交付日期和售后服务内容。

4. 对无菌医疗用品进行验收,检查其包装完好、标志清晰、有效期内等质量要求。

(二)存储管理1. 设立专门的无菌贮存室,保持室内整洁、干燥,并定期对室内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2. 对无菌医疗用品进行分类、分区存放,并确保存放的无菌医疗用品和耗材没有过期。

3. 定期检查无菌医疗用品存储条件,确保其免受潮湿、阳光直射和污染等因素的影响。

(三)消毒管理1. 根据无菌医疗用品的特性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消毒方案,并进行授权培训。

2. 负责无菌医疗用品的消毒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医疗器械操作证书。

3. 对无菌医疗用品进行严格的操作流程控制,防止交叉感染的风险。

(四)使用管理1. 医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无菌操作技能,必须在手术室内进行必要的预备操作。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属于一次性使用无菌三类医疗器械,由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静脉输液针组成,主要用于伤病患者静脉输送药液用。

为保证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实施重点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有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那么,什么是检验报告?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带针检验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确定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从检验报告书上到底能看出什么呢?所谓检验报告,就是记录检验后的结果情况详细列表,是检验机构对抽验产品质量出具的技术鉴定,是反映产品质量合格的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不是任何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都有效,只有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许可的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中介性检验机构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企业内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是生产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产品的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方可出厂销售。

产品检验报告亦即产品的主要合格证明,销售的每批产品均须提供相应检验报告,否则,就有产品不合格的嫌疑,但是,具有产品检验报告的产品,就一定是合格的产品吗?一些极少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产品检验重视不够,或一味追求企业利益,或企业对质量检验人员管理松散等原因,擅自缩减检验程序,有意或无意将一些检验项目省略不检,甚至干脆精简掉检验环节,而擅自缩减检验程序,甚至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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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医疗器械是支撑医疗健康行业运作的关键,而无菌医疗器械在手术和创伤治疗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和患者安全,我国于XX年XX月XX日施行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内容和意义进行详细阐述。

2. 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主要指的是那些在使用前已进行灭菌处理,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再进行处理的医疗器械。

这类器械广泛应用于手术室、急诊科、ICU等医疗环境,其质量和使用安全性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至关重要。

制定《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这类器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提高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管理办法的要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审批和备案针对国内外生产厂家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办法规定了其需要经过卫生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这样能够确保从源头上控制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2) 生产和生产许可办法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过程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生产厂家需要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并按照规定的生产标准、工艺和质量要求进行生产,以确保产品的无菌性和质量稳定性。

(3) 包装和标志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包装和标志是确保产品无菌性及识别的重要环节。

办法规定了包装和标志的要求,包括使用特定的包材、印刷标志、标签等。

这样有助于医护人员在使用前准确识别产品,确保其无菌状态。

(4) 销售和使用办法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售和使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销售商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途径销售产品,使用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要求使用产品,并建立相应的追溯体系。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和使用的安全性。

(5) 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使用的安全性,办法对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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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于2000年8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局长:郑筱萸二○○○年十月十三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目录》(见附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调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及无菌器械的《生产实施细则》。

无菌器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五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按《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采购材料、部件。

企业应保存完整的采购、销售票据和记录,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二年。

购销记录应包括:销售或购进的单位名称,供应或采购数量、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从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接触无菌器械的包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及废弃、过期的无菌器械产品包装或零部件,必须在厂内就地毁形或销毁,不得流出厂外。

第七条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无菌器械。

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在销售所(一)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二)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第八条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变更。

国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后,无菌器械的小、中、大包装标注的企业名称应在半年之内变更。

新包装启用后,旧包装即停止使用,新、旧包装不得混用。

第九条生产企业在原厂址或异地新建、改建、扩建洁净厂房的,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质量体系进行初审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质量体系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后方能生产。

第十条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现场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和产品抽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连续停产二年以上的,其产品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留样观察或已售出的无菌器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封存该批号产品,并通知有关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要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企业有不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要求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生产企业证件;(二)出租或出借本生产企业有效证件;(三)违反规定采购零部件或产品包装;(四)伪造或变造生产购销票据、生产原始记录、产品批号;(五)对不合格品、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六)擅自增加产品型号、规格;(七)企业销售人员代销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八)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

第三章经营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经营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无菌器械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仓库。

产品储存区域应避光、通风、无污染,具有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虫鼠和防异物混入等设施,符合产品标准的储存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应建立无菌器械质量跟踪制度,做到从采购到销售能追查到每批产品的质量情况。

无菌器械的购销记录必须真实、完整。

购销记录应有: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等。

第十六条经营企业应保存完整的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和有效证件,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及有效证件必须保存到产品有效期满后二年。

第十七条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无菌器械,应出具下列证明:(一)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二)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其授权范围;(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第十八条经营企业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经验证为不合格的,经营企业必须及时通知该批无菌器械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或使用。

对不合格产品,应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处理。

对已销售给个人使用的不合格无菌器械,经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告,主动收回不合格产品。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经营者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产者的,视为经营无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不能指明不合格品供货者的,视为从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产品。

第二十条经营无菌器械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营无有效证件、证照不齐、无产品合格证的无菌器械;(二)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三)出租或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四)经营不合格、过期或已淘汰无菌器械;(五)无购销记录或伪造、变造购销记录;(六)从非法渠道采购无菌器械;(七)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

第四章使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无菌器械。

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采购、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并做好记录。

采购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

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一)从生产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所出具证明的内容按第七条规定。

(二)从经营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所出具证明的内容按第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

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医疗机构不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无菌器械,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产者的,视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不能指明不合格品供货者的,视为从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产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二)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三)使用过期、已淘汰无菌器械;(四)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无菌器械。

第五章无菌器械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国无菌器械的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本辖区无菌器械的抽查计划,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无菌器械抽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抽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复验结论。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

已取得《无菌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新建、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的;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批号的;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擅自增加无菌器械型号、规格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

第三十条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无菌器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

第三十一条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第三十三条经营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无菌器械的,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办理无菌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无菌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无菌器械的,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重复使用无菌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第三十七条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一)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二)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三)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四)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五)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六)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

第三十八条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二)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三)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四)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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