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债权优先权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摘要:受我国传统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的影响,企业一直是关系职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在传统的企业中,企业仿佛成了贯穿职工生老病死全过程的天然保护伞。
如何认识在新《破产法》之下的劳动债权,是文章探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破产法》;劳动债权;担保债权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
新《破产法》是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是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它既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关乎中国企业是否具备一个正常的新陈代谢环境,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
而如何理解新《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一直是大家专注的热点问题。
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在破产法中引入劳动债权的概念,基本上是我国的首创。
劳动债权属于民法上的债权,一般是指雇员(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于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包括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和福利。
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劳动债权的范围,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而新《破产法》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第113条第1款第1项、第132条均扩大了劳动债权的范围,即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因此,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人优先权与分配顺序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人优先权与分配顺序债务纠纷是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常见的问题,当债务发生逾期或违约时,债权人将寻求合法途径来实现其权益。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面临分配问题,因为资金有限,并且可能无法全额支付所有债权人的债务。
因此,债权人的优先权和分配顺序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优先权和分配顺序的相关问题。
一、债权人优先权的含义债权人优先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一定的顺序来分配剩余资金或资产。
根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债权人的优先权可能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的优先权可以根据债权种类、债权性质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
二、债权人优先权的种类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优先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种类:1. 法定优先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会赋予某些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在国家破产法律中,特定债权人,如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将享有法定优先权。
2. 合同优先权:在一些合同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来确立其优先获得偿还的权利。
比如,在贷款合同中,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通过约定合同条款来确保其在债务人破产或违约时优先受偿。
3. 抵押优先权:在抵押贷款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抵押物的设定来确保其债权受到保障。
根据抵押物的性质和价值,债权人的抵押优先权将有所不同。
4. 特别优先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会根据特定的债权人的利益来确立其特别优先权。
比如,税务债权人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享有特别优先权。
三、债权人优先权的分配顺序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优先权的分配顺序非常重要,决定了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得多少剩余资金。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优先权的分配顺序如下:1. 优先受偿债权人:优先受偿债权人是拥有法定或合同优先权的债权人,他们在其他债权人之前获得偿还。
例如,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在资产分配时优先获得偿还。
2. 抵押优先权债权人:抵押物的价值决定了抵押优先权债权人可以获得的偿还额度。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在商业活动和法律事务中,合同是确保各方权益和义务得以明确和保障的重要工具。
而在合同的众多规则中,优先权规则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优先权规则的存在,影响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对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优先权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些当事人在权利的实现上具有优先于其他当事人的地位。
这种优先地位可能基于多种因素而产生,比如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的特别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某些领域的法律明确赋予了特定主体在合同中的优先权。
例如,在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工资债权往往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基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考虑,法律给予了这一特殊的优先权。
这种法定优先权的存在,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以及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而在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设定优先权。
比如,在一份合作开发合同中,双方可能约定,当合作成果产生收益时,一方基于其在项目中的特殊贡献,享有优先分配收益的权利。
这种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的优先权,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他们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权利的分配进行个性化的安排。
此外,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也可能导致优先权的产生。
比如,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同中,由于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给予关联方一定的优先权。
优先权规则在合同中的应用具有广泛的场景。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如果多个潜在购买方对同一股权表示兴趣,合同中可能约定原股东或者特定的第三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这种优先购买权的设定,既可以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也有助于保护原股东或者特定第三方的利益。
在租赁合同中,当租赁期满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这对于稳定租赁关系,保障承租人的经营预期具有重要意义。
在借贷合同中,如果借款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某些特定的债权人可能因为抵押物的设定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作者:李振华来源:《市场周刊》2018年第07期摘;要: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劳动债权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从法律视角分析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优先受偿也是实务的焦点,主要包括工资债权等方面的劳动债权优先财产担保的债权及某些共益债权。
为此,就企业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破产案件的更好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优先权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7-0120-02劳动债权优先权问题从民法理论视角来看,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于税收及普通的债权,非优先于共益及担保债权。
以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难看出,王利明教授也秉持该观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实务中,因劳动债权发生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此,有些学者,如胡玉浪“劳动债权优先权研究”等对劳动债权的优先权进行探索。
当下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劳动债权优先普通债权优先,而在共益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之后。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导致政府优先解决劳动关系的理念产生博弈。
探讨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与共益债权的优先权问题非常必要。
一、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意义(一)我国制定政策性破产制度,当前实际国情与经济发展情况起着决定性作用,是利益维护与加快社会发展的必然抉择。
国有企业职工属于特殊社会群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作出了有关社会保障承诺,并运用低工资制的形式预先扣除所需费用。
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政府应当适当处置职工,并对当初的承诺进行兑现。
政策性破产是针对具有比较多职工人数的国有工业企业,倘若处理不得当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对企业改革造成影响。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在职工安置问题方面,政府财政不可能独自完成,部分改革成本需要社会分担。
倘若都利用破产程序解决,会加大社会矛盾,针对这种情况,不得不出台政策性破产,在对部分职工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有利于国有经济结构优化,对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浅析职工债权之审查以及实务问题

浅析职工债权之审查以及实务问题职工债权系破产法确定的一个债权种类,相对于劳动报酬,职工债权的范围更广,管理人在审查时应当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债权无论是在法律层面上,还是社会维稳上都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
在法律层面上,本文主要论述实务中所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在社会维稳上,本文主要阐述各地的一些做法对维稳工作的创设。
对于职工主体的范围,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对于工资的优先权范围,不同类型的工资有着不同的处理;个别企业存在集资问题,对不同的集资形式有不同的处理。
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如何有效处理各类型职工债权问题。
下文,笔者将从职工债权的破产启动到债权的认定,论述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
一、职工债权审查之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的工作系主动调查,无需职工进行申报。
在该程序启动的前期,管理人需要做的前期工作首先需要进行公司资料的交接,主要为员工名册、工资表、社保信息等等。
其次,管理人需要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等进行谈话笔录,了解公司的职工情况、欠薪情况、社保等费用的欠费情况等。
随后,管理人应当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保局调取社保情况,前往劳动仲裁委调查公司劳动涉诉情况,前往工商局调取公司董监高的备案情况等等。
在上述基本工作完毕后,管理人需要编辑一个职工债权表,类似于债权人债权表。
虽说法律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但笔者认为,对于部分破产企业而言,公司职工资料的缺失是在所难免,管理人亦可以申报的形式完善主动调查的缺漏。
对于职工债权的调查,原则上以管理人主动调查为主,职工申报为辅,管理人可以拟定一个职工的登记表,让各个员工进行填写,主要是针对自己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欠薪情况、社保登记情况、入职离职情况等进行填写。
接着附上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卡停发之日起前后一年的流水情况、结算书等证据材料,更有助于管理人进行调查。
管理人主动调查职工债权的途径除了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会计、财务等人了解外,亦可向职工进行了解。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关系浅析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浅析摘要:新破产法颁布以来,关于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清偿问题的讨论一直未停息过,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一度成为新《破产法》通过的最大障碍,最后立法者采取了一个折中的“新老划断”的办法也即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债权可以优先于别除权得到清偿,而之后则是别除权优先清偿。
这样的规定看似稳妥却只能换来暂时的平静。
从破产法颁布至今都还是众说纷纭并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主张,劳动债权应优先于别除权受偿,因为劳动债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究其根本,实际上是一种宪法权利;其主张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别除权应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
首先,《破产法》不应该推翻《担保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法律体制的完整。
两种观点都有其各自合理性,立场不同、角度不同,看待问题的方式以及得出的结论自然也就不一样。
本文通过对两种观点进行对比分析,提出本人对于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的看法。
以期更好的优化我国的破产清偿制度,在切实保障劳动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别处权劳动债权优先清偿一、别除权概述(一)别除权概念别除权是指在债务人特定财产上享有担保权或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就设置该项权利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条确定了我国的别除权制度。
别除权是破产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大陆法系都称为别除权,而英美法系称为“有担保的债权”。
我国破产法尽管规定了别除权,但却没有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使用别除权的概念,而是使用了与英美法系相似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概念。
其实,别除权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这两个概念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上都有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别除权的范围应当一致。
尽管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使用,但其本身并不是破产法创设的一项财产权利。
劳动债权保护的三维理论基础
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即对不 同性质 的若干权利 发生冲
收稿 日期 :0 8 1— 5 20 — 0 0
作者简介 : 杨健(9 8 ) 男, 17 一 , 吉林公主岭人 , 教师 , 学硕士 , 法 从事 民商法学研 究。
一
l 47—
其部分或 全部劳动债权 以破 产人的全部或特定财 产的价值 优先受偿 的权利 。 在劳动债权 中, 最主要 的部分是工资 , 对社 会上绝大多数通过劳动来维持其生存的普通劳动者来 说 , 工 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工 资的性质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 , 获得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 的生存权 , 生存 权属 于生命权 的范 畴, 也是 劳动者最基本 的权利 , 对工 资债 权的保护不能与其 他财产权的保护一样。如果将 劳动债权等同于一般的财产权
平衡 劳动者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冲突, 有着及其深 刻的理论基础。从 劳动债权保护的制度基 础、 法哲学基础和法经 济 学基础 出发 , 论证 了劳动债权保护的三维理论基础。
关键词 : 劳动债权 ; 保护 ; 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 : F 7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号 :6 3 2 1 2 0 )8 0 4 — 2 D 4 A 17 — 9 X(0 8 1 — 17 0
象 也普 遍存在 , 劳资矛盾不 可避免 , 劳动债权保 护问题也 日
益 突出。20 0 7年 6 1E施行的《 月 t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 破产 法》以下简称 《 ( 企业 破产法》构建 了以劳动债权 有条件地优 ) 先 于有担保的债权的方式。一方面 , 这违背了法学理论 的“ 物 权优于债权” 的原则 。另一方面 , 我们也看到 , 如果我 国立法
二 、 动债 权保 护 的法哲 学基础 劳
从法哲学基础范畴看 , 劳动债权优先权 的合理性 在于生 存权高 于财产权 。劳动债权优先 权是劳动者 赖以生存 的权 利, 属于生命权的范畴 。所谓“ 生存权” 是指 国民所应 当享有 , 的“ 免于 因饥 寒而丧失生命 的权利 ”1 目的在于保 障人正 I其 3 , 常的生活 ,是以实现其生存利益为直接 目的的。在法理上 , “ 生存权 是一种积极性 、 群体性人权 , 国家需 要积极干 预” 。 闱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之探讨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之探讨【摘要】破产法第132条对在破产程序的清偿顺位上,劳动债权相对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性采用“新老划断”的态度。
本文通过对劳动债权与别除权的性质及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对二者的受偿顺序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得出在破产法中应当确认别除权优先性不可动摇的地位,实行别除权优先之下的劳动债权有限保护的结论。
【关键词】别除权;劳动债权;优先性;社会保障2006年8月27日,我国颁布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生效。
《破产法》的第109、132条对劳动债权与别除权实现的优先受偿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即在《破产法》生效后,在《破产法》颁布前形成的劳动债权优先于别除权,颁布之后形成的劳动债权则不具有优先性。
一、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理论之争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就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
在实践中,享有破产别除权往往是指金融机构,对债权设定担保等优先受偿的方式是金融债权人在经营活动中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和有效保障。
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在《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中,针对别除权与劳动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部分法律人士主张劳动债权应优先于别除权受偿,应为劳动债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
其主张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对职工的权利保障已经成为国际惯例;金融债权人贷款给企业,就应作为利益共同体承担企业经营失败可能带来的风险。
另一种观点认为,别除权应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
首先,《破产法》不应推翻《担保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次,劳动债权应该优先保护,但是将劳动债权优先于物权担保债权清偿也是不公平的。
最后,破产程序中若不能保护金融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金融业带来各种问题,增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成本、危及金融安全将是最终出现的结果。
在我国一方面金融机构大量不良资产难以消化且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劳动债权的拖欠也违背我国的立法精神。
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的经济法学分析——经济法内物权为中心
法制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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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的经济法学分析
— — —以经济法内物权为中心
于忠龙
( 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
! ! 摘! 要: 对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权利正当性的论证, 民法的优先权理论碍于其局限, 实 际论证效果并不理想。而从经济法内物权 (活劳动力权) 出发, 即可以得出: 它是社会化生产 正常运行、 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保护人作为首要的生产要素之所在; 是当代人权法治化发展的 必然。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 有必要设立经济法内物权, 从而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提供法律 基础。 关键词: 经济法; 内物权; 劳动力 ! ! 中图分类号: )&**+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 $. / $& ( $$&0 ( $% ! ! 关于职工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问 题, 一直是新破产法制订过程中的热点问题, 也是 争议最大的问题。 《 破产法 ( 草案) 》 第 #*’ 条 及 ##0 条规定将职工劳动债权放到了有担保的债权 之前进行清偿, 从而建立了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 绝对优先于有担保债权的地位。对此学界面临的 首要问题是从 理论上论证职 工工资等劳动债 权 “超级优先法律地位” 的正当性问题, 笔者注意到 相关论证无论支持抑或反对, 其视角大多从民法 理论出发而较少从其他部门法, 尤其是从经济法 的视角考察。但是民法理论碍于其理论局限, 实 际论证效果却并不理想, 因此, 本文试从经济法的 视角对其加以考察, 以求对解决劳动债权绝对优 先受偿的正当性问题能有所助益。 一、 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法律属性及其局限 #+ 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法律属性。劳动债权是 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 基本社会保险费、 以及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金等所发生 的职工请求企业 给付一定金钱 的权 利。劳动债权一般包括: 工资支付请求权、 基本社 会保险费用请求权、 补偿金请求权等。对于劳动 债权的法律属性, 一般认为, 劳动债权仍然属于民 法上的债权, 通常是一种无担保的债权, 并且从比 较法的角度看, 各国立法大都从保护劳动者权益 出发, 将其列为法定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债权人 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 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 优先权制度是国家立法政策取向的结果, 它是立 法者直接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干预, 使在法律上需 要受到特别保护的特种债权依法优先受偿的一种 法定权利制度, 它打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债权平 等的原则, 甚至有时具有击穿抵押权或质押权等 担保物权的效力。正是由于其效力强大, 国内外 的立法实践都将劳动债权作为一种需要特别保护 的特种债权而将其权属定位为法定优先权, 从而
破产法中劳动债权的相对优先性及其法律保障
中,劳动 债权 的清 偿顺 序 与范 围是 破产 清算 的核 心
问题 ,它 直接关 系到破 产企 业职 工 的权 益保 障 与安 置 问题 , 处 置不 当 , 会 的不稳 定将是 现实 的直接 若 社 威胁 。2 0 0 6年 出台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破 产法 》 以 (
程。 破产法 的基本任 务就是建立债的清偿秩序 , 良好 而 的债务清偿秩 序是市 场信用 与金融安全 的保障 - 5 ] 。从 对债 权 人 的保 障看 , 不 在 于满 足个 别 债权 人 的利 它 益 . 不是要 使 债 权人 都获 得全 额清偿 ( 更 这在 客观 上
郝 晶
( 东培正学 院 法 学 系 ,广东 广 州 5 0 3 ) 广 1 8 0
摘 要 : 适 应破 产 立 法 的 国 际趋 势 以及 促 进 市 场 经 济 的健 康 发 展 ,06年 出台 的《 华人 民共 和 国破 产 法 》 为 20 中 采取 了将 担 保 权
放在 劳动 债 权之 前 清偿 的 立 法模 式 , 现 出立法 者去 “ 策性 破 产 ”立 “ 体 政 、 市场 化破 产 ” 立 法 旨意 。 市场 化 破 产 的趋 势 下 , 用 劳 的 在 采 动债 权 相 对 优 先 主 义 的立 法 模 式是 具 有 其合 理 性 的 , 为 了减 少劳 资 矛 盾 与增 进 社 会 的 稳 定 , 但 仍应 以现 有 的 立法 规 定 为 基 点 。 完
获得 清偿 或全部 清偿 的现象 。 某种 意 义上讲 , 从 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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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债权优先权[中文摘要] 劳动债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对此所进行的关注和讨论,大多是从2004年6月《企业破产法(草案)》的有关规定而开始的,并且争论往往也只是停留在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上,但是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随着《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得到了解决。
但是劳动债权优先如何定性,具体如何构建我国的劳动债权优先制度,文章认为我国首先应当在民法典中确立劳动债权优先权,并将其定性为法定担保物权性质的一般优先权;其次应当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基本法中明确劳动债权优先权的具体范围,同时也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清偿顺位。
[关键词]劳动债权,劳动债权优先权,担保债权引言关于企业破产中的疑难问题的争论从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我国在保障劳动债权方面所存在的众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然后一切争议终于都可以告一段落了,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做出了规定。
劳动债权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债权的优先分配顺位就体现了这一立法宗旨,体现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有关劳动债权的介绍或提法散见于一些有关破产立法的文章中,而往往欠缺对劳动债权理论的系统研究。
本文拟对我国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性质及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一些论述。
1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正确理解劳动债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付出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切工资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债权,是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应优先分配的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在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财产分配时,劳动债权是列在破产清偿的第一顺序的,也就是优先受偿。
一直以来一个较大的争议就是劳动债权是否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
如果就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职工的权益就肯定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无视有担保的债权人的利益,这是有悖于法理和常理的。
新的《企业破产法》较好的处理了这一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一十三条又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由此可见,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而这些劳动债权又是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产生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一定的期限条件,劳动债权是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的。
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成了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的一大“亮点”。
2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立法模式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劳动债权优先制度在民商法体系中的定位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不仅在民法典中对劳动债权优先权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而且在特别法上也对其具体的效力、位序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采取这种模式的还有日本、意大利等国。
第二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在民法典中无统一的优先权规定,当然就没有作为一般优先权的劳动债权优先权的规定,这些国家仅在特别法上规定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
其中的第一种模式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将劳动债权优先权规定在物权部分,如法国、日本;二是将劳动债权优先权规定在债权部分或权利的保护部分,如意大利。
各国对优先权的规定呈现不同的模式,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优先权性质认识的分歧,从而也使优先权制度发挥出不同的功能。
劳动债权优先权是优先权的一种,是一般优先权的一个下位概念,劳动债权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劳动者因从事劳动而获得的相应请求权,一般包括劳动者就工资、社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债权,对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的性质决定着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性质,而对劳动债权优先权不同的定性,又决定了劳动债权优先权产生不同的效力,决定了劳动债权优先权在法律体系中不同的定位,从而影响了劳动债权优先制度的整体设计。
3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性质3.1 关于劳动债权优先权性质的不同学说3.1.1担保物权说担保物权说认为,劳动债权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证劳动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其所欠的劳动债权时,赋予劳动者对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①劳动债权优先权是基于劳动债权而形成的权利,而且是一项实体权利,具有担保性、变价性、物上代位性、从属性等特征,是一项担保物权。
如《法国民法典》将劳动债权优先权规定在优先权和抵押权编的优先权专章中。
②《日本民法典》将劳动债权优先权规定在物权编的先取特权专章中。
③学理上,我国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劳动债权优先权是一项担保物权,如申卫星先生认为,就一般优先权而言,虽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不能直接支配,但仍具有对抗力,在其债权未受清偿之前,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甚至可以对抗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而优先受清偿,这显然已经在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加入了新内容,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构成了实体性权利,它是一项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
3.1.2清偿顺序说该说认为,劳动债权优先权仅仅是程序法上规定的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财产优先获得清偿的顺序,表明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劳动债权在与其他债权冲突时的受偿顺位问题。
如我国《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规定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英美等国家也是体现在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上。
3.1.3 特殊效力说该说认为劳动债权优先权作为优先权的一种,仅是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赋予劳动债权的一种特殊的效力,使其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由于劳动债权优先权缺乏一般的公示性,所以,注重通过公示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德国和瑞士等国家在民法中未确立优先权制度,而认为劳动债权优先权只是特别法赋予劳动债权的一项优先效力而已。
我国《澳门民法典》也将劳动债权优先权作为动产一般优先受偿权规定在债法卷债之特别担保中,并认为是法律赋予特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之权能,是特殊债权的一种效力。
同时,我国也有部分学者持这种观点,如谢世平先生认为,由于包括工资在内的一般优先权的标的物不是特定的,是针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了其责任财产,对其所有的债权人负责。
同时,由于其缺乏公示性,所以只能作为特殊债权的一种效力而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④梅夏英先生也认为:优先权制度是立法者直接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干预,因而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甚至有时击穿担保物权的效力,但归根结底,优先权体现的是某些债权特别的效力,而不是与物权或债权同日而语的权利。
⑤3.2 劳动债权优先权应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笔者认为,劳动债权优先权作为一般优先权的一种,应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性质,第一种观点更具有说服力。
首先,清偿顺序说不合理。
因为,劳动债权优先权如仅被视为程序法上的清偿顺序的安排,而无相应的实体法依据,则成了“无源之水”。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学理上,破产程序除了将债权的个别实现程序转化为总括执行程序之外,原则上不应改变破产程序开始前后各种实体权利既定的优劣地位。
”同时,这一学说只能解释当企业因破产或解散而进入清算程序时的财产分配的顺序,但是不能解释当企业停产或歇业时,劳动债权与其他债权未进入清算程序而发生冲突时的清偿顺序及依据的问题。
而且,劳动债权优先权是一个体系化的完整制度,其内容丰富,包括权利的性质、范围、效力、期限等各方面,清偿顺序仅是其效力的一个体现,远不能包含劳动债权优先权的其他内容。
其次,特殊效力说也不合理。
持该说的学者主要是基于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特殊性,即标的物不特定以及无须以占有或登记为公示要件,认为其不符合担保物权的特性。
但是,标的物的不特定性并不能否定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担保物权性。
实践中出现的设定在物的集合体上的担保——浮动担保与财团抵押,是针对财产的集合甚至是全部财产设定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而担保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标的物及于企业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
劳动债权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凡规定劳动债权优先权的国家基于劳动债权的特殊性及公示的困难性,都规定这项权利无须公示,即不以占有或登记为要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便当然成立,并采取了其他的措施弥补这一特点给交易安全带来的损害,如对劳动债权优先权行使顺序的限制、行使期限的限制等。
对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能否作为一种公示方式,至今学者争论不休。
有学者认为:有关当事人即使知道法律规定了一般优先权,但是对于交易对象的财产是否存在一般优先权仍无法判断,因为这些债务本身从外部是无法判别的,这种单纯法律的规定并无法有效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所以否定其为一种公示方式。
⑥这种看法值得商榷,因为法律的明确规定随着法律的公布起到了公示的作用,应当推定所有人的都已知晓,虽然当事人在决定是否贷款给企业时不能从外观得知企业是否欠有劳动债权及数额的多少,但是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其在贷款前会就借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是否欠薪、欠缴社保费用也是其有无信用的一个体现,如果其仍然贷款,说明自愿承担了这一风险。
如果企业有所隐瞒,这也是属于贷款人应当考虑的商业风险的范围,如果贷款人认为由于劳动债权的存在使其不能获偿的可能性很大,那么其可以选择不贷款,这样反而有利于促使借贷人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以提高自己的信用来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相反,劳动者只有选择不同的企业的自由,但没有不劳动的自由,相对于贷款人来说劳动者对于企业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
同时,我国最大的贷款人是商业银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的公示,也有利于培养我国商业银行树立贷款的风险意识,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
劳动债权优先权设立的目的就是对劳动债权的特殊的担保,虽然劳动债权优先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但具有间接的支配性,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劳动债权优先权可支配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变价权。
但是,劳动债权优先权与抵押权或质押权等担保物权不同,其不仅种类、内容是法定的,而且其发生原因、效力、顺位也是法定的,其不以占有或登记为公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