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什么
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

所有权的取得(qǔdé)和行使
动产(dòngchǎn)所有 权
(一)原始取得
1、劳动(láodòng)生产
2、收益
3、添附
4、先占
5、遗失物拾得
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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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 分析
先占
王某的一台电脑损坏(sǔnhuài),经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王某让办公室的保洁工张 某将电脑扔掉。张某觉得扔掉可惜,不如拿回家给儿子使用。事后,张某请精于 电脑维修的邻居将电脑修好,使其恢复功能。王某得知后,要求张某返还电脑。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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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cáichǎn)交易过程图
旧归属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新归属
登记(dēngjì)、交付(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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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xiào lì)
1、排他效力(xiào lì)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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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效力(xiào lì)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
物权变动
动产
物权合同:所有权、质权 单独行为:抛弃
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行为
法律规定
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混同
其他原因:公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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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要件
物权变动 的 (biàndòng) 要件
登记
(dēngj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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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jiāofù)
基于合同(hé tong)的物权变动
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dēngjì)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 公示方法 。
担保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性案例

担保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性案例案情:1999年6月20日,A公司欲向原告某信用社借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信用社向A公司提供60万元人民币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
并由第三人B公司为此笔货款作保证人。
该保证合同中约定,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由B公司负责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该信用社为保证该笔货款的及时收回,又要求A公司提供相应财产予以担保。
A公司便与常年客户C公司商议,以C公司所有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C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该信用社与C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在房管部门进行了登记。
2000年6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原告信用社多次催A公司还款,但因A公司生产效益差,无力偿还借款。
于是,信用社就要求B、C公司偿还A公司借款的本息,两公司互相推诿,均不予偿还。
无奈,信用社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A公司所欠货款60万元及利息。
二、分歧意见: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与C公司都为A公司提供担保,不过B公司提供的是保证担保,C 公司提供的是物的担保。
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信用社应当先向C 公司主张权利,即应先行使抵押权,以抵押房产的变价受偿,然后才能就其未受偿的部分主张由B公司负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同一债权上既存在物的担保又存在保证人担保的双重担保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以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额为限,因此B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C 公司抵押担保变现以外的部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信用社在同一债权上有物的担保与保证担保双重担保,作为债权人信用社可以任意选择行使自己的权利,既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分析意见:所谓人的担保就是以第三人的信誉来保证,这主要是扩大债务人的责任来进行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担保人的财产来作担保。
抵押人对被担保的债权负有“物的责任”,保证人对被担保的债权负有“人的责任”。
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对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设立、实现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1. 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特征(1)从属性:担保物权附属于债权,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的消灭,担保物权也消灭。
(2)优先性: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3)法定性: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应依照法律规定。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2. 质押权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依法留置该财产的权利。
4. 背书权利质权背书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权利凭证上背书,将该权利作为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设立1. 设立条件(1)债权合法存在;(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担保财产有处分权;(3)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设立程序(1)签订担保合同;(2)办理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担保物权的实现1. 实现条件(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3)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担保物权的其他情形。
2. 实现方式(1)折价: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协商,以担保财产折价抵偿债务。
(2)拍卖、变卖: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强制执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依法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权利。
担保物权的设立,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通过处置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以下是担保物权的解读:
1. 种类:
-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财产。
- 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担保物。
- 留置权: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2. 设立:
-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法进行,通常需要书面合同,并在必要时进行登记。
3. 效力:
- 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即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4. 实现: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5. 限制:
- 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等。
6. 消灭:
- 债务履行完毕、担保物权人放弃权利、担保物灭失等情况可能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
7. 法律适用:
- 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实现等均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了解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机制,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在商业交易中合理设定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最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排列顺序

最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排列顺序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管理和处理有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
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排列顺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债务的清算和债权人的权益。
一、债权的排列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的排列顺序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1. 确定的单独债权优先于不确定的债权:对于已经确权的单独债权,如判决文书、仲裁裁决、生效的调解书等,享有优先权,并按照先后顺序分配支付。
而对于不确定的债权,如对未来或可能要产生的债权,不享有优先权。
2. 已经实现的债权优先于未实现的债权:已经实现的债权即已经从债务人那里收到履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而未实现的债权指的是尚未从债务人那里收到清偿的债权。
3. 出租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质押债权:当不同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享有特定担保权益时,出租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抵押债权、质押债权等相对于出租债权而言,排列顺序较后。
4. 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次序: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优先顺序进行债权的排列。
以上是民法典对债权的排列顺序的基本规定,按照这一顺序进行债权的处理和支付,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债务的排列顺序债务的排列顺序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丧失抗辩权的债务优先于具有抗辩权的债务: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争议或纠纷时,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丧失抗辩权的债务则不受此限制。
2. 公序上具有优先次序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些债务在公序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例如税款、罚款等法定债务,优先受偿的顺序较高。
3. 具有特定担保的债务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对一部分或全部债务提供了特定的担保时,该债务在支付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4. 日期较早的债务优先于日期较晚的债务:按照债务的形成时间进行排列,日期较早的债务在支付时享有优先权。
5. 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次序: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优先顺序进行债务的排列。
混合共同担保的偿债顺序

混合共同担保的偿债顺序
在混合共同担保的情况下,偿债顺序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优先权原则:如果担保物权中存在优先权的设定,那么优先权担保
物权的债权人将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获得偿还。
2. 比例原则:在没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多个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按照
各自担保物权的比例来分配债务人的偿还款项。
3. 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有明确的偿债顺序约定,
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应按照约定的顺序进行偿债。
4. 法定顺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偿债顺序。
例如,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会规定,同一顺序的担保物权应按时间先后
顺序偿还。
5. 平等原则:在所有担保物权人之间没有优先权、比例约定或法定顺
序的情况下,所有担保物权人应平等地分享债务人的偿还款项。
6.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可能会影响到偿债顺序。
例如,如果一个担保物权的实现会导致其他担保物权的价值减少,那
么在实现担保物权时需要考虑这种影响。
7. 债务人的参与: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参与到偿债顺序的确
定中,尤其是在债务人自行偿还债务时。
8.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偿债顺序存在争议时,可能需要通过法
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来确定最终的偿债顺序。
在制定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偿债顺序,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同时,合同中还应包含对担保物权实现条件、程序和后果的详细规定,确保在债务人违约时,担保物权能够有效地实现。
担保物权的范围
担保物权的范围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了履行债务而将其财产权利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权利。
在担保物权范围内,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进行执行或变卖来满足其债权要求。
担保物权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第一顺位权:担保物权通常享有第一顺位的债权优先权,即债权人在优先受
偿时享有优先权。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优先以担保物权所涉及的财产来满足其债权要求。
2. 主债权和附属债权:担保物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和附属债权。
主债权是指被担保的债务,如贷款本金;附属债权是指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3. 对未来债权的担保:担保物权可以包括对未来发生的债权的担保。
这意味着
即使在担保物权成立时还不存在债权,一旦债权发生,债权人也可以行使其在担保物权下的权利。
4. 物权的扩展和替代:担保物权范围可以根据债权协议的约定进行扩展和替代。
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约定在债务履行不足时,担保物权范围可以扩大到其他财产。
债权优于物权的例子
债权优于物权的例子债权和物权是法律概念中的两个重要部分,分别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有一定的债务关系,以及物权人对某一物件拥有的权利。
在法律上,债权通常被认为是优于物权的,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会被优先保障。
下面将通过一些例子阐述债权优于物权的情况和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担保物权在担保法律中,经常涉及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抵押、质押或留置等,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担保物来满足其债权。
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行使处分担保物的权利,以此清偿债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权益。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债权人对担保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保留其物权的权利。
2.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破产清偿在破产法律中,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有权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的权益会优先于物权人。
破产清偿的顺序一般是先还清优先受偿债权,然后再清偿次优先受偿债权,依此类推。
物权人的权益通常在债权受偿后才能得到保障。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的顺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破产清偿款支付后,剩余财产分配给物权人的情况。
3.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所有权保留在某些交易中,所有人有权选择将所有权保留给自己,并将使用权让与他人。
例如,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卖方可以选择将所有权保留给自己,而将使用权让与买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未支付购买款项,卖方有权收回车辆,并以所有权为依据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会优先于物权人。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权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债权人以所有权为依据进行追索的情况。
综上所述,债权优于物权的情况在法律中是被认可和保护的。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1. 担保物权的法定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不知情且无过错地取得了担保物的所有权,担保物权人不能对抗该第三人。
2. 法定优先权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受偿权。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等法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法定抵押权的例外法定抵押权通常具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这种优先权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抵押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4. 法定留置权的例外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留置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留置权,或者留置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5. 法定质权的例外质权也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质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质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6.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7.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担保物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担保物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8.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9.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担保物权的顺序
担保物权的顺序在我们的⽇常⽣活之中我们对于担保⼀词已经并不陌⽣,但是我们对于担保的具体详细知识可能都并不是特别熟悉,⽐如说对于担保物权的相关实现。
那么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编写的有关于“担保物权的顺序”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您阅读。
担保物权的顺序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条【⼈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第四百⼀⼗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前款规定。
第四百⼀⼗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财产既设⽴抵押权⼜设⽴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优先于抵押物买受⼈的其他担保物权⼈受偿,但是留置权⼈除外。
第四百五⼗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动产上已经设⽴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七⼗六条 同⼀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当事⼈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按照债权⽐例受偿。
第七⼗七条 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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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什么在一般情况下,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比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但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为了保证特殊人群的利益,规定了特殊债权的优先性。
那么,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什么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但根据法律规定,有些权利优先于担保物权。
一、税收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税收优先权仅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不适用于其他机关。
比如海关等。
税收优先权除斥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的行驶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一)、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
四、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条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其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一条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第二十二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
第二十四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
第二十五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但是,债权人就其债权已经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权人、债务人已经就此项债权的金额达成协议;(二)有关此项债权的诉讼已经开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的除外。
五、费用优先权处理担保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优先于担保物权。
此外担保物权中,同一财产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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