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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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目前,在中国,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主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交通运输部负责。

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1. 资质认定:环保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包括经营许可证、检验员资格证等。

2. 设备设施:环保检验机构需要拥有适用的检测设备和设施,以完成各项环保检验项目。

3. 检测能力:环保检验机构的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有效地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

4. 质量管理:环保检验机构需要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过程的可靠性和结果的准确性。

5. 隐私保护:环保检验机构需要保护车主和车辆的隐私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此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还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环保检验项目,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同时,环保检验机构也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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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环保管理制度

北京机动车环保管理制度

北京机动车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北京地区机动车环保管理,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的环保管理。

二、环保标准与准入1. 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

2. 新能源汽车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和标准。

3. 机动车环保检测应定期进行,未通过检测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三、排放检测与维护1. 机动车所有者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排放检测,确保排放符合标准。

2. 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进行维修,直至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

3. 鼓励使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环保信息公开1. 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向公众公开其产品的环保信息,包括排放数据、能耗水平等。

2. 政府部门应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五、激励与约束机制1. 对于低排放或零排放的机动车,政府应给予税收减免、通行便利等优惠政策。

2.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个人或企业,应依法予以处罚。

六、监督管理1.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环保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环保部门应及时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实际的管理制度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并可能需要包含更多具体的执行细节和操作程序。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京环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5〕34号各区环保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为车主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本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机动车环保检测检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市开始实施机动车异地环保定期检测检验的申请与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

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每月将《机动车异地进行环保定期检测检验登记表》和《外埠机动车定期检测检验登记表》报送至所属区环保局。

各区环保局应加大对属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异地检测检验工作的检查力度,每季度将异地检测检验信息报送至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二、根据《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使用的新增的重型柴油车(公交车、环卫车、旅游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等)应选用壁流式颗粒捕集器(DPF),上述车辆注册登记时,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要按照目录内容检查车辆DPF的安装及工作运行情况。

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将车主及车辆信息用于机动车定期检测检验以外的其他途径,违法将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四、符合国家及本市定期检测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本市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需与市环保局进行联网,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并于2016年1月1日-1月15日,向市环保局提交书面承诺,期限为两年。

北京验车规定

北京验车规定

北京验车规定北京市机动车辆检验规定是对北京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技术性能检验的一项法规。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北京市机动车辆检验规定。

首先,北京市机动车辆检验规定要求机动车辆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车辆检验。

机动车辆所有权人是指依法在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上作为车辆所有人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机动车辆使用人是指依法获得登记的机动车辆用于非营运目的的单位或个人。

其次,机动车辆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自车辆强制报废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辆送往驻地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未按时检验的机动车辆,车主将面临罚款的处罚。

第三,机动车辆检验时,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

包括:机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三者险),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书,机动车车辆行驶证等。

车辆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夏季和冬季轮胎两套备胎和车辆随车工具带到车辆检验机构。

第四,机动车辆检验时,需进行外观、动态、静态等多项检验项目。

外观检验主要是对机动车辆的车身外观、车窗、灯光等进行检查;动态检验主要是对机动车辆的发动机、传动系统、悬挂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进行检查;静态检验主要是对机动车辆的底盘和车体结构等进行检查。

最后,机动车辆检验合格后,机动车辆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以领取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辆右前风挡上。

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为一年。

总之,北京市机动车辆检验规定旨在确保机动车辆在技术性能上符合要求,保障行车安全。

所有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车辆检验,以避免处罚。

机动车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以领取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标志的有效期为一年。

2024年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提高机动车环保水平,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V)》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VI)》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柴油车、汽油车、新能源汽车等不同类型的机动车。

第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是指对机动车的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监管和管理的活动,旨在确保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第四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五条国家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实行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支持、监督和管理力度。

第六条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监管和管理,降低机动车的排放污染物,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

第二章机动车环保检验要求第七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的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进行,分别对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制定相应的检验要求。

第八条机动车环保检验要求包括对车辆使用状况、排放系统、燃料系统、电动系统等方面进行检验,确保车辆的整体环保性能符合要求。

第九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应当定期进行,具体周期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应当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公平和客观性。

第十二条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车主及时进行修缮或淘汰报废。

第三章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机制,确保环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对检测机构进行认证和评估。

第十五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京环发[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09〕28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与规范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性质)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环境监督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从事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事业单位。

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

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

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也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和控制,保护环境,我国出台了《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对机动车进行环保检测,确保机动车的尾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

一、背景和重要性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中的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会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法。

《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的颁布就是为了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推动汽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范围和要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柴油车等。

根据不同地区的环保标准和排放要求,对机动车进行不同级别的环保检测。

1. 检测时间和频率:机动车的环保检测应定期进行。

具体的检测时间和频率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关政策。

通常情况下,私人小型汽车应每年进行一次环保检测,而公共交通工具和商用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环保检测。

2. 检测项目和标准:机动车的环保检测包括废气排放和尾气噪声两个方面。

废气排放检测主要针对机动车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确保其排放水平在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范围内。

尾气噪声检测主要考察机动车行驶时产生的噪声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三、检测机构和人员要求为了确保机动车环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相关检测机构和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

1. 检测机构:所有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的机构必须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认证。

这些机构应具备先进的仪器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能够准确进行废气排放和尾气噪声的检测。

2. 检测人员:机动车环保检测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应熟悉检测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能够准确地进行环保检测并分析结果。

四、检测结果和后续处理机动车环保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会向车主提供检测报告,报告中会列出废气排放和尾气噪声的具体数据以及是否符合相应的环保标准。

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

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

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性能的监管和管理,促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减少,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确保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安全运行。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机动车,不论是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机动车环保检验指的是通过对机动车的排放控制系统、噪声、油品质量等进行检测,评价机动车的环保性能是否符合国家的要求。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的范围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应分为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查检验两类。

定期检验应由车辆的技术状况、环保性能等因素确定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或者两年。

不定期抽查检验应以车辆的使用情况、排放性能等因素为依据,由环保部门或者相关机构随机抽查车辆进行检验。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的内容和方法根据机动车排放性能的要求,环保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机动车进行检验:1.排放控制系统检验:包括对机动车燃烧系统、排气系统、废气净化装置等进行检测,评价其是否存在排放过高、污染物超标等问题。

2.噪声检验:对机动车的噪声水平进行检测,评估其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3.油品质量检验:对机动车使用的燃油和润滑油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的标准要求。

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地检验:环保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应到机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地点进行现场检验,对机动车的排放控制系统、噪声等进行检测。

2.试验检验:通过对机动车进行实车试验,在不同工况下对其排放控制系统、噪声等进行检测,评价机动车的环保性能。

3.抽样检验:对机动车进行抽样检验,通过对抽样车辆的排放控制系统、噪声等进行检测,评估整体车辆群的环保性能。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管理和监督为了保证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相关部门应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数据准确完整,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机动车所有人。

2.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确保其设备和人员的技术水平符合国家要求,并及时进行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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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保障机动车排放达标使用,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以及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查。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机动车登记时的环保检验和登记后的环保定期检验,环保监督抽查包括本市车辆排放污染抽查及外埠进京车辆排放污染检测。

第三条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和规范进行环保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申请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条件;(四)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关检测人员应经培训并合格;(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机动车注册时的排放污染检验包括按照环保目录进行的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新购置机动车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车型,免于注册登记时的排放检测。

页脚内容(一)外观检查。

依据环保目录检查排放控制装置型号一致并连接完好。

(二)排放测试。

汽油车执行双怠速标准;柴油车执行自由加速标准。

第六条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

外观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不予进行排放检测。

(一)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机动车牌照和车架号等与车辆登记信息一致;2. 机动车排放净化装置外观和连接完好;3. 适用车辆OBD系统指示灯显示正常,使用OBD诊断仪抽查无排放故障代码。

(二)排放检测符合相应排放标准:1. 汽油车执行简易工况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无法检测车辆执行双怠速检测标准;2. 柴油车(含低速货车)执行简易工况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无法检测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检测标准;3. 摩托车执行怠速或双怠速检测标准。

第七条检验合格车辆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或更新环保合格标志的电子信息。

环保标志分为黄色、绿色和蓝色三种类型:(一)国Ⅰ以下标准汽油车和国Ⅲ以下标准柴油车发放黄色环保标志;(二)已按照规范进行排放治理的机动车、重型汽油车和国Ⅲ以上标准柴油车发放普通绿色环保标志;(三)达国Ⅰ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1星绿色环保标志;(四)达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2星绿色环保标志;(五)达国Ⅲ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3星绿色环保标志;(六)达国Ⅳ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4星绿色环保标志;(七)达国V以上标准机动车和电动车发放蓝色环保标志。

第八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一)非营运轿车以及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页脚内容及7座以上除外)6年以内免于检验,超过6年(含)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的每年检验2次;(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低速货车和其他车辆每年检验1次;(六)黄标车每3个月检验1次。

第九条外埠进京机动车须在进京综合检查站进行排放污染检测,合格机动车凭环保检测合格凭证或直接上传到交管部门的检测结果作为办理进京手续的依据。

检测选取以下方法:(一)依据行驶证根据机动车登记时间或环保目录(国家公告)查询并判定车辆符合的排放标准;(二)检查机动车排放净化装置外观和连接完好,适用车辆OBD系统指示灯显示正常;(三)汽油车可采取遥测检测或双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含低速货车)可采取遥测检测、目测检测或自由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

第十条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行驶中的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查包括检查车辆年检有效期、OBD系统报警、排放控制装置和排放检测。

汽油车检测可采取遥测检测或双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含低速货车)可采取遥测检测、目测检测或自由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

附件: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附件页脚内容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一、总则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指导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下称“检测机构”)规范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包含了对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体系管理要求和人员管理要求;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包括:机动车检测场、代办新车环保业务的汽车品牌专卖店等。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引用相关规定及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2)●《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1)●《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2-2003)二、基本要求(一)检测机构在有效委托期内,按照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开展检验工作。

(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委托的业务范围、检验地址和有效期限开展检验工作。

(三)检测机构检测场所设计要符合国家环保部《在用机动页脚内容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

检测工位布局合理,场内标识、标线及引导设施齐全。

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告知车主检验流程、检测收费标准、使用标准限值、相关制度和规定、投诉举报联系电话、意见箱等。

(四)检验工位包括受理、外观检查、排放检测、审核等工位;检验场地为硬质地面且平整。

(五)检测车间内检测线编号喷涂齐全醒目,颜色与地面及周边环境有明显反差,在每次验车过程拍摄的视频监控图像中及录像中清晰可见。

(六)承担尾气排放检测的工作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工作时着装整洁。

三、新车登记检验车辆环保检验按照目录核对、外观检查、环保标志送达、排放检测和审核确认流程进行。

(一)目录核对和外观检查1.环保目录核对根据车主或代办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货物进口证明书》、《物品申请表》、《登记证书》、《环保检验审验通知书》等与环保目录进行核对。

2.车辆外观检查(1)环保装置确认依据环保目录进行核对确认。

发动机型号可标注在铭牌上或刻注在缸体上。

净化器型号应在其主体或防热罩上注有永久性标记;氧传感器、碳罐、喷油泵、喷油器、EGR等应检查铭牌或其主体上所注永性标记。

对于具体型号,无论有多少组标注,只要有一组独立的标注与目录符合就可确认。

第一辆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全部重型车、摩托车、外地转京车和非北京购买车辆,须逐项审核污染物净化装置并使用OBD手持诊断仪对带有OBD系统的车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数据一并存档。

(2)OBD 检查页脚内容①检查OBD故障灯。

②使用故障诊断仪进行检查。

如:OBD故障,则判断车辆外观检查不合格,做好登记存档。

(二)环保标志信息录入1. 工作人员实名登录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

2. 按照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的要求,完整、正确地录入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

3. 送达环保标志,并督促指导车主按要求粘贴。

(三)排放检测1.汽油车依据《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进行排放检测;2.柴油车依据《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进行排放检测。

3.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依据《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进行排放检测。

4.摩托车依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2)进行排放检测。

(四)审核确认审核员依据检查外观单和检测报告单进行审核。

合格的审核员在外观单上签名盖人名章,在车辆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上加盖“机动车排放环保审核专用章”。

外观单的填写内容要齐全、规范,必须检查污染物净化装置的车辆,须按要求登记。

四、在用车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信息录入、排放检测和审核确认。

(一)外观检查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对检验车辆进行外观检查与核查。

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能进行排放检测。

1. 检查车辆牌照号码、车架号码(VIN)是否与行驶证上的内容一致。

2.确定受检车辆的执行标准,检查环保标志的真伪及是否页脚内容完好。

环保标志失效的先行补领环保标志(执行补标办理要求)。

3. 检查车辆排放控制装置连接是否完好。

4. 对于柴油车,如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中没有最大功率及额定转速则参考车辆铭牌标注。

5. 对于复检车辆,必须对外观项目进行再次核查,注明复检日期并签字。

6.OBD检查指示灯,必要时采用诊断仪进行故障诊断和登记工作。

(二)车辆检测信息的录入1. 操作人员实名登录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

2. 按照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要求,完整、准确、真实录入各项信息。

3. 发现信息错误,须由检测机构授权人及时处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他人不得无故擅自篡改车辆信息。

4. 遇有因信息锁定无法检测车辆,检测机构人员应向车主说明原因,告知办理程序。

(三)排放检验检测前,检查环保标志粘贴情况,环保标志须完整、平整、牢固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排放检验员在每一次检测前核查车牌号、车架号,确保一致性。

汽油车依据《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2)进行检测,不适用车辆采用《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依据《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1)进行检测,不适用车辆采用《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进行排放检测。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依据《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进行检测,不适用车辆采用《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进行排放检测。

摩托车依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页脚内容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2)进行排放检测。

(四)审核确认1. 依据车辆行驶证、外观单、排放检测报告进行审核。

审核完成在检测报告单上加盖检验计量认证章(CMA),审核员在外观单上审核一栏签名盖人名章。

交给车主有效排放检测报告单。

2. 外观单登记项目的完整和一致性,复检合格车辆的外观单上复核员复检签字与检测次数相对应。

3. 核对检测报告单车辆信息、检测限值和标志类型等内容。

4. 审核检测报告中测试温度、湿度、大气压等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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