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
酒类流通规章制度

酒类流通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针对酒类流通和销售环节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确保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酒类产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关于酒类流通规章制度的详细内容,涉及规范酒类市场、加强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一、市场准入规定酒类流通规章制度应明确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
对于想要进入酒类市场的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具体要求包括拥有酒类生产和经营的许可证,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
此外,还应对酒类市场的经营主体进行注册和备案,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二、经营行为规范酒类流通规章制度应设定对经营者经营酒类产品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首先,应对酒类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设定相应的要求,并要求经营者通过相关的认证、检测和监测,确保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应规范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如明确禁止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假冒伪劣等行为,并加强对市场价格和售后服务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市场监管和监督酒类流通规章制度应设定健全的监管和监督体系,确保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这需要建立适当的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酒类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此外,还应加强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加大对酒类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酒类流通规章制度应设定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明示商品的真实成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关键信息,并限制销售以次充好的行为。
此外,还应明确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五、宣传和教育酒类流通规章制度应设定相关的宣传和教育措施,提高公众对酒类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这包括加强酒类的宣传和教育,提倡适量饮酒的理念,防止过度饮酒和酗酒现象的发生。
酒类流通规章制度

酒类流通规章制度
是指针对酒类流通活动制定的法规、条例、规定等规章制度,旨在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的秩序,保障酒类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促进酒类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酒类流通规章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酒类市场准入制度:确定酒类经营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明确酒类流通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
2. 酒类质量控制制度:制定酒类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规定,确保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
3. 酒类标识管理制度:规定酒类产品的标签、包装和说明书的内容和要求,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品牌、产地、成分、生产日期等信息。
4. 酒类价格管理制度:设立酒类价格监管机构,规定酒类价格的形成机制和调整原则,遏制价格垄断和乱象,保护消费者权益。
5. 酒类广告宣传管理制度:规定酒类广告宣传的内容、形式和范围,禁止虚假、夸大宣传,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6. 酒类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酒类流通行业的诚信经营。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酒类流通规章制度,可以建立起一个健康、有序的酒类流通市场,提升社会公众对酒类产品的信任,推动酒类流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酒类商品零售是指在零售环节销售各类酒类产品的经营活动。
为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酒类行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适合范围本规范适合于所有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三、基本要求1. 合法经营: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 产品质量: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确保销售的酒类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不得销售过期、假冒伪劣、不合格的产品。
3. 标签标识:销售的酒类产品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厂家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确保标签标识清晰可辨。
4. 价格公示: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规则公示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价格,欺诈消费者。
5. 防止未成年人购买: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向未满法定年龄的人员销售酒类产品。
6. 产品储存: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确保酒类产品储存环境干燥、通风、温度适宜,防止酒类产品变质。
7. 售后服务: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退换货事宜。
四、经营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产品知识和服务意识。
2. 库存管理: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做好库存盘点和进销存记录,确保库存的准确性。
3. 财务管理: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账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安全管理: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店面和仓库的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的发生。
5. 环境卫生: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保持店面整洁、无异味,定期进行卫生清洁,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6. 消费者投诉处理: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
五、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
酒类食品流通规章制度

酒类食品流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酒类食品的流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内涉及酒类食品流通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等。
第三条酒类食品的流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贯彻食品安全、质量、卫生的管理要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酒类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应当按照相应行业标准和规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国家鼓励酒类食品的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促进资源共享,提升整个产业链的竞争力。
第六条酒类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不得违法操作,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七条酒类食品流通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确保流通环节的合法合规操作。
第八条酒类食品流通企业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不得违反规定经营。
第九条酒类食品流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规,不得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十条对于违法违规的酒类食品流通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酒类食品的生产和流通管理第十一条酒类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酒类食品的流通企业应当选择正规渠道的供应商,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三条酒类食品的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确保货物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产品受损。
第十四条酒类食品的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确保产品从生产到消费过程中不受到破坏和污染。
第十五条酒类食品的流通企业应当定期检查产品质量,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酒类食品的流通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酒类食品的流通企业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产品的宣传和监管,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旨在规范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规范适合于所有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二、经营许可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许可证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活动。
2. 经营许可证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方便消费者核查。
三、经营场所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选择符合卫生要求、安全可靠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活动。
2. 经营场所应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 经营场所应保持整洁,商品陈列应有序,避免拥挤和堆放过多的货物。
四、商品质量与标识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确保所售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保证商品的新鲜度和品质。
2. 商品标识应清晰可见,标注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严禁销售过期或者变质的商品。
五、价格标示与结算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在商品陈列处明确标示商品的价格,确保价格真实、准确。
2. 商品的结算应当提供明细账单,清晰列明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等信息。
3. 经营者应保证商品的价格与结算账单一致,不得擅自加价或者乱收费。
六、销售限制与禁售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人、醉酒人员、精神病患者等禁止销售酒类商品。
2. 经营者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年龄核查,确保未成年人无法购买酒类商品。
3. 对于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经营者应拒绝销售酒类商品。
七、售后服务与投诉处理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经营者应及时予以回应,并积极解决问题,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
3. 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八、员工管理与培训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合理安排员工数量,确保员工能够胜任工作任务。
酒类流通规章制度范本(2篇)

酒类流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生产、流通、销售酒类及相关活动的各个主体。
第三条酒类生产企业、经销商、销售商等应遵守本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酒类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酒类流通活动应当妥善处理库存,确保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
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合法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酒类经销商、销售商应当取得相关资格证明。
第八条酒类经销商、销售商应保证商品出售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第九条酒类生产企业、经销商、销售商应当建立健全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条酒类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酒类的生产企业、经销商、销售商应当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酒类生产企业、经销商、销售商应当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供必要的食品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酒类生产企业、经销商、销售商应当进行定期的食品安全自查和检测。
第十四条酒类销售商应当制定并执行严格的销售验证制度,确保未成年人不购买酒类。
第十五条酒类生产企业、经销商、销售商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证照和备案资料,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酒类生产企业、经销商、销售商应当配备检验设备,保障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酒类销售商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哄抬价格。
第十八条酒类生产企业、经销商、销售商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召回制度,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第二章酒类生产第十九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酿酒工艺和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原辅材料,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一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遵循“先进、环保、高效、节能”的原则,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出厂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酒类商品零售是指通过商店、超市、便利店等渠道销售各类酒类产品的经营活动。
为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酒类商品零售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经营资质要求1. 店面注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在相关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2. 人员资质:雇佣的销售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了解酒类商品的知识,能够提供专业的销售服务。
3. 酒类商品采购:经营者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酒类商品,并保留相关采购凭证,确保商品来源合法可靠。
三、店面布局与环境要求1. 店面布局:酒类商品应单独陈列,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便于消费者选择和购买。
2. 商品陈列:酒类商品应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类陈列,标明商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商品信息。
3. 温度控制:酒类商品陈列区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以确保商品质量不受影响。
4. 环境卫生:店内应保持清洁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确保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符合卫生标准。
四、销售与服务要求1. 年龄限制:酒类商品零售商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2. 产品标识:销售的酒类商品应标明商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酒精度等重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商品特性。
3. 售后服务: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售后服务要求,经营者应积极响应并及时解决,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4. 促销活动:酒类商品零售商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促销活动,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五、风险防控措施1. 防火安全:酒类商品零售商应配备适当的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店面的防火安全措施完善。
2. 酒精度控制:酒类商品零售商应控制销售酒类商品的酒精度,不得销售超过法定标准的高度酒。
3. 防止假冒伪劣商品:酒类商品零售商应加强供应链管理,确保销售的商品真实可靠,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旨在规范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的要求和执行细则。
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资质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库存管理、防火安全等方面,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整改。
三、酒类商品零售经营场所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场所应选址合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确保场所的卫生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出入口,并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场所应设立明显的商品展示区域和收银区域,保证商品展示有序、价格明码标示,并提供合理的收银服务。
四、酒类商品采购与销售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商品,确保商品的质量和来源合法。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商品进货、验收、入库等管理制度,确保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与进货单据一致。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建立商品销售记录,包括商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并保留相关销售单据备查。
五、酒类商品宣传与促销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在宣传和促销活动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确保宣传和促销活动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提供合理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宣传和销售酒类商品,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身份核验和防范措施。
六、酒类商品售后服务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提供合理的退换货服务,并制定明确的退换货政策,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七、酒类商品安全管理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酒类商品防火安全制度,确保商品存放和销售场所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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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注:本文□中为标准正文部分,未带方框为释义内容。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酒类流通的术语和定义、经营、服务、流通信息、酒类商品保护、宣传、监督与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行业的流通服务。
释义:1、本标准在适用范围上,并未直接对与酒类相关的企业的类型进行划分,而是针对酒类企业所从事的流通活动进行划分。
也就是说,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只要从事酒类生产与流通相关业务,就应该遵照本标准执行。
2、酒类流通环节中所涉及的活动包括:酒类商品的经营、围绕着酒类商品及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对酒类流通所产生的信息进行管理、酒类商品的保护活动、酒类商品的市场广告宣传等,以及对酒类企业及流通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工具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T 15109-2008 白酒工业术语GB/T 17204 饮料酒分类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9001:2008,IDT)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 27922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 27925 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SB/T 10391-2005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SB/T 10392-2005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SB/T 10467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年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4号《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1995年第39号《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航总局令1996年第50号《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航总局令2004年第121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8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酒类商品 alcohol commodities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注1:有关酒类商品的分类,依照GB/ T 17204的规定。
注2:白酒类商品的名称与定义,依照GB/T 15109的规定;其他酒类商品的名称与定义,依照GB/T 17204的规定。
释义:1、对于酒类商品的定义,本标准主要参照了GB/T15109、GB/T17204,以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的定义,目的是与相关标准和法规保持一致性,避免因名词术语差异而引起的混乱。
2、酒类商品可以细分为多种类型,比如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等。
因国家标准GB/T17204对此已经做了详细的划分和界定,故本标准不再重复定义,直接采用GB/T17204的规定。
本标准文中所涉及的具体酒类名称,均遵照GB/T17204的定义。
3.2酒类流通 alcohol circulation酒类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流动过程,包括采购、储运、批发、零售、宣传以及服务等与此有关的系列活动。
释义:1、酒类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是其生命周期里面两个不同的重要阶段,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环节和重要措施。
2、本条术语的设置,就是明确规定了酒类流通环节的主要内容,以及划定了本标准所涉内容的边界。
3.3随附单 receipt of alcohol circulation批发销售时由供应商开具的,用于记录该批次酒类商品的来源、去向、品名、数量等相关流通信息的流通单据。
注3:随附单是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释义:1、随附单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提出的要求,作为一项流通管理措施,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将其作为术语,是要表明本标准在“随附单”问题上,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随附单”的主要解释在其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白酒基础酒 crude spirits亦称基酒、原酒。
经发酵、蒸馏而得到的未经勾兑的酒。
[GB/T 15109-2008,定义3.5.19]释义:1、关于白酒的“基酒”、“原酒”问题,根据GB/T 15109-2008的定义,都属于基础酒的概念。
对此,本标准做出与GB/T 15109-2008保持一致性的界定。
3.5地理标志产品 g e o g r a p h i c a l indication以酒类商品(或其关键成份)的来源地区名作为该酒类商品的特征标志。
该酒类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受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影响。
释义:1、我国于2005年7月开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2)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是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提升特色产品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有效手段。
它在法律层面上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不仅仅是对地理标志的一种技术上的鉴别和判断,更主要的是注重对地理标识进行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明确附着在地理标志上的权利特点和权利内容。
3、酒类商品具有明显的“地理特征”,因此适合采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来实现对就酒类商品的保护。
3.6原产地名称 appellation origin标示酒类商品的产出地,并表示其与某种地理条件或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标志。
释义:1、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2、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它是一个地理名称;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
3、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两者相比,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即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3.7酒文化 liquor culture酒在生产、销售、消费过程中,以酒为中心所产生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总和,包括可查证的历史文献、技艺传承,是制酒饮酒活动过程中由习惯、规则和心理积淀总和形成的特定文化形态。
释义:1、酒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在人类交往中占有独特的地位,酒文化源远流长。
饮酒的意义远不止生理性消费,在许多场合,它是一个文化符号,是一种气氛,是一种情趣,是一种心境,用来表示一种礼仪。
2、本标准中强调酒文化的目的在于,引导酒类企业主动倡导健康向上的酒类消费方式。
3、强调酒文化、挖掘酒文化,打造不同特色的酒类知名品牌。
4.1 条件4.1.1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按SB/T 10391-2005中的“4 经营技术条件”执行。
4.1.2 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企业,应按SB/T 10392-2005中的“4 经营条件”执行。
释义:酒类经营应具备的条件,在已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SB/T 10391-2005和SB/T 10392-2005中已经做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标准直接采用上述两个标准。
4.1.3 聘用或培养从事酒类经营、服务及管理的专业人才,应对其岗位提出相应的职业化和规范化要求。
释义:本条目作为对SB/T 10391-2005和SB/T 10392-2005的补充,对酒类流通服务行业中的专业人才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主要是强调职业化和规范化的两个方面,酒类企业应加强对员工专业化培训,并获得国家颁布的资质证书。
4.2 采购4.2.1 酒类经营者应制定采购流程和采购制度以控制酒类质量。
释义:酒类经营者虽然不能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对酒类质量的控制,但可以通过正确的采购流程和采购制度来保证所采购来的酒类商品是有质量保证的。
4.2.2 选择酒类商品供应商时,应索取并查验其与酒类商品相关的生产或经营资质,例如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商品经销授权、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等。
释义:本条规定了酒类经营者应履行对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进行检查的义务,包括酒类经营许可证、酒类经销授权证明、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等;对于生产性的酒类供应商,还应检查其酒类生产许可证。
4.2.3 采购酒类商品时,应索取并查验其随批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酒类商品流通随附单(含复印件,啤酒可不用随附单)。
对于进口酒类商品,应索取并查验进口酒类经营许可证,及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批次的证明文件。
释义:本条规定了酒类经营者在采购过程中,应履行检查所购酒类商品的质量检验证明、流通资格证明、进口证明等文件的职责。
4.2.4 酒类商品采购过程中,应签订内容详细、责任明确的采购合同,符合GB/T 19001-2008中的“7.4采购”的要求。
释义:本条强调的是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尤其是在采购合同环节,应符合GB/T 19001-2008中的“7.4采购”的要求,包括“采购过程”、“采购信息”、“采购产品的验证”等内容。
4.2.5 酒类商品采购过程中,应按本标准6.1和有关规定做好酒类流通信息记录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酒类商品的采购过程中,须记录相应的环节和内容,具体要求可参照本标准“6.1”条的规定,也可以参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于相关工作的规定,例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