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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8•【文号】国税发[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9•【文号】财税字[1999]210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燕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屋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27•【字号】杭地税二[2003]362号、杭财农[2003]106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地税二[2003]362号杭财农[2003]1060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人出售自有房屋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浙地税二[2000]1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下同)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出售价是指个人出售自有房屋获得的全部收入。

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原值是指出售方取得该房屋时所支付的购置价格或建造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购入该房屋时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交易手续费、评估费及出售该房屋时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收益金、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11.20
•【文号】国税函[2007]1145号
•【施行日期】2007.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4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税
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4.04施行日期2007.05.01文号国税发[2007]38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据部分地区反映,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细化,为增强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规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通知如下: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卖房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卖房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卖房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如何规定的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房屋交易的风险和利润都在不断增加,而卖房所得税也成为了众多房屋交易者必须关注的内容之一。

作为个人的卖房所得税主要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来规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卖房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和如何进行计算。

一、卖房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在房屋买卖中,卖方的收益属于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卖方应当根据自己实际的收益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房屋买方不需要另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卖房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1.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数额卖房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计算数额为实际收益额。

在这里实际收益额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房屋实际的售价减去购置房屋的全部成本;其次是减去当地税务部门规定的一定额度的免税额。

这两方面的具体计算如下:实际收益额= 房屋实际售价- 购置房屋的全部成本-免税额其中,免税额是由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各地具体的免税额度不同。

不过,有一些地区也允许房屋卖方选择按照房龄积数或者购房时间来计算减免税额,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2.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需要根据上一步计算出的实际收益额和规定的税率来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分为七档,分别为:3%、10%、20%、25%、30%、35%、45%。

不同的实际收益额对应不同的税率。

3. 计算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数额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际收益额× 适用税率- 已纳税额其中,已纳税额是指卖方在之前卖房中已经缴纳过的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此外,已纳税额还可以包括在之前卖房中已经扣除过的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1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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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有关问题【颁布单位】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杭地税二﹝2003﹞362号【发文日期】2003-12-27【实施时间】200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人出售自有房屋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浙地税二﹝2000﹞1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下同)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出售价是指个人出售自有房屋获得的全部收入。

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原值是指出售方取得该房屋时所支付的购置价格或建造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购入该房屋时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交易手续费、评估费及出售该房屋时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收益金、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

纳税义务人应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及税费缴纳凭证。

个人接受赠与的房屋,在出售时扣除的房产原值为零,其他交易费用和缴纳的税费按以上规定扣除。

四、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的,经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给予免税,具体办法如下: 1.个人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按另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住房时缴纳了纳税保证金,又在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可按新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同上。

3.个人符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提供新购住房的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联”原件。

4.凡在我市市区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在杭州市区以外另购住房的,按规定也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5.以上“前后一年内”时间掌握问题,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合法凭据上的时间来确定。

(二)对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如下: 1.对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2.对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如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3.五年时间的认定以纳税义务人所出售住房购入时签定合同的日期为起点计算;不能提供合同的,以该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日期为起点计算。

4.唯一生活用房的确认:该住房出售时,纳税义务人除所售住房外,不再拥有其它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方可视作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以上确认需由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承诺书。

(三)出售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人以上或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动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1.按市场价购房时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人,一年内出售时房屋所有权登记是配偶的名字或是夫妻共有的,可按上述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2.出售自有住房时,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人,一年内以配偶的名义或夫妻共有的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可按上述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3.出售的自有住房其房屋所有权人是2人或2人以上的,一年内重新购房,其房屋所有权人未发生变动的,可按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如一年内重新购房时,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动的,应按购房人的购房金额占已出售住房所占份额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4.出售自有住房时,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1人,一年内又同其余1人或1人以上以共有的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可按照出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重新购房中所占份额与原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征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我市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对市区个人出售自有房屋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进行代征。

(二)市区个人出售自有房屋,自交易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取得杭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后,将个人所得税与房地产交易应缴纳的其他税费一起,向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2.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及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报查联原件; 3.契证原件; 4.购入和出售房屋时所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 5.住房出售方如在住房转让合同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的,还应提供所购住房的契证原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纳税义务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该房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承诺书; 7.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征收机关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报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开具纳税申报受理单,纳税人缴款后,对个人出售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的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个人出售住房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由纳税人妥善保管。

个人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直接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出售住房前后一年内未另购住房或购买的住房价值低于所出售住房价值的,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应全部或部分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个人出售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应按照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印发的《浙江省地税系统纳税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所得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六、对个人出售自有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机关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征收机关应与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以确保此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七、上述规定,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八、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办理指南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共有11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及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地税﹝2003﹞362号),对我市个人出售自有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掌握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特编写本指南。

一、政策简介 1、纳税义务人: 出售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下同)取得所得的个人。

2、纳税范围: 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的所得。

3、适用税目、税率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5、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出售价,是指个人出售自有房屋获得的全部收入。

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原值,是出售方取得该房屋时所支付的购置价格或建造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购入该房屋时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交易手续费、评估费及出售该房屋时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收益金、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

纳税义务人应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及税费缴纳凭证。

6、减免税规定 (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给予免税; (2)对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申报流程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出售自有房屋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自交易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取得杭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后,如实向我市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履行法定义务。

1、申报缴纳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2)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及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报查联原件; (3)契证原件; (4)房屋评估报告原件; (5)允许扣除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 (6)纳税义务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该房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承诺书; (7)住房出售方如在住房转让合同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的,还应提供所购住房的契证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8)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征收机关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报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计算确定 应纳税额,开具纳税申报受理单,纳税人缴款后,对个人出售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的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个人出售住房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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