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住房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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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杭房局〔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房局〔2024〕45号各区、县(市)住建局,西湖风景名胜区风景园林局: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督的意见》(建房〔2021〕2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19〕1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4年7月1日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诚信意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督的意见》(建房〔2021〕2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19〕1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现将《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1月4日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产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出租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获取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

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的,视同房产出租。

第三条房产出租人或转租人为房产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对房产所有权人或转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范围内常住的,其房产税由使用人(承租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

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或转租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记账实操出租房屋增值税的税率,个人房东综合租赁税费

记账实操出租房屋增值税的税率,个人房东综合租赁税费

记账实操•出租房屋增值税的税率,个人房东综合租赁税费一、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收入/(l+5%)X1.5%个人出租其他房屋,应按照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二租金收入/Q+5%)χ5%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租金,按月计算分摊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4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9号工二、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应纳增值税X(1%或5%或7%)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X3%地方教育附加=应纳增值税X2%增值税免征的,城建税及附加随之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的公告》(财税〔2023〕12号\三、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不含税销售额×4%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12%征收房产税,应纳房产税=不含税销售额X1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的公告》(财税[2023]12号\四、土地使用税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其他房屋征收,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X占地面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的公告》(财税〔2023〕12号)。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杭民发〔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4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统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为了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本次提高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救助标准,实现市域同标。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71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2057元;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杭价费[2014]32号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杭价费[2014]32号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
准的通知
正文:
----------------------------------------------------------------------------------------------------------------------------------------------------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杭价费【2014】32号)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2014]2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余杭、萧山)的建设项目按住宅每平方米1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2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结束——。

街道个人出租房房产税委托代征工作方案

街道个人出租房房产税委托代征工作方案

街道个人出租房房产税委托代征工作方案为加强街道辖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收入漏洞,增加街道可用财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x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委托代征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机构设置依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委托街道征收,征收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管、街道主体、信息共享”的原则。

根据区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街道将与税务机关签订个人出租房产税代征协议,地税庐阳分局是税收征管的主体。

我街道是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在规定的范围内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对街道辖区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代征工作的具体实施。

由于个人出租房产税征收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为确保工作取得成功,同时也为更好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财税考核任务,街道将以此次房产税代征工作为契机成立由工商、税务、街道、社居委共同参与的街道税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发动各成员单位柬言献策,共同做好街道区域房产税代征、协护税工作。

作为领导小组的具体执行机构街道将成立税源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协税、护税以及个人房产税和零散税收工作的推进工作。

由于房产税代征工作主要面向辖区居民个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代征单位必须对外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开展代征业务,街道税源管理办公室作为房产税代征的具体承办部门,将对外悬挂“街道房产税委托代征工作办公室的标牌”(以下简称代征办),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1至2名专职工作人员作为代征员,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具体承担街道区域房产税收的代征工作。

各社居委均要指定专人负责辖区个人出租房的调查登记和动态管理,协助街道税源管理办公室、街道代征员做好出租房房产税的催收工作。

二、个人出租房房产税的纳税主体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个人出租房屋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是纳税主体。

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出租房屋,由实际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

个人出租住房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编者按: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呈现出税种繁多、税收总量小、征管繁杂等特点。

我国现行的有关个人房屋出租的税收的法律法规散布在各个相关税种的税收实体法之中,由于每个税种的税率、计算方法、征税对象、扣除项目和纳税期限等都有所不同,给征税部门带来很大的征管困难。

本期华税文章将对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加以梳理,以飨读者。

一、个人出租住房整体税收负担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征缴方面,名义税负较重,但是国家对此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予以支持。

具体而言,增值税在“营改增” 后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征收,除此之外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条件的享受减免税政策。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税。

房产税的税率也有大幅降低,由12%减为4%。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税负依据及相关计算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上述条款中的个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自然人。

其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中说纳税人是“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包括)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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