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财政体制若干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7.16•【字号】杭政办[2002]32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积极推进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发展战略,加快工业布局调整,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企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内列入杭州市搬迁计划的市属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的搬迁项目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与全市工业布局调整相结合,与工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绝不能造成污染转移或二次污染。
二、企业必须认真制订搬迁改造方案,做好搬迁费用的预算。
在制定搬迁改造方案时,还必须同时制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方案,通过搬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产品档次,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的要求,搬迁项目主要在江东、临平工业园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区的其他相关园区(以下简称“相关园区”)内实施,以加快园区建设,发挥集聚效应。
凡企业搬迁未进入相关园区、企业搬迁后土地未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的,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不符合进上述园区条件而迁入市属县(市)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也可享受本政策。
四、为推进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建立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启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政府收回搬迁企业土地的招标拍卖所得中的土地级差地租和财政安排转入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搬迁成本不足的补助和搬迁计划期内的贴息。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企业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首先归还改制企业已进总资产的土地开发费;如企业土地已办理出让,则还应归还已交纳的出让金;扣除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成本,多余部分作为企业的搬迁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支付给企业。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杭民发〔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4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统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为了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本次提高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救助标准,实现市域同标。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71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2057元;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张政办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的通知(张政办发[2006]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2000年以来,我市本着“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将乡镇财政所的人、财、物、事四项管理权下放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对调动乡镇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壮大乡镇财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稳步推进,乡镇财政所的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适应当前财政工作的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体制。
乡镇财政所实行区(县)乡共管,人、财、物、事以区(县)财政局管理为主,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按有关规定征得乡镇党委同意。
二、主要职能。
乡镇财政所主要承担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乡镇及所属机关一般预算收支和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契税、耕地占用税和非税收入的征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村级财务管理、参与和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等职能。
三、人员编制。
乡镇财政所的人员,只限使用2001年度下达的行政编制,原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核销。
若省里下达人员编制新的规定,则另行下文明确。
四、人员分流。
各区、县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财政所富余人员的分流,确保分流工作有序进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中小学教育收费情况的调研报告

中小学教育收费情况的调研报告中小学教育收费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教育收费管理部门年年抓、重点抓的工作。
课题组通过对杭州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情况的调研,试图从学校本身存在的困境和教育者、被教育者的心理出发,从教育收费管理部门职能发挥方面来分析、论述中小学教育存在的不规范甚至部分部门、学校乱收费的深层次原因,以及教育收费管理部门如何积极应对、发挥作用。
课题组认为,除了体制性的问题、社会综合性的问题以外,教育是一种特殊行业,它的产生、发展和保护都有其特殊性,正是因为这种特殊性,造成中小学在收费问题上的认识不到位、态度不明朗、措施不得力。
无论是部分地方政府行为,还是学校内部管理,或者是学生家长的心理反映,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影响中小学教育不规范甚至乱收费问题的因素,而且这种因素因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而较长时的存在。
一、杭州市加大教育投入,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近年来,杭州市根据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治理教育乱收费放在全市纠风工作的首要位置,把它作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加大从源头上治理的力度,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为了规范收费行为,近年来,杭州市先后转发和自发了有关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十几个文件,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教育收费方面的精神,清理现行的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悖的收费项目。
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合力,同时也研究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大政策性问题。
如,杭州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专门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对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择校等重点、难点问题作了认真研究,出台了《关于在杭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关于杭州市区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中新网4月29日电中新网财经频道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行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行选择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舟政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舟政发[2010]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市、区税收征管秩序,合理分配财政收入,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市、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根据市委《关于推进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若干意见》(舟委〔2009〕7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市级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整合公共资源等职能,增强区级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市、区财政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市、区两级积极性,发挥财政体制对经济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的杠杆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一是共赢互利原则。
充分兼顾市与区的利益关系,调动市区政府共同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二是共同推进原则。
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行改革,同时维护各级政府的既得利益,财政政策相对稳定统一,财权与事权基本相匹配。
三是简便易行原则。
力求客观公正、简捷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二、进一步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在确定市、区财政收支范围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实行以“属地征收、核定基数,比例分享、超收分成”为主的财政收入分成办法,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
“属地征收”是指市级在定海、普陀行政区划内的企业改变现行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入级次做法,市属企业除保留少数特定公益企业外,全部按所在区域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
“核定基数”是指为维持市、区原有既得利益,以原市、区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09年决算数为基数。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荆政发[2007]34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荆政发[2007]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27fb5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8f.png)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荆政发[2007]34号)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与东宝区、掇刀区、荆门经济开发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完善我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更好地调动各地开源节流积极性,促进市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协调、快速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市)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现就有关决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一)促进发展。
在坚持属地征管基础上,提高区级分享比例,调动各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二)确保既得利益。
对因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和分享比例而形成的财力差异,实行年终结算上解或体制补助,确保市区现有既得利益不受影响。
(三)统筹兼顾。
在兼顾市级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适当让渡市级税收增量财力,提高区级保障水平。
(四)财权与事权相对统一。
依据市区现行事权状况,合理确定财权范围,妥善处理市区财政分配关系。
(五)规范税收征管。
通过按行政区划设置征管机构和统一税种分享比例,解决征管范围交叉、收入混库问题。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一)调整财政收入范围及分享比例按照分税制原则,将市区财政收入划分为市直固定收入、区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共享收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杭建设〔2024〕122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设〔2024〕122号各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关于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杭建设〔2024〕8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9月24日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工作,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临时性房屋建筑不征收配套费。
二、部门职责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范围内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
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淳安县、桐庐县、建德市范围内配套费由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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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财政体制若干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7.0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财政体制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有效调动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市区财政管理体制中的若干事项作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省级下划金融业和电力生产企业税收收入预算分配管理体制
(一)金融业企业税收收入预算分配管理体制
1.金融业包括:银行及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租赁、典当、担保、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企业。
2.全省金融业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