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住院即时
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二)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省级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级单位;(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四)各类别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单位;(五)中央和省级其他事业单位。
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上述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财政和参保人员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分别核算。
第五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审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六条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及滞纳金、其他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逐月缴纳;(二)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逐月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贵阳市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doc

贵阳市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高校在大学生医保工作中的职责是哪些?答:负责本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主要承担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组织,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未刷卡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的申报、领取,日常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哪些学校属于参保对象?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属于参保对象。
三、学校办理参保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学校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办学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学校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四、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在什么时间申报缴费?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12月25日为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集期。
以高校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缴纳。
大学生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学校为其申报的当月起按当年剩余月份缴费。
学校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学校填报的学生参保信息,核定缴费标准,并出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校学生应缴费通知单》,学校须在申报缴费当月的25日前凭上述通知单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窗口直接办理缴费。
五、学校办理大学生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供哪些资料?答:学校办理申报缴费时,应填报《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一式两份。
大学生属于以下情形的另需提供:(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制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户主页、已审核的季度审核登记页复印件;(2)重度残疾的大学生,需提供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及复印件。
重度残疾标准六、大学生缴费标准是多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是多少?答:大学生医保筹资及补助标准享受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学校不代收代缴,但必须由学校申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贵阳市民政部门统一代为缴纳;外地(省内其他地区及省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的大学生由学校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统一代收代缴。
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二)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省级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级单位;(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四)各类别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单位;(五)中央和省级其他事业单位。
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上述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财政和参保人员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分别核算。
第五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审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六条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及滞纳金、其他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逐月缴纳;(二)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逐月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和“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一口径计算。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黔人社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1〕19号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精神,切实做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信息动态监管机制(一)加强劳动力就业管理监测。
依托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信息数据库,健全就业需求调查和失业预警监测机制。
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
对登记失业人员,应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二)加大岗位信息归集和发布力度。
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信息发布者的审查责任,规范新就业形态就业岗位发布管理,依托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省公共招聘网等渠道全方位采集新就业形态岗位信息,定期进行发布。
加大服务大厅、社区(村)宣传栏等信息投放力度,降低劳动者岗位搜寻成本。
二、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三)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
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确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确立劳动关系。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宣传,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履行用工责任。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黔医保发[2021] 49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 49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为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制度类别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将长期或终身需在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疾病纳入我省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
(一)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将多发、常见的慢性病纳入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并根据病种不同特点,分批分次确定相应的办理标准和待遇政策。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特殊疾病门诊保障制度逐步将现行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规定病种政策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5种重大疾病门诊政策,统一规范为特殊疾病门诊保障制度,并根据病种不同特点,分批分次确定相应的办理标准和待遇政策。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支付范围(一)纳入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的药品,按照国家及省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慢特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且与办理病种相关的检查、治疗和医用耗材等费用,按医保基金支付规定纳入支付。
三、待遇水平(一)逐步推进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执行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办理标准。
(二)按照待遇和缴费相关联的原则,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实行分类保障。
本市参保人员跨省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解读.doc

日前,记者采访了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同志,了解近期市民比较关心的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办理流程。
问:哪些参保人员可以办理跨省异地住院就医?答:已经在本市社保分中心办理了异地安置、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登记,以及转诊转院就医登记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我市在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可办理直接结算业务。
具体说明一下,一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本市规定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本市规定的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是指本市转诊规定的人员,经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诊断,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本市经办机构同意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
二是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
问:在跨省异地住院就医前需要做什么?答:在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需持社会保障卡到所参保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直接结算登记。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开发网上办理登记的功能业务,今后就可以实现自助登记了。
问:如何查询可以实现直接结算的外地医院?答:参保人员可以拨打12333人力社保咨询电话,或者登录社会保险网(网址),查询到居住地区已经开通跨省联网的医院,并选择其中的三家作为准备就医的医院。
根据就医需要,每年还可以变更二次。
问:哪些医疗费可以报销?答:在选择的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参照就医地的医保目录,报销的标准执行本市医疗保险政策。
问:跨省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人员如何进行备案?答:(一)就医备案登记1、所需材料:因长期居住、长期工作等原因,在外地安置的本市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在进行跨省异地住院就医前,需持参保人员社保卡或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除参保人员的社保卡或身份证外,还需委托人身份证),到参保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联网备案登记手续。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5•【文号】医保办发〔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要求,在基本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可及的基础上,决定新增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巩固提升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2024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作为就医地提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一)规范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应用。
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见附件1)。
为了兼容各地病种范围差异,参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中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及病种代码,本次增加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大类代码(M08300),以及门诊慢特病扩围病种大类代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M05300)、类风湿关节炎(M06900)、冠心病(M04600)、病毒性肝炎(M00200)、强直性脊柱炎(M07200)。
(二)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和就医地管理。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廉价就医服务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廉价就医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黔卫发[2005]145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廉价就医服务的通知(黔卫发[2005]145号)各市(州、地)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医院管理年活动,使医疗服务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社会,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使人民群众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享受到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级各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廉价就医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开展质优价廉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把开展廉价就医服务作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和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一件大事来抓。
要充分认识作好此项工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直接体现,是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纽带。
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展好这项便民、利民工作,并以此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降低运行成本,使广大群众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二、省卫生厅成立廉价就医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设立廉价就医服务的医疗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组织人员对廉价就医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价低,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不低。
开设廉价就医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做好专项总结和各项医疗指标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开展廉价就医服务的医院要在院本部设立廉价门诊,在编制床位内划定部分床位作为廉价病床(原则上:三级医院不低于编制床位的5%,二级医院不低于10%,一级医院不低于15%)。
开设的廉价门诊、廉价病床要有醒目的标志,有就医引导。
要根据医院服务水平和服务对象,制定符合本地及本院实际情况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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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住院即时结算知情同意书
由于各省医保目录存在差异,有少部分诊疗项目、药品以及一次性医用材料,在省内报销省外自费,或者省内自费省外报销,因而可能会出现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待遇与省内就医结算待遇有差异的情况。
我已经了解这种情况,愿意采用直接刷卡结算的方式外出治疗,并承担有可能出现的差异。
就医人:身份证号码:日期:
经办人:盖章(骑缝章):日期:
贵州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住院即时结算知情同意书
由于各省医保目录存在差异,有少部分诊疗项目、药品以及一次性医用材料,在省内报销省外自费,或者省内自费省外报销,因而可能会出现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待遇与省内就医结算待遇有差异的情况。
我已经了解这种情况,愿意采用直接刷卡结算的方式外出治疗,并承担有可能出现的差异。
就医人:身份证号码:日期:
经办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