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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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中的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中的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中的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网络攻击、数据泄露和个人隐私侵犯等事件频频发生,给互联网用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和损失。

为了保护个人和机构的网络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行为,并明确了网络安全中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网络安全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网络攻击的法律责任网络攻击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对他人计算机系统进行非法侵入、非法控制和非法破坏的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威胁到了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

依据《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络攻击行为,有关部门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对于故意攻击他人网络的人员,可能面临拘役、罚金甚至刑事处罚。

二、网络数据泄露的法律责任网络数据泄露是指未经授权或许可,将他人的敏感信息或数据泄露给第三方。

这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被窃取等问题。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络数据泄露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修复受害人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等。

行政责任则涉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三、个人隐私侵犯的法律责任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保护至关重要。

个人隐私侵犯是指他人未经授权或许可,获取、使用或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利。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个人隐私侵犯行为,相关部门将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害人的名誉和声誉等损失,并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安全中担负着重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网络安全的管理责任,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

一旦发生数据泄露或者其他影响用户安全的事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置工作。

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和损失。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建立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追究方式、追究程序和追究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二、目的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网络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规范网络安全行为,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防范和打击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保护国家的网络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三、适用范围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网络活动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应用开发者、网络运营商、网络用户等。

四、责任主体1.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平台、网站、应用程序提供商等,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确保其提供的服务不受恶意攻击和非法侵入。

2. 网络应用开发者:开发网络应用程序的个人或组织,在开发过程中应当考虑网络安全问题,确保应用程序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网络运营商:负责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络的安全运行,防范网络攻击和非法入侵。

4. 网络用户:包括个人和组织,应当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和密码,不从事违法、违规的网络活动。

五、追究方式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警示教育:对网络安全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任主体,可以通过警示教育的方式进行纠正和教育,提高其网络安全意识。

2. 行政处罚:对于违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3. 民事赔偿:对于因网络安全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4. 刑事追究:对于严重违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追究程序网络安全责任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接到举报或发现网络安全违法行为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收集证据。

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依法追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相关责任,制定本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追究责任的范围1.网络信息安全责任的主体:包括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等。

2.追究责任的内容:涉及网络信息泄露、黑客入侵、恶意软件传播等网络安全事件。

三、网络运营者的责任1.运营者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的管理责任。

2.运营者应进行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和修复系统漏洞,确保网络安全的运行。

3.运营者应定期进行网络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运营者应配备网络安全专职人员,监控和预防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1.服务提供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网络服务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2.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备份用户数据,防止数据丢失。

3.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非法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4.服务提供者应配备网络安全专业人员,对网络服务进行监控和维护。

五、网络用户的责任1.用户应使用合法、合规的网络服务,不得进行非法侵入、攻击等活动。

2.用户应保护好个人账号和密码,不得将账号和密码泄露或借给他人使用。

3.用户应定期更新、升级和安装安全防护软件,防止恶意软件和的侵入。

4.用户应及时报告发现的网络安全事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责任的追究措施1.对于网络安全事件,相关主体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对于未按照本制度履行网络安全责任的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给予相应的处罚。

3.对于故意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名词及注释:1.《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6年11月7日颁布的法律,规定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

2.应急预案:在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的预先制定的应对方案,旨在快速恢复网络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站服务提供商等。

由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也有其特殊性。

以下将从侵权行为认定、免责条款、违法处理等几个方面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行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想要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并没有过错,即没有实施过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包括三种情况:(一)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范畴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如在网站上转载他人的文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照片、音乐等,便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直接侵权的全部责任。

(三)未尽到审慎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并没有实施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但未尽到审慎义务,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例如网站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隐私,或未对网站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等,都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免责条款为规避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或服务条款中通常会设置免责条款,即对不可抗力、第三方行为等情形进行免责。

这些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关系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免责条款虽然可以约定,但面对侵权行为的情形,仅仅依靠免责条款是不准确的。

也就是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法院在认定过程中不会对免责条款予以绝对的尊重,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三、违法处理当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发现了他人或用户的侵权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将会面临违法处理的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第一时间将侵权内容从其服务平台上删除,以避免继续传播和扩散。

(二)通知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应及时向权利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并在删除侵权内容后将通知结果告知权利人。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4、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和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 有义务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以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不良信息的影响和伤害。
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优势 和不足
优势:
1、保障网络安全:通过信息内容筛选、用户行为监督和网络安全维护等措 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有助于防止非法信息和恶意行为在网络中传播,从 而保障网络安全。
总结
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是维护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完善 法律法规、提高技术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和提高用户安全意识等多方面的努力, 可以更好地保障网络安全,保护用户权益,同时确保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在安全、 规范的环境中提供优质的网络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互联 网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本次演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最后,商业伦理也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 只有通过履行商业伦理,才能赢得用户的信任,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 出。
为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采取以下安全保障措施。首先,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对能力。其次, 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手段,如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性。 再次,加强对网络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最后,积极 参与网络安全治理,与政府、行业组织等携手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2、确保信息准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和筛选, 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传播虚假信息、谣言等有害内容,应尽最大努 力为用户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源。
3、防止儿童色情: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禁止儿童色情内容的传播,采 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范此类有害信息的传播。如若发现儿童色情内 容,应立即删除并报告相关部门。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展开兼评《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展开兼评《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展开兼评《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一、本文概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传播、数据存储、交互平台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背景下,如何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同情境下的刑事责任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分析其适用性和实际效果。

本文首先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进行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以及他们在信息传播中的角色和责任。

接着,本文将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现行刑法体系下的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行为。

本文还将分析《刑法修正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评估这些规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的挑战。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剖析,本文将提出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体系的建议,旨在促进网络空间的法治建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

总体而言,本文期望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概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提供的服务被用于犯罪活动,或者其未能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或扩大,依法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这一概念涉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位、刑事责任的基础、责任范围及豁免条件等多方面的探讨。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位是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

根据《刑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被分为两类:一是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即提供信息内容供用户访问的实体二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缓存服务提供者、搜索或链接服务提供者等。

这两类服务提供者在刑事责任承担上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对犯罪行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控制能力上。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界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界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界定在当今迅速发展的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不断普及和深入,网络服务提供者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他们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角度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定。

法律责任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和管理责任。

例如,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信息保护的责任,加强用户信息的安全管理。

此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电子商务服务时,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法律也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用户违法行为方面的责任。

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防范利用其网络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停止传输相关信息,并保存有关记录;对用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等。

道德责任除了法律责任之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

作为信息传播的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倡导正确的网络伦理,传播正能量,抵制虚假信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服务条款,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维护公共利益。

只有在尽到道德责任的前提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才能赢得用户的信任和尊重。

社会责任除了法律和道德责任之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作为信息传播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

他们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应当注意文明用语,尊重他人,避免传播不良信息,引发社会负面情绪。

总体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定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规定,还涉及到道德和社会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维护网络健康发展的环境,为构建一个和谐的网络社会作出贡献。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责任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是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相关网络设施的企业、机构或个人。

在互联网上,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发布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行为对于维护互联网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是不能忽视的。

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如《网络安全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它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条款,明确用户不得非法传输信息的约定。

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或者中止对其服务。

如果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经典案例1.优酷公司在版权侵权方面的案例。

2009年,传媒巨头维亚康姆控股公司因存在大量版权侵权视频而起诉优酷公司,并要求支付了2.5亿美元的赔偿金。

最终,法庭判令优酷公司支付1.5亿美元的赔偿金。

2.百度音乐搜索侵权案例。

2013年,多家唱片公司联合起诉百度公司,指控百度通过提供音乐搜索服务非法传播音乐。

最终,百度被判赔偿数额高达7亿元人民币,并要求撤下非法音乐链接。

3.新浪微博在版权侵权及不实信息传播方面的案例。

2013年,央视对新浪微博进行了整改,要求其加大版权保护力度,防止不实信息的传播。

之后,新浪微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且严格审核内容,防止不实信息的传播。

三、结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切实维护互联网秩序和公民权益,为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另一方面,如何有效地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让其承担起更大的责任,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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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网络产业迅速发展,但相之伴随着网络侵权现象也大量涌现,因此,作为网络行为中的必要参与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信息的传播提供载体与平台的同时,也常常成为诉讼的被告方。

本文意将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提出自己对其注意义务的判断因素以供商讨。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注意义务;判断因素近十几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纠纷也开始不断涌现,但首先应明确的是,这些新兴的侵权纠纷其实质上仍属于传统侵权领域的法律关系矛盾,仅仅只是在主体的行为方式和传播介质上发生了变化,因此,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之法律责任仍必须以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为基础。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便涉及了相关规定。

①一、主体分类影响之争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已被大家广泛接受与应用,其一般指为网络用户提供相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发布、查询、使用相关资源的各种服务的主体。

但事实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是一个已经完整的概念,其存在着较多的分类。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存在着不同的种类:如有些学者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实现的功能不同进行分类;②而有些学者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进行分类。

③由此,即产生了依据不同主体类型划分不同侵权责任的学理,显而易见,仅仅提供网络设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主机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一定是有所区别的。

虽然这种主体依据论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笔者看来其仍存在缺陷性。

其缘由在于,网络技术作为一种科技手段,必然是不断更新发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也会不断增加,功能也会逐步的复杂与多样化,并且同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会同时承担着多种网络服务的功能角色,想要穷尽类型的划分不仅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同时也不利于稳定侵权的法律责任判断,所以,笔者认为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还是应当回归其侵权的行为本身,根据其行为的功能和本质加以确定侵权的责任。

由此,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并未对各类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分类和区别,而是统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有其立法考虑的合理性的。

未从主体上加以类型分类,可以避免单一化的类型界定而导致归责时的麻烦,也同时赋予了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对涉案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从而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就以网络侵权纠纷中最常见的著作权侵权为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是内容服务,也即其自己创作、采集、编辑作品和信息并在网络上发布供公众浏览、下载等有偿或无偿使用,依据其该行为性质自然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即其并不直接提供信息,而是提供了一条可访问相关信息内容的途径,用户可以由此查阅相关信息内容,可见,这种行为在性质上仅仅是一种程序服务,是技术上的辅助功能,因此,在对该行为法律责任的判断时就要复杂的多,在以过错责任的大前提下,需要考虑其注意义务的履行程度等等。

所以,法律穷尽规定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别是难以实现的,只有从行为功能出发,进行不同的区别对待才是合理且有效的。

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之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严格责任至过错责任的发展历程。

在网络早期发展中,较多国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这就使得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受到阻碍,停滞不前,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不将其大部分的精力投入到防止侵权和避免承担责任当中,而这样的发展最终会阻碍整个社会的科技文化进步。

发展至今,国际上的普遍态度已经转变,以过错责任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已是共识。

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责任是符合法律公正之意的。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严格责任的确立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工业灾害、高度危险等社会问题,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显然不包含于内;从技术的角度来看,网络技术的生命力在于快速与便捷,倘若其需要对经由自己提供服务的用户所发布的内容进行逐一的审查来避免严格责任项下的侵权纠纷,显然与其发展主旨相悖;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加以规范目的在于平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各方的利益,采取严格责任并不能合理达到此目的;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都倾向于对中间服务商采取过错责任,并且法律明文规定一些责任限制条款,不再将中间服务商的责任严格化,以促使中间服务商将更多的精力用来发展其服务类型,提高服务质量。

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也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其第1、2款都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的前提下承担法律责任。

三、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因素《侵权责任法》第2款规定了”通知--删除”程序,也即通常意义上的避风港原则,根据权利人的通知,可以有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标准,但显然存在者权利人未能进行有效通知的侵权状况,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完全免责,这就涉及了对《侵权责任法》第3款的”知道”标准的判断。

虽然现有较多学者主张该”知道”一词仅限于”明知”而不包括”应知”,但这种限缩解释仅仅是现在我国网络产业正处于新兴发展时期所采取的措施之策,就长久发展趋势而言,”知道”的判断标准应当包含”应知”。

如何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的注意义务,是一个随科技发展而将不断予以变化的范畴,因此,笔者将就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若干判断因素作出建议以供探讨。

1.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出发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限定于一定的程度内,首先是由其主体特性决定的。

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碍于技术上的发展限制,其监控能力存在无法克服的局限性。

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借助技术手段才能对通过系统或网络上的信息加以监控,因此其监控能力取决于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虽然现在很多的服务商会使用”过滤技术”,即让所有的信息及信息的碎片都经过某个电子过滤器,以便自动滤除侵权信息,但显然,这样的操作仍是受制于技术发展的。

因此,判断其注意义务时不得不考虑整个网络技术的行业发展阶段性。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上侵权信息进行监控,需要经济上的监控成本。

倘若为监控花费的人力物力成本大大超过了其自身的营运盈利,这是任何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都不会予以追求的,法律也不应当强求其放弃一个理性经济人的角色扮演本能。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仅只是一个技术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其不是专业的律师或法官。

即便是一个有经验的法官,其在裁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仍需要考虑各个方面的具体情节因素,如作品的原创性、对作品的使用是否适用责任限制、权利人归属以及法律具体适用等等。

而这样的判断,对于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无疑太过要求,甚至会影响网络这整个产业的发展。

第四,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本身资质、技术水平也参差不齐,当然不应当对所有的提供商采取统一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一家规模不大的网络技术公司和一家专业的大型跨国网络公司在网络服务提供时,必然在资源上、在判断能力上、在监控能力上等各方面都是不同的。

因此,对于现有的一些知名的,较有资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

最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倘若已经采取了其可行的预防措施,自然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一定的注意义务。

比如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依据其本身的条件安装了”过滤机制”,抑或其已经对用户作了防止侵权的声明提醒等等,这就应当将其归入注意义务予以考虑。

2.从权利作品本身出发依据不同的权利作品从而作出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的区分是有其意义的。

一方面,每个侵权纠纷所涉及的权利作品是不同的,有些权利作品较为知名,权利人对其已经投入了大量的前期宣传,抑或该权利人本就属于知名人物,其作品涉及的社会影响力较大,公众对其认知程度较高,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注意义务程度要求自然也需提高。

而另一方面,每个侵权行为的程度是不同的。

以著作权侵权纠纷为例,上传者上传了权利作品的某个章节,或全部内容,在该两种不同的情况下,自然后者的注意义务需要更加严格,毕竟仅仅上传某个节选内容对于每日需要处理海量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是难以掌控的。

3.从直接侵权人主体出发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编辑侵权的信息,而仅仅是为直接侵权人,也即上传者提供一种技术服务。

如权利人进行通知程序时,侵权行为其实并未定性,上传者究竟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也难以确认,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通知人的要求而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措施时,在很多情况下是要承担违约风险的。

因此,这就使得其将陷入侵权赔偿和违约责任的两难境地。

为此,如果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格,则会导致整个网络自由的限制,导致网络产业发展的缺陷,同时,也不应将权利人的保护建立在对普通社会公众的利益与自由损害基础之上。

四、结语综上所述,网络技术正在不断的进步,网络产业也在不断的发展,新兴的产业必然伴随着较多新兴法律纠纷的出现,而规范整个网络环境的法律也将逐步完善。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何种法律责任是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利益发展的,太过于严格或过于宽松的标准都不适合,因此,司法者只有在法律规定下,依据各方面的具体因素予以具体裁量,从而为整个网络法律环境创造其生命力。

注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②可分为网络设施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四大类。

薛虹:《再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科技与法律》季刊,2000年第1期。

③可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icp、网络中介服务者(包括接入服务提供者和主机服务提供者)两类。

张玲:《网络服务提供者传输服务的民事责任》,北大法律信息网,2002年7月3日。

作者简介:周迪(1988-),女,浙江宁波人,宁波大学法学院学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刘林(1988-),女,安徽安庆人,宁波大学法学院学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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