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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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辽金元960—1368宋辽金元时期包括北宋与辽及西夏

宋辽金元960—1368宋辽金元时期包括北宋与辽及西夏

第七章宋辽金元(960—1368)宋辽金元时期包括北宋与辽及西夏(公元960—1127年)、南宋与金(公元1127—1279年)、元(公元1271—1368年)三个历史阶段。

在这一时期,中国的封建社会继续发展,各民族之间有矛盾,有斗争,后来逐步融合。

第一节北宋辽西夏(960—1127)一、北宋的中央集权1.北宋的统一赵匡胤代周称帝以后,原后周昭义节度使(治今山西长治)李筠联合北汉割据泽州(今晋城),淮南节度使(治今杨州)李重进也起兵反对赵匡胤。

赵匡胤于建隆元年(960年)六至十一月亲征泽州和扬州,先后灭二李,巩固了他的统治。

此后,赵匡胤即着手准备实现国家的统一。

其战略方针的主要特点是先易后难,先南后北。

自乾德元年(963年)至开宝八年(975年),北宋先后灭荆南、湖南、后蜀、南汉、南唐等割据势力。

开宝九年(976年),赵匡胤死,其弟光义(太宗)即位,继续进行统一战争。

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割据漳、泉二州的陈洪进和吴越王钱俶先后献地投降。

北宋基本上统一了南方,转而全力进攻北汉。

979年(太平兴国四年),北汉主刘继元降,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局面基本结束。

但是,北宋的统一与汉、唐不能相比,在当时中国境内,除北宋外,还有辽、西夏、吐蕃、大理等几个较强的民族政权与它对峙。

2.加强中央集权制度北宋建立后,宋太祖君臣总结唐末五代君弱臣强、政权屡更的教训,认为“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

于是,在权、兵、钱、法等几个方面逐步加强中央集权。

政治制度宋初的中央政权在形式上大致沿袭唐朝制度,但实际上省、台、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除少数部门外,多为闲散机构,有名无实。

宰相也不再由三省长官充当,而是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

又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通常称为“执政”,与宰相合称“宰执”。

宰执办公地点称“中书门下”(政事堂)。

但宋朝宰相仅负责行政,最高军事首脑则是枢密院长官枢密使(亦称“执政”)。

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合称“二府”,共掌文武大权;另外,又设三司,下辖盐铁、户部、度支三部,是最高的财政机构,号称“计省”,其长官为三司使,亦称“计相”,地位略次于执政。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宋辽金元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封建王朝,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本文将对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进行讨论,并揭示其在法制发展中的贡献和特点。

在宋辽金元时期,法制的发展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渊源性。

宋代沿袭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补充。

这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宋朝建立了律令法典《大宋律例》,该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最重要的法典之一、《大宋律例》详细规定了刑法、刑律、司法程序、刑罚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且在宋代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崇尚文化法治。

相较于唐代的武力法治,宋代法律制度更加注重社会的文化和教育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大宋律例》中明确规定了“实行教化以来服罪之法”,强调了以教育方式改造犯罪分子、推动他们改过自新的思想和方法。

此外,宋代对法律审判中的证据规则、事实认定等方面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与宋代注重文化法治相对应的是辽金时期的军事法制倾向。

辽金时期以少数民族政权为主导,对军事力量和武力手段的依赖更加明显。

辽代的《辽书》和金代的《金史》都规定了军事方面的法律制度,且对于士兵的纪律处罚等也有详细的规定。

辽金时期法律制度的这一特点反映了当时社会状况的实际需要。

元代的法律制度在宋辽金时期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

元代介入中国历史带来了许多新的制度和法律,例如行省制度、户籍制度等。

元代还颁布了《大元律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继《大宋律例》之后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对明清时期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元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统一性。

由于元代是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统治的时期,元朝颁布的法律一方面尊重汉族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借鉴了蒙古、回鹘等民族的法律制度,使得元代的法律具有了一定的综合和统一性。

总的来说,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发展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

宋代在法治思想上迈进了一大步,为后世法制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辽金时期军事法制的特点反映了当时民族政权的特征;元代统一性的法律制度为中国历史的继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八讲 辽宋夏金元的政治、军事 -2024年高考历史一轮复习(中外历史纲要上)

第八讲   辽宋夏金元的政治、军事 -2024年高考历史一轮复习(中外历史纲要上)

后恢复科举制,但时断时续,科举录取人数不多
民族
契丹族 汉族
党项族
女真族 汉族
蒙古族
南宋
起止时间
916--1125年 960--1127年 1038--1227年 1115--1234年 1127--1276年 1271--1368年
建立者
耶律阿保机 赵匡胤
元昊 完颜阿骨打
赵构 忽必烈
Contents
目 录
一、两宋的政治和军事
(一)宋初中央集权的加强 (二)边防压力与财政危机 (三)王安石变法 (四)南宋的偏安
背景:在郾城大败金军主力,有望收复中原之时 时间:绍兴十一年(1141年)
内容:南宋向金称臣,
每年向金缴“岁贡”, 以淮水至大散关一线划定分界线。
影响:宋金和议确定了宋金之间政治上的
不平等关系,结束了长达10余年的战争状态, 形成了南北对峙的局面。
《选择性必修》
1.选官制度
①两宋科举制度进一步完善,“取士不问家世”, 科举成为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 《选》1 P31
问题:唐末以来,军阀割据,政局动荡
赵普对曰:“此非他故,方镇(藩镇割据)太重,
君弱臣强而已。今所以治之,亦无他奇巧,惟稍夺其权,
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
——《续资治通鉴长编》
症结:藩镇权力太重,君弱臣强
办法:夺权、收兵、制钱谷
2.巩固统治的措施
(1)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强干弱枝,守内虚外
②北宋朝廷采取南北分卷制度,各自分配名额,
分别录取。
《纲要》上 P63
宋代宰相祖辈任官情况表
曾祖、祖父或父亲
宰相人数
任官情况
北宋(71) 南宋(62)

七年级历史下册第二单元辽宋夏金元时期:民族关系发展和社会变化《辽、西夏与北宋的并立》思维导图素材人教

七年级历史下册第二单元辽宋夏金元时期:民族关系发展和社会变化《辽、西夏与北宋的并立》思维导图素材人教
西夏 建立
辽太宗时
辽占领燕云十六州,辽与中 原王朝的冲突加剧
辽与北 宋的和

宋太祖晚期 北宋与辽保持友好关系,双方互通使节 宋太宗时 北宋向辽发动数次战争遭到失败,采取防御政策
宋真宗时
澶州之战,辽军大举攻宋,宋真宗亲征,宋 军士气大振,打退辽军
澶州之盟后,辽宋之间长时间保持着和平局面
订立宋夏和约,元昊向宋 称臣,宋给西夏岁币。议 和后,宋夏边界贸易兴旺
议和
西夏与 北宋的 关系
战争
元昊多次亲率军队进攻北 宋,宋朝损失惨重,但西
夏也遭受很大损失
退 出
辽、西夏与北宋的并

思维导图
辽与北宋 的和战
契丹族 与党项

辽、西 夏与北 宋的并

西夏与北 宋的关系
10世纪初,耶律阿保机统
一契丹各部,建立政权, 都城在上京临潢府
建立
阿保机发展生产,创制 文字,国力不断增强
发展
11世纪,元昊称大夏 皇帝,定都兴庆府 建立
元昊效仿唐宋制度,订立官制
、军制和律法并鼓励垦荒,发 展农牧经济,创制西夏文字

专题四 辽宋夏金元时期(课件)-2024年高考历史一轮复习(统编版)

专题四 辽宋夏金元时期(课件)-2024年高考历史一轮复习(统编版)

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
乾德元年(963年),春正月,初以文臣知州
事。……夏四月,诏设通判于诸州,凡军民之政,皆统
治之,事得专达,与长史均礼,大州或置二员。又令节
镇所领支郡,皆直隶京师,得自奏事,不属诸藩,于是
节度使之权始轻。
——《宋史纪事本末》
重点探究三 北宋文官政治的形成
1279年灭南宋
1368年亡于明
必备知识
政治制度
民族关系
辽 南北面官、四时奈钵
宋辽澶州之战与澶渊之盟
宋 崇文抑武方针,二府三司,州县二级制到 路州县三级制、保甲制,主户与客户,两 税、募役法,科举制进一步完善,磨勘, 中央台谏合一、地方设四监司和通判, 沿用唐朝法律体系、理学渗入族规家训
夏 仿宋制,蕃汉官制
历史风俗的佳作——读<辽宋西夏金社会生活史>》
辽宋夏金元的 经济、社会和文化
农业
1、土地制度: 宋代不抑兼并
, 不立田制,
租佃关系渐居 于主导地位
。 2、耕种制度:
一年两熟的 稻麦复种制 3、经济结构: 一些地区出现 了固定种植某 种经济作物的 农户 4、种植结构: 棉花、占城稻 5、边疆开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与大都,集镇 6、政策:
重农抑商有所松动, 行会、商税
7、经济重心南移完成
对外交往
1、宋朝: 北方陆路交 通阻隔,海 路渐趋发达 (广州、明 州、泉州) 2、元朝: 通往欧洲的 海陆通道都 很通畅, 马可·波罗
思想文化
1、思想: 儒学的复兴 (程朱理学
、 陆九渊心学
) 2、文学:
宋词、话本, 元曲 3、艺术: 书法、绘画 4、科技: 活字印刷术、 火药、指南针 、沈括、郭守 敬、王祯、医 学 5文字: 辽,西夏,元 6、中外交流: 三大发明

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年表

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年表

中国历代法律制度年表夏商周时期(约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256年)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1600年:夏代法律制度形成,并由夏王朝实施。

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046年:商代法律制度逐渐发展,并由商王朝实施。

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周代法律制度建立,通过《周礼》等文献中体现。

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公元220年)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秦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秦律》和《律令》。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汉代法律制度建设,实行《汉律》和《律令》。

五代十国时期(907年-960年)907年-960年:五代十国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各地建立各自的法律制度。

宋辽金元时期(960年-1368年)960年-1279年:宋代法律制度建设,实行《大宋律法》和《大宋刑统》。

907年-1125年:辽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辽律》和《辽刑统》。

1125年-1234年:金代法律制度发展,实行《金律》和《金刑统》。

1271年-1368年:元代法律制度建设,实施《元律》和《元刑统》。

明清时期(1368年-1911年)1368年-1644年:明代法律制度建立,实施《明律》和《明令》。

1644年-1911年:清代法律制度发展,实行《大清律例》和《大清刑统》。

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1949年)1912年-1928年: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逐渐建立,颁布实施《民法通则》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1928年-1949年: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施行《民法典》和《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年至今)1949年-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建设,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总结: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经历了夏商周、秦汉、五代十国、宋辽金元、明清、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演变和发展。

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产生和实施,这些法律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需求和制度建设的进展。

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年—1279年)重点、难点: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

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

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

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

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

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

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

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

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

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

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

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

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

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一、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北宋政权是在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宋初统治者将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恢复政治经济秩序,建立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作为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专制主义集权措施,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于君主。

宋辽金元时期的政治格局

宋辽金元时期的政治格局

宋辽金元时期的政治格局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三千多年的历史沉淀中,涌现出许多王朝与政权,其中宋辽金元是我国历史上重要的四个朝代。

这些朝代交替传承,形成了中国历史独特的政治格局。

本文将主要探讨宋辽金元时期的政治格局。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王朝之一,其历史上的分治局面是“北宋”和“南宋”两个时期。

北宋时期,中央集权逐渐加强,实行科考制度,完善州县制度,加强对边疆的统治和保卫。

南宋时期,面对金蒙的入侵,他们不断迁都,东南沿海地区成为南宋经济、文化、政治和军事的中心区域,由于南宋时期中央统治的削弱,地方联合和地方权力的增强,局面开始向着分散化发展。

辽朝是中国北方地区的大国,其历史上的高嬴局面是“契丹辽宁”和“大辽”两个时期。

契丹辽宁时期,辽朝政治体制呈现出以皇帝为核心的贵族政治,极为鼓励军功和勋位,鼓励边疆戍卫。

大辽时期,中央集权逐渐强化,强调法制,废弃“三公九卿”制度,加大对边疆的统治力度。

在外交上,辽朝与各个国家交往频繁,保证了国内经济的繁荣发展。

金朝是中国历史上短暂的朝代之一,其对辽金元的政治格局有着重要的影响。

金朝实行世袭专制制,中央集权程度高,政治制度稳定,其措施也对于保护了边疆的安全和稳定。

在金朝统治下,经济繁荣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交替王朝,其统治阶层具有多元历史背景,其中既有中国人,还包括外族少数民族,政治体制也呈现出汉、蒙、藏、南人的长期妥协。

在经济上,元代实行市场经济,取消了各地货币制度,实行钞票制度,同时还建立了全国性的官营企业和行会组织。

在个人自由和阶层流动方面,元代社会相对宽松,相对于其他王朝,元朝推行的封建等级制度体现了一定的民主倾向。

综观宋辽金元时期的政治格局,可以看出中国历史上权利分配的博弈和政治制度的变革。

在政治治理方面,中央集权程度和地方分权方面的历史矛盾亦极为显著。

在军事防卫方面,分裂和统一矛盾的历史局面也展现得淋漓尽致。

我们可以从中得出哲理性的启示,中国历史上的王朝和政权虽不同形式,但政治制度和理念相互影响和纠葛,都反映了人类社会对于权利分配和政治制度变革的探索和追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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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960年至1368年)
学习重点:
宋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宋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元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法律思想 立法概况 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司法制度
一、法律思想
1、从立法严、用法恕到立法贵乎中 2、上下相维、轻重相制 3、政丰、理财,通商惠工
二、立法概况
宋朝任用官吏实行官职分授、差遣制度。
3、职官考课
• 两宋专门设置审官院考核在京朝官及地方 高级官员,考课院考核各官府幕僚及州县 级官员。
• 当时规定,内外官员三年为一任,一年一 考核,三考而任满,根据考绩结果予以升 迁或降职。
4、职官监察
在沿有御史台的基础上,增设了谏院、御 史房、监司、通判、“走马承受”等监察 机构,从面形成了更加严密的监察体系。
编管和安置
重杖处死
(二)宋代民事法律制度
1、租佃制度
租佃双方要“明立要契。倘若佃农违约,不按期交纳 地租,地主可向官府要求合法保护。
当时规定:一方面,每年“十月初一日以后,正月三 十日以前,皆知县受理田主词诉,取索佃户欠租之 日”。 另一方面,依据契约交完地租后,佃农则有合 法的换佃自由,地主不得干涉阻拦。
承继。户绝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
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 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
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户绝之家
继子得
只有在室女
1/4
有在室并归宗女 1/5
只有归宗女
1/4
只有出嫁女
1/3
女得 3/4 4/5 3/8 1/3
没官
3/8 1/3
单选
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中有继子乙及在 室女丙。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时法律,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单选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 误的?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 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 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 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 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 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三、元朝法制的变化与特点
1、元代五刑体制的变化
• 元朝基本沿袭唐宋五刑制度,但将隋唐以 来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
➢ 笞刑7至57共六等,杖刑67至107共五等。 ➢ 徒刑一年到三年五等都加杖刑,分别杖67到107 ➢ 流刑2000,2500,3000里三等。 ➢ 死刑有斩、凌迟二等,并新增劓、黥、醢、剥皮等;
除死刑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包 括加役流)均可折杖行刑。
创立折杖之法
流罪得免远徙, 徒罪得免役年, 笞杖得减决数。
——《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八《刑考七·徒流附配没》
刺配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以宽宥死 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
刺配是指将杖刑、刺面、流配三种刑罚 合为一体施用,使一人身受三刑的折磨。
• 警迹人:强盗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发付原籍充警迹
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由邻居监督,五年不犯者除 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2、元代法律形式的变化
不再偱用传统的律令格式等旧名,而是采取随 事立名的办法。法典称条格、新格、通制。
3、四等人制度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
• 元初把境内居民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为 一等,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为 二等,汉人(原来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 丹、女真人)为三等,南人(南宋统治下 的汉人与西南各族人民)为四等。
• 政治上,保证行政决定权控制在以蒙古人 为首的统治集团手中。
• 选官上限制、歧视汉人
• 定罪量刑上,法律明文规定汉人和蒙人之 间的犯罪行为同罪异罚。
4、保障宗教僧侣各种法律特权 1.政治特权 2.经济特权
3.司法特权
四、元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元代司法机构的设置既要仿唐宋之制, 又要最大限度的保障蒙古人的司法特权, 因此在机构设置上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中央司法机构:
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死刑复核制度 证据制度
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 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 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 等世界最早的法医类著作。
理雪、驳议与法官责任制度
宋朝规定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可依 法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制度”。但 规定判决三年以上的案件不准理雪。
1、宋刑统的制定
宋建隆四年,宋太祖命窦仪等人在总结前朝法律法令 的基础上,编纂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 统》。这是宋朝的第一部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 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各篇下分 213门,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到宋初的敕、令、格、式。 “刑统”的体例,最早出现于唐末的《大中刑律统 类》,称为“大中刑统”。后周又有《显德刑律统类》, 这是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北宋初期例还只是对法律的补充,以例补律, 宋神宗时发展到“引例破法”。
• 律例并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例补律
凡律、令、敕、式或不 尽载,则有司引例以决。
——《宋史 ·刑法志》
• 以例代律 引例破法
(旧制)有司所守者法,法所不载, 然后用例。
(新法)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 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 行,甚至隐例以坏法。
(三)宋代经济法律制度











(四)宋代行政法律制度
1、机构的设置
中央:从两府三司→三省六部制,保留枢密 院
另外宋仍保留了唐代三省六部,但其实权已 被大大侵夺。后在宋神宗主持下改革官制, 恢复了三省六部原有的权力,以三省长官出 任宰相,宰相重掌大权。
地方,实行路、州、县三级制
多选
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
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
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
• 太宗时,增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分设 经略安抚使掌军事,转运使掌财赋民政, 提刑按察使掌司法,提举常平使掌赈灾专 卖(统称监司)
2、官吏的选任
两宋虽沿用唐朝的科举取士制度,但与唐朝考 取进士还须经过吏部考核方可授官不同,宋朝 只要一被录取即可任官。
除科举取士外,宋朝还有恩荫制度,凡贵族官 僚子弟亲属,均可通过此法授官任职。
鞫谳分司制度
鞫谳分司是宋审判制度的特色,即审判分 离。大理寺、刑部设有详断官负责审讯, 详议官负责判决。州设司理参军审讯调查 事实,司法参军检法用律,之后由知州、 知府判决。
单选
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 的? 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 颁行的法典 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 分 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 不载者,一断于敕、例" 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 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第二节 元代法律制度
• 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 • 立法概况 • 元朝法制的变化与特点 • 元代的司法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二、立法概况
• 蒙古汗国法律 • 至元新格(世祖) • 风宪宏纲(仁宗) • 大元通制(英宗) • 至正条格(顺帝) • 元典章(英宗)
2、典卖制度
活卖、绝卖 典主
双方订立契约 典权属于家长 严禁一物两典 规定典卖顺序
钱主
红契
白契
《宋刑统》卷13 “应典当、倚当物业,先问房亲, 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规定赎典期限
3、继承法规
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 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宋代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南宋规定户绝财产继承办法。户绝指家无男子
——《宋史 ·刑法志》
3、条法事类
• 所谓“条法事类”,就是以“事”为类, 统编敕、令,格、式等形式的法典编纂方 式
• 孝宗《淳熙条法事类》
• 宁宗《庆元条法事类》
• 理宗《淳祐条法事类》
4、特别法规
• 仁宗《窝藏重法》 • 英宗《重法》 • 神宗《盗贼重法》
三、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宋代刑事法律制度
2、编敕和编例
编敕:宋代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随时发布 的指示或命令称为散敕。将散敕汇编,整理 成册,使之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 法律,即是编敕。
编敕活动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 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宋史 ·刑法志》
宋代编敕的发展进程可分为律敕并行 和以敕代律两个阶段。
建隆四年,宋太祖在定刑统的同时,便命 窦仪等人进行编敕,编成《建隆新编敕》 四卷,与刑统并行颁示天下。这是律敕并 行的开端。
改派同级他司进行重审。 “差官别推”是上级机关差官进行重新审理,
或将案子移往其他机关审理。
单选
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 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 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 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 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 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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