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衔接--以海盗罪为研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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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作者:计思佳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14期摘要:由于国际公约对于海盗犯罪规定地不够明确,会造成管辖权冲突。

很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并没有对海盗犯罪进行规定也使得不能对海盗予以有力的打击。

所以我们在国际公约中应该明确海盗犯罪的管辖顺位,在国内法中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定专门打击海盗犯罪国际公约并且加强国际合作,这样才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关键词:海盗罪;管辖;国际合作一、海盗罪的概述(一)海盗罪的定义当今国际社会对于海盗罪的定义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行为①。

(二)海盗罪的特点1.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在例外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已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行为,也可以成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2.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

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军舰、政府船舶或者政府飞机的船员或飞机组成员,出于政治目的,在公海上对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截留或掠夺等行为,不构成海盗罪②。

二、海盗罪国际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一)管辖权的冲突1.各国之间普遍管辖权的冲突。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

这种立法形式很有可能会导致有关国家争夺管辖权③。

2.国家管辖权与联合国管辖权的冲突。

近几年由于索马里海盗活动猖獗,很多国家的船舶都遭到海盗劫持的情况下,联合国也介入了该地区的冲突。

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真空。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最、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关于我国“海盗罪”立法问题的研究

关于我国“海盗罪”立法问题的研究
以及 完善 对 于我国海 上航 运 利益 的保 护 和社 会主 义法 治建设 具有 重 大的 意义
【 关键词l: 我国 海盗犯罪 立法


关干海盗 的基本 概 述
与财 物 实施的 暴 力、 留和掠 夺行 为, 扣 未得 到法律 授权 , 不属于正 当防 也 卫、 紧急 避险 或者 其他正 当理 由。 所谓 “ 实施 暴力、 扣留或掠 夺 行为”, 是 指对船 舶、 飞机 进行破 坏或 对他人进 行捆绑、 殴打 、 害或伤害 , 杀 对船 舶、 飞机 及其 所载 人 与财 物强 行 留住不 放 , 用暴力 、 胁 手段掠 取 船舶 、 采 威 飞 机上 所 载他 人财物 。 洋法 公约 第 11 海 0条关于 海盗 行为 的规 定 中, 了包 除 含海 盗的 行为外 , 还包 括事先 无 通谋的 海 盗共5 和 海盗教 唆行 为与海 盗 巳
我国宪法宣布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宪法第2 条规 8
定 :“ 国家维 护 社会 秩序 , 压 叛国和 其 他危害 国家安 全的 犯罪 活动 , 镇 制 裁 危害社 会 治安 、 坏 社会 主 义经济 和 其他 犯 罪的 活动 , 破 惩办和 改 造犯 罪分 子 ” 5 条规 定 :“ 第 4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公民有维 护 祖 国的 安全 、 荣誉 和利 益的 义务, 不得 有危 害祖 国的安 全 、 誉和 利益 的行 为。 荣 ”第9 条第 0
为。 该法律 几乎延用 了15 年 《 9 8 公海 公约》中有 关海 盗罪的 规 定事 项 。 由 于 目前 在世 界范 围内 并没有 一个 惩治 与规 范海 盗 罪的 国际公 约, 15 故 98 年 的 《 公约*与 18 年 的 《 合 国海 洋法 公约》就 成为认 定海盗 罪的 公海 92 联

国际海盗罪行的国内法适用

国际海盗罪行的国内法适用

【内容摘要】以海盗为首的海上犯罪对我国海上通道安全威胁的严重性已日益显露,海盗已经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了明显的威胁。

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承担对海盗犯罪进行刑事追究的国际义务。

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海盗罪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适用过程中有着重重困难。

国际海盗犯罪如何适用我国刑法,日益重要。

【关键词】国际公约;海盗罪;国内法适用国际海盗罪行的国内法适用1.海盗罪的概述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海盗罪是一种古老的国际犯罪。

早在17、18世纪国际法领域就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的公敌”的主张,但就何谓海盗行为及其具备怎样的特征,各国学者与政府一直以来存有异议。

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一次确认了海盗罪,把习惯国际法中惩治海盗罪的规则加以明确化,使之更具规范性。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是用了八条的篇幅,对海盗行为的定义和惩治做了规定,进一步确认了海盗罪这一国际罪行。

由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个专门规范海盗罪的国际公约,故这两个公约就成为认定和惩治海盗罪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1.1海盗罪的现状索马里位于“非洲之角”,扼守红海入口,是从印度洋经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交通要道,任何想经红海穿越苏伊士运河前往欧洲和北美的货轮,都要穿越这段海域。

据统计,世界上14%的海上贸易和30%的石油运输要过往此地,每年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8万艘船只经过亚丁湾。

索马里良好的地理位置为海盗活动提供了方便,因此海盗自古以来就存在。

1991年1月,索马里逐步陷入无政府状态和部族间流血冲突之中。

国内各派不断分化,逐渐形成多个政权并存的格局。

2004年12月,索马里过渡政府成立。

由于过渡政府缺乏实力,境内的混乱局面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反政府武装可以随意走私武器,扩充武装力量,与索马里过渡政府或其他派别反政府武装对抗。

2006年10月,美国政府支持埃塞俄比亚出兵入侵索马里,推翻了当时的索马里政府,在埃塞俄比亚军队的帮助下,索马里组建了临时政府。

国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

国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

HEBEINONGJI摘要:近年来亚丁湾乃至整个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对海上航行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海盗行为的受害者是国际航运中过往的商船以及某些家的公民。

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打 击海盗逐渐成为一项国家义务。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组织签订了一系列公约将海盗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

本文概括了海盗罪的起源与发展,结合现代海盗犯罪特征,分析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的原因,并根据规范海盗罪的国际公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规制海盗犯罪的殳法建议。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公约;国际合作;海盗立法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河北经贸大学徐子怡1海盗的起源与发展海盗是指公海上的劫掠者,其通常由不悬挂任何表明其国籍旗帜的船舶组成。

有人曾说过,自从船舶发明以后,海盗就出现了。

海盗行为作为人类最古老的犯罪行为之一,最早记录是在公元前1350年的一块黏土碑文上。

古希腊史学家布鲁达克首次对海盗作出清晰的定义,即海盗为非法对船只和海上城市进行攻击的人叫1.1海盗的兴衰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战乱1.1.1古希腊罗马时期:海盗萌芽期海盗作为一种以烧杀抢掠为主的罪恶职业,最早的袭击对象是往返于地中海各大港口的古希腊商人。

到了古罗马时代,由奴隶主、贵族组成的元老院作为海盗的背后推手,使海盗进化为一股有组织的势力,为奴隶主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

当时的海盗,以地中海地区最为多见。

1.1.2中世纪腾盗兴盛期在公元后的一段时间里,欧洲的海盗还只在地中海区域作乱。

但在进入中世纪以后,来自欧洲北部的维京人开始在英、法等国沿岸出现。

这些“北欧海盗”登陆并洗劫沿岸地区,当时欧洲各国普遍战斗力低下对海盗无力抵抗,纷纷采取缴纳赎金的方式换取一时安稳。

1.1.3大航海时期:海盗黄金时代16世纪的西半球充满着无尽的财富和机遇,随着新大陆、新 航线的开辟,在三角贸易的驱使下,当时主要海域上行驶着满载黄金和货物的商船,而处于这场罪恶贸易中心的加勒比海、地中 海、阿拉伯海和西非海岸,自然成活动了海盗掠夺的天堂。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囫 政理 管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冯晓丹 杭艳 红 东北农业大学 沈姝 哈尔滨工业大学
或 在任何 国家管辖 范 围以 外” 是指 海盗行 为 客观上 则表现 为用暴力、 , 暴力威胁或任何其它 只能 发生在公海或一 国管 辖范 围外, 而不能 发 恐吓方 式, 非法 劫持或控 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 生在一凶管辖范 围内。 根据 《 合国海洋法 公 联 器的行为。 第五 , 犯罪存在的空间范 围不同。 海 约 的 规定 , 公海 不包括国家的 专属经济 区、 . 盗 罪只能 发生在 公海上 或者不 属于任 何国 家 领 海 、 内水或 群岛水 域内的全 部 海域 。“ 或 对另 管辖 的领域内 ; 而在劫持航 空器罪的场合下, 该 船舶 、 飞机及其所载 的人或物 ” 是指 海盗行 航 空器的起 飞地 点或 降落地 点是在该 航空 器 , 为只能 发生 在另外 的船舶 或飞机 上, 而不能 发 登记国的领土以 夕0 J 、 。 生在海 盗罪犯 自己乘 坐的船 舶或飞机 上 。“ 实 2 注 意国际法上 的海盗 罪与国内法上的 、 施非 法的暴力、 扣留和掠夺 行为”是指在 未得 海盗罪的联 系与区别。 , 有的 国家 国内法对上述 到合法授权 、 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或 两者 予以分 别规定 , 如加 拿大刑 法。 大多数 但 没有 其他正 当理 由的情 况下, 对另 一船 舶或飞 国家 不加区别规 定为一 个海盗罪 , 这与国际法 机 进行破坏 或对他 人进 行捆绑 、 殴打、 害或 上的海 盗罪在犯罪地 点、 杀 犯罪动机等诸 多方面 伤 害, 船舶、 对 飞机 及其所载 的人与财物强行扣 均 有所差异。 第一 , 在犯 罪地点上 , 国际上 的海 留, 用暴力、 胁 手段掠夺 船 舶或 飞机 上 所 盗 罪只能存 在于公 海或 不属于任 何 国家管辖 采 威 载他 人的财物的行 为。“ 教唆或故 意便利 的行 的区域 内; 国内法上的海 盗罪一 般不受此 限, 而 为”, 是指教 唆帮助他 人实施海盗活 动。 在本 国领海 内同样可以 触犯海 盗罪 。 第二 , 在 ()巳 3j 罪主体是私 人船舶 或飞机 的机组 入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 国际 法 上 的 海 盗 罪 必 须 是 出于 员或乘 客。所谓私人船 舶或飞 机, 是指 军舰、 军 私 人 目 而 不能 是出于政治 目的; 的, 而国内法上 用飞机 、 海关 执行政 府公务的船 舶 、 飞机 之外 的海 盗罪不限于此 , 出于政治 目的, 亦可以构成 的民用船 舶、 飞机 。 军舰 、 政府船 舶、 府飞机 海盗罪 。 政 此外, 军舰 、 政府船 舶或飞机 由于海员 违 反国际法 , 对其他船 舶、 飞机实施 暴力、 扣留 或机 组人 员发生叛 变而同时实施 海盗行为的, 或掠 夺行为, 不构成海盗罪 , 只能要求依其国内 才 构成国际法上 的海盗罪 , 叛变行为本 身并 不 法 对有关人 员进 行惩处 。 但根 据 公约 第 l2 0 条 构成 海盗罪 。 总体而 言, 国内法 上的海 盗罪的 的姚 定, 果军舰 、 府飞 机 由于其 船员或 机 范匿 一般要比国际法上的海盗罪广a 如 政 组 人员发生叛 变并控 制 该船 舶或飞 机而从事 ( 海盗罪的惩治 二) 海盗活 动的 , 应以 私人船 舶 从事海 盗活 动论 , 根 据 l8 年 《 92 联合 国海 洋法 公约 》 规 的 其船 员或机组 人员构成海盗罪。 定, 惩治 海盗 罪的 制度与规 则主要有 如下几个 () 4犯罪主观 方面 是出自故意 , 犯罪 目的是 方面: 获利、 复、 报 制造 恐怖等私 人 目 而不是 出于 的, l 国家负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 海 政 治 目 如 果依照某一政府或某 个团体的命 盗 罪 不仅严重地 破坏 了国际海 洋法 规则 与秩 的。 令, 在公海上 对 另一船 舶 、 机及 其所 载 人员 序, 飞 而且还 严重地威 胁到 各国人民的人身和财 造成国际社会 的恐怖。 因此, 世界各 国 或财 物实 施暴 力、 扣留或 掠夺 , 则不 构成海盗 产安全 , 密切 合作 , 坚决 地 同海盗 罪作斗 争 , 对于维 持 罪。 三 盗罪的认 定与 惩治 海 海上航 行 的正常秩 序 , 障航 空 活动安 全 , 保 维 ( 海盗罪的认定 一) 护世界各 国的 共同利益 , 无疑将具 有深远 而积 联 O 条对此 l 注 意区分 海盗罪与 其它相近 的国际犯 极的意义。《 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t 0 、 所 罪 。 其是海 盗罪 与劫 持航 空 器罪 的界 限 问 尤 作了明确规 定, 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 进行合 题。 海盗 罪与劫 持 航空 器罪 在客观 表 现 上都 l作, 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可 以是采用暴力等方式 控制飞机 的行 为, 区分 的任 何地方 的海盗 行为。 近年来 , 海上恐 怖 事 各国 两者 关键 在于: , 第一 调整犯 罪行 为的国际法依 件的 频频 发生已引起 国际 社会高度关注, 重拳打击海盗成为大势所趋 。 据 不同 。 整劫 持 航 空器罪 的 国际公约 主要 联手海 上反恐、 调 惟 是《 东京公约 、 海矛公约》以 及 《 蒙特 利尔 各 国政 府 也 已经 逐渐 地 认 识到 , 有通 力 合 增加 警力, 加强海岸巡 逻, 才有可能有 效打 公约》; 而惩治 海盗罪 的法律依据 是 1 5 年 的 作、 98 《 公海 公约 埂1 8 年的 《 洋 法公约 。 92 海 第 击 来 自 上的恐 怖 威 , 海 确保 经济发 展。 得 值 提的是 , 在防 治国际海盗 罪行方面 加强国际 二 , 罪 主体 不同 。 犯 海盗 罪的 犯罪主体是 被分 还在于加强船只 自 身的防暴能 力, 割 飞机之 外的私 人飞机 上的机组 成 பைடு நூலகம்或乘客 ; 合作的同时, 罪前情 景。 国际海 而 劫持 航空 器罪的 犯 罪主 体则是 处于正 在飞 l努力消除 国际海盗 罪行的 “ 行 中的航 空器内 的任何 人。 第三 , 罪 目的不 事 组织呼 吁 会员国共同检讨 现 有的保 安措 施 犯 同。 劫持航空 器罪的 主观 目的主要是通过 劫机 f和程 序, 以免海盗 向船只下手。 2 辖 原则与 惩治措 施 Ⅸ 合 国海 洋法 公 、 联 行 为, 对飞机 外部的某 一政 权 当局提 出政治 、 经济等要 求或纯 粹是 为了叛逃 的 目的; 而实施 ]约》明确 了对海 盗 罪的 管 联 合国海 洋法 公 第 0 条规定 ,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 海盗 罪的主 观 目的是 为了掠 夺财 物。 四, 第 犯 约》 l5 罪客观表现 有所不 同。 海盗 罪在客观上表现 为 范围以外 的任何 其它地方, 个国家均可扣押 每 并在海盗 控制 对另一飞机 及其 所运 载的人 或财 物 实施 非法 J海盗船或飞机 或为 海盗 所夺取 , 的 暴力、 留或掠 夺行 为; 劫持航 空器 罪在 扣 而 ” * ”" ) 转 P ” " 16 3

惩治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趋势研究

惩治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趋势研究

惩治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趋势研究引起世界打击海盗高潮的索马里海盗犯罪活动近期有所下降,但其他海域的海盗犯罪仍时有发生,海盗的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国际海洋秩序和各国的利益安全,通过总结国际法现阶段惩治海盗犯罪的主要措施及限制,浅析惩治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趋势及效果。

一、海盗犯罪活动近况概述(一)海盗犯罪索马里海域在世界航道上位于重要位置,一直是海盗犯罪活动的主要海域,2007-2009年的索马里海盗的犯罪活动之频繁,劫持危害影响之深远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世界各国纷纷声讨海盗的犯罪活动。

国际海洋法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01条界定了海盗行为,并且在第100条至107条、110条概述了关于对发生了海盗行为的相关权利义务、管辖、责任、措施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05条、109条关于该公约界定的海盗行为的管辖规定,因此世界各国在确定海盗犯罪时主要采用国内刑法的规定,而关于海盗犯罪的规定,国际上无具体确定的定义,所以如果国内刑法未针对海盗犯罪进行规定,就成为惩治海盗犯罪的重要的限制因素。

(二)索马里海盗犯罪情况根据国际海事局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海盗袭船数量降至2009年以来水平,索马里海盗袭船数量也降至2008年以来最低水平,2010年1月到9月里海盗袭击了2010年1月至9日,索马里海盗袭击了126艘商船,成功劫持35艘,成功率为28%;2011年1月至9日,索马里海盗袭击了199艘商船,成功劫持24艘,成功率为12%;2012年1月至9月,索马里海域的海盗袭船事件为70起,远低于去年同阶段的199起,该海域2012年第三季度仅报告过一起海盗袭船,而去年同期阶段为36起。

索马里区域海盗犯罪数量下降表明国际关于惩治海盗犯罪活动的打击活动取得了有效成果,国际联合军事打击海盗犯罪,军事护卫舰以及军事巡逻驱逐海盗船,索马里政权趋稳的态势,使曾一度猖獗的索马里海盗犯罪呈现下降趋势,由于索马里过渡政府力量还比较弱,索马里的稳定和经济社会重建的需要更长时间的恢复,而世界范围内的海盗犯罪事件仍时有发生,索马里海盗开始向周边海域转移作案,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呼吁协助继续推进索马里政治进程和民族和解,尽快实现重建索马里地区的经济社会的计划,巩固索马里政局稳定以及海盗治理的效果。

【案例分析】从索马里海盗看国际法

【案例分析】从索马里海盗看国际法

【案例分析】从索马里海盗看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协会【案例分析】第五期从索马里海盗看国际法【前言】阔别已久,我们的【案例分析】栏目终于又和大家见面了,本期栏目我们从国际法的视角和大家一起聊聊索马里海盗的问题~【案例背景】据了解,目前索马里海盗手中掌握的人质总数为37人,其中11人来自中国大陆。

2012年3月26日,台湾船东投资的渔船“建昶”号在索马里海域遭遇海盗,台湾船长被枪杀,包括11名大陆渔民在内的28人沦为人质,迄今未能获释,创下索马里海盗扣押中国人质最长时间纪录。

【案例分析】1.国际法中有哪些与海盗相关的规定?海盗罪的界定:根据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以下行为构成海盗罪:(1)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了私人目的,对在公海上的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其上的人或财物进行非法暴力、扣押或掠夺行为的;或对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进行非法暴力、扣押或掠夺行为的。

(2)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3)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两项行为的任何行为。

对于通过别国领海的船舶及其行为的限制:(a)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d)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f)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 任何捕鱼活动;(j)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k)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一、海盗罪的概述(一)海盗罪的定义当今国际社会对于海盗罪的定义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行为①。

(二)海盗罪的特点1.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在例外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已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行为,也可以成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2.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

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军舰、政府船舶或者政府飞机的船员或飞机组成员,出于政治目的,在公海上对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截留或掠夺等行为,不构成海盗罪②。

二、海盗罪国际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一)管辖权的冲突1.各国之间普遍管辖权的冲突。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

这种立法形式很有可能会导致有关国家争夺管辖权③。

2.国家管辖权与联合国管辖权的冲突。

近几年由于索马里海盗活动猖獗,很多国家的船舶都遭到海盗劫持的情况下,联合国也介入了该地区的冲突。

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真空。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最、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6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而对于海盗罪它是无法行使管辖权的。

(二)国内立法与国际刑法无法接轨虽然海盗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但是至今为止世界上在国内法中专门制定海盗罪的国家也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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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研究专题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作者简介:黄立(1962-),男,汉族,湖南长沙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① 依照1998年6月罗马世界外交官大会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

我国目前没有签署《罗马规约》。

② 主要包括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成立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等。

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衔接———以海盗罪为研究样本On Connecti on About Chi n a Penal Law And I nternati onal Penal Law黄 立(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510006)内容提要:国内法与国际法如何有效衔接,一直是我国法律中没有得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国际法对海盗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而我国刑法中没有对海盗罪的直接规定。

我国应当在全面了解国际法对海盗罪的认识过程、国际刑法对海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刑法现有的相关罪名加以梳理、整合,增设海盗罪。

关键词:国际刑法 海盗罪 构成要件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对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及适用方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立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条约实施模式并存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也处于模糊不清的状况。

因此,一直以来就有不少学者呼吁重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接轨,探讨如何在国内法律中遵循、反映、体现、甚至直接加入中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

当2008年年底中国政府派出海军编队远赴亚丁湾执行护航任务时,上述问题再一次成为法学界热议的话题。

本文试图对有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积极响应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呼吁。

一、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衔接的一般情况一般认为,国际刑法是国家间以条约、惯例等形式制定或认可的,关于国际犯罪和刑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刑事合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除了国际刑事法院①和联合国特设的国际刑事法庭②通过审理具体案件适用国际刑法外,在一般情况下,国际刑法的适用需要通过各国国内刑事司法对国际犯罪的刑事制裁来实现。

由于国际公约中关于国际犯罪的规定往往只有罪名认定而无具体刑罚措施,如果不能将国际刑法的刑事规范在国内法律中加以刑事化,国内刑法就难以实现对国际犯罪的刑事制裁。

也就是说,只有与国内刑事立法相衔接,国际刑法的条文才可能成为现实。

从另一方面说,按照“条约应当被遵守”的原则,各国的刑事立法也必须主动与国际公约中的刑事法规范相衔接,才能既承担本国签署(批准)国际公约时所承诺的义务,也便于对各种国际犯罪的及时惩治。

总的来说,我国的国际条约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其一,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律,即在加入条约或签定协议后制定专项法律,将条约、协议的原则和内容在国内法中加以直接规定;或者不直接提及条约、协定的规定,而在国内相关立法中体现条约的原则精神以实施国际条约。

如我国在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领事关系公约》以后,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将两个公约的内容纳入了我国国内法律体系。

其二,在国内法律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即不具体规定国际条约的内容,而在立法中确立处理条约与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在这种模式中,一般明确规定国内条约与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这种模式在我国的立法中得到了普遍的运用,已经有相当多的立法采用了这种国际条约适用模式,如民航法、行政诉讼法、海关法、著作权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刑法研究专题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其三,在国内法律中直接规定国际条约的适用,即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国际条约在全国或一定地域内实施。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相衔接的法律基础是十分清楚的,国际公约中的刑事法规范应当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得到适用。

然而,具体到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情况就不那么简单了。

海盗罪就是一个很好的研究样本。

二、国际法对海盗罪的认识过程海盗罪是一种公认的古老的国际犯罪。

自从有了海上贸易,就出现了以抢劫商船财物为生的海盗。

为了惩治海盗行为,西方各国尤其是受害国陆续制定大量的相关法律,逐渐形成了关于海盗罪的国际习惯法体系。

最早对海盗行为进行立法的是1536年英国的《海上犯罪法》(Offence A t Sea Act)。

英国曾一度建立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处理海事问题。

后来,英国更主张将国内法对海盗罪的管辖权扩张到外国海盗对外国人的劫掠行为。

17世纪时,国际习惯法开始将海盗作为国际问题处理,并对海盗行为作出初步认定:一艘私有船只在公海上以劫夺为目的,对另一艘船所作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暴力行为。

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海盗习惯法的法典化。

1926年1月,最早致力于海盗罪的国际法编纂的国际联盟下设的“国际法逐渐编纂专家委员会”的分会提出了一份《制止海盗行为草案》。

该草案主张海盗行为是指在公海上为私人目的所为的劫掠或对人的非法行为。

此外,该草案也承认未悬旗的船舶、叛变后的军舰及未经承认的叛乱团体都可以成为海盗行为的主体。

这些主张大都为后来关于海盗罪的国际公约所吸收。

然而,该草案的若干条文引起了各国的争议,导致各国未能普遍接受其主张。

虽然国际联盟的上述努力未能成功,但有关海盗问题的研究并未就此结束。

哈佛法学院组织一个委员会于1932年提出了著名的《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

该草案的理论基础在于并非将海盗行为当成国际法下的犯罪行为,而是认为各国对于海盗行为可以加以逮捕、审判及处罚是一种特别管辖权。

该草案为20年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1937年9月,针对意大利破坏地中海航行与贸易安全的侵略行为,英、法等9国代表签订了《尼翁协定》和《尼翁补充协定》。

《尼翁协定》将用潜艇或飞机袭击商船确定为海盗行为。

《尼翁补充协定》进一步将海盗行为的范围扩大到水面船舰和航空器对商船的袭击。

通过这两个协定,海盗罪被以国际条约的方式确定为国际罪行的一种。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审议通过了《日内瓦公海公约》,在历史上第一次对海盗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要求所有签字国加紧抑制和消灭海上劫掠,这对国际社会控制和打击海盗行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73年联合国召开第三届海洋法会议,历时9年, 1982年最后达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仅明确了“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的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而且还对打击海盗的执法权限做出了规定:赋予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的权力;赋予对被扣押的船舶或飞机及被逮捕的海盗,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的权力。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年7月7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为了更有针对性地打击海盗犯罪,国际海事组织(I M O)于1988年制定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又称为“S UA”公约、《罗马公约》)。

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盗行为地限定在公海上不同,《罗马公约》在表述上着重强调了海盗行为地包括缔约国的领海。

《罗马公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海盗罪行确定管辖权并根据海盗罪行的严重性加以适当惩罚;同时也要求各缔约国遵守一些指导原则以减轻被扣留帮助调查海盗犯罪的受害船舶的负担,提高各相关国家的合作水平以制止海盗及迅速地解决引渡问题。

我国于1991年6月29日批准《罗马公约》,1992年3月1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三、国际刑法对海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按照《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海盗罪是指私有船舶或私有航空器的航员或乘客,为了私人的目的,对公海上另一船舶或航空器或其上的人或财物、不属任何国家管辖之处所内的船舶、航空器、人或财物所实施的任何不法的强暴行为、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海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海盗罪的犯罪对象是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在其上的人或财物。

如果是在同一船舶或飞机内实施的不法行为,如船员抢劫乘客,乘客之间的抢劫、掠夺行为,船员或乘客实施暴动、劫持船舶等行为,均不构成海盗罪。

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包括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作为例外情况,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的规定,已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上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控制该船舶或飞机并从事海盗行为的,也可以成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这里的私人船舶或飞机,是指军舰、军用飞机和警察、海关执行公务的船舶、飞机之外的民用船舶、飞机。

若一国的军航、政府船舶、政府飞机根据上级命令在公海上违反国际法对其他船舶、飞机实施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依照公约规定,不构成海盗罪,只能要求该国依其国刑法研究专题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内法对有关人员进行惩处。

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认为包含“明知”和“自愿”两方面含义。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其所在的船舶或飞机已经成为从事海盗活动的船舶或飞机的事实。

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这一事实,当然不构成国际法上的海盗罪。

同时行为人还必须是“自愿”参加海盗活动。

如果行为人是被迫参加的,也不构成海盗罪。

因教唆或便利海盗犯罪的任何其他行为而构成的海盗罪,其主观方面也必须具有“明知”、“故意”。

海盗罪的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意图抢劫、扣留和掠夺财物。

私人目的是相对于政治目的而言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③如果出于政治目的,执行政府或某一政治团体的命令而实施的抢劫、扣留和掠夺财物等行为,不构成海盗罪。

海盗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在:(1)行为人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在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了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海盗行为也包括事先无通谋的海盗共犯以及海盗教唆、帮助行为。

(2)海盗行为发生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

按照公约规定,公海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极地也如此,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

如果海盗行为不是发生在公海或无管辖区内,而是发生在主权国家的领海内,则属于该国的国内法管辖,不构成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四、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海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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