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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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刑法(1)第3章

本科:刑法(1)第3章

练习1: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与国内 犯罪分子相勾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 拉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处理? 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练习2:分析我国刑法对下列行为人的行为有无适用效力及具体 的适用原则: 1、甲是美国公民,一日我国一艘货轮停靠在美国港口,甲某向 船上射击,将船上的朝鲜公民乙射死。 2、中国留学生王某从日本向美国境内邮寄炸弹想炸死自己的异 国情敌,但在日本邮寄时被日本警方抓住。 3、A国杨某在中国某医科大学留学期间,与境外黑社会组织3S 党勾结,想制造冰毒,杨某负责从我国某省提供制造冰毒的原 材料,邮寄至国外,由3S党在境外制成毒品并销售。 4、国际大毒枭老K(美国籍)来我国旅游,老K以前从未在我国 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但现在国际刑警组织接受美国警方的请 求在全球范围内对其发出了通缉令。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我国《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 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对外国判决的消 极承认。表明:我国拥有司法主权,又从实 际情况及国际合作角度出发避免使被告人受 过重的双重处罚,因而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 性的统一。)
第三,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 处罚(双重犯罪原则)。
(三)普遍管辖原则 又称世界主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
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 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 地的属性,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 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适用的限制: 第一,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犯罪应当是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罪行;第二,我国是相 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第三,国内刑 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第四,要求罪犯 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浅析国际刑法的管辖普遍性原则

浅析国际刑法的管辖普遍性原则

浅析国际刑法的管辖普遍性原则国际刑法的管辖普遍性原则是国际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其作用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普遍管辖使世界各国在追诉国际犯罪时,形成了一张网。

国际犯罪在普遍管辖体系下无一疏漏。

国际罪犯无论在哪里发现,终将逃脱不了刑罚惩罚。

”研究如何更好地适用该原则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管辖普遍性原则该原则指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每个国家或国际刑事司法机构都有权利并且有义务根据自身条件或与案件的相关性,对有关犯罪进行积极的管辖。

该原则对确认和制裁国际犯罪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体现了国际刑法的基本性质和精神。

二、管辖普遍性原则的形成管辖普遍性原则由来已久。

早在6世纪古罗马制定的查士丁尼法典中,已初见管辖普遍性原则的思想萌芽。

该法典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不仅由犯罪地的法院行使,也可以由罪犯逮捕地法院行使。

中世纪,管辖普遍性原则的思想萌芽进一步发展。

少数欧亚国家的刑法理论中逐渐认为,不论犯罪者是哪国人,在何处实施犯罪,任何国家都有权管辖。

17世纪初,格老秀斯则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了“或引渡或处罚”的名言,认为对于危害整个国际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每个国家都应当把犯罪人引渡给有权并要求对其进行惩罚的国家,如果不予引渡,则应按国内公法对其惩罚。

其后更是由于制裁海盗罪行的需要,管辖普遍性原则逐渐发展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

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上半叶,一些国际条约中开始出现管辖普遍性原则方面的规定。

20世纪中后期,为了惩办法西斯战争罪犯,一系列体现管辖普遍性原则的法律文件,更是使国际刑法中的管辖普遍性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的承认。

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国际社会更加深刻地体会到管辖普遍性原则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实现自由与正义的意义,管辖普遍性原则的立法及实践得到长足发展。

就在具有历史意义的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之后,世界各国人民对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惩治国际犯罪这一观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体现了管辖普遍性原则的思想,消除有罪不罚的现象,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实现了正义。

刑法(上)习题(1)

刑法(上)习题(1)

1.简述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2.简述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3.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4.简述我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1.我国刑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2.广义上的刑法包括哪些组成部分?3.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4.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5.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1.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作了哪些规定?2.我国刑法对溯及力做了哪些规定?3.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

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

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4.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5.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1.试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与特征2.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国际法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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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选题在写作国际法论文过程中,一个好的选题对于撰写一篇高水平的国际法毕业论文尤为关键。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国际法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国际法论文选题(一)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不当得利规则2. 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法的构造3. 后TRIPS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4.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影响5. 论条约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6. 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研究7.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思考8. 判定法律冲突之问题研究9. 论物权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度10. 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默示选法问题研究11. 《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及其影响12.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趋势与对策13. ICC国际仲裁院在我国作成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4. 建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可行性研究15.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转换及其推进策略16.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17. 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18. 国际投资仲裁引发的若干危机及应对之策述评19. 第三国强制规范在中国产生效力的实体法路径国际法论文选题(二)1. TRIPS-plus条款的扩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2.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问题及其解决3. 论中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4. 中菲南海争端仲裁庭的法律问题5. 南海诸岛争端国际仲裁的可能性6. 解读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7. WTO“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美国赢得了什么8.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9. MOOC发展中的版权制度研究10. 商事审判独立性研究1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评析312. 中国合同法与CISG13.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面临的挑战14.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补偿计算方法研究15. 中国自贸区海关法律地位及其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问题的四点建议16. 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1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相互关系辨析18. 美国和印度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借鉴意义国际法论文选题(三)1. 国际变革大势与中国发展大局中的知识产权制度2.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3.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评析4. 国际社会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及借鉴5.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保护模式的构建6. 从历史视角论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外国法的程序地位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中国特色8. 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评价与反思9. 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10. 法律选择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辩释11.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家豁免12. 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比较法困境13. 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14. 我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立法完善15. 关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几个问题16. “人本”语境下的规则冲突与冲突规则17.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里程碑18. 中欧搜索引擎关键词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分析19. 从“身份”到“场所20. 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21. 电子商务与冲突法的变革22. 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条款之检视23. 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权利转让条款24. 法律规避制度可否缺位于中国冲突法25. 国际公约中海盗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与完善26.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国际刑法的新发展27. 论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完善28. 我国外国法查明新规之检视29. 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

论普遍管辖原则及其在中国刑法中的适用

论普遍管辖原则及其在中国刑法中的适用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 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um N o.102)论普遍管辖原则及其在中国刑法中的适用胡宇鹏(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普遍管辖原则旨在保护全世界人类的最基本的利益。

是国际法规定的一项专门适用于国际犯罪形式管辖权的重要原则。

在中国刑法中,有第9条关于普遍管辖权表面上的承认,但因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方式,且与我国刑法第3条冲突,亦没有《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作为呼应,导致了事实上并不存在普遍管辖权的问题。

有必要分析普遍管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主要问题,以解决我国立法和司法上普遍管辖权规定存在而事实无法适用的现状。

关键词:刑法;普遍管辖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中图分类号:D F97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0104—03一、普遍管辖原则概述(一)普遍管辖原则的定义和特征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_l”。

一般来说,国家的管辖权有领域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国际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四种¨。

1”。

这四种管辖权中,一般认为以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为主,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为辅”o。

1.普遍管辖原则的定义普遍管辖原则(t he Pri nc i pl e of U ni ver sal Juri sdi c-t i on),又称普遍原则(T he U ni ve r sa l i t y Pr i nci pl e),它是国际法规定的一项专门适用于国际犯罪形式管辖权的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或罪犯的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行使管辖”31。

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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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根据国际公约及各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受到一定限制:(1)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根据刑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因此,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而非国际条约,因为国际条约没有对罪行规定法定刑,而是要求缔约国或参加国将条约所列的罪行规定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001.罪刑法定原则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本质要求: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以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3.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4.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注意:尊重国民意志,不等于定罪量刑以网民们的意见为准。

5.制约对象: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其内容、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6.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渊源有《刑法典》(含十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

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指导性案例(判例)、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资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必须遵从法条使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

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实质的侧面):①明确性:明确性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明确性是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学都必须贯彻的原则;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与判决书须遵循明确性原则。

②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没有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而仅涉及国民私生活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③刑的法定:刑法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不文明的、不人道的刑罚方法。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现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7.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①解释构成要件,必须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就“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即:“对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的,适⽤本法。

”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不论罪犯是中国⼈还是外国⼈,也不论其罪⾏发⽣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的辅助性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的确⽴,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争、⾏使捍卫整个⼈类权益之职责和履⾏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

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且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涉及的罪⾏除外。

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的情况下才能发⽣适⽤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

换⽽⾔之,对实施了国际罪⾏的⼈,如果可以适⽤属地管辖、属⼈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使管辖,就不必适⽤普遍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第⼆,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

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在我国领域之外。

如果是发⽣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我国《刑法》,⼆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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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一)目录一、目录 (1)二、论文摘要2三、正文……3—11四、参考文献12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典确认了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都有权根据我国刑法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普遍管辖原则是在突破地域、国籍、利益保护三种管辖联系的基础上形成的,本身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普遍管辖原则在一国内的刑事实践,既涉及刑事实体法又涉及刑事程序法。

由于立法体系、法律传统的差异及在国际罪行的起诉和审判上必须取得相关国家合作,因此,普遍管辖原则在实施的过程中困难重重。

针对普遍管辖原则实施中的障碍和我国在普遍管辖原则方面刑事实践为时不长的现状,我国仍需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利于对国际罪行实施着进行有效的打击和惩治。

关键词:普遍管辖原则;刑事实践;实施障碍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普遍管辖原则应是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都有权根据我国刑法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一、普遍管辖原则的内涵普遍管辖是在突破地域、国籍、利益保护联系基础上形成的,本身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在界定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上,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视角的理论概括:其一是指从国内刑法确定普遍管辖权的范围角度对普遍管辖原则所作的传统解释,认为犯罪行为不论发生在何地,也不论指罪犯的车籍所属,国家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法对该罪行加以追诉;其二是指西方传流国际法理论以犯罪是文化界的连带性的观念为基础所作的解释,认为普遍管辖原则是一切国家对侵害其保护的超国家的文化利益的犯罪行为,不问罪行发生于何地及犯罪人国籍如何,均可适用国内公诉;其三是从现代国际法的规定出发,认为普遍管辖原则应严格限定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主张无论是国内公诉法的角度还是从传统国际法的角度理解普遍管辖原则的观点存在不足,笔者赞同第三种角度的界定,国际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是指,针对国际罪行,不论犯罪地、犯罪国籍如何,只要能实现实际控制,各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对犯罪分子加以管辖。

理解普遍管辖原则,首先需要澄清三个问题:(1)实际控制,是指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前提,按照一般刑事管辖原则,对于与罪犯逮捕地在地域、国籍、受害人等方面无任何关系的犯罪人,罪犯实际控制地法院则无权管辖。

但普遍管辖原则适用弥补这一缺漏。

对于国际罪行,只要在其领土上能够实现对该罪行实施者的控制,不论犯罪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不论犯罪行为是否在国内,也不论受害者是否本国公民,实际控制罪犯的国家都有权对该罪行提起诉讼并做出裁决。

(2)国际罪行,是指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危害国际的犯罪行为。

国际罪行不同于国内犯罪,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上表现为故意,客观要件为实施了危害国际共同利益而为国家条约禁止的行为。

这种犯罪由于违反了国际的共同利益,因此被称为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所有国家逮捕和惩办这种犯罪○1。

国际罪行的实施,不仅是针对某个国家,某类组织,某个自然人的犯罪,而且同时对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形成侵犯、构成对整个人类的安全和秩序的破坏。

由于各国参加的条约范围不同,在其所参加公约中是否存在保留条款亦有差异,这种差异从而导致对国际罪行在不同国际刑法中确认范围的差异。

(3)国内公法,是指实际控制国际罪行实施者的国家对其追诉和惩罚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普遍管辖原则在我国刑事实践及发展普遍管辖原则的国际实践,始自对海盗的起诉和审判,当时的国际法学通说认为:海盗是全人类的敌人,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命令并武装起来反对他们○2。

普遍管辖原则在一国国内的刑事实践,既涉及刑事实体法又涉及刑事程序法,为了对国际罪行实现有效的打击和惩治,我国刑事法在探索中对普遍管辖原则不断完善。

(一)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规定国际犯罪行为的国际条约到目前为止,我国参加的公约可分为四类:一是关于禁止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制裁反和平,反人类罪,非法使用武器等战争罪犯的国际条约;二是关于保护人权、制裁国际贩卖人口、种族歧视、酷刑等方面的犯罪的国际条约;三是关于维护公共安全,制裁危害民用航空秩序、危害海上航行,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等方面的犯罪的国际条约;四是关于禁毒、制裁各类毒品犯罪的国际条约。

根据我国参加公约确定的范围,国际罪行包括: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灭绝种族、劫持人质、国际贩卖人口、酷刑罪;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海盗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

(二)刑法典分则罪名体系与国际罪行的联系。

我国理论界对于国际罪行是否需要有国内刑法分则加以具体规定的问题,存在不同观点。

有观点主张国内刑法分则不必规定国际罪行,我国司法机关审理国际罪行可以直接使用相关的国际条约○3。

笔者认为国内刑法分则应当规定国际罪行。

国际刑法规范的国内化问题,是国际法从规范到实践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并且相关国际条约也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当在国内刑法中确定某种国际犯罪行为的规范。

如何实现国际刑法规范的国内化,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不同看法:一是主张国内刑法具体规范将所参加条约中的国际罪行逐一规定,使条约义务在国内能得到一并遵守○4;还有学者采取折衷方法,认为国内刑法可采取空白罪状规定国际罪行,同时规定明确具体的罪名和法定刑。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具体分析我国刑法典分则的罪名体系,参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加以区分,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解决。

通过对此分析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罪名体系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罪行,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三种不同情况:(1)刑法分则对有关国际刑法规范所规定的国际罪行不存在相应规定。

例如,侵略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

这类犯罪行为相关规定在我国刑法规范中都没有规定。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当在我国刑法中明确加以规定,并设定相应的法定刑。

一方面,可以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政府与上述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立场;另一方面,可以为我国司法机关在按照保护管辖原则的审理外国势力针对我国国家和公民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案件时,提供国内法的依据。

同时,在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这类犯罪行为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审理此类案件所必须的,否则,司法机关将无法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审理案件。

(2)刑法分则对有关国际刑法规范所规定的国际罪行存在相应的规定,但具体构成要件与国际法规范不尽一致。

例如,虐待俘虏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等。

我国《刑法》第四百五十条规定,此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我国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但国际罪行的实施主体依条约规定,则包括本国军人和外国军人。

对于我国司法机关如何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审理外国人实施的这类国际罪行,有学者主张对此类规范作目的性解释:犯罪主体既包括中国军人,也包括外国军人或作战双方的军人○5。

这一解释能够顺利解决国内刑法规范与国际刑法规范脱节的问题。

但针对此类国际罪行的犯罪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最彻底的方法就是修改现行刑法,重新界定军人范围来解决这一问题。

(3)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罪行完全包容在内。

这种可分为三类:一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与有关国际刑法规范的规定相同,例如毒品犯罪、劫持航空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

二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包容有关国际刑法规范的规定,例如抢劫罪包容海盗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罪包容破坏海底电缆罪等。

三是刑法分则的数个具体罪名与相关国际刑法规范的一个罪名对应,例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与酷刑罪对应;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罪与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相对应。

对于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国际罪行,在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审理案件时,我国司法机关可根据具体案情直接适用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国际罪行触犯的罪名和法定刑。

(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立案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不必移送起诉机关。

虽然在国际社会惩治国际犯罪行为的实践中,行为人被侦查或者起诉之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少有发生,但笔者认为,对该原则的理解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嫌疑人实施起诉和审判并不是行使刑事管辖权和启动刑事诉讼程度的必然结果。

(四)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程序问题(1)司法管辖的确定。

依普遍管辖原则审理的案件,犯罪地不在我国领域内,被告人也非我国公民,如果依“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一般管辖原则,则无法实际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审理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此类案件具有不同普通刑事案件中的特点,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而且一般需要借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才能使审判得以顺利进行。

因此,如果此类案件更适宜在其他法院审理,则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被告人抓获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应遵循的原则。

司法机关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案审理案件时,除必须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几项特有原则:第一,国家主权原则,即对于一般外国人的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的原则○6。

第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外国公民在我国参加刑事诉讼,我国司法机关应当给予他和本国公民同等待遇。

第四,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即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都必须坚决信守。

第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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