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上海盗罪的认定及其性质
中国抓捕海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海盗,这一古老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现代社会中已不再是常见的犯罪形式,但海盗活动在一些沿海国家和地区仍然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海盗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抓捕海盗的法律规定。
二、海盗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海盗的定义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的规定,海盗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上的任何人,如果该人:(1)未经船长或飞机机长的许可,或者如果该船或飞机是租用的,未经出租人的许可,非法且故意地:(a)在公海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飞机上的人或财物进行攻击或拿走或企图拿走;或(b)在船上或机上,非法且故意地:(a)劫持人质;或(b)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行为,如放火、爆炸或使用武器;或(c)威胁要采取上述行为。
2. 法律依据我国对海盗行为的打击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飞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场所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在公海或者其他管辖权以外的海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船长或者船员,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处罚:(一)非法捕捞、破坏海洋资源;(二)非法运输、携带、存放危险物品;(三)非法排放有害物质;(四)非法侵入他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或者其他海域;(五)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物资源;(六)非法从事其他危害海洋环境、资源、权益的活动。
谈谈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国际法依据

谈谈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国际法依据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目前索马里海盗日益猖獗,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国际层面的打击力度并不理想。
本文从海盗的定义出发,从国际公约的角度比较了几种主流的海盗定义。
随后,笔者从国际法的角度总结了国际力量打击海盗的四个方面的法律依据,其中着重强调了国家间合作的重要性。
一、海盗的定义现代各国对海盗行为给航海安全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早就有了共识,国际法遂把它视为一种国际犯罪。
海盗的犯罪行为早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通过国际公约建立反海盗犯罪的国际合作、实现打击和惩罚海盗犯罪的目的已成为各国之共识。
1958年有关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公海公约》,第15条把海盗看作在公海上暴力掠夺私人船舶、非法拘留船舶上人员或财物的任何行为,这是19世纪以来习惯国际法对于惩治海盗犯罪的一贯主张的明确化,形成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惩治海盗犯罪的国际公约。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此基础上,重新明确了海盗犯罪的定义,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至此拉开国际社会共同协助打击海盗犯罪的新局面。
1988年罗马会议通过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该公约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起成为反海盗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目前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缅甸、老挝和越南己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上述国家应该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采取包括立法措施在内的一切手段来打击和惩罚海盗犯罪行为。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101条的规定,海盗行为是指以下行为中的任一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①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②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 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

近年来,国际海盗罪行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我国政府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后决定派军舰赴索马里海域参与制止海盗行动。
此时从国际法角度对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进行深入系统的梳理,显得尤为必要。
一、海盗罪的概念、特征海盗行为,古已有之。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海盗行为最猖獗。
17世纪中期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对海盗行为的态度由肯定鼓励转变为反对甚至坚决打击。
随着国家实践的发展,在国际法领域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公敌”的主张,形成了有关惩治海盗行为的习惯法规则。
按照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丧失他的国民属性,因而丧失他本国的保护;而且他的船舶,或者飞机,虽然过去可以有权悬挂某一国家的旗帜,也丧失了这种权利。
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海盗被视为一切国家的敌人,他可以被“落入其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加以法办。
根据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为了维护公海的法律秩序,所有国家应采取措施,进行合作,防止和惩罚在公海上贩运奴隶、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关于海盗罪的国际公约,因此,这两个公约中关于制止、惩治海盗行为的规定构成防止和惩治海盗罪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第101条的规定,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可以看出,海盗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第二,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第三,行为人必须是客观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了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冯晓丹 杭艳 红 东北农业大学 沈姝 哈尔滨工业大学
或 在任何 国家管辖 范 围以 外” 是指 海盗行 为 客观上 则表现 为用暴力、 , 暴力威胁或任何其它 只能 发生在公海或一 国管 辖范 围外, 而不能 发 恐吓方 式, 非法 劫持或控 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 生在一凶管辖范 围内。 根据 《 合国海洋法 公 联 器的行为。 第五 , 犯罪存在的空间范 围不同。 海 约 的 规定 , 公海 不包括国家的 专属经济 区、 . 盗 罪只能 发生在 公海上 或者不 属于任 何国 家 领 海 、 内水或 群岛水 域内的全 部 海域 。“ 或 对另 管辖 的领域内 ; 而在劫持航 空器罪的场合下, 该 船舶 、 飞机及其所载 的人或物 ” 是指 海盗行 航 空器的起 飞地 点或 降落地 点是在该 航空 器 , 为只能 发生 在另外 的船舶 或飞机 上, 而不能 发 登记国的领土以 夕0 J 、 。 生在海 盗罪犯 自己乘 坐的船 舶或飞机 上 。“ 实 2 注 意国际法上 的海盗 罪与国内法上的 、 施非 法的暴力、 扣留和掠夺 行为”是指在 未得 海盗罪的联 系与区别。 , 有的 国家 国内法对上述 到合法授权 、 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或 两者 予以分 别规定 , 如加 拿大刑 法。 大多数 但 没有 其他正 当理 由的情 况下, 对另 一船 舶或飞 国家 不加区别规 定为一 个海盗罪 , 这与国际法 机 进行破坏 或对他 人进 行捆绑 、 殴打、 害或 上的海 盗罪在犯罪地 点、 杀 犯罪动机等诸 多方面 伤 害, 船舶、 对 飞机 及其所载 的人与财物强行扣 均 有所差异。 第一 , 在犯 罪地点上 , 国际上 的海 留, 用暴力、 胁 手段掠夺 船 舶或 飞机 上 所 盗 罪只能存 在于公 海或 不属于任 何 国家管辖 采 威 载他 人的财物的行 为。“ 教唆或故 意便利 的行 的区域 内; 国内法上的海 盗罪一 般不受此 限, 而 为”, 是指教 唆帮助他 人实施海盗活 动。 在本 国领海 内同样可以 触犯海 盗罪 。 第二 , 在 ()巳 3j 罪主体是私 人船舶 或飞机 的机组 入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 国际 法 上 的 海 盗 罪 必 须 是 出于 员或乘 客。所谓私人船 舶或飞 机, 是指 军舰、 军 私 人 目 而 不能 是出于政治 目的; 的, 而国内法上 用飞机 、 海关 执行政 府公务的船 舶 、 飞机 之外 的海 盗罪不限于此 , 出于政治 目的, 亦可以构成 的民用船 舶、 飞机 。 军舰 、 政府船 舶、 府飞机 海盗罪 。 政 此外, 军舰 、 政府船 舶或飞机 由于海员 违 反国际法 , 对其他船 舶、 飞机实施 暴力、 扣留 或机 组人 员发生叛 变而同时实施 海盗行为的, 或掠 夺行为, 不构成海盗罪 , 只能要求依其国内 才 构成国际法上 的海盗罪 , 叛变行为本 身并 不 法 对有关人 员进 行惩处 。 但根 据 公约 第 l2 0 条 构成 海盗罪 。 总体而 言, 国内法 上的海 盗罪的 的姚 定, 果军舰 、 府飞 机 由于其 船员或 机 范匿 一般要比国际法上的海盗罪广a 如 政 组 人员发生叛 变并控 制 该船 舶或飞 机而从事 ( 海盗罪的惩治 二) 海盗活 动的 , 应以 私人船 舶 从事海 盗活 动论 , 根 据 l8 年 《 92 联合 国海 洋法 公约 》 规 的 其船 员或机组 人员构成海盗罪。 定, 惩治 海盗 罪的 制度与规 则主要有 如下几个 () 4犯罪主观 方面 是出自故意 , 犯罪 目的是 方面: 获利、 复、 报 制造 恐怖等私 人 目 而不是 出于 的, l 国家负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 海 政 治 目 如 果依照某一政府或某 个团体的命 盗 罪 不仅严重地 破坏 了国际海 洋法 规则 与秩 的。 令, 在公海上 对 另一船 舶 、 机及 其所 载 人员 序, 飞 而且还 严重地威 胁到 各国人民的人身和财 造成国际社会 的恐怖。 因此, 世界各 国 或财 物实 施暴 力、 扣留或 掠夺 , 则不 构成海盗 产安全 , 密切 合作 , 坚决 地 同海盗 罪作斗 争 , 对于维 持 罪。 三 盗罪的认 定与 惩治 海 海上航 行 的正常秩 序 , 障航 空 活动安 全 , 保 维 ( 海盗罪的认定 一) 护世界各 国的 共同利益 , 无疑将具 有深远 而积 联 O 条对此 l 注 意区分 海盗罪与 其它相近 的国际犯 极的意义。《 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t 0 、 所 罪 。 其是海 盗罪 与劫 持航 空 器罪 的界 限 问 尤 作了明确规 定, 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 进行合 题。 海盗 罪与劫 持 航空 器罪 在客观 表 现 上都 l作, 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可 以是采用暴力等方式 控制飞机 的行 为, 区分 的任 何地方 的海盗 行为。 近年来 , 海上恐 怖 事 各国 两者 关键 在于: , 第一 调整犯 罪行 为的国际法依 件的 频频 发生已引起 国际 社会高度关注, 重拳打击海盗成为大势所趋 。 据 不同 。 整劫 持 航 空器罪 的 国际公约 主要 联手海 上反恐、 调 惟 是《 东京公约 、 海矛公约》以 及 《 蒙特 利尔 各 国政 府 也 已经 逐渐 地 认 识到 , 有通 力 合 增加 警力, 加强海岸巡 逻, 才有可能有 效打 公约》; 而惩治 海盗罪 的法律依据 是 1 5 年 的 作、 98 《 公海 公约 埂1 8 年的 《 洋 法公约 。 92 海 第 击 来 自 上的恐 怖 威 , 海 确保 经济发 展。 得 值 提的是 , 在防 治国际海盗 罪行方面 加强国际 二 , 罪 主体 不同 。 犯 海盗 罪的 犯罪主体是 被分 还在于加强船只 自 身的防暴能 力, 割 飞机之 外的私 人飞机 上的机组 成 பைடு நூலகம்或乘客 ; 合作的同时, 罪前情 景。 国际海 而 劫持 航空 器罪的 犯 罪主 体则是 处于正 在飞 l努力消除 国际海盗 罪行的 “ 行 中的航 空器内 的任何 人。 第三 , 罪 目的不 事 组织呼 吁 会员国共同检讨 现 有的保 安措 施 犯 同。 劫持航空 器罪的 主观 目的主要是通过 劫机 f和程 序, 以免海盗 向船只下手。 2 辖 原则与 惩治措 施 Ⅸ 合 国海 洋法 公 、 联 行 为, 对飞机 外部的某 一政 权 当局提 出政治 、 经济等要 求或纯 粹是 为了叛逃 的 目的; 而实施 ]约》明确 了对海 盗 罪的 管 联 合国海 洋法 公 第 0 条规定 ,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 海盗 罪的主 观 目的是 为了掠 夺财 物。 四, 第 犯 约》 l5 罪客观表现 有所不 同。 海盗 罪在客观上表现 为 范围以外 的任何 其它地方, 个国家均可扣押 每 并在海盗 控制 对另一飞机 及其 所运 载的人 或财 物 实施 非法 J海盗船或飞机 或为 海盗 所夺取 , 的 暴力、 留或掠 夺行 为; 劫持航 空器 罪在 扣 而 ” * ”" ) 转 P ” " 16 3
从国际法角度谈索马里海盗问题的由来和解决措施

从国际法角度谈索马里海盗问题的由来和解决措施索马里位于非洲大陆东部,紧邻亚丁湾,是从印度洋通过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咽喉要塞,号称非洲之角。
亚丁湾位于印度洋与红海之间,一直以来是世界海洋最繁忙的航路之一。
然而,近年来,随着海盗活动在本区域越来越频繁,这条重要的国际航道便成了索马里海盗的生财之道。
国际海事局公布的数字显示,海盗事件2007 年为35宗,2008年上升到111宗,2009 年高达178 宗。
2020 年,索马里海盗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索马里海盗手里有17条船,两艘快艇,300 名船员当人质。
而且,尽管多国海军出征索马里,但似乎还是没有能制服索马里海盗的迹象。
本文对索马里海盗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梳理,从国法的角度分析索马里海盗问题以及针对现有状况,在国际法层次上提出完善建议。
一、产生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原因索马里地理位置很优越,据统计,世界上约14%的海上贸易和约30%的石油运输要过往此地,每年还约有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8 万艘船只经过亚丁湾,这些方便了海盗活动。
海盗的产生原因既有历史遗留下来的,也有现实的刺激。
(一)索马里政局失控和长期无政府状态是海盗猖撅的根本原因索马里海盗问题之所以越来越严重,这与索马里国家长期以来陷入国内混战无政府状态是分不开的。
索马里自19 世纪60 年代独立后,各个部族就拥兵自重,占据一方。
冷战结束后,被曾经掩埋的矛盾出现了,逐渐形成了军阀混战的局面,内战的战火硝烟在整个索马里弥漫。
而在这时,索马里又遭遇了百年不遇的旱灾,内战和天灾彻底摧毁了索马里的经济。
统计数字到1993 年初,30 多万人死于战乱和饥饿,200 多万人挣扎在死亡线上,外逃难民达100 万。
就此联合国决定向索马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且还派驻了联合国维和部队监督索马里内乱停火。
索马里海岸线长达2880 公里,政府国库空虚,严重缺乏海军军备力量,无法监管海岸线。
越来越严重的海盗活动,他们利用抢劫勒索来的钱财购买新式武器,而且海盗成员也在增加,这就使得政府对他们的监管更是雪上加霜。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第6卷第2期2010年4月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 f Shenyang I nstitute o f Eng i n eering(Soc i a l Sciences)Vol 6No 2Apr .2010收稿日期:2009-11-15作者简介:王志鹏(1984-),男,天津人,硕士研究生。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王志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 要:从研究海盗罪的概念及特征角度出发,分析了对海盗的认定与惩治;鉴于目前国际法关于海盗罪构成条件的规定明显限制了对海盗罪的全面有效惩治,在对国际法上海盗罪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与当今海盗罪案发特点相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现行国际公约应将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对象以及犯罪地点等要素重新予以界定的观点,并对当今应如何放宽海盗罪的认定条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海盗罪;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D F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617(2010)02-0207-06自1991年以来索马里一直战乱不断,沿海区域海盗活动猖獗,被国际海事局列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
从今年初至12月19日,索马里附近海域已发生120多起海上抢劫案,30多艘船只被劫,600多名船员遭绑架,现仍有10多艘船只及200多名人质被扣押在海盗手中。
[1]自2009年10月,北约、俄罗斯、美国等国家或组织都向亚丁湾地区派出军舰,然而装备精良的海盗并没有收手:北京时间12月13日晚在肯尼亚沿海海域,一艘载有24人的名为!天裕8号∀的中国渔船被携带榴弹发射器和自动武器的索马里海盗所劫持;12月17日12时43分,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所属!振华4∀号货轮在亚丁湾水域遭海盗袭击[2],庆幸的是!振华4∀号现已成功脱险;18日位于非洲之角索马里的海盗在亚丁湾海域又劫持了一艘中国香港籍货船。
事件发生后,我国做出了积极响应,并于26日派战舰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进行护航活动。
【案例分析】从索马里海盗看国际法

【案例分析】从索马里海盗看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协会【案例分析】第五期从索马里海盗看国际法【前言】阔别已久,我们的【案例分析】栏目终于又和大家见面了,本期栏目我们从国际法的视角和大家一起聊聊索马里海盗的问题~【案例背景】据了解,目前索马里海盗手中掌握的人质总数为37人,其中11人来自中国大陆。
2012年3月26日,台湾船东投资的渔船“建昶”号在索马里海域遭遇海盗,台湾船长被枪杀,包括11名大陆渔民在内的28人沦为人质,迄今未能获释,创下索马里海盗扣押中国人质最长时间纪录。
【案例分析】1.国际法中有哪些与海盗相关的规定?海盗罪的界定:根据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以下行为构成海盗罪:(1)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了私人目的,对在公海上的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其上的人或财物进行非法暴力、扣押或掠夺行为的;或对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进行非法暴力、扣押或掠夺行为的。
(2)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3)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两项行为的任何行为。
对于通过别国领海的船舶及其行为的限制:(a)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d)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f)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 任何捕鱼活动;(j)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k)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浅析国际法上海盗罪的认定及其性质

年 。在 古罗马时期及 其之前 , 海盗主要发 生在地 中海海域 ,
其 中东 地 中海 的 海盗 尤 其 猖 獗 。进 入 中 世 纪 以后 , 盗 活 动 海
这些海域都是海上航 运繁忙 的区域。繁忙的海 洋运 输为海
开始在北欧盛行 , 中世纪是海 盗兴盛期 , 海盗在北 欧成为 重
要的社会角色。随着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道的开辟 , 民地 殖 的扩张带动了海运业 的发展 , 世界各主要海域繁忙地行驶着 满载黄金和其它货物 的船只 , 海盗也随之开始进入快速发展 时期 。资本主义对殖 民地的掠夺 以及 贸易竞争的加剧 , 促使 某些 国家将海盗行为合法化 , 并公开为海 盗颁发“ 私掠许可
国际关 系学院 学报
20 0 9年 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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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国 际 法 上 海 盗 罪 的 认 定 及 其 性 质
的 。 n ’ 此 , 盗 行 为 在希 腊 至 少 能 追 溯 到 公 元 前 20 ” 因 海 00
阿拉伯 , 无论 商船悬挂 哪 国的旗 帜 , 都会 受到海 盗 的劫掠 。 海盗们劫掠商船 的猖獗活动 , 至已经威胁到某些 国家经济 甚 的发展。l 8世纪末 到 l 9世纪 初 , 随着科 学技术 的发展 , 特 别是蒸汽机的使用 , 国海军 的实力不断地 壮大 , 而加强 各 进 了对海域 的巡逻 , 加大了对海盗 的打击力度 , 使得海 盗在相
[ 中图分类号] D9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438 ( 0 )406—5 0 — 92 90—060 0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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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I nternati onal Relati ons,2009No14浅析国际法上海盗罪的认定及其性质兰红燕(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摘要]国际海盗行为是人类的公敌,属于国际强制法和国际刑法规范的对象,也是各国实施普遍管辖权的犯罪行为。
其犯罪主体必须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主观上表现为私人目的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必须是发生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其上的人或物实施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
依据国际条约对海盗行为在国际法上的性质的确定、罪行认定及其与相关国际犯罪行为的区别的研究是国际社会有效打击国际海盗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国际法;海盗罪;性质;认定[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3489(2009)0420066205一、国际海盗的历史和现状海盗罪是国际上最古老的犯罪之一。
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开篇第一章中这样表述:“在早期时代,不论是居住在沿海或是岛屿上的人们,不论他们是希腊人还是非希腊人,由于海上交通更加普遍,他们都在最强有力的人物的领导下热衷于从事海上劫掠。
他们做海盗的动机是为了满足自己贪婪的欲望,同时也是为了扶助那些弱者。
他们袭击没有城墙保护的城镇,或者说是若干村社的联合,并且加以劫掠;实际上,他们是以此来谋得大部分的生活资料的。
”[1](P.5)因此,海盗行为在希腊至少能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
在古罗马时期及其之前,海盗主要发生在地中海海域,其中东地中海的海盗尤其猖獗。
进入中世纪以后,海盗活动开始在北欧盛行,中世纪是海盗兴盛期,海盗在北欧成为重要的社会角色。
随着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道的开辟,殖民地的扩张带动了海运业的发展,世界各主要海域繁忙地行驶着满载黄金和其它货物的船只,海盗也随之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资本主义对殖民地的掠夺以及贸易竞争的加剧,促使某些国家将海盗行为合法化,并公开为海盗颁发“私掠许可证”。
从17世纪到18世纪中叶,海盗活动进入最猖獗的时期,他们主要聚集在新大陆的加勒比海、地中海、阿拉伯海和西非海岸等地。
这一时期,数以千计的海盗在各条航线上发动了相当于战争的袭击。
西班牙、法国、英国、荷兰、印度和阿拉伯,无论商船悬挂哪国的旗帜,都会受到海盗的劫掠。
海盗们劫掠商船的猖獗活动,甚至已经威胁到某些国家经济的发展。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蒸汽机的使用,各国海军的实力不断地壮大,进而加强了对海域的巡逻,加大了对海盗的打击力度,使得海盗在相当长时间内几乎销声匿迹,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海盗又开始猖獗起来。
[2](P.80)20世纪90年代早期,国际范围内海盗袭击的数量出现猛增趋势。
海盗活动的主要海域有:西非海岸、索马里半岛附近水域、红海和亚丁湾附近、孟加拉湾沿岸和东南亚水域,这些海域都是海上航运繁忙的区域。
繁忙的海洋运输为海盗提供了更多的作案目标和下手机会。
近年来,海盗袭击案件发生尤其频繁。
根据国际海事局(I CC-I M B)的统计, 2004年全球范围内海盗袭击事件发生329起,2005年发生276起,2006年发生239起,2007年发生263起。
[3](P.32)而2008年海盗袭击事件又急剧增加,国际海事局2008年10月31日发表的报告说,2008年前9个月公海上发生的海盗袭击事件与2007年相比增长了26%,创下了国际海事局自1991年开始统计海盗袭击案件以来的最高纪录。
特别是7月至9月,就发生了72起海盗袭击事件。
2007年之前,海盗活动最频繁的属东南亚海域,根据设在吉隆坡的国际海事局海盗报告中心报告,2003年和2004年两年间,在海上发生的近800起袭击事件中,有一半是发生在东南亚的港口和海域,到2005年,东南亚海洋海盗袭击事件达187起。
2007年以后,由于东南亚国家为维护海上安全为目标的多种军事演习不断,以反海盗、反海上跨国犯罪、维护海上安全为目标的多种双边、地区和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该地区的海盗活动已经得到遏制。
2007年后,非洲的索马里和尼日利亚取代了东南亚海域,成为海盗活动最猖獗的地区。
2007年,索马里周边海域共发生31起劫持船只事件,是2006年的3倍。
2008前9个月,尼日利亚和索马里各发生了26起海盗袭击事件。
而索马里海盗在9月以后的活动更为猖獗,仅2008年8月19日晚至21日短短的48小时内就劫掠了分别属于马来西亚、伊朗、日本和德国的4艘船舶,9月劫持装载33辆主战坦克的乌克兰军火船,11月15日劫持体形堪比航空母舰的“天狼星”号,索马里海盗已经使亚丁湾取代了东南亚海域成为全球海盗活动最猖獗的海域,也是海上航运最危险的海域。
亚丁湾位于印度洋与红海之间,是从印度洋通过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咽喉,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往来于这条水道的船只也很多。
索马里自1991年以来一直处于战乱状态,现在过渡政府忙于应对国内反政府武装的袭击,无力顾及维护海上安全和围剿海盗在陆上的基地,使得当地海盗活动越来越猖狂。
亚丁湾海盗的猖獗活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海盗犯罪的性质海盗行为,依照它的原始和严格的意义,是指一艘私有船舶在公海上以劫夺的意图对于另一艘船舶所作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暴力行为。
[4](P.174)海盗行为在国际社会历来被视为人类的公敌。
英国国际法学家奥林・詹金斯于1668年在一次会议中指出:“所有海盗,从法律的观点来看,都是人类的敌人,不是一个国家或某一类人的敌人,而是全人类的敌人,他们是非法的。
……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命令并武装起来反对他们,就像反对叛逆者和卖国贼那样去镇压和剿灭他们。
”[5](P.62)詹金斯的观点被后来的国际法学者们接受并加以进一步的发展。
穆尔法官作了更具概括性的说明:“海盗行为是自成一类的。
海盗行为既然是一种违反万国公法的罪行,而且发生的地点又是在任何国家均无管辖权的公海上,因此,他得不到他所悬挂的旗帜的保护,而是被视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人,是‘人类的公敌’,对这种人任何国家都有权出于全人类的利益而予以逮捕和惩罚。
”[6](P.270)海盗行为是国际强制法规范的对象。
国家可以通过它们之间的协议并在协议的范围内变更或取消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
然而,少数规则是不允许加以损抑的,这些规则被称为国际强制法。
国际强制法是国际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接受,它们的拘束力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对于现行的哪些规则属于国际强制法性质,国际社会没有一致的意见,但国际法委员会将海盗行为列入强制法规范的范围。
虽然国际法委员会不在《条约法条文草案》中列出强制法规则的任何例子,但它曾经称:在这方面,已经另外提到对国际法犯罪行为的禁止,对奴隶买卖、海盗行为或灭绝种族行为的禁止;人权的尊重、国家平等和自决原则。
[4](P.5)一些国际法学家提出强制法规则的例子时,也将海盗行为包括在内。
例如,布朗利提出的例子是:禁止侵略战争、灭种法、种族不歧视原则、违反人道罪禁止奴隶贩卖的规则,以及海盗。
[7](P.244)怀特曼提出的“国际法强制规范的拟议表”中认为强制法的项目包括:灭种、奴隶制和奴隶贸易、海盗、在海外的恐怖主义……等20项。
[7](P.245)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犯罪,属于国际刑法规范的对象。
国际刑法是国际社会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及各国的共同利益所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国际犯罪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8](P.15)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规范的对象,所谓国际犯罪是指那些违反国际社会根本利益,对国际社会具有普遍危害性并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海盗行为最终危害的是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秩序,不是某个特定国家的利益而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各国国内法也都普遍将海盗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自1841年至1982年,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可适用于海盗罪的国际性法律文件,虽然海盗行为少有发生,但1937年9月14日的《尼翁协议》认为“海盗”是一种“恐怖主义”的行为,并将该罪行列入国际犯罪种类之内,使之成为国际社会最早认同的典型的国际犯罪。
[9](P.80)我国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国际犯罪做了不同的分类,在各种分类中,均将海盗罪列入国际犯罪的范围。
如刘亚平根据犯罪的客体或其侵犯的法益为标准将国际犯罪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危害国际安全的战争犯罪,包括战争罪、侵略罪等;第二类是损害国际上受保护利益的犯罪,如贩卖奴隶罪、贩卖妇女儿童罪、贩毒罪、海盗罪、劫机罪等。
[10](P.80-81)有些学者以犯罪的实施主体结合犯罪客体和手段为标准将国际犯罪分为以国家为主体实施的犯罪和以个人为主体实施的犯罪两大类。
以个人为主体实施的国际犯罪,包括贩卖奴隶、贩卖妇女儿童、贩毒罪、恐怖主义罪、海盗罪、劫机罪。
[8](P.30)因此,海盗罪属于国际刑法规范的范畴。
海盗犯罪属于普遍管辖的对象。
在以国际习惯法为基础的普遍管辖权规范方面,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最早的规则是适用于“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权。
海盗一直被认为是逐出法外之人。
按照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丧失其本国的保护,因而丧失其国家属性;而且其船舶,或者飞机,虽然过去可能具有悬挂某一国家旗帜航行的权利,也丧失了这种权利。
海盗被认为是一切国家的敌人,他可以被“落入其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加以法办。
[4](P.174)普林斯顿普遍管辖原则中列举了七项归于普遍管辖的犯罪,即:(1)海盗,(2)奴役,(3)战争犯罪,(4)危害和平罪,(5)危害人类罪,(6)灭绝种族罪, (7)酷刑。
其中海盗犯罪被排在第一位。
“海盗”是任何国家都可以依据普遍管辖原则予以起诉的典型犯罪,而且是普遍管辖权至关重要的起点,是最早适用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11](P.107-108)对海盗罪行使普遍管辖权在几个世纪以前就在国际法中得到承认。
1889年的《蒙特利尔国际刑法条约》第13条、1928年的《布斯塔曼特法典》第307条、1940年3月19日的《蒙特利尔国际刑法条约》第14条等均规定对海盗行为适用普遍管辖权原则。
[12](P.78)1958年的《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一步确认了各国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原则。
因此,对公海上的海盗,各国均有权将其逮捕并带回本国审判。
三、国际海盗犯罪的认定(一)关于海盗犯罪定义的国际立法虽然海盗行为长期以来就被认为是人类的公敌、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是任何国家都有权管辖的犯罪,但海盗行为一直属于国际习惯法调整的范畴,最早致力于有关海盗的国际法编纂的是国际联盟。
1926年1月,国际联盟下设的“国际法逐渐编纂专家委员会”的分会提出一份《制止海盗行为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