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
历史上对海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海盗,这一历史上屡见不鲜的群体,以其劫掠、烧杀、抢夺的行径,给当时的航海事业和海上贸易带来了极大的破坏。
为了维护海上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海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梳理历史上对海盗的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份关于海盗法律制裁的历史画卷。
二、古代对海盗的法律规定1. 古希腊时期古希腊时期,海盗活动较为猖獗。
为了打击海盗,古希腊各城邦制定了相应的法律。
例如,雅典城邦对海盗的处罚非常严厉,一旦捕获海盗,将处以极刑。
此外,古希腊还设立了专门的海军力量,负责打击海盗。
2. 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时期,海盗问题同样严重。
为了维护海上秩序,罗马帝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对海盗进行严厉打击。
例如,《十二铜表法》中规定,海盗被视为公敌,捕获海盗者可获赏金。
此外,《查士丁尼法典》也明确规定,海盗为非法行为,捕获海盗者有权将其处死。
3. 中世纪欧洲中世纪欧洲,海盗问题依然严重。
各国纷纷制定法律,对海盗进行严厉打击。
例如,英国颁布了《海盗法》(The Pirates Act),规定海盗为非法行为,捕获海盗者可获赏金。
此外,各国还设立了专门的海军力量,负责打击海盗。
三、近代对海盗的法律规定1. 欧洲各国近代欧洲,各国对海盗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
例如,英国颁布了《海盗法》(Pirates Act of 1698),规定海盗为非法行为,捕获海盗者可获赏金。
此外,英国还设立了海军舰队,负责打击海盗。
法国也颁布了《海盗法》(La Loi sur les Pirates),规定海盗为非法行为,捕获海盗者可获赏金。
法国还设立了海军舰队,负责打击海盗。
2.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海盗问题严重。
为了打击海盗,美国颁布了《海盗法》(The Act for the Punishment of Pirates and Other Felons),规定海盗为非法行为,捕获海盗者可获赏金。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海军舰队,负责打击海盗。
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

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海上运输成为各国经济往来的重要途径。
然而,海盗行为的不断出现严重威胁着全球海上贸易的安全和稳定。
全球各国政府为打击海盗行为,建设了相应的海盗刑事法律体系,以维护海上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本文就当代海盗罪法律体系的构建进行分析。
一、联合国国际海法公约相关规定1982年,联合国颁布了《国际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全球各国海事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约》明确规定:海盗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各国政府依据各自法律对其进行惩治。
并且,各国政府在海盗行为的侦查、追缉、起诉等方面应沟通协作,共同打击海盗行为。
二、各国立法规定1. 美国在美国,海盗行为属于联邦刑事罪。
美国《海盗罪法》规定,任何一国之外的人,从海上劫持他人的财物或人员,或者企图这样做,都会被视为海盗罪行,并受到重罚。
2. 中国2009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海盗罪刑法》。
该法规定,任何在中国管辖范围内从事海盗活动的人员,都会被视为犯罪,并受到管辖范围内法律的制裁。
该法还规定,盗窃或占有海上船只、口岸等设施,都会被判处与海盗罪同等或合并处罚。
3. 英国英国是传统的海上贸易大国,在反海盗行为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2010年,英国颁布了《海事安全法》,该法规定,任何在英国管辖范围内从事海盗活动的人员,都会被视为犯罪,并受到管辖范围内法律的制裁。
该法还规定,各国政府在海盗行为的起诉、侦查、追缉等方面应沟通协作。
三、海盗罪司法程序的构建针对海盗罪行为,除了各国法律的规定外,还需要对海盗罪的司法程序进行构建,以便有效地打击海盗活动。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海盗罪行的起诉和审理在海盗罪行被发现后,不同国家对于起诉和审理的程序、程序要求可能会不同。
各国政府应该在联合国的法律框架下,根据各自法律进行起诉和审理。
同时,要加强各国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建立反海盗案件的联合侦查和起诉机制。
2. 海盗罪行之后的追溯对于海盗行为,往往需要追溯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行动路径等信息。
海洋法简介

里领海内),其货物被偷盗。该船投保于 一家英国保险公司。该公司主张:海盗行 为的定义,要求其必须在公海上或任何国 家管辖范围外的地区所为,本案船舶仍在 一国领海,不符合海盗行为的定义,不承 担赔偿责任。
《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海盗问题的规定
?海盗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以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为工
具。 习惯法上的海盗行为的两个特性:
一是对所有国家,而非仅限于对特定国家 构成威胁; 二是未经适当权威的授权,没有任何一国 可为其行为负责;
《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海盗问题的规定
?海盗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私人目的 ? ?一国内战时,叛乱团体在公海上的攻击行
海盗问题案例研究
?案例:United States v. Palmer 1818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本案的事实:3
名美国籍水手侵入一艘西班牙籍船舶,并 抢劫财物。被捕后由美国马萨诸塞州巡回 法庭判决为海盗罪。
两个疑点:第一,是否属海盗罪? 第二,美国人是否适用?
海盗问题案例研究
?案例: United States v. Klintock ? 被告为一美国人,在丹麦籍船上诈骗
17条并入法律中,并认为船内叛变行为,如船员 阻止船长为保护船货所为的行为或监禁船长或从 事叛国行为的,均是海盗行为。
国际海洋法海盗问题的法律规制
? 美国 1970 年犯罪法 1820年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 United States v. Smith 判决认为:各种学说对于海盗行为的定 义不尽相同,但关于“在海上从事劫掠行为”则 是一致的。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并非违反一国国 内法的罪行,而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作者:计思佳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14期摘要:由于国际公约对于海盗犯罪规定地不够明确,会造成管辖权冲突。
很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并没有对海盗犯罪进行规定也使得不能对海盗予以有力的打击。
所以我们在国际公约中应该明确海盗犯罪的管辖顺位,在国内法中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定专门打击海盗犯罪国际公约并且加强国际合作,这样才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关键词:海盗罪;管辖;国际合作一、海盗罪的概述(一)海盗罪的定义当今国际社会对于海盗罪的定义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行为①。
(二)海盗罪的特点1.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在例外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已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行为,也可以成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2.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
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军舰、政府船舶或者政府飞机的船员或飞机组成员,出于政治目的,在公海上对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截留或掠夺等行为,不构成海盗罪②。
二、海盗罪国际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一)管辖权的冲突1.各国之间普遍管辖权的冲突。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
这种立法形式很有可能会导致有关国家争夺管辖权③。
2.国家管辖权与联合国管辖权的冲突。
近几年由于索马里海盗活动猖獗,很多国家的船舶都遭到海盗劫持的情况下,联合国也介入了该地区的冲突。
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真空。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最、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浅议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局限与解决docx

浅议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局限与解决.docx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与解决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和航运的不断发展,海盗行为在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
国际社会对于打击海盗犯罪行为给予了高度重视,其中普遍管辖原则被引入海盗罪的惩治中。
虽然普遍管辖机制为打击海盗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挑战。
本文将就国际法中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与解决进行探讨。
二、海盗罪普遍管辖机制概述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罪行中,各国依据国际法享有管辖权,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处。
对于海盗罪,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规定,各国均有权对海盗犯罪行为进行管辖,不论其是否发生在公海或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
三、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普遍管辖机制面临着以下局限:1.证据获取困难:由于海盗行为通常发生在海上,远离陆地,且具有高度隐蔽性,因此获取相关证据较为困难。
这可能导致对海盗行为的指控缺乏足够证据支持。
2.管辖权冲突:当多个国家对同一海盗犯罪行为主张管辖权时,可能引发管辖权冲突。
这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国际关系的紧张。
3.法律适用问题:不同国家对于海盗罪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为了克服普遍管辖机制的局限,以下策略与建议值得关注:1.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可以共享情报、证据和资源,共同打击海盗犯罪行为。
例如,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各国及时了解海盗活动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明确法律定义:国际社会应进一步明确海盗罪的法律定义,减少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这可以通过制定更为详细的国际法规则或解释性文件来实现。
3.协调管辖权:为了避免管辖权冲突,各国应通过协商和谈判明确各自在海盗罪案件中的管辖范围。
同时,应尊重他国的主权和司法独立,避免过度干涉他国内政。
4.加强国内法制建设:各国应加强国内法制建设,完善海盗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海事法法规责任与海盗行为

美国海事法法规责任与海盗行为海盗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国际社会所严厉谴责的违法行为,对于海盗行为的打击与防范,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
而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军事大国之一,自然也对海盗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海事法法规来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主要探讨美国海事法法规对海盗行为的责任追究,并介绍相关行为的种类与对应之处。
一、美国海事法法规的基本原则美国的海事法法规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国际法原则、联邦法与州法、惩治与预防为主、合作与协调等。
1. 国际法原则:美国海事法法规与国际法是密切相关的,美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同样遵循典型的国际海事法原则,比如货物运输合同、船舶购买、供应和融资合同以及仲裁等。
2. 联邦法与州法:美国海事法法规既有联邦法的管辖,也有州法的指导。
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政府保留有贸易与国际关系等相关方面的权力,而州法更多的关注于本州内的海事事务。
3. 惩治与预防为主:美国海事法法规着重于打击海盗行为并预防其发生。
其中包括各种报告和侦查程序、刑事追究程序以及对海盗活动所涉及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等。
4. 合作与协调:为了更好地打击海盗行为,美国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通过信息共享、情报交流以及联合巡逻等形式,共同维护国际海上安全。
二、美国海事法法规的责任追究美国海事法法规对于海盗行为的责任追究主要分为刑事责任追究与民事责任追究两种形式。
1. 刑事责任追究:根据美国海事刑法,任何在美国领海、领土海域内或者针对美国国籍船只实施的海盗行为都将受到刑事追究。
违法者可能面临起诉、定罪和判刑等后果。
2. 民事责任追究:根据美国海事法,海盗行为可能导致对他人身体、财产或船舶的损害。
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追究海盗行为的赔偿责任。
三、海盗行为的种类与对应处理1. 劫持船只:劫持船只是海盗行为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船只被转卖等。
对于被劫持船只的处理,美国海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扣押、抵押、追回和出售等方式,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近年来,国际海盗罪行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我国政府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后决定派军舰赴索马里海域参与制止海盗行动。
此时从国际法角度对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进行深入系统的梳理,显得尤为必要。
一、海盗罪的概念、特征海盗行为,古已有之。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海盗行为最猖獗。
17世纪中期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对海盗行为的态度由肯定鼓励转变为反对甚至坚决打击。
随着国家实践的发展,在国际法领域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公敌”的主张,形成了有关惩治海盗行为的习惯法规则。
按照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丧失他的国民属性,因而丧失他本国的保护;而且他的船舶,或者飞机,虽然过去可以有权悬挂某一国家的旗帜,也丧失了这种权利。
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海盗被视为一切国家的敌人,他可以被“落入其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加以法办。
根据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为了维护公海的法律秩序,所有国家应采取措施,进行合作,防止和惩罚在公海上贩运奴隶、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关于海盗罪的国际公约,因此,这两个公约中关于制止、惩治海盗行为的规定构成防止和惩治海盗罪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第101条的规定,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可以看出,海盗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第二,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第三,行为人必须是客观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了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
海盗罪的国际刑法规制

海盗罪的国际刑法规制赵秉志;原佳丽【期刊名称】《南都学坛》【年(卷),期】2012(032)006【摘要】当代海盗犯罪呈现出与以往海盗犯罪不同的特点,因而仅适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海盗罪的相关规定来对海盗罪进行打击会显得力不从心,结合当代海盗犯罪的特点,比较借鉴相关国家关于海盗罪的规定,具体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海盗罪行为对象的拓宽。
由于现代海盗罪作案方式的特殊性,为了有效地惩治海盗犯罪,可适当参照英国1700年补充法令的规定,“同船谋反以及对船长采取拘禁行为或限制自由以阻止船长对海盗行为的抵抗都可视为海盗行为”,将海盗罪行为对象予以拓宽,不再局限于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物,而拓宽至任何船舶或飞机。
二是海盗罪行为领域的延伸。
由于目前海盗犯罪不仅仅发生在公海领域,海盗犯罪亦正呈向领海发展的趋势,因此如果一味地遵循《公约》所规定的只惩罚发生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的行为,就会使相应的海盗犯罪无法受到惩罚,故为有效地打击相应犯罪。
应取消对海盗犯罪行为领域的过度限定。
随着"-3前海盗犯罪的日益猖獗,海盗作案手段的更加凶残,只有将海盗犯罪进行作案特点的归纳、立法上的重新审视以及立法完善措施的思考,才能顺应当前制止海盗犯罪的国际化趋势。
【总页数】6页(P71-76)【作者】赵秉志;原佳丽【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3【相关文献】1.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J], 冯晓丹;杭艳红;沈姝2.国际刑法视域中的海盗罪 [J], 黄立;詹金门3.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J], 王志鹏4.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J], 余华5.浅议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J], 朱文娟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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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海盗罪行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我国政府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后决定派军舰赴索马里海域参与制止海盗行动。
此时从国际法角度对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进行深入系统的梳理,显得尤为必要。
一、海盗罪的概念、特征
海盗行为,古已有之。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海盗行为最猖獗。
17世纪中期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对海盗行为的态度由肯定鼓励转变为反对甚至坚决打击。
随着国家实践的发展,在国际法领域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公敌”的主张,形成了有关惩治海盗行为的习惯法规则。
按照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丧失他的国民属性,因而丧失他本国的保护;而且他的船舶,或者飞机,虽然过去可以有权悬挂某一国家的旗帜,也丧失了这种权利。
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海盗被视为一切国家的敌人,他可以被“落入其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加以法办。
根据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为了维护公海的法律秩序,所有国家应采取措施,进行合作,防止和惩罚在公海上贩运奴隶、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关于海盗罪的国际公约,因此,这两个公约中关于制止、惩治海盗行为的规定构成防止和惩治海盗罪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第101条的规定,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可以看出,海盗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第二,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第三,行为人必须是客观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了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
此外,海盗行为还包括事先无通谋的海盗共犯和海盗教唆、帮助行为。
所谓事先无通谋的海盗共犯是指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海盗教唆是指教唆或故意便利海盗行为。
在认定海盗罪时应该强调以下几点:一是,只有当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上的人员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员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时,才构成海盗罪。
如果是在同一船舶上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如船员或乘客实施杀害人命、抢劫财产、劫持船舶等刑事犯罪,因为不属于对另一船舶的行为,因此,不是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属于船旗国国内法的管辖范围。
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如乘客或机组人员,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属于劫机罪。
二是,公约规定的海盗行为限于发生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的海盗行为。
在国家管辖海域或领海内发生的海盗行为,属于各个国家的国内法问题,由国内法作出规定。
国内法中的海盗罪和国际法中的海盗罪在犯罪地点、犯罪动机等方面有所差异:第一,在犯罪地点上,国际法中的海盗罪限于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而国内法中的海盗罪一般限于本国领海内;第二,在犯罪主观方面。
国际法中的海盗罪必须是出于私人目的而不能是出于政治目的,而国内法中的海盗罪不限于此,出于政治目的,也可以构成海盗罪。
二、海盗罪的惩治
根据1982年《海洋法》的规定,惩治海盗罪的制度与规则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国家负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海洋法》第100条明确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地方的海盗行为。
2.对海盗罪的管辖原则与惩治措施。
《海洋法》第105条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或飞机以及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逮捕船上或机上的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的财物。
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
应当指出,历史上国际社会在处理被海盗掠夺的船舶或其他财物的问题上。
形成了“海盗行为不改变所有权”的习惯规则,即海盗的掠夺、扣留等行为并不剥夺或改变被其掠夺、扣留的财物的合法所有者对这些财产的权利,若将这些财物从海盗那里夺回,则应交还原合法的所有人。
(林欣:《国际刑法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H{版社2000年版,第94页)这里的“原合法的所有人”就是所谓的“善意的第三者”。
关于海盗船舶或飞机,按照以前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海盗船舶或飞机自动丧失其国籍,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
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上述习惯国际法规则进行了编纂,规定船舶或飞机虽已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仍可以保有其国籍,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由原来给予国籍的国家的法律予以决定。
3.对海盗行为实施扣押的主体及相关措施。
对于发生海盗行为而进行的扣押,只可由军航、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实施。
在其实施扣押时,必须有确信的理由和可靠的证据。
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而扣押涉嫌海盗行为的船舶或飞机,扣押国应向船舶或飞机所属的国家负担因扣押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义务。
三、中国军舰赴索马里海域参加护航活动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1991年以来,索马里陷入了旷日持久的内战。
连年战乱使索马里中央政府未能建立对领土的有效统治,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活动十分猖獗,是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
据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统计。
2008年以来,索马里附近海域已发生120多起海上抢劫案,30多艘船只被劫持,600多名船员遭绑架。
根据国际法,发生在国家管辖海域的海盗行为由各主权国家管辖,但鉴于索马里海域连接亚洲和欧洲,地位重要,而且索马里政府没有能力制止、惩治海盗,其沿海海域海盗行为严重威胁国际航运秩序,因此,联合国安理会于2008年6月2日一致通过第1816号决议,规定在决议通过后的6个月内,有关国家可以在经过索马里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进入索马里领海并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的行为。
10月7日,安理会又通过了打击索马里海盗的第二份决议,呼吁关心海上活动安全的国家积极参与打击索马里沿海海域的海盗行为。
12月2日,安理会通过第三份决议,决定将各国打击海盗的授权自即日起延长12个月,呼吁各国建立打击海盗的国际司法合作平台,各国和国际组织向索马里及邻近沿海国家提供援助,帮助它们提高打击海盗的能力。
根据此项决议,打击海盗的国家必须首先向索
马里政府提出申请。
并在袭击前通告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
12月17日,一艘中国船只在索马里亚丁湾遭遇海盗袭击,但船上中国船员奋勇抵抗5小时。
并向国际海事局求助,最终在赶来驰援的外国军舰和武装直升机的帮助下击退海盗。
为保护我国商船安全。
根据联合国决议,我国政府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后决定派军舰赴索马里海域参加护航活动。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和索马里政府的同意,我国军舰有权在索马里的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内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的行为。
由于海盗行为发生在索马里的国家管辖海域,因此,在上述海域抓获的海盗原则上应该交由索马里政府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