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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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刑法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法管辖是指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和界限,它涉及国家对于哪些犯罪行为具有追诉权,以及如何处理跨国犯罪等问题。

刑法管辖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刑法管辖的法律规定,包括地域管辖、国籍管辖、普遍管辖和特定管辖等方面。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根据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如下:1.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境内的,无论犯罪行为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我国刑法都具有管辖权。

2. 对于犯罪行为地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可以由犯罪行为人的居住地或者犯罪行为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对于共同犯罪,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犯罪行为地有多个,可以由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对于犯罪行为地跨多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犯罪行为地不明确,可以由犯罪行为人的居住地或者犯罪行为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国籍管辖国籍管辖是指根据犯罪行为人的国籍对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国籍管辖的法律规定如下:1. 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犯罪的,我国刑法具有管辖权。

2. 对于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犯罪,但犯罪行为地所在国不承认我国刑法管辖权的,可以由犯罪行为人的居住地或者犯罪行为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对于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我国刑法具有管辖权。

4. 对于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外犯罪,但犯罪行为地所在国不承认我国刑法管辖权的,可以由犯罪行为人的居住地或者犯罪行为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普遍管辖普遍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无论犯罪行为人的国籍、犯罪行为发生地如何,各国都具有管辖权。

普遍管辖的法律规定如下:1. 对于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等国际犯罪,无论犯罪行为人的国籍、犯罪行为发生地如何,各国都具有管辖权。

浅析国际刑法的管辖普遍性原则

浅析国际刑法的管辖普遍性原则

浅析国际刑法的管辖普遍性原则国际刑法的管辖普遍性原则是国际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其作用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普遍管辖使世界各国在追诉国际犯罪时,形成了一张网。

国际犯罪在普遍管辖体系下无一疏漏。

国际罪犯无论在哪里发现,终将逃脱不了刑罚惩罚。

”研究如何更好地适用该原则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管辖普遍性原则该原则指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每个国家或国际刑事司法机构都有权利并且有义务根据自身条件或与案件的相关性,对有关犯罪进行积极的管辖。

该原则对确认和制裁国际犯罪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体现了国际刑法的基本性质和精神。

二、管辖普遍性原则的形成管辖普遍性原则由来已久。

早在6世纪古罗马制定的查士丁尼法典中,已初见管辖普遍性原则的思想萌芽。

该法典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不仅由犯罪地的法院行使,也可以由罪犯逮捕地法院行使。

中世纪,管辖普遍性原则的思想萌芽进一步发展。

少数欧亚国家的刑法理论中逐渐认为,不论犯罪者是哪国人,在何处实施犯罪,任何国家都有权管辖。

17世纪初,格老秀斯则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了“或引渡或处罚”的名言,认为对于危害整个国际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每个国家都应当把犯罪人引渡给有权并要求对其进行惩罚的国家,如果不予引渡,则应按国内公法对其惩罚。

其后更是由于制裁海盗罪行的需要,管辖普遍性原则逐渐发展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

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上半叶,一些国际条约中开始出现管辖普遍性原则方面的规定。

20世纪中后期,为了惩办法西斯战争罪犯,一系列体现管辖普遍性原则的法律文件,更是使国际刑法中的管辖普遍性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的承认。

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国际社会更加深刻地体会到管辖普遍性原则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实现自由与正义的意义,管辖普遍性原则的立法及实践得到长足发展。

就在具有历史意义的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之后,世界各国人民对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惩治国际犯罪这一观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体现了管辖普遍性原则的思想,消除有罪不罚的现象,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实现了正义。

论普遍管辖原则及其在中国刑法中的适用

论普遍管辖原则及其在中国刑法中的适用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 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um N o.102)论普遍管辖原则及其在中国刑法中的适用胡宇鹏(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普遍管辖原则旨在保护全世界人类的最基本的利益。

是国际法规定的一项专门适用于国际犯罪形式管辖权的重要原则。

在中国刑法中,有第9条关于普遍管辖权表面上的承认,但因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方式,且与我国刑法第3条冲突,亦没有《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作为呼应,导致了事实上并不存在普遍管辖权的问题。

有必要分析普遍管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主要问题,以解决我国立法和司法上普遍管辖权规定存在而事实无法适用的现状。

关键词:刑法;普遍管辖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中图分类号:D F97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0104—03一、普遍管辖原则概述(一)普遍管辖原则的定义和特征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_l”。

一般来说,国家的管辖权有领域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国际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四种¨。

1”。

这四种管辖权中,一般认为以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为主,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为辅”o。

1.普遍管辖原则的定义普遍管辖原则(t he Pri nc i pl e of U ni ver sal Juri sdi c-t i on),又称普遍原则(T he U ni ve r sa l i t y Pr i nci pl e),它是国际法规定的一项专门适用于国际犯罪形式管辖权的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或罪犯的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行使管辖”31。

刑法管辖权的法律规定(3篇)

刑法管辖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法管辖权是指国家机关对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刑法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刑法管辖权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本文将从刑法管辖权的概念、原则、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法管辖权的概念刑法管辖权是指国家机关对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具体而言,刑法管辖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 国家机关行使:刑法管辖权是国家机关的权力,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行使。

2. 刑事管辖:刑法管辖权是针对犯罪行为的,主要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3. 法律依据:刑法管辖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刑法管辖权的原则1. 按属地原则管辖: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论犯罪分子是何国籍,我国均有权行使管辖权。

2. 按属人原则管辖:犯罪分子是我国公民,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我国均有权行使管辖权。

3. 按普遍管辖原则管辖: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如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也不论犯罪分子是何国籍,我国均有权行使管辖权。

4. 按共同管辖原则管辖:当多个国家均有权行使管辖权时,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由有关国家协商确定管辖权。

四、刑法管辖权的具体规定1. 刑法总则的规定(1)地域管辖: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分子居住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等。

(2)级别管辖:上级法院管辖下级法院管辖不下的案件,下级法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3)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或者下级法院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刑法分则的规定(1)犯罪地的管辖: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分子居住地等。

(2)犯罪分子的国籍管辖:犯罪分子是我国公民,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我国均有权行使管辖权。

(3)国际犯罪管辖: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如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也不论犯罪分子是何国籍,我国均有权行使管辖权。

浅谈中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

浅谈中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

浅谈中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作者:刘姣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在法制社会中,普通管辖权是对国家属地以及属人的基本保护性管辖权的补充条款,若是结合法律条款中的具体要求,则要依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要求有效落实具体管理方式,严惩违反规定的相关行为。

本文简要分析了国际法中普通管辖权的内容,并集中阐释了中国关于普遍管辖权的立法过程和实践管理要求,最后对普遍管辖权的局限性予以讨论,以供参考。

关键词:普遍管辖权;立法;局限性从2008年我国海军首次赴海外完成海上运输安全维护任务开始,到2012年,我国在海域轮换护航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不仅成功打击了索马里海盗活动,也为海上运输安全以及联合国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但是,我国海军在执行护航任务的过程中,针对抓获的海盗却很难有效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审判和处罚。

一、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所谓普遍管辖权,传统意义上是结合属地情况,依据属地原则对本国领土上发生的由本国人实施的犯罪进行惩处,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全球经贸往来的增多,外国人在本地犯案或者是侵害他国利益,都要被列为普通管辖权管理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普通管辖权,要对其基础性特征有明确认知,一方面,这种普通管辖权的主体是各个国家。

另一方面,普通管辖权更加适用在习惯国际法中所指的犯罪活动,国际习惯本身就是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体系,按照国际习惯中的要素对具体行为进行分析[1]。

二、中国关于普遍管辖权的立法与实践(一)中国关于普遍管辖权的立法要想系统化分析我国普通管辖权立法的内容和发展背景,就要从源头进行分析,对于近代国际法的认知要追溯到鸦片战争后,第一次正式了解国际法是通过一位美国传教士。

在十九世纪后期,普遍管辖权已经普遍被国人认知,但是,其内容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2]。

正式将其设定为立法内容是在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中对内乱罪、外患罪、伪造货币罪等进行了明文规定。

普遍管辖的法律适用(2篇)

普遍管辖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跨国犯罪、环境破坏、恐怖主义等全球性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在法律层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普遍管辖原则应运而生。

普遍管辖原则是指,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住所或所属国家如何,只要符合国际条约规定的条件,就应当对其进行管辖。

本文将从普遍管辖的法律适用角度,探讨其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实践与挑战。

二、普遍管辖的法律依据1. 国际条约普遍管辖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条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规定,对于发生在国际海域的犯罪行为,如海盗行为、非法贩运毒品、非法捕鱼等,各国均有权行使普遍管辖权。

(2)《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该规约设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对个人犯有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等罪行行使普遍管辖权。

2. 国际惯例除了条约规定外,国际惯例也是普遍管辖的法律依据之一。

例如,关于海盗行为的管辖权,各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普遍承认的国际惯例。

三、普遍管辖的法律适用实践1. 国际刑事法院的实践国际刑事法院是普遍管辖原则在实践中的典型代表。

自成立以来,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对多起涉及普遍管辖权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如卢旺达种族灭绝案、苏丹达尔富尔案等。

2. 各国国内法的实践许多国家在立法层面也明确规定了普遍管辖权。

例如,美国《战争权力法》规定,对于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美国有权行使普遍管辖权。

四、普遍管辖的法律适用挑战1. 法律冲突普遍管辖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与国家主权原则、管辖权原则等发生冲突。

如何平衡这些原则,成为普遍管辖法律适用的一大挑战。

2. 国际合作与执行普遍管辖权的行使需要各国之间的紧密合作。

然而,由于各国利益诉求不同,国际合作与执行面临诸多困难。

3.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普遍管辖原则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实践中存在争议和分歧。

五、结论普遍管辖的法律适用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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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根据国际公约及各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受到一定限制:(1)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根据刑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因此,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而非国际条约,因为国际条约没有对罪行规定法定刑,而是要求缔约国或参加国将条约所列的罪行规定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

普遍管辖权适用的法律(2篇)

普遍管辖权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普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国际罪行,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有权行使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本文将探讨普遍管辖权适用的法律,包括其历史背景、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面临的挑战。

二、普遍管辖权的历史背景普遍管辖权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

在古罗马时期,针对海盗行为,罗马法规定了普遍管辖权原则,即无论海盗行为发生在何处,罗马共和国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涉及到的国际罪行也越来越多。

三、普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普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普遍管辖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对于海盗行为有普遍管辖权。

2.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普遍管辖权的另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各国逐渐形成了关于普遍管辖权的共识。

3. 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的判决也是普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之一。

国际法院在多个案件中确认了普遍管辖权的适用。

四、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国际罪行:1. 海盗行为:各国对于海盗行为有普遍管辖权。

2. 恐怖主义行为:各国对于恐怖主义行为有普遍管辖权。

3. 纳粹主义、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各国对于纳粹主义、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等行为有普遍管辖权。

4. 航空器内的犯罪:各国对于发生在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有普遍管辖权。

5. 外空和外底洋底的犯罪:各国对于发生在外空和外底洋底的犯罪行为有普遍管辖权。

五、普遍管辖权的实施方式1. 引渡:当犯罪嫌疑人被其他国家逮捕时,请求国可以请求被请求国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

2. 逮捕和起诉:各国可以主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和起诉。

3. 国际合作:各国在打击国际罪行方面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六、普遍管辖权面临的挑战1. 法律适用问题: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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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目录一、@ 录 (1)二、论文摘要 (2)二、正文.......................................... 3—11四、参考文献 (12)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典确认了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都有权根据我国刑法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普遍管辖原则是在突破地域、国籍、利益保护三种管辖联系的基础上形成的,本身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普遍管辖原则在一国内的刑事实践,既涉及刑事实体法又涉及刑事程序法。

由于立法体系、法律传统的差异及在国际罪行的起诉和审判上必须取得相关国家合作,因此,普遍管辖原则在实施的过程中困难重重。

针对普遍管辖原则实施中的障碍和我国在普遍管辖原则方面刑事实践为时不长的现状,我国仍需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利于对国际罪行实施着进行有效的打击和惩治。

关键词:普遍管辖原则;刑事实践;实施障碍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普遍管辖原则应是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都有权根据我国刑法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一、普遍管辖原则的内涵普遍管辖是在突破地域、国籍、利益保护联系基础上形成的,本身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在界定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上,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视角的理论概括: 其一是指从国内刑法确定普遍管辖权的范围角度对普遍管辖原则所作的传统解释,认为犯罪行为不论发生在何地,也不论指罪犯的车籍所属,国家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法对该罪行加以追诉;其二是指西方传流国际法理论以犯罪是文化界的连带性的观念为基础所作的解释,认为普遍管辖原则是一切国家对侵害其保护的超国家的文化利益的犯罪行为,不问罪行发生于何地及犯罪人国籍如何,均可适用国内公诉;其三是从现代国际法的规定出发,认为普遍管辖原则应严格限定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主张无论是国内公诉法的角度还是从传统国际法的角度理解普遍管辖原则的观点存在不足,笔者赞同第三种角度的界定,国际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是指,针对国际罪行,不论犯罪地、犯罪国籍如何,只要能实现实际控制,各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对犯罪分子加以管辖。

理解普遍管辖原则,首先需要澄清三个问题:(1)实际控制,是指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前提,按照一般刑事管辖原则,对于与罪犯逮捕地在地域、国籍、受害人等方面无任何关系的犯罪人,罪犯实际控制地法院则无权管辖。

但普遍管辖原则适用弥补这一缺漏。

对于国际罪行,只要在其领土上能够实现对该罪行实施者的控制,不论犯罪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不论犯罪行为是否在国内,也不论受害者是否本国公民,实际控制罪犯的国家都有权对该罪行提起诉讼并做出裁决。

(2)国际罪行,是指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危害国际的犯罪行为。

国际罪行不同于国内犯罪,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耍件上表现为故意,客观耍件为实施了危害国际共同利益而为国家条约禁止的行为。

这种犯罪由于违反了国际的共同利益,因此被称为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所有国家逮捕和惩办这种犯罪〇1。

国际罪行的实施,不仅是针对某个国家,某类组织,某个自然人的犯罪,而且同时对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形成侵犯、构成对整个人类的安全和秩序的破坏。

由于各国参加的条约范围不同,在其所参加公约中是否存在保留条款亦有差异,这种差异从而导致对国际罪行在不同国际刑法中确认范围的差异。

(3)国内公法,是指实际控制国际罪行实施者的国家对其追诉和惩罚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普遍管辖原则在我国刑事实践及发展普遍管辖原则的国际实践,始自对海盗的起诉和审判,当时的国际法学通说认为:海盗是全人类的敌人,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命令并武装起来反对他们02。

普遍管辖原则在一国国内的刑事实践,既涉及刑事实体法又涉及刑事程序法,为了对国际罪行实现有效的打击和惩治,我国刑事法在探索中对普遍管辖原则不断完善。

(一)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规定国际犯罪行为的国际条约到目前为止,我国参加的公约可分为四类:一是关于禁止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制裁反和平,反人类罪,非法使用武器等战争罪犯的国际条约;二是关于保护人权、制裁国际贩卖人口、种族歧视、酷刑等方面的犯罪的国际条约;三是关于维护公共安全,制裁危害民用航空秩序、危害海上航行,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等方面的犯罪的国际条约;四是关于禁毒、制裁各类毒品犯罪的国际条约。

根据我国参加公约确定的范围,国际罪行包括: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灭绝种族、劫持人质、国际贩卖人口、酷刑罪;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海盗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

(二)刑法典分则罪名体系与国际罪行的联系。

我国理论界对于国际罪行是否需要有国内刑法分则加以具体规定的问题,存在不同观点。

有观点主张国内刑法分则不必规定国际罪行,我国司法机关审理国际罪行可以直接使用相关的国际条约03。

笔者认为国内刑法分则应当规定国际罪行。

国际刑法规范的国内化问题,是国际法从规范到实践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并且相关国际条约也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当在国内刑法中确定某种国际犯罪行为的规范。

如何实现国际刑法规范的国内化,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不同看法:一是主张国内刑法具体规范将所参加条约中的国际罪行逐一规定,使条约义务在国内能得到一并遵守〇4;还有学者采取折衷方法,认为国内刑法可采取空白罪状规定国际罪行,同时规定明确具体的罪名和法定刑。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具体分析我国刑法典分则的罪名体系,参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加以区分,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解决。

通过对此分析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罪名体系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罪行,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三种不同情况:(1) 刑法分则对有关国际刑法规范所规定的国际罪行不存在相应规定。

例如,侵略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

这类犯罪行为相关规定在我国刑法规范中都没有规定。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当在我国刑法中明确加以规定,并设定相应的法定刑。

一方面,可以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政府与上述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立场;另一方面,可以为我国司法机关在按照保护管辖原则的审理外国势力针对我国国家和公民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案件时,提供国内法的依据。

同时,在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这类犯罪行为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审理此类案件所必须的,否则,司法机关将无法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审理案件。

(2) 刑法分则对有关国际刑法规范所规定的国际罪行存在相应的规定,但具体构成要件与国际法规范不尽一致。

例如,虐待俘虏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等。

我国《刑法》第四百五十条规定,此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我国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但国际罪行的实施主体依条约规定,则包括本国军人和外国军人。

对子我国司法机关如何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审理外国人实施的这类国际罪行,有学者主张对此类规范作目的性解释:犯罪主体既包括中国军人,也包括外国军人或作战双方的军人〇5。

这一解释能够顺利解决国内刑法规范与国际刑法规范脱节的问题。

但针对此类国际罪行的犯罪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最彻底的方法就是修改现行刑法,重新界定军人范围来解决这一问题。

(3) 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罪行完全包容在内。

这种可分为三类:一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与有关国际刑法规范的规定相同,例如毒品犯罪、劫持航空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

二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包容有关国际刑法规范的规定,例如抢劫罪包容海盗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罪包容破坏海底电缆罪等。

三是刑法分则的数个具体罪名与相关国际刑法规范的一个罪名对应,例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与酷刑罪对应;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罪与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相对应。

对于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国际罪行,在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审理案件时,我国司法机关可根据具体案情直接适用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国际罪行触犯的罪名和法定刑。

(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立案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不必移送起诉机关。

虽然在国际社会惩治国际犯罪行为的实践中,行为人被侦查或者起诉之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少有发生,但笔者认为,对该原则的理解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嫌疑人实施起诉和审判并不是行使刑事管辖权和启动刑事诉讼程度的必然结果。

(四)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程序问题(1) 司法管辖的确定。

依普遍管辖原则审理的案件,犯罪地不在我国领域内,被告人也非我国公民,如果依“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一般管辖原则,则无法实际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审理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丁•此类案件具有不同普通刑事案件中的特点,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而且一般需耍借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才能使审判得以顺利进行。

因此,如果此类案件更适宜在其他法院审理,则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被告人抓获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应遵循的原则。

司法机关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案审理案件时,除必须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几项特有原则:第一,国家主权原则,即对于一般外国人的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的原则〇6。

第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外国公民在我国参加刑事诉讼,我国司法机关应当给予他和本国公民同等待遇。

第四,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即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都必须坚决信守。

第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诉讼的原则。

(3)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运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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