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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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管理制度(附扦样员岗位责任制)

X公司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管理制度(附扦样员岗位责任制)

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管理制度(202X年)XX有限公司XX公司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管理制度1、粮食质量检查扦样须严格执行《GB5491》、《中央储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和《XX省省级储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2、粮食出入库期间,根据需要,提前安排好粮食扦样检验工作。

3、所有入库粮食必须逐车扦取样品,严禁一个样品代替几个货位。

4、收购入库期间,每天对收购仓库扦取大样化验综合质量。

货位收满平整后,三个工作日内扦取综合样品化验。

5、扦样员要独立完成样品扦取,严禁借助客户、驾驶人员完成扦样。

6、按规定填写样品信息,收购扦样要当客户面密封样品。

收购扦样须客户签字确认,库内综合样品要经保管员签字确认。

7、按规定要求进行样品备份,超期保留的样品要及时处理。

8、粮食储存期间配合粮情检测开展的扦样工作,应按仓储部指定要求扦样。

9、爱护扦样设备,爱护粮食装具。

10、扦样人员对样品真实代表性负责。

扦样员岗位责任制1、严格遵守扦样规程,按时完成样品扦取任务。

2、按门卫车辆排队登记顺序扦取样品。

3、扦取样品前,应仔细观察待检货位。

发现有掺杂、夹包、注水等人为弄虚作假情况,须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拒绝扦样。

4、按规定布点要求扦取样品,初检样品数量不得少于1kg。

散装汽车不得少于8个扦样点;综合样品按规定面积设区扦样。

5、扦样员须独立完成扦样工作,不得借助客户、驾驶员等库外人员完成扦样。

6、使用正规扦样工具和扦样仪器,爱护扦样设备。

7、详细填写样品信息。

8、收购初检样品扦取后送磅房监磅员编密码;样品不得假手他人送至化验室。

9、扦样员对样品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10、非经领导许可,不得扦取工作范围外的样品;非经领导安排,不得擅自重复扦取样品。

严守化验室机密,不得泄漏样品来源、检验结果。

监督抽查中扦样工作注意事项

监督抽查中扦样工作注意事项

监督抽查中扦样工作注意事项一、制定合理的扦样计划1.明确扦样目的:根据不同的监督抽查目的,制定相应的扦样计划。

例如,检验产品质量、监管市场价格、监督食品安全等。

2.确定合适的扦样数量:根据监管需求和统计学原理,确定合理的扦样数量。

同时,考虑目标群体的特征和分布,避免扦样偏差。

3.确定抽样地点和时间:根据产品分布、市场情况和抽样效率,确定抽样地点和时间。

确保扦样结果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二、选择合适的扦样方法1.随机抽样原则:采用随机抽样原则,避免主观干预和选择偏差。

可以使用随机数字表、随机抽样软件或统计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2.多次、分散抽样:对于大批次产品或广泛分布的市场,可以进行多次、分散抽样,以更好地覆盖目标群体,并减小误差和风险。

3.便捷高效的扦样方法:选择适用于不同产品和场景的扦样方法,如有机物扦样、水样扦样、土壤扦样等。

同时应选择便捷高效、操作简单的工具和设备,提高扦样效率。

三、严格执行扦样规程1.确认扦样身份:严格核对扦样人员的身份,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

2.准确记录信息:对每个扦样时间、地点、样品编号、扦样人员等信息进行准确记录。

并且在扦样过程中,将注意到的异常情况、观察结果和相关信息等及时记录下来。

3.遵循操作规程: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执行扦样工作,确保抽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应关注现场环境和安全问题,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四、保护样品完整性和可追溯性1.正确包装标识:对扦样的样品进行正确的包装和标识,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不同类型的样品应采用相应的包装材料,并标上样品名称、编号、扦样时间等信息。

2.确保样品安全:按照样品需要,采用适当的方法和设备,确保样品在扦样、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和损坏。

3.妥善保存样品:按照规定的要求妥善保存样品,确保样品的持久性和可验证性。

比如,低温保存、干燥保存、防光保存等。

五、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和结果反馈1.异常情况处置:对于发生的异常情况,扦样人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留样、封样等。

第二章扦样

第二章扦样

第二章扦样(因扦样员单独考试,本章内容较少,除异质性测定之外,其余都是重点) 本章讲三节:§ 1、扦样的定义和原则§2、扦样的方法步骤§3、样品的配制与处理本章讲三部分内容:扦样T分样T样品的处理与保存第一节扦样的定义和原则一、扦样的有关定义扦样是种子取样或抽样的名称,由于抽取种子样品通常采用扦样器取样,因而在种子检验上俗称为扦样。

种子扦样是一个过程,由一系列步骤组成:首先从种子批中取得若干个初次样品然后将全部初次样品混合成为混合样品再从混合样品中分取送验样品,送到种子检验室T在检验室,再从送验样品中分取试验样品,进行各个项目的测定。

有关样品的定义和相互关系说明如下:来自《2006 年国际种子检验规程》1.初次样品(primary sample):指对种子批的一次扦取操作中所获得的一部分种子。

95GB为从种子批的一个扦样点上所扦取的一小部分种子”;考虑到自动扦样器,由“一个扦样点”修改为一次扦取操作。

2.混合样品 ( composite sample ):由种子批内扦取的全部初次样品混合而成的样品。

3.次级样品 (sub-sample ):是指通过分样所获得的部分样品。

06年国际规程新增内容:是一个“小样品对大样品”的相对概念,如送验样品对混合样品,试验样品对送验样品。

4.送验样品 (submitted sample ):是指送达检验室的样品,该样品可以是整个混合样品或是从其中分取的一个次级样品 (规定最低数量) 送验样品可由不同材料包装(如:水分测定必须密封;发芽率测定用纸袋、布袋包装)。

5. 备份样品(duplicate sample ):是指从相同的混合样品中获得的用于送验的另外一个样品,标识为“备份样品”。

06 年国际规程新增内容: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备份样品”进行了定义,注意这个定义与“保留样品” 是不同的。

6.试验样品(working sample ,简称试样):指不低于规定重量的、供某一检验项目之用的样品。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核心提示: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粮食局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发布文号】国粮发〔2010〕190号【发布日期】 2010-12-02【生效日期】 2010-12-02【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和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和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渝粮规范〔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储备粮公司、重庆粮食集团,有关粮食承储企业和检验机构:为全面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市粮食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经2022年9月8日市发展改革委第5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粮食局2022年9月9日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扦样与送样第三章检验与判定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确保扦取样品具有代表性、检验结果真实准确,进一步推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开展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指市级政府储备和区县级政府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下同)。

第三条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

牵头组织单位应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

检验样品的管理制度

检验样品的管理制度

检验样品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检验样品的管理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检验样品的管理工作,包括样品的采集、标识、保存和运输等环节。

三、样品采集1. 采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检验项目的要求进行采样。

2. 采样时必须采取合适的容器和工具,保证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在采集过程中要做好采样记录,包括采样地点、时间、样品名称、数量等信息。

四、样品标识1. 样品必须在采集时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样品名称、采集地点、采集时间等。

2. 标识信息必须清晰、准确,不得涂改或遮盖,以免造成混淆或误解。

3. 对于需要分析多个项目的样品,必须有相应的标识和记录,确保不会发生混淆。

五、样品保存1. 样品保存时应当按照适当的温度和湿度进行保存,确保样品不受到污染或变质。

2. 样品保存的容器和包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样品保存的地点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避免出现污染或其他不良影响。

六、样品运输1. 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的运输规定,确保样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2. 对于易挥发或易变质的样品,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质量变化。

3. 运输途中必须有相应的记录和监控,确保样品可以按时送至检验中心。

七、样品检验1. 样品送至检验中心后,必须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登记和确认,确保不会发生样品的丢失或混淆。

2. 对于需要进行复检或再试验的样品,必须有相应的记录和追溯,以便于后续的质量溯源和问题处理。

3. 在样品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检验项目的要求进行操作和处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八、样品处理1. 对于已检验完成的样品,必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身造成危害。

2. 对于样品检验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包装和处理,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九、异常处理1. 对于出现的样品异常情况,必须及时进行记录和处理,确保问题可以得到及时解决和追溯。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粮食局(2003年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扦样第三章检验第四章复检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储备粮油(以下简称“中央储备粮”)质量监督活动,使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对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或由国家粮食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被扦样的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和代储库。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办”)负责组织实施抽查的扦样与检验工作,向承检机构下发委托扦样及检验任务通知,安排复检任务等。

第五条扦样检验内容包括对中央储备粮被检验品的采集,品质检验及检验报告。

第六条扦样检验须扦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所扦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抽查库点中央储备粮的总体质量情况和粮食安全储藏情况。

第七条扦样库点随机选取.选定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对库存粮食实行全部扦样检查质量,同时核查数量;选定库点为中央储备粮代储库的,只对库存的中央储备粮扦样检查质量。

第八条样品的扦取与检验工作,可委托被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省级或地级粮油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需编写“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扦样检验报告(包括编制检验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检验汇总报告")。

承检机构对扦样、检验报告负责。

第九条承检机构接到质量办的通知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抽查的技术性文件,掌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技术规定,并按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确保扦样与检验任务按质、按时完成。

第十条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二)具备完成检验任务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检测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三)参加质量办组织的比对检验,并符合规定要求;(四)扦样及检验的技术人员应持有《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员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人员数量应满足完成扦样及检验工作的需要;(五)备有必要的扦样工具,包括扦样器(含深层扦样器)、合格的样品装具(具塑牛皮纸袋或布袋,塑料筒等)、大包装箱、封条等;(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检验结果准确、可靠;(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工作责任事故.第十一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浅析《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浅析《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保管 和使 用制度 , 产档案 制度 , 生 产品
率达 10 0 %。通过专合 组织对柑 橘生产 在建设 中。 0 7 4月, 20 年 与重庆盘溪 口 产 品直 销点 。0 7年 9月 ,武胜甜 橙” 20 “ 获 农业 部无 公害 农产 品证 书 ;00年 21 1 , 武胜脐 橙 ” 2月 “ 由国家 工商 总局注
《 管理 办法 》 第十七 条规定 :扦 样 “
《 管理办 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 七
单 中的…… , 子批 号 , 种 ……应 当逐 项 条 , 对监督抽 查结果 处理 规定 是“ 通报 填 写清楚。 而在 《 ”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 结果 、 告 结果 、 法予 以处 罚 、 公 依 吊销 办法 》 , 中 并没有 要求 企业在 种子标 签
中增加 关于强 制性标 注 种子批 号 的规
《 理办 法》 管 第七 条规 定 : ……已 “ 经 实施监 督抽 查 的企业 ,……六个 月
内, 本级或下级农业行 政主管部 门对 该 企 业的 同一作物 种子 不得 重复 进行 监
定, 完善 种子标 签制 度 , 以增强 监督 抽
查的可 操作 『和 准确性 。 生
五、 抽查检验的时 间 农 业部 门 向社 会公 告 监督 抽 查 结果 ” 督抽查 。” 存在 的问题 是可能会 因抽 检 《 管理办 法 》 第二十三 条规 定 : 检 的规定 。 “ 覆盖面 不大 、 的时效 与种子批次 不 验 机构 ……样 品的 …… 、 抽查 检验 、 保存 及 ( 联 :① 四 】 省 宜宾 市农 科 院 通 I 1 致而 出现 被监督抽查的批次合 格 , 以 处置程 序 , ……。” 就监 督抽查 工作 而 54 0 ② 四 川 省 南 溪县 农 业 局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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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1-09-21 信息来源:国粮发〔2010〕190号字体大小: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

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扦样人员到达承储企业后,应出示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按要求实施扦样、分样和封样,做好样品记录。

(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录入检查样品的原始信息。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品种、货位分布、产地或来源、收获及入库年度、检验记录、粮温变化、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扦样人员查阅和记录,并派人协助扦样。

第九条散装粮食扦样。

大型仓房和圆仓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

扦样点的布置应以扦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扦区域粮食质量的整体状况为原则。

分区及扦样布点要求见附件1。

扦样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扦样点位置进行适当调整。

同一检验单位的各扦样点应扦取等量的样品(每个取样点的样品一般不大于0.5公斤,下同)并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小型仓房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第十条包装粮食扦样。

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

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

各点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第十一条食用植物油扦样。

散装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

扦样按从上至下的位置顺序进行,在罐内油深1/10、1/2、9/10处分别扦取顶部、中部、底部检样。

顶部取样点距油面、底部取样点距罐底的距离应不少于50厘米。

顶部、中部、底部三层扦样质量比为1:3:1。

将各层检样混合,充分摇匀缩分后,形成代表该油罐(池、车槽)的检验样品。

第十二条委托任务书对扦样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扦样。

发现受潮、发热、结块、生霉、严重生虫、色泽气味异常等情况,应单独扦样和记录。

正在实施熏蒸的仓房一般不安排扦样。

但应查验熏蒸记录。

第十三条扦取的检验样品应在承储企业进行现场封样、编号,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

样品编号应按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执行。

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编号条。

食用植物油样品编号条应粘贴在样品瓶外。

第十四条扦样人应核实承储企业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和扦样布点图,详细记录相关原始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扦样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承储企业,一份交承检机构。

第十五条扦取样品应集并到承检机构,由其对照《样品登记表》逐一清点核对样品,填写《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见附件2-2,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按照《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规定的内容录入样品基本信息,并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

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的样品,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在扦样工作完成后2日内,安排专人专车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承检机构,并附《样品登统表》。

第十六条运送样品,应采取低温、密闭和避光等必要措施,防止雨淋,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包装完好,确保样品在运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

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第十七条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

第三章检验与判定第十八条承检机构应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和样品统一编号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录入和汇总分析。

第十九条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及时检验。

样品的领用、传递和处理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规程,全部过程应有详实记录。

第二十条原粮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稻谷的出糙率、整精米率、黄粒米;小麦的容重、硬度、不完善粒、降落数值;玉米的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大豆的完整粒率(进口大豆为破碎粒);其他需要增加的项目。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其他需要增加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综合判定为不达标。

评判是否达标时,对下列指标,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检验方法标准扣除允许偏差。

即:原粮“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

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

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

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加以说明并对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

第二十二条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食用植物油储存品质分别按《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

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第二十三条卫生检验项目按照国家粮食、油料、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有一项超过卫生标准限量的,即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后,一般应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送检验结果。

纸质文档格式见附件2-3;电子文档格式应符合《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的汇总格式要求。

承检机构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五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质量检查检验数据,编写质量检查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二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可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查询、复制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的详细资料。

对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

第二十七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认为需要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复检;必要时,可另行安排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样品原则上调用原承检机构留存的备份样品,不重新扦样。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承检机构扦样和检验不规范或存在失误的,应撤销该样品的检验报告。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二十八条扦样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扦样和检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如实记录和反映中央储备粮质量状况,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要立即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检机构应如实上报检查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委托任务对外分包。

承检机构应对委托检验数据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外提供。

第三十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发现承检机构承担委托任务时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应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要求限期纠正和整改,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国家临时储存粮、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和地方储备粮(油)等政策性购销粮食质量检查的扦样和检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标准和有关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熏蒸流程求精细科学管理保安全发布时间:2011-10-24 字体大小:大中小安阳直属库经过多年的总结和实践,探索出了一条较为科学的磷化铝熏蒸经验,形成了一套“流程细、操作精、控制严、预防早”的管理操作模式,实现了11年安全熏蒸无事故。

一、熏蒸选择看时机。

坚持“一看一查一算一审批”,看上层粮温决定是否熏蒸;查储粮水分、虫种、虫态、虫害密度选择施药时机;依据仓房(垛)气密条件决定熏蒸方法,计算总用药量;填制“熏蒸报告单”报请领导审批。

二、用药准备做充分。

做到仓房处理、物资备份、人员组织“三到位”:一是仓房处理到位。

对仓(垛)门窗密闭、漏洞缝隙镶补或密闭帐幕粘合;二是物资准备到位。

预报用药数量,通知相关人员进行防护用具和施药用具准备;三是人员组织到位。

根据施药人员和施药量编制“施药预案”,对业务技能熟练程度不同、体质不同的人员,合理分工,将每组甚至每人的施药量施药区域进行定位,保证施药时有序操作。

三、施药熏蒸严规范。

施药过程中,认真做好时间选择、情况询问、人员分工、施药密度、施药监督、人数清点、警示标语、药桶回收等。

选择晴天早上6:00前或下午17:00后为下药时间,确保施药环境气温在300C以内,严禁超350C 施药;根据作业人身体状况,及时调换后备人员;每个药包内磷化铝不超40丸,沿走道板或牵引绳间距为1.5--2.0米,均匀踩于粮面下10厘米,增加钻透性,避免自燃;各组人员同时带上防毒面具,同时分药、装药,以减少药剂伤害;防化人员对现场施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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