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对相关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偿。

检测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要求诚信经营,并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监管主体】XXX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制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并将检查计划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及时上报XXX。

市(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搜检,依法查处违法行动,并将搜检、查处成效及时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监管原则】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方式,依法依规、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六条【行动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该当依照有关法律、律例和规章的规定,并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成效真实、准确、完整。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1.30•【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施行日期】1992.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1月3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认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凡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具有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工作实践的,均可以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

第三条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一式二份);(二)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三)申报认证检验项目的标准及其对每类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的证明材料;(四)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质量手册。

根据需要,认证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实验室及其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二)实验室服务的范围和对象;(三)曾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四)其他部门对该实验室认可的资料。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员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认证委员会下达的检验任务;(二)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认证产品检验报告;(三)允许认证委员会代表进入实验室观察检验过程,进行合理的审核试验,验证实验室的检验能力;(四)允许查阅实验室内部验证和审核试验的原始试验记录以及质量手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委外检验试验管理办法

委外检验试验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1.目的:规范委外检验试验工作,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xxxxx需要委外检验试验(校验)工作流程指导。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产品质量先期策划控制程序》《产品检验控制程序》《监视测量资源控制程序》4.术语定义4.1委外检测:公司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产品或是设备仪器等做检测检定等,并出具检测报告。

4.2 有毒有害物质:材料本体或生产过程产生对环境、人体有害的物质,如RoHS限制物质、REACH高度关注物质等。

5.职责权限5.1 品质部:负责供应商来料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管理;负责产品材质成分及含量、RoHS、MSDS、REACH、HF等环境、安全要求的委外检测;负责相关仪器设备的委外校验手续办理。

5.2 生产部:协助相关检测样品及设备工具的准备。

5.3 采购部:负责协助开发与寻找具备检测能力和资质的供方。

5.4 设备部:负责压力表、安全阀等委外校验准备及手续办理。

6.管理内容6.1需要委外检测的项目及频率:6.1.1 有测试需求且公司无相关检测设备和能力的,可以委外检验。

6.1.2 公司需要委外检测的材料有:材料成分含量及性能、RoHS、MSDS、REACH、HF等环境控制物质的委外检测项目;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委外校验由品质部具体负责。

6.1.3 设备部负责相关仪表、绝缘靴、绝缘棒、绝缘手套等委外检测;6.1.4 安环部负责相关废气、废水排放的委外检测及车间环境卫生的委外检测;6.1.5 供应商需要提交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有:材料成分、RoHS、MSDS、REACH、HF等;管芯的性能检测报告等,具体监督工作由采购部负责,品质部跟踪。

6.1.6 产品材质成分含量及性能检测、RoHS、REACH、HF检测项目每12个月检测一次,MSDS做一次即可。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19〕34号)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19〕34号)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19〕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批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质量状况开展的抽查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是对上市后药品监管的技术手段,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并对地方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环节以及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和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药品质量开展抽查检验,组织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零售和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承担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任务。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所需的检验任务。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得干扰、阻挠或拒绝抽查检验工作,不得转移、藏匿药品,不得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七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根据监管目的一般可分为监督抽检和评价抽检。

监督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质量可疑药品进行的抽查检验,评价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价某类或一定区域药品质量状况而开展的抽查检验。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统筹兼顾、有效覆盖的要求对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应当与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相互衔接,各有侧重,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避免重复。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突出属地药品监管工作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法律依据)为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质检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合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检机构基本要求)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在依法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政策导向)鼓励和支持质检机构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质检机构和个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质检机构行为规范第六条(质量体系)质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人员要求)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并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检验资质.质检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八条(设备要求)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对其所使用的检验设备设施以及环境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正确标识。

质检机构使用对检验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

第九条(能力比对试验)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勞。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19 IQC对每批来料抽检的箱/包/盘/板/捆/袋数等规定如下(不易搬运及超重物品除外):
包装单位数(总包装数)A(如箱/盘/板/圈/捆/袋等)
抽检单位数(抽检包装数)B
A≤3
B=A
3<A≤50
3<B≤30%A
A>50
至少B=20%A
6、相关文件:
6.1 管理手册
6.2采购控制程序
6.3不合格及不符合控制程序
5.4 IQC检验员根据送货单、采购单(或采购物资清单),对所有物资进行先后检查(生产急用应先检,常规检测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需做耐久性测试的物料按品管部物料检验时间规定执行)。检验时首先核对其供应商名称、物资名称/规格、编号、包装、放置是否正确规范,再采用随机且均匀的抽样方式, 其抽样标准参照GB2828-2003,抽样方案如下:
B :注塑车间:在带班人员将机台调试后注塑几模,并对其物资、重量与外观检查,合格后连同《首件确认单》交由IPQC进行确认,如IPQC不在现场需电话知会。
IPQC将确认结果立即反馈给相应组长或以上人员,并将《首件确认单》交与品管经理审核。若合格,IPQC人员将首件标识并置于产线固定放置首件位置,生产部可批量生产;若首件确认不合格:
5.3 外购或加工物资到达公司后,供方或加工方送货人员将采购物资送至仓库来料待检区,并按我司规定进行放置、防护、挂牌标示(必须包括产品或物资名称、编号、采购、销售订单号(通用件除外)、数量、送货时间及供应商或加工商名称)、采购、仓管员凭送货单与采购物资清单核对,清点无误后于供方送货单上签字暂收,然后仓库人员根据供方的送货单进行报检(外购成品由QA检验、其它的物资由IQC检验)若无送货单则由采购跟催或补填送货单,否则拒检;
5.16采购部根据品管部提供的批供货数量合格率低于95%的《来料不良处理单》或质量月报对月供货批次合格率低于80%的供应商组织技术、品管等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及时与不定期的稽核、辅导,以便供应商能及时改善存在的问题,提高其生产能力、技术实力和物资品质;
5.17 对于品质状况较差(连续供应商,品管部有权要求采购部更换之。
5.10 对无采购需求及过量之来料,IQC拒绝检验并立即报于采购部;
5.11仓管员应凭送货单上检验员的合格签字和盖有合格印章的品质状况标识进行物资清点并入库,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之来料不得入库,更不能生产使用,财务部不得入帐;
5.12对一些生产急用而又来不及检验且可追回的物资,PMC可提出“紧急放行”,并填写《紧急/例外放行申请表》, 经MRB会议评审,管代批准后, IQC用黄、白色“物资入库标示卡”对其作标识, 同时应留下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正常检验,如发现样品不合格则按“不合格品管理办法”处理;
A、拉丝料、塑料、电镀件、焊锡、浸锡电线:每送一次货为一个批次,每批次均须在进货时作一次检测;
B、其它原材料和零部件:所有供应商首次送货及新采购物料、部件必须检测,后续根据其每月送货的批次,抽检率应不低于20%。
另外需要监督供应商对每种物料的ROHS及REACH等进行管控,要求其出具最高管理者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品质保证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并每年提供一次最新的第三方ROHS及REACH(根据客户及我司需要)等检测报告。
5.18 采购部在供应商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必须要求各供应商提供的物料、部件等需完全符合ROHS(执行2011/65/EU要求: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各值均小于1000PPM,镉小于100PPM)及REACH(根据客户及我司需要)等要求,并且要求所有供应商每年提供一次有资质的ROHS及REACH等第三方检测报告(电子档的)给品管部,若能提供物质的全物质成分表则可以不提供REACH报告。
3.4采购部:负责反馈制程中发现不良来料之信息与相应供应商,并主导不良物资之处理。
3.5销售部:负责提供客户订单,客户特殊要求,提供经客户确认的样板。
4、名词定义:
5.1 IPQC——In Process Quality Control制程品质控制。
5.2 6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
5.13 在IQC进料检验以及在入库前挑选出的所有不良品均由IQC检验员作标识、隔离,由仓库协助采购开据退货单并执行退货;
5.14 对于我司自己加工或生产的部件如需IQC检验,则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5.15对于客户提供物资,同样按以上程序进行,但若不合格则由销售部与客户沟通决定处理方法,负责沟通之人员于《来料不良处理单》上注明处理方案并签字;
5、工作程序:
5.1制程控制流程见后页所示。
5.2生产各车间按生产部制定的生产计划排线、调机或换班次生产时,应先作1PC至3PCS产品(注塑车间将机器调试好后前3模生产件)进行首件确认:
A:装配车间、电子车间等:其首件应由员工自检、生产组长或以上人员检测合格后再连同《首件确认单》交由IPQC进行确认,如IPQC不在现场需电话知会;
特采(让步接收)则贴上黄色“特采物资入库标示卡”。
需要我司加工/挑选的产品要贴上白色“Rework/Select”标签,待处理合格后再贴上“合格物资入库标示卡”,并于“送货单”对应判定栏内标明最终判定结果,将其交与仓库。
5.9 IQC检验员于当日完成《来料检验报告》。品管部需于次月10号前完成上月的来料检验月报,作为公司对供应商考核的一个依据;
5.4.2.4 需做型式测试(EMC,光参数,防水等)之来料,每批订单抽做1-2PCS,按“0”收“1”退之标准判定;
5.4.2.5 重要尺寸、实配测试每批来料抽测3-10PCS(若为一模多穴则每穴至少抽测2PCS),按“0”收“1” 退之标准判定;
5.4.2.6 ROHS、REACH检测:原则上每批物料、部件均需抽取1~2PCS或实验测试所需的重量进行ROHS测试,每项测试值均需符合2011/ 65 /EU指令要求,方能判定为合格;REACH则根据客户及我司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测试。如因采购物料、部件过多,无法保证每批都进行ROHS检测,则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3.3 采购部:提供采购单(或采购物资清单),对物资的报检,反馈不良进料之信息给供应商,并追回其原因分析与改善措施,主导物资评审(特采,加工挑选等);向供方索要各类所需的报告
3.4 销售部:负责处理与反馈客供不良物资之信息,提供客户特殊要求;
3.5仓库:负责进料的点收、送检、入库,协助采购部对不良物资的退货。超安全存放期之物资的上线或出货前信息的反馈
5.5 某些物资需生产试做才能判定是否合格,则由生产部门相关单位配合IQC完成试做测试;
5.6 IQC检验员依据相关检验规范、技术图纸、采购单或采购物资清单、样品、样品确认书等对来料进行检测、实配、判定;关键部件需核对其一致性及证书的有效性。
5.7 IQC检验员及时把检验情况记录在《来料检验报告》中,供应商有附测试报告者,则将其标明来料检验报告编号并归档, 若来料被IQC判定为不合格,则IQC需立即在ERP上填写《来料不良品处理单》, 并按“不合格品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来料检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保证我司生产产品所需各种原材料(包括辅料)之品质能满足我司客户之要求,特制定此办法。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实现过程中的所有原材料及委外加工之物资。
3﹑职责:
3.1 品管部: IQC负责来料的检验、判定、标识、记录,供方质量改进的追踪;
3.2 技术部:负责提供相应的、完整的技术资料(如技术图纸、样品检验/认可书、检验标准等),新样品及新样品确认,测试所需夹、治具;
5.2.1新产品首件由品管部、技术部及销售部共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能大批量生产。保留1PC技术部签字成品样作为工程样板,生产部应在首次生产新产品时多备一套物资。(贵重部件可不用);
5.2.2首样确认时机:
每一生产任务单生产前或过程发生改变时各车间均需作首件确认。
5.2.3首样确认内容:依据客户要求、检验指导及行业、国家、国际、安规标准进行如下内容检测:a、外观;b、物资(关键零部件需核对其一致性);c、生产工艺;d、结构尺寸;e、功能;f、性能;g、实配h、包装;i、相关可靠性及寿命测试(若需要)等。
5.8标识:IQC检验员应在检验过的物资上进行标记(盖IQC印章),并根据最终处理结果在来料包装或标识卡上进行检验状态标识,要求如下:
合格、退货、特采、加工/挑选等检验状态标识每托盘、每栈板等不得少于2张,分别贴于托盘、栈板的上、下层。
合格则贴上绿色“合格物资入库标示卡” 。退货则贴上红色“REJECTED”标签。
6.4 数据分析控制程序
6.5 不合格品管理办法
检验状态标识
制程检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使产品品质在实现过程中能有效地得到保证,为了在低投入,低损耗的基础上得到最大产出,特制定此办法。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部件、半成品、成品的检测与实验控制以及对制程的全程管控。
3、职责:
3.1品管部:IPQC负责制程全面品质管理,检测状态的标识,协助生产各车间处理各种不合格品与来料。
5.4.2.2 若以重量或长度为计量单位之物资,则以其包装的筒数/卷数/包数等为批量数,抽样样本量由此决定,并且抽样筒或卷数中每筒或卷不少于10米,包数中每包不少于1.5公斤;
5.4.2.3 需做耐久性(破坏性)测试之来料,每批抽做1-5PCS或实验所需重量或长度(若为一模多穴,根据不同测试内容决定需作测试之穴数),按“0”收“1”退之标准判定;
MAJ.——Major主要缺陷(B类):指会降低或失去产品功能或性能的缺陷或明显影响销售之外观缺陷
MIN.——Minor 次要缺陷(C类):指不影响产品性能,装配,安全或销售等之外观不良,如轻微脏污、刮花、变形、披锋等。
5、工作程序:
5.1 进料检验管理流程见后所示;
5.2 新样品确认由技术部进行,样品确认合格后封样给品管人员留样校对。小批量(样品)试用,品管部IQC参照采购与开发相关规定执行,必要时检验员做可追溯性标示或记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