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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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站检测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机动车检测站检测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机动车检测站检测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一、检测员岗位技术培训考核
1、初级检测人员每年培训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
继续上岗操作,不合格者需继续培训,补考合格上
岗操作,补考不合格者,应调离检测岗位。

2、中级检测人员每两年内部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
者,降级降薪使用。

3、高级检测人员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
降级降薪使用。

4、检测人员应按行业部门要求定期培训考核。

5、对新装备的检测设备,应选派技术人员和操作人
员到生产厂或专业培训单位进行培训。

6、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理岗位操作技能培训考核。

二、检测员岗位技术培训办法
1、每年制订技术培训计划(见下表)。

检测技术短期培训
(1)、检测人员培训以本公司自办为主,根据需要可选送部分人员参加上级有关技术培训。

(2)、鼓励、支持职工自学和自愿参加各类业余学习、培训。

(3)、有计划地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晋升和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选送技术有员、技术工人参加汽车维修与检测不同专业的技术培训。

检验检测公司考核制度模板

检验检测公司考核制度模板

检验检测公司考核制度模板一、总则为确保检验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准确可靠,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考核制度。

二、考核对象(一)考核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检验检测公司全体检测人员。

(二)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工作态度等方面。

三、考核方式(一)定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半年考核,年度考核在年底进行,半年考核在年中进行。

(二)不定期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司检测人员进行临时性考核。

(三)考核形式:采用笔试、实际操作、面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考核内容(一)业务知识:包括检验检测基本原理、相关标准法规、仪器设备操作维护等方面。

(二)操作技能:包括样品处理、仪器操作、数据处理等方面。

(三)工作态度:包括职业道德、责任心、团队协作等方面。

五、考核程序(一)考核准备:提前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

(二)考核实施: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核,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考核评价:考核结束后,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考核反馈:将考核结果及评价意见反馈给被考核人员,鼓励优秀人员,帮助改进不足。

六、考核结果运用(一)考核成绩作为检验检测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成绩优异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三)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给予警告、培训、调岗等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七、考核制度管理与维护(一)公司设立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工作。

(二)考核委员会定期对考核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考核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考核委员会。

(三)公司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以上考核制度的实施,检验检测公司可以确保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从而提高检验检测质量,为客户和社会提供更加可靠、准确、高效的检验检测服务。

检测试验室人员管理制度

检测试验室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检测试验室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提高检测质量,保障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检测试验室全体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等。

第二章人员选拔与培训第三条检测试验室人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拔到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技能及职业道德的人员。

第四条检测试验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培训经历;3. 具备检测相关技能和实际操作经验;4.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检测试验室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岗前培训包括专业知识、检测技能、实验室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在职培训包括新技术、新标准、新方法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人员职责与权限第六条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检测试验室的组织、协调、管理;2. 负责人员调配、考核、奖惩;3. 负责实验室设备的采购、维护、保养;4. 负责实验室环境的监督、检查、整改。

第七条技术人员职责:1. 负责检测方案的制定、实施、验证;2. 负责检测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3. 负责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4. 负责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辅助人员职责:1. 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的处理;2. 负责实验设备的操作、维护;3. 负责实验室环境的清洁、整理;4. 协助技术人员进行检测工作。

第四章人员考核与奖惩第九条检测试验室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条对考核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检测试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为准。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由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其他无损检测方法的人员的考核和管理也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核准资格或认可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组织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格,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查、考试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鉴委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核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业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代表,以及核安全和核工程方面的专家,其中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

鉴委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将审批中心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组织制订考试大纲,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书颁发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评估中心应当有与拟进行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评估活动相适应的评估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技术储备。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考核评审员行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是指经农业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的推荐、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三)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四)具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或者协助开展现场评审活动。

第七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需要,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中选择评审员人选,参加评审员考核。

第八条农业部应当审查评审员人选的有关材料(推荐表及其他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实验室管理等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评审方法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农业部向其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证书》(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

《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评审员应当参加农业部组织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十条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二)与所评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三)透露工作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四)收受和谋取被评审单位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五)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考核评估管理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考核评估管理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考核评估管理制度1. 背景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能力和专业水平符合要求,同时提高机构的整体绩效,制定本文档旨在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考核评估管理制度。

2. 考核目的2.1 提升人员能力:通过考核评估,提升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检验检测要求。

2.2 优化机构绩效:通过对人员的考核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人员不足和问题,提高机构整体绩效和服务质量。

3. 考核内容3.1 专业知识能力:评估人员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2 实际操作技能:评估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能力和技巧。

3.3 业务能力提升:评估人员的研究主动性和业务能力提升情况。

3.4 团队合作能力:评估人员在团队合作中的表现和能力。

3.5 职业道德和素养: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水平。

4. 考核流程4.1 考核计划制定:根据机构需要和人员特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明确考核内容、时间和人员。

4.2 考核方案确定:根据考核计划,确定具体的考核方案,包括考核标准、评估方法和评分标准。

4.3 考核实施与记录:组织考核实施,记录考核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考核结果和反馈意见。

4.4 考核结果评估:根据考核结果和反馈意见,评估人员的考核成绩。

4.5 考核结果反馈:向人员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和评估意见,指导人员改进和提升。

4.6 整改跟进:对于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员,制定整改方案并跟进执行情况。

5. 考核记录与跟踪5.1 考核记录:对每一次考核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考核内容、评估人员、评估方法和评分标准等。

5.2 考核数据分析:定期对考核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发现人员的优势和不足,为培训和发展提供依据。

5.3 绩效评估报告:编制绩效评估报告,汇总考核数据和结果,以及改进措施建议。

6. 考核结果的应用6.1 人事决策: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岗位调整、奖惩和晋升等人事决策。

6.2 培训发展:根据考核结果,制定个性化培训计划,促进人员能力的提升。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质量,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在职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实验人员等。

三、人员招聘与选拔1. 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需求、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等条件进行选拔。

2. 人员选拔应注重以下方面:(1)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背景和资格证书;(2)具备较强的责任心、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4)具备一定的检验检测技能和实际操作经验。

四、人员培训与考核1. 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专项培训,确保人员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岗位考核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晋升、奖惩和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3. 机构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定期对人员进行考核,确保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升。

五、人员岗位职责1. 管理人员:(1)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检验检测工作;(2)制定和实施检验检测计划;(3)负责检验检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4)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技术人员:(1)负责检验检测项目的具体实施;(2)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4)参与检验检测方法的研发和改进。

3. 实验人员:(1)负责实验设备的操作和维护;(2)协助技术人员进行检验检测工作;(3)负责实验数据的记录、整理和分析。

六、奖惩制度1.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工作失误或给机构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或解聘等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机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机动车检测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机动车检测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岗位工作考核管理制度为了促进公司的管理规范化、现代化,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整体经营业绩而制定《公司岗位工作考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考核制度”)。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考核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的员工。

二、考核目的第二条通过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态度和能力,帮助员工提升自身工作水平和能力,从而有效提升公司整体绩效,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第三条建立良好的公司价值评价体系,努力实现科学评定、合理分配价值,从而驱动员工积极创造价值,形成良性循环;第四条基于发展战略持续改进,考核的目的不仅仅是根据结果奖优罚劣,更重要的是不断地引导员工持续地改进工作;第五条通过绩效考核促进上下级沟通和各部门间相互协作,增进团队合作精神。

三、考核办法第六条公司考核工作由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各层级考核关系主要为单向考核,由直接领导或班组长进行考核;公司所有员工每月考核累计作为年度考核;第七条针对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考核内容不同,具体考核内容见附表,公司员工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月考核于次月一日之内完成,并报办公室,年度考核于次年一月份之内完成;第八条正式员工考核工资为300元,月考核和每月考核工资挂钩,考核成绩97分(含)以上300元,97分以下每分扣5元(如96分扣20元,95分扣25元,依此类推,300元封顶),70以下无考核工资;年度考核和年终奖金挂钩;试用期内员工考核工资为240元,月考核和每月考核工资挂钩,考核成绩97(含)分以上240元,97分以下每分扣5元(如96分扣20元,95分扣25元,依此类推,240元封顶),70以下无考核工资;年度考核和年终奖金挂钩;第九条引车员(未转正员工除外)开车数量低于均数扣2元/辆,每月开车数低于均数10辆(含10辆)以内不扣款,但每辆扣0.25分,每月开车数低于均数10辆以上扣款不扣分;高于均数奖励2元/辆至3元/辆,每月开车数高于均数10辆(含10辆)以内不奖励,连续三个月开车数最少的引车员的考核分在年终奖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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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
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整体素质,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事检测活动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负责全省检测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人员是指经过省总站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后,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可对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签字的人员。

检测人员“考核合格证”分为A类和B类。

第五条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是指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按照检测方案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抽样、制样和养护样,并对检测过程进行记录、分析检测数据、逐级审核并出具检测报告,以确定其有关特性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全部活动。

第六条持A类“考核合格证”的检测人员从事相应专业的检测活动不受限制;持B类“考核合格证”的检测人员,只能从事检测现场操作工作,在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上签字,不得以报告签发人或审核人身份签署报告。

第七条检测人员报名考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
(二)具有相同专业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A类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同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在检测行业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检测活动3年以上经历;B类检测人员应具有从事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
(四)每个检测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检测单位,且只能持A类或B类“考核合格证”的一种类型,原则上每人只能考取不超过2个检测项目的“考核合格证”。

第八条检测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由检测单位统一组织并向省总站提出申请,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附件1);
(二)陕西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人员考试汇总表(附件2)、报名表(附件3)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请考试人员身份证;
(五)技术职称、学历证件,同时提供能证明本人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材料,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任职资格文件等;
(六)申请考试人员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书;
(七)A类人员须提供能证明本人工作经历的文字材料,如经本人签字的检测试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等;B类人员须提供本人工作经历和参加检测技术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与申报材料电子版一致的近期二寸免冠标准彩色证件照2张(附件8);
以上材料之(三)至(六)项均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申请单位。

第九条检测人员考试分为两大类十三个专业检测项目(见陕建发〔2006〕107号)。

各专业检测项目考试大纲在省总站网站上公布,检测单位应根据考试大纲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条申请报名时间为全年法定工作日,但考试期间的前后10个工作日内停止报名工作。

第十一条每年各专业组织1次(包括1次)以上的考试,根据全省报名人数确定考试频次。

第十二条A类、B类的检测人员按专业科目分别命题考试。

第十三条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包括专业理论、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及检测业务信息化知识)和操作技能两个科目。

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方式,2年内连续2次考试通过应试科目者为合格。

第十四条参加考试人员需持“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

考试期间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若出现违纪行为,立即取消考试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通过人员名单在网上公示期为10天。

在公示结束后的3个月内,各检测单位应派专人持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到省总站统一办理考试合格人员的“考核合格证”,逾期不再保留本人的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检测人员变动检测单位时,需在省总站办理人员变动备案登记,核准换发“考核合格证”后,方可在新单位从事相关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检测人员在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正常流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测人员提出变动申请,经原检测单位同意后,与本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
(二)与新检测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后,由新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总站审核合格后予以变更;
(三)检测人员变更后,原检测单位仍应满足资质所需人员数量的要求,否则将责令停止检测工作,并提请省住建厅撤销其检测资质;
(四)新成立的检测单位在尚未取得资质期间,其检测人员不得流动。

3年内未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其检测人员的“考核合格证”自行作废;
(五)企业资质到期后不再申请资质延期的,应在到期前3个月内办理检测人员变更手续,逾期不予保留资格。

第十八条检测人员“考核合格证”遗失,所在检测单位在媒体刊登作废声明后,省总站将予补发新证(附表6)。

第十九条“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的前3个月由本人及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延期复审申请,并将“考核合格证”延期复审材料报所在市(区)、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逐级审核通过后,报省总站。

第二十条检测单位提出“考核合格证”延期复审时,其相应检测项目资质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考核合格证”延期复审时,检测单位应对其检测人员的检测活动行为及能力按照相关检测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同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复审汇总表(附
件4)、复审表(附件5)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延期复审人员的“考核合格证”;
(五)近三年的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详单;
(六)劳动聘用合同;
(七)近三年来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有效证明材料;
(八)检测人员提供近三年来本人参与的检测报告15份,每年5份;
(九)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延期复审时,须由所在单位出具其身体健康状况是否仍胜任本职工作的审核意见;
(十)与申报材料电子版一致的近期二寸免冠标准彩色证件照2张(附件8)。

以上材料之(二)至(六)项均应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单位。

第二十二条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考核合格证”不得作为企业申报资质或资质延期的有效“考核合格证”,只用于从事检测活动的从业资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取消资质后仍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从事检测工作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七)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九)非法转包检测业务的;
(十)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报省总站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被吊销“考核合格证”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考试取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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