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报告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各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任务。
第二条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相关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卫生院确定专职的报告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
报告管理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工作;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工作所需软硬件环境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用户权限管理。
第三条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表》规定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采用卫生监督协管日常业务系统报告。
第五条报告卫生监督协管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当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表,由本院审核人员及时审核后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
其他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的报告应当按照县卫生监督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发现已报卫生监督信息存在重复、差错时,报告单位应当及时订正后上报。
发现漏报的,应当及时补报。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零报告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零报告制度1. 你知道吗,卫生监督协管信息零报告制度就像是我们健康的守护天使!比如说,要是没有这个制度,那些卫生隐患不就像隐藏的小怪兽一样悄悄冒出来啦?2.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零报告制度啊,那可太重要啦!这就好比是一道坚固的防线,能把不好的东西都挡在外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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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1]5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6b9e0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6e.png)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1〕50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10号)要求,自去年以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认真开展了2010年1-3季度卫生监督信息汇总填报、全省被监督单位基础信息录入及2010年度卫生监督信息汇总填报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全面落实《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促进我省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是贯彻国家统计制度,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要求;是落实卫生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和卫生监督“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及时准确获取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实现传统工作模式到信息化管理模式转变的必要途径;是规范执法行为、增强监管能力、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卫生监督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是基于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传递渠道,是全面掌握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基本途径和重要手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作为当前亟待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名负责同志负责本地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组织领导工作,同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不同专业的行政许可及监管权限确定信息报告职责。
卫生监督协管的信息报告制度(3篇)

卫生监督协管的信息报告制度(3篇)卫生监督协管的信息报告制度(精选3篇)卫生监督协管的信息报告制度篇1一、受理范围1、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卫生安全问题。
2、发生的各类饮用水污染、放射污染事件(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3、因饮(使)用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等造成的健康损害;4、住宿、理发、娱乐、医疗等公共场所和服务行业无证经营行为;5、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6、各类卫生监督知识的咨询。
二、工作要求和程序1、卫生监督协管机构要建立投诉举报接待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信箱或网址,并准确地记录投诉举报信息。
2、对群众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造册登记。
3、来信、来电或来访人员咨询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4、要保护投诉举报人相关私人信息,未征得投诉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
5、卫生监督协管员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在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处理工作,查处结果要记录留存并答复投诉人,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6、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违法事实较重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监督局,并协助卫生监督员查处。
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投诉、举报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时限和方式上报,不得延误。
7、卫生监督局查处完毕后,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查处结果登记、归档,必要时向投诉人反馈。
卫生监督协管的信息报告制度篇2一、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员各项职责。
二、在实施卫生监督时要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程序合法。
三、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四、坚持办事程序公开、执法人员姓名公开、监督结果公开、举报电话公开。
五、工作时间不饮酒,不得酒后实施卫生监督巡查。
卫生监督信息卡及信息报告管理规定介绍

6.经济类型代码:
根据有效证照载明的经济类型,参照国家标准《经 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进行填报。
2位数字组成
二、正文—记录填报对象的概况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人单位填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单位(个人)填负责人或 业主姓名。
4.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
5.卫生许可情况:
按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法》(2004年卫生部第38号令) 等规定填报。其中的“日期”填 报新发、变更、延续或注销卫生 许可的日期,持往年有效许可证 的不需修正日期。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监 督 处 罚 个 案 信 息 卡
6.案件来源:
按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第53号令) 规定进行分类。
2.注册地址:
指填报对象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登记注册的 地址,一般指填报对象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未 登记注册的不填。
3.地址: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卡中填报建设项目的实际所 在地址。 被监督单位信息卡中填报被监督单位(个人)生产 经营的实际地址,一般指卫生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址。 监督处罚个案信息卡中填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 地址。当场行政处罚案件的地址为案发地址。
系统采集
系统导入
填报流程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库
历史数据 系统导入 首次录入 采集信息 补充录入 修正录入 审核 通过 查重、查漏、查错 报告信息
产出报表
查询信息
未通过 相关资料存档
填报规则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 卡: 应在建设项目每完成一 个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 督后填报;在完成下一 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 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 上次填报的内容进行补 充、修正。一个建设项 目同时涉及职业卫生、 放射卫生等多专业内容 时,应分别填报。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1]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1]](https://img.taocdn.com/s3/m/8bfe3d6daf1ffc4ffe47acc9.png)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一、为认真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卫生监督报告一律使用卫生部新调整确定的卫生监督报告卡。
三、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按照“谁监督、谁报告”的原则,各职能科室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分工范围内卫生监督的报告。
四、加强编码管理,正确、合理地编制、使用、填报各类代码.
五、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一律采用“先书面、后录入”的办法,先形成书面报告卡,交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由负责人签字,最后录入计算机,书面报告卡留存。
六、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卫生监督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本科室卫生监督人员及时填写书面报告卡和录入计算机。
七、各科室要及时、准确地完成卫生监督报告。
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确保填报的真实性.卫生监督人员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各种报告卡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确保填报的准确性.按照各类报告卡的时限要求及时报告,确保填报的及时性.
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虚假报告。
卫生监督报告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由综合业务科负责,要加强对用户的管理,保持系统运行正常.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差错,严禁和防止破坏网上报告系统,并注意网上安全和保密,不得泄漏卫生监督报告资料和数据。
八、卫生监督报告卡印制由专人负责,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取.原始书面报告卡于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整理、装订,统一汇总、存档。
九、要重视卫生监督报告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分工.明确专人负责,负责本科室卫生监督报告的日常管理.同时要加强科室间的协调与配合,合理利用和共享资源,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卫生监督协管的信息报告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的信息报告制度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制度:一、在完成卫生监督信息的采集之后,要按照“谁监督、谁填报”的数据归口原则进行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
二、被监督单位信息,在许可或首次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信息发生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或修正填报。
三、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在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四、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在获得卫生监督监测结果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五、案件查处信息,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卡两次报告”制度;第一次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报;第二次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原信息卡就结案情况进行补充报告(跨年度结案的案件也应填报)。
简易程序案件、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仅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报告。
另外,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诉讼判决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卡相应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六、各类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如日常监督执法文书、许可档案等)应纳入档案管理,定期、完整地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制度:1.加强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网络建设。
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专人负责,专人保管;2.加强宣传教育与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报送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信息报表,编写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动态,指导服务于基层。
3.在完成卫生监督信息的采集之后,要按照“谁监督、谁填报”的数据归口原则进行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
4. 被监督单位信息,在许可或首次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信息发生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或修正填报。
5.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在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6.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在获得卫生监督监测结果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7.案件查处信息,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卡两次报告”制度;第一次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报;第二次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原信息卡就结案情况进行补充报告(跨年度结案的案件也应填报)。
卫生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卫生信息报告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信息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卫生工作情况,为卫生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从事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卫生信息报告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安全可靠的原则,确保卫生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卫生信息报告制度,完善卫生信息报告体系,提高卫生信息报告工作水平。
二、卫生信息报告内容第五条卫生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卫生资源情况: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力、卫生经费、卫生设备等;(二)卫生服务情况: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卫生服务等;(三)卫生管理情况:卫生政策、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卫生监督等;(四)卫生事件情况:传染病疫情、慢性病防控、意外伤害、食品安全等;(五)卫生科研情况:卫生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交流等;(六)其他与卫生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卫生信息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确保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卫生信息报告主体和职责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信息报告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信息报告工作。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从事卫生工作的单位应当设立卫生信息报告岗位,明确卫生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卫生信息报告工作。
第九条卫生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卫生工作情况,具备一定的卫生专业知识和报告能力;(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对报告的卫生信息负责;(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卫生信息。
四、卫生信息报告流程第十条卫生信息报告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信息收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从事卫生工作的单位应当定期收集卫生相关信息;(二)信息审核:对收集到的卫生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信息报告: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将审核后的卫生信息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四)信息汇总: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卫生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五)信息发布: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汇总和分析后的卫生信息发布给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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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2011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报告、统一标准规范、准确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统筹规划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规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信息标准和方式,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息报告系统建设,协调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的建设。
第五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建立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平台及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报告制度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
第七条卫生监督员负责相关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确定专职的报告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
报告管理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工作;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软硬件环境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用户权限管理。
第八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规定的报告卡及其他由卫生部确定的相关信息。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卫生监督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相应的信息报告内容。
第九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采用网络报告方式,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报告,也可通过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报告。
自建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的省份应当遵循相应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标准规范和交换机制,与国家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进行交换完成信息报告工作。
卫生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报告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当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录入系统,由本机构审核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
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
实行数据交换的省份按照相应的交换机制实时与国家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进行交换完成信息上报。
其他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应当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发现已报卫生监督信息存在重复、差错时,报告单位应当及时订正后上报。
发现漏报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信息资料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卫生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将分析结果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下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反馈。
统计分析结果报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卫生监督工作信息。
卫生监督信息的发布按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查询、使用制度。
第十五条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应当纳入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保管。
卫生监督数据要永久保存并定期备份。
第五章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保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账户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
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列入保密范围的卫生监督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六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卫生部每年至少通报一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通报一次。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卫生监督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建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配备开展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的人员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培训工作,保持信息报告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水平,确保信息报告质量。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原发布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第2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