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八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血液管理,保障血液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血液采集、献血、储藏、检验、分析、输血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血液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液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安全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全社会积极参与献血活动,提高全社会献血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第二章血液采集和献血第六条血液采集和献血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无偿献血者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献血:(一)有艾滋病、传染性肝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献血的传染病的;(二)有严重的疾病、手术后未恢复、刚刚生完孩子,哺乳期或孕期的;(三)有进行器官移植、血液净化、放射治疗等禁忌献血的医疗史的;(四)有药物依赖、酗酒、吸毒、有性活动方面的禁止献血的;(五)有精神病、残疾及其他不适宜献血的情况。
第八条血液采集和献血机构应当对献血者的人身安全进行保障。
第九条采集血液的器械和设备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且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
第十条献血者应当依法享有免费体检的权益,献血机构应当保护献血者的隐私权。
第三章血液储藏和运输第十一条血液储藏和运输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血液储藏应当根据血型、血红蛋白、血小板等指标进行分类、储存和保管。
第十三条血液储藏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器械和环境,保证血液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对于血液存量低于一定数量的储藏场所,应当及时向上级血液管理机构报告并补充储藏。
第十五条血液运输应当采取适当的运输工具和保温措施,确保血液的安全和正常温度。
第四章血液检验和分析第十六条血液检验和分析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血液检验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设备和试剂,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血液检验应当对血液的血型、血红蛋白、白细胞等指标进行检测。
卫生法学练习题

3.卫生法律的立法提案风以由下列哪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A.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安员会 B.卫生部 C.司法部
D.最高人民法院 E.省级人大常委会
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卫生法律出下列哪项签署令予以公布?
A.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部长
D.中国共产党总书记 E.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3、 简答题 卫生法的特征?
4、 选择题 1、在卫生法的渊源中,省级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或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
的有关本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卫生法律文件是
A.卫生行政法规 B.卫生行政规章 C.地方性卫生法规 D.地方性卫生规章 E.地方性卫生法律 2、下列选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是 A.《国际卫生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C.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家
C. 执法针对的对象特定 D. 执法依据必须法
定
9. 卫生许可的方式不包括( )。
A. 颁发卫生许可证
B. 颁发执业证书
C. 颁发营业执照
D. 颁发注册证书
10. 哪一项不属于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A. 一般程序
B. 责令停产
C. 简易程序
婚前保健包括哪些内容 四、选择题
1.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批开展夫情人
工授精医疗机构的部门是
A.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B.市级下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国家卫生部
2.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展供精人
工授精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模版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床用血管理行为,提高血液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床各科室(包括手术室、产科、内科、外科等)的用血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用血”是指将血液或血液制品输给患者,包括全血、红细胞悬浮液、血小板、新鲜冰冻血浆等。
第四条临床用血应遵循“适应证、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原则,确保血液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患者的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血液输注操作前,应具备相关的血液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用血管理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用血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用血工作。
第二章用血适应证和禁忌症第七条用血前,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明确用血的适应证和禁忌症。
第八条用血的适应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产生严重失血导致贫血的患者;(二)伴有严重凝血功能异常或血小板减少的患者;(三)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等高风险操作的患者;(四)出现休克、循环衰竭等紧急情况的患者。
第九条用血的禁忌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无明确的临床用血适应证;(二)血液安全风险很高的患者,如感染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等;(三)有严重过敏史或不良反应的患者;(四)未经过患者及家属充分同意的患者。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判断用血适应证和禁忌症时,应参考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指南,并结合具体的临床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章血液采集和贮存第十一条血液采集应以无菌技术为基础,确保采集的血液无污染,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第十二条血液贮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确保血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血液在贮存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筛查,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血液采集和贮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流程,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用血的选择和应用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血液选择和应用时,应参考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指南和规定,并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范本XX医院输血科血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输血科血液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的用血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输血科是医院的重要科室,负责血液及血液制品的接收、储存、配血、输注等工作。
第三条血液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血液接收与储存第四条血液的接收应由专人接收,并记录血液的品种、数量、有效期等信息。
第五条血液的储存应按照规定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进行存放,并定期对血液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六条领用血液时应符合血液配送规定,凭相关手续进行领取记录。
第七条需要退回的血液应及时进行记录并交到血库管理人员,退回的血液应进行退库处理。
第三章输血前的检验与配血第八条输血前应对受血者进行充分的临床检验,确保受血者的血型、RH因子、交叉配血等信息准确无误。
第九条按照血液管理规定,对血液进行临床检验,确保血液的质量、有效期等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条输血前需进行血清学检查,确保受血者无抗体和传染病。
第十一条根据受血者的血型、RH因子及其他相关指标,进行合理的血液配血和交叉配血。
第十二条输血前需充分告知受血者并取得其知情同意书,确保受血者了解输血的风险与效果。
第四章输血操作与输血反应处理第十三条输血操作前应进行充分的护理准备,包括皮肤消毒、术前体位调整等。
第十四条输血操作应由专业的护士或医师进行,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和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输血时应仔细核对受血者的信息,包括姓名、住院号、血型等,确保输血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输血时应掌握输血速度,根据受血者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输血后应对受血者进行观察,及时处理输血反应,记录输血反应情况和处理措施。
第五章输血后的护理与随访第十八条输血后应给予受血者适当的护理,包括监测血压、体温、尿量等指标,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理。
第十九条输血后应对受血者进行定期随访,关注受血者的身体状况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此三种献血形式的优缺点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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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无偿献血情况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献血人数占一国人口总数的 4%,即能满足全国临床用血的需要。
瑞士每年参加献血的人数约占全国人口的9%;美国 每年参加献血的人数约占8%;其次是日本,占7%。 目前,无偿献血已经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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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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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制建设
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卫生部:《全国血站工作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单采血浆站质量 管理规范》、《血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 站基本标准》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血站基本标准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分类: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
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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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的设置审批 血站是按照地区的行政区域来设置的。
血液中心——卫生部审批; 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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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 规定,申请注册登记血站,应向所在地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 以下文件: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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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
1、定义 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
2、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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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55周 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输血是现代医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血液管理的重点是血站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一、血站设置和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以下简称《献血法》 ) 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的设置规定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 l 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2 .特殊血站的管理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于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卫生部负责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3篇)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血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血液安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血液管理是指国家对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献血、采血、贮存、测试、分配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活动。
第四条血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血液安全、提高血液质量、促进血液资源合理配置、保护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五条血液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体系,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有效,促进生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实践应用。
第二章献血管理第六条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规定和要求,自愿参加献血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献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担保献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并对其进行相关健康评估和血液测试。
第八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献血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献血者的相关信息,真实反映献血者的献血情况。
第十条献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献血者的血液测试,确保献血者的血液安全性。
第十一条献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献血者补偿机制,合理安排献血者的献血时间和频次。
第三章采血管理第十二条采血过程应当符合医学伦理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采血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采血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采血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采血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采血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采血过程的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十五条采血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血液采集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和规范,保证采血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采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完成采血样品的标本制备和运输,保证样品的质量和时效。
第四章贮存管理第十七条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贮存设施和设备,保证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血液贮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贮存管理流程,确保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追溯和追责。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国际献血与血液管理论坛:定期举办国际会议,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
双边合作与交流: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献血与血液管理事业的发展。
谢谢
血液中心:负责血液采集、检测、储存、供应等工作
职责:制定献血与血液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执行,协调各部门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献血与血液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执行,协调各部门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宣传、动员、组织献血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协助血液中心工作
献血与血液管理流程
献血者登记:填写个人信息,进行健康检查
国际血液安全与质量协会(ISQ):制定了《国际血液安全与质量标准》等国际标准
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IFRC):制定了《献血者保护指南》和《血液安全与质量指南》等国际标准
国际输血协会(ISBT):制定了《国际输血标准》等国际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IFRC):制定了《献血者保护指南》和《血液安全与质量指南》等国际标准
行政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社会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的追究
血液管理机构:血液管理机构违反规定,如未按规定进行血液检测、未按规定进行血液储存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血液采集:按照规定进行血液采集,确保安全卫生
血液检测: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确保血液质量
血液储存:将检测合格的血液进行储存,确保血液安全
血液发放:根据需求将血液发放给医疗机构,确保血液使用安全有效
血液管理:对血液进行全程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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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献血法的适用
献血会使人“伤元气”吗? 不会。 一个健康人的总血量,约占体重的7%~8% ,一个成年人的总血量约为4000~5000毫 升。平时80%的血液在心脏和血管里循环流 动着,维持正常生理功能;另外20%的血液 储存在肝、脾等脏器内,一旦失血或剧烈运 动时,这些血液就会进入血液循环系统。
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
(一)采血管理 1.采血主体管理 ①血站必须取得采供血许可,必须按
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献血 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条件。②血站技术人员必须经 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合格。
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
2.采血流程管理
①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健 康检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其血液。献血者每 次献血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 ②血站采集血液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必须由具有采血 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
(二)血站的管理
2.血站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 血液管理监督员
血液管理监督员和血液检 定机构有权对血站进行现 场检查、无偿调阅拥有关 资料,血站不得拒绝、隐 匿、隐瞒。
血液鉴定机构
执法 监督点
①血站的执行管理 ②无偿献血操作规范 ③两次献血时间间隔及血量 ④献血后器材处理、血检原始单据、血液包装、储存运输要求
(三)无偿用血的管理
制定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检查标准,制定血站 技术操作规程、血液质量标准,制定血站的 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等。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 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无 偿献血的整个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 人利用公民无偿捐献的血液牟取私利。
第一节 献血法
一、献血法的概念与立法意义
(一)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指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献血法的概念与立法意义
现行血液及血液制品主要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通过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06年3 月1日起施行)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7年10月通过,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3月通 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通过,即 日起施行)
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
(二)血站的管理
1.血站的执业许可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 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领取《血站 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血站在执业 登记期满前三个月,可以申请再次办理注册登记。许 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若遗失的 ,应向注册机构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 格的血液入库) ①血站的名称
②献血编号或者条形 码、血型 ③血液品种 ④采血日期及时间或 制备日期及时间
⑤有效期及时间
⑥储存条件
二、临床用血的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 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 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 在20~24℃。 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 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③血站采集血液后,应建立献血档案,记录献血者的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血型、献血量、献血日期、单位或地址、采血者签名,并加盖血 站采血专用章。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
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
3.采后管理
①血站采集血液后,向献血者发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无偿献血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 ②血站采集的血液,必须由具有血液检验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按照《血液健 康检查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血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 理。 ③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处理,作好记录与签 字,避免交叉感染。 ④血源、采供血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10年,血液标本的保存期为全血或 成分血使用后两年。血液检验(复检)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的有 效期内,血清标本的保存期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二、临床用血的管理
备血申请:除急救用血外,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 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 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 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 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 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 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二、临床用血的管理
•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 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 作规范,并保证落实。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 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应 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 正常医疗秩序。 •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第三节 临床用血管理的 法律规定
一、临床用血的原则 专用、合理、科学
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用血计划,保证合理科学用血,不得浪费 和滥用血液。
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分血。 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 料血浆,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现行临床用血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②《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③《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一、献血法的概念与立法意义
(二)献血法的立法意义 1.有利于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3.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建设
二、献血法的适用
献血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 人民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所有采供 血机构、医疗临床用血机构、血液制品生 产与经营机构以及18~55周岁的全体公民 。
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 (二)供血管理
1.血液储备 血站应当保证供应给医疗机构的血液在质量、品种、规格、
数量上毫无差错。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血 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血站基本标准》的要求。 血 液 包 装 必 须 标 明 ①血站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②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③血液品种
④采血日期及时间 ⑤有效期及时间 ⑥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⑦储存条件,即储存设备、技术条件、温度等
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
2.血液调配 特殊血型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 液的,或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由供需双方省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和审批。特殊血型调配实施中供 需方血站对血液应进行再次检验,保证血液质量。 3.应急与制备 血站应当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采供血预 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上保证预案的 实施,满足应急用血的需要;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 划,积极开展成分血制备,并指导临床成分血的应用。 4.统计与报告 血站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采供血统计报表;必 须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二、临床用血的管理
费用缴纳:公民临床用血时须交付用于血液的采 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 用血时,免交上述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及直 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 定减、免上述费用。
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一)输血申请
1.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 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 输血科(血库)备血。 2.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 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 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 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 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3.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 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 等容性血液稀释、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 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1.血液中心 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 2.中心血站 在设区的市级城市,中心血站供血半径应大于100 公里。 3.中心血库 设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个小时车程内不能提供 血液的县(市),其供血半径应在60公里左右。
①一个城市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②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 设立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储血点; ③固定采血点、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二、临床用血的管理
自体输血: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 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体输血, 医疗机构动员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 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急救用血:鼓励和动员患者家庭、亲友、所在 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以满足临床急救用 血的需要。医疗机构为保证急救用血,可临 时采集血液,但应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节 采血与供血管理 的法律规定
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
(一)血站的设置与审批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统一 规划设置,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
• 血液中心 • 中心血站
一般血站 特殊血站 单采血浆站
• 中心血库
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