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探讨我国的税法体系
论税法体系在宏观调控法中的作用与完善

论税法体系在宏观调控法中的作用与完善税法体系在宏观调控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法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制定税法,国家可以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以下是关于税法体系在宏观调控法中的作用和完善的几点思考:1. 完善税法体系,加强税收征管:税法体系的完善是加强宏观调控的基础。
国家应该加快税收立法,完善税收制度,加强对税收的征管力度,提高税收效率。
例如,可以通过制定更加精细的税率和税收减免政策,调节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和科技创新。
2. 优化税收结构,减少间接税:国家的税收政策应该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优化税收结构,减少间接税,增加直接税,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
3. 实施差异化税收政策,鼓励科技创新:国家可以通过实施差异化税收政策,鼓励科技创新。
对于高科技和创新型企业,国家可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促进这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4. 加强税收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税收国际合作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手段。
国家应该加强税收国际合作,保护国家的税收权益。
例如,可以通过签订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5. 推进税收法治,加强税收监督:税收法治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保障。
国家应该积极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加强税收监督,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同时,国家应该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防止税收执法不当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税法体系在宏观调控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家应该不断完善税法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税收结构,实施差异化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国际合作,推进税收法治,加强税收监督,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分析及对策研究

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分析及对策研究1. 概述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税收体系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发展和分配财富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2. 税收体系及税种我国税收体系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关税等。
这些税种在宏观税负中起到重要作用。
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是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根据统计,增值税占据我国税收总收入的较大比例。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是重要的税种,对于调节收入分配起着重要作用。
消费税主要针对特定消费品征收,关税则是我国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税种。
3. 宏观税负水平分析宏观税负水平是指税收对经济总体的负担程度,它对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有着直接影响。
在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相对较高,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高企业税负我国企业税负较高,主要是由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较重。
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利润的征收比例较高,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创新能力产生了一定的制约。
另外,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环节都有所负担。
3.2 相对低税负分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收入人群的征收较重,但对于低收入人群的征税程度相对较低。
这导致了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由中低收入人群承担,加剧了社会贫富差距的问题。
3.3 不合理的消费税征收我国消费税主要针对特定消费品,但在征收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一些消费品的税负较高,对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另外,消费税征收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了税收收入的损失。
4. 对策研究针对我国宏观税负水平较高的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来进行改善:4.1 减少企业税负可以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率来减轻企业税负。
降低企业税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4.2 平衡个人所得税负应当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的调整,对高收入人群加大征税力度,同时适当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
论我国的税法体系

论我国的税法体系论我国的税法体系摘要:税法体系是指由不同形式的税法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税法形式及其相互间有机联系的方式是税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回答了税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成为税收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面对目前中国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法体系应成为税收法治模式构建的必然选择关键词:税法体系、税收基本法、立法权限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此之前,虽然曾经进行过数次税制改革,且每次税制改革都伴随着税法体系的长足发展,但真正比较规模、比较健全的税法体系却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结果,它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现行税法体系由现行税法构成。
现行税法实行分别立法模式,即以现行税种制度为基础,对每一税种均单独立法形成各个单行税法。
同时,受我国立法体制影响,这些单行税法分别表现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税收规章。
因此,从总体上,现行税法体系的框架是由有关税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税法共同构建的。
宪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
有关税收的内容主要是“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
法律主要有三部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
实体法是全国人大1980年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全国人大1991年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程序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制定,1995年、2001年两次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数量巨大。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开征23个税种。
除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外,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法律规定其他19个税种,包括关税,都由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单行条例。
此外,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前文所述的三个税收法律也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
规章主要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税收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以及税法具体问题的解释。
浅谈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与税收政策

浅谈我国税收政策及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裴振宇 32010031316【文章摘要】税收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主要杠杆之一,其机制是通过各税种的组合、税种中分布的税收政策导向和税收征管体制形成的内在合力自动作用于经济的功能。
税收政策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税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曾是2002年中国税务学会重点课题之一。
该课题就当时经济形势与税收政策的关系、世界减税趋势及其借鉴意义、税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以及税收在我国当前形势下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本文将于其基础之上与实际情况(以房地产市场为例)结合进行研究。
【关键词】税收政策;经济杠杆;宏观经济;调控;房地产市场税收与经济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老话题。
历代统治者都把税收作为国家经济命脉和政权的根基,古今中外的政治家、经济学家都论述税收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历史上的每次重大变革、变法都涉及税收与经济的关系问题。
在如今,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世界经济形势动荡的时期,从理论上弄清税收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对于我国适应世界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发展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全面进步,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经济意义和社会历史意义。
一、宏观经济调控与税收政策的相关性分析宏观调控是指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经济措施。
目前, 国际上通用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主要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政策、投资政策、对外经济政策等,其中作为财政政策核心的税收政策, 在进行宏观调控方面又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可以说, 税收政策手段运用的程度如何, 直接影响着整个宏观经济调控的效果。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杠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有四大杠杆:信贷、税收、价格与工资。
税收杠杆有其独特性:税收属于分配范畴,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实行一定比例的占有,在四大宏观经济调控工具中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只有政府能运用。
建立健全税收宏观调控机制

建立健全税收宏观调控机制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税收宏观调控机制,对于促进经济平稳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税收宏观调控的背景、目标、原则和方法展开详细探讨。
一、税收宏观调控的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市场机制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各国普遍选择。
然而,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上存在着一定的失灵,容易出现经济波动和不平等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普遍采取宏观调控措施,税收宏观调控也应运而生。
税收宏观调控通过调整税制和税负结构,改变市场经济运行的规模和结构,以实现经济稳定和公平发展的目标。
二、税收宏观调控的目标税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包括稳定经济增长、调整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和实现社会公平。
在面对经济周期波动时,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可以刺激或抑制经济增长,避免经济过热或下滑。
同时,税收宏观调控还可以通过调整税收递进性和减免政策,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实现社会公平和减少贫富差距。
此外,通过税收调节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税负,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三、税收宏观调控的原则税收宏观调控应遵循如下原则:稳定性、灵活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稳定性是指税收政策应该稳定不变,以提供经济运行的基本稳定性。
灵活性是指税收政策应能够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公平性是指税收应当按照纳税人的能力原则进行征收,避免贫富差距扩大。
透明度是指税收征缴过程应公开透明,纳税人能够了解税收政策和征缴程序,提高其对税收的信任。
四、税收宏观调控的方法税收宏观调控的方法主要包括调整税率、优化税收结构、实施税收减免和加强税收管控。
调整税率是指根据经济形势变化,通过提高或降低税率的方式来调节经济增长速度。
优化税收结构是指调整不同税种之间的比重,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同时,通过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可以刺激消费和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此外,加强税收管控也是确保税收宏观调控有效进行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健全的税务征管体系,加强对税收征缴的监管和管理,防止逃税等行为的发生。
宏观调控法:税法

宏观调控法:税法引言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在经济运行中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调整整体经济发展的速度、结构和稳定性。
而税法作为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一环,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对经济运行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节和引导。
本文将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对税法的作用、原则以及具体应用进行探讨。
税法的作用税法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之一,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资金调控税法通过税率的调整和税收制度的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控资金的流动和配置。
例如,通过降低所得税税率,可以减少税收负担,从而激励个人和企业增加生产和投资。
行业调整税法可以通过对不同行业的税收政策制定,引导资源向特定行业的流动。
例如,对环保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
收入分配调节税法可以通过税率差异和税收调节的力度,对不同收入阶层进行分配调节。
例如,对高收入人群实行较高的所得税税率,可以实现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市场调节税法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对市场进行调节和引导。
例如,对某些商品征收高额的消费税,可以降低其需求,控制市场价格波动。
税法的原则在宏观调控中,税法的制定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保证税收制度的公平、有效和可持续。
以下是税法的几个重要原则:税法应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即纳税人根据其负担能力进行纳税。
这意味着税收应与个人或企业的收入与财富水平相适应,避免对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征税,同时防止富人逃避税收。
简化原则税法应尽量简化税收制度和征收程序,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和征税成本。
简化税法可以提高征税的效率和公平性,减少征税争议和逃税行为的发生。
税法应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激励个人和企业进行经济活动。
例如,对创业企业征收较低的税率,可以鼓励创新创业,推动经济发展。
稳定原则税法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避免频繁修订和调整。
稳定的税法可以增强纳税人的信心,促进经济的稳定运行。
税法的具体应用税法在宏观调控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以下是几个常见的税法应用案例:所得税调节通过调整个人和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可以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
关于我国宏观税负问题的探讨

关于我国宏观税负问题的探讨自2003年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累计完成49449亿元,比上年增收11812亿元,增长31.4%.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增收额接近2000年全年收入总额,增幅为1994年以来最高水平。
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比2003年翻了一番还多。
2007年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达20.1%,较2006年提高2.3个百分点。
一、宏观税负抬高的影响因素(一)经济税基扩大税收收入的增长源于经济社会发展。
2003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平稳快速增长。
据测算,2003~2007年,我国的潜在经济增长能力分别为9.8%、10.2%、10.6%、10.8%和11%,高于改革开放28年来潜在增长率9.7%左右的平均水平。
与税收收入关联度较大的工商业增加值、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企业利润、进出口贸易等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增长较快,主体税种税基增长都高于同期GDP增幅,直接带动国内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海关税收等主体税种收入超过GDP增长。
2007年国内增值税收入、国内消费税收人、营业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人、海关税收分别增长24.3%、17.1%、28.3%、37.9%、24.25%.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等相关税种增长较快,上述三税对税收总收入贡献率依次为16.8%、21%和15.9%.(二)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一是经济税收增幅双双提高。
2003~2007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GDP按现价计算,年均增长0.6%,税收收入年均增长23.88%,比“十五”期间年均税收收入增长19.5%的增幅提高9.38个百分点,经济税收增幅双双明显提高。
二是税收弹性系数理性回归。
由于我国的GDP增长率是按不变价格核算的,税收收入是按现价计算的,如2007年的GDP是246619亿元,比上年增长11.4%,但如果按现价计算实际上增长17%,与税收收入增幅的差距会缩小5.6个百分点。
宏观探讨我国的税法体系

宏观探讨我国的税法体系引言税法体系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基础和支柱,它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其税法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特定的背景和特点。
本文将对我国的税法体系进行宏观探讨,分析其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特点1. 多层次的税法体系我国税法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构成,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框架。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具有统领地位,税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税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化结构能够保证税收制度的稳定和可预测性,为纳税人提供法律保障。
2. 税种多样化我国税法体系中涵盖了多种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
这种多样化的税种不仅可以为国家提供多元化的财政收入来源,也有利于分散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3. 税制改革的持续推进我国税制改革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一税制向现代税制转变,我国税法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例如,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等,都对税法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和创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好的税收环境。
4. 税收征管能力的提升随着我国税法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税收征管能力也逐步提升。
税务机关的建设和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应用也不断推进,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支持。
二、我国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税法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1. 税收执法的规范性和一致性我国税法体系在各个层次的法律中存在一些规定的不一致性和重复性,导致税收执法的规范性不够。
此外,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也存在差异,造成了税收执法效果的不一致性。
2. 征管信息化的不足虽然税收征管能力有所提升,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需要进一步加强,以提高征管效率和减少纳税人的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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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到初步确立。
但是,与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公共财政法制建设的要求相比,不仅现行税收法律存在诸多问题,而且完整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建立。
鉴于此,尽快完善我国现行税法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法体系就显得迫在眉睫。
这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实现以法治税目标的需要。
[关键词]税法体系;立法权限;税收基本法;实体法;程序法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多层次的税法体系,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在我国,完整的税法体系尚未建立,现行税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这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公共财政建设以及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适应,而且也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制衡的宪法思想相违背。
因此,完善我国税法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应该包括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而不应该有所遗漏,否则就不是完整的体系。
法律体系的内部构件是法律部门,具有系统化的特点,它要求法律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
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一致,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
鉴于与法律体系的定义保持一致,税法体系应表述为: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一国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各部分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法体系。
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复杂多变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滞后性,现行税法体系还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还没有最终达到建立一个完善、科学的税法体系的目标。
首先,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为我国的基本税收立法提供直接的宪法根据。
现行《宪法》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该规定仅仅只是宪法对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的规定之一,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也未规定征税主体更应依法征税,似有不妥。
其次,税法原则体系尚未确立。
在现代国家,凡属税收活动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都应当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税法基本原则的缺失将全面影响税法体系的建设。
再次,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不尽合理。
我国目前涉及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但由于规定内容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和协调性。
由此导致的突出问题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行使税收立法权方面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第四,税法体系的内容不完整,相关法律规范缺失。
我国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也不完备。
这就无法有效消除平行的独立税法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从而对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实体税法中主体税种不够完善,同时,被各国税收实践证明了的一些优良税种,如遗产税、环境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仍然缺位,应当适时开征。
税收程序法仍有待改进,需要完善税务责任、纳税人权利救济等法律制度。
最后,税收法律与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例失衡,立法技术不高。
除上述极少数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外,税法中的实体法部分基本上都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的。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低,权威性不高,内容难免重复、交叉。
特别是没有效力层次高、具有较大权威性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法制的统一难以实现,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倾向的驱使下,法出多门,极易产生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
同样,由于法出多门,极易产生立法上的技术问题。
概括起来主要是名称混乱、内容表达不规范以及缺乏系统化。
二、构建我国税法体系的路径(一)确立我国税法体系的原则和总体框架1 科学构建我国税法体系的原则。
我国的税收改革基本上是采用渐进方式进行的,即哪一部分内容最需要,改革就从哪里开始,并没有总的立法规划。
所以我国税法体系的构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性原则。
一方面要强调税法是被赋予法律形式的国家经济分配手段,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国家经济政策或行政管理制度。
既然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就必须以法律的语言、规范、体例来立法,税法必须遵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不能使税法成为独立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法律。
另一方面要表明应有一定的层次,税法的主要部分须采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形式。
(2)和谐性原则。
和谐性是一个系统有效率的基本要求。
税法的规定牵涉到国家和纳税人及各级政府的利益分配关系。
因此,这种和谐性应当分为很多层次,要求也应当是非常高的。
所以将税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去研究,应成为税收立法过程中的一个基本思维方法。
(3)可操作性原则。
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是我国税法的一大弊端。
税法可操作性差,法的指导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执行必然大打折扣,税法的威信下降,其稳定性也会受到破坏。
增进可操作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税法的程序性建设。
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定程序,法律的公正与效率就无从保证。
(4)超前性原则。
具有预见性是保证法律相对稳定的需要。
尽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走入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税收越来越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立法仍然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客观上要求我们的税收立法必须具有前瞻性,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
2 未来中国税法体系的总体蓝图。
从我国目前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出发,我国未来税法体系的总体目标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以宪法为指导、税收基本法统率下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行的税法体系。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位阶,税收基本法主要是就税法的基本问题作出的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定。
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税制必然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断变革。
而制定税收基本法一方面可以对税制改革的实践提出最基本的法律准则,使之沿着既定的普遍适用的原则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即使现实经济生活发生了变化,也只需制定、修改和废除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基本法的稳定性仍可以得到保证。
(2)建立以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为主体的复合实体税法体系。
复合税制是与单一税制相对的税收模式,是对课税对象采取多税种多层次征税的体制。
复合税制既包括对不同征税对象课征不同的税,又包括对同一层次的征税对象课征若干种税。
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既要立足于实际经济状况,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性。
流转税因其征税面广,税源稳定,是我国第一大税。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所得税的地位将逐步得到加强,并将上升为第一大税种。
因此,税收立法应将所得税列为主体税法之一。
(3)完善我国多层次、配套齐全的税法体系,提高效力层次以及税收法律在整个税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进一步保证税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我国目前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这种做法存在不少弊端。
鉴于此,我国税收立法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税法体系,以确保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税收入宪并确立税法的基本原则1 税收入宪。
税收入宪是指在宪法中对有关税收的根本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按照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也就是对税收予以根本规则的约束.即在制宪或立宪阶段,就对有关税制的最基本的问题予以预先决定和宣布。
税收牵涉到人民的基本财产权与自由权,不得不加以宪法约束。
世界各国宪法均有关于税收的条款,在有些国家,税收条款甚至是宪法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其中,不少国家在宪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
在我国,税收与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关系也日益紧密。
但宪法仅在公民基本义务一节中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中未得到明确的肯定。
因为它未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照法律产生和履行,也未说明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
为了弥补这一立法上的缺失,《税收征管法》特别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这一规定使税收法定主义只是在法律上而不是在宪法上得到了确立,尽管其积极意义也是值得肯定的,但由于位阶低,其效力受到局限。
与此同时,这也不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完整表述。
在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已占据绝对的主要地位,这表明我国已成为税收国家。
“传统体制下那种国家给公民提供就业和福利,公民向国家提供义理性支持的社会契约已经过时。
一种新的社会契约亟待建立。
国家将向我们提供的是良好的产权保护和足量的公共产品,而我们则向国家纳税”。
宪法的目的在于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应由宪法对征税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界限予以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保障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避免国家征税权的不当行使损害公民的财产权利提供宪法性基础。
关于税收入宪的内容,可首先考虑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入宪的基本标志,没有这一条,就不能算真正的税收入宪。
公平是税收合理性的基础。
公平问题是近年来我国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宪法中规定税收公平原则具有示范作用。
另外,在宪法中应当加入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内容。
2 确立税法基本原则。
我国构建完善的税法体系时,应当确立以下税法基本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
它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
征税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税收法定原则具体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以及征税合法三项内容。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不仅是有关纳税人之间分配税收负担的法律原则,而且也是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分配税收权利义务与税收利益的法律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主要包括税收权力的分配公平、税收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公平和税收负担的分配公平这三个方面。
(3)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它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就是税收经济职能的法律化。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许多社会经济问题需要国家依据税法通过税收杠杆予以协调,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确立以后,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特别是税收公平原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
如何衡量税收公平。
不仅要看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还要考虑社会全局和整体利益。
(三)科学界定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存在的法律与法规比例的失衡、各法律和法规之间的相互矛盾以及立法表达等方面的种种问题,其根源在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