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税法体系

合集下载

完善税法体系是我国税收改革的重要方面

完善税法体系是我国税收改革的重要方面

完善税法体系是我国税收改革的重要方面引言税收改革是每个国家都面对的重要问题,对于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经济体来说,税收改革尤为关键。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税收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之一。

完善税法体系是我国税收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本文将探讨完善税法体系的必要性和实施效果。

完善税法体系的必要性完善税法体系具有以下几个必要性:1.合理分配税收负担:通过完善税法体系,可以更加合理地分配税收负担,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推动经济发展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通过调整税法,可以引导高收入群体合理纳税,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更加均衡发展。

2.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完善税法体系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税务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能够加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自觉性,提高税收征收的效果。

3.增强税法适应性和灵活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环境的不断变化,税法需要具备良好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完善税法体系可以使税法更具弹性,能够快速应对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确保税法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完善税法体系的实施效果完善税法体系的实施将产生以下几个效果:1.优化税收制度:通过完善税法体系,可以优化税收制度,建立起合理科学的税收政策框架。

优化税收制度有利于激发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2.增加税收收入:完善税法体系可以提高税收征收的精细化和高效性,进而增加税收收入。

通过改进税收制度和加强税收征管,可以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性和自觉性,增加税收收入,为国家的公共事业提供资金保障。

3.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完善税法体系可以根据区域经济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通过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推动贫困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

4.提高税收法治化水平:完善税法体系是提高税收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健全的税收法律体系,对税收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税收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在一定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的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在复合立法体制下,还包括税收立法权限在权力机关与根据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划分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税法是广义上的税法,包括各个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而非仅指税收法律。

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

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1]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

也有的学者直接按照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方式将立法体制分为中央集权模式、地方分权模式、集权分权模式和分权集权模式等四种模式,并认为我国的立法体制属于集权分权模式,即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地方可以适当地行使某些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

[2]参照以上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方法,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3]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

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中央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巴西、挪威、罗马尼亚等国。

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

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

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情况。

宏观探讨我国的税法体系

宏观探讨我国的税法体系

[摘要]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到初步确立。

但是,与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公共财政法制建设的要求相比,不仅现行税收法律存在诸多问题,而且完整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建立。

鉴于此,尽快完善我国现行税法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法体系就显得迫在眉睫。

这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实现以法治税目标的需要。

[关键词]税法体系;立法权限;税收基本法;实体法;程序法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多层次的税法体系,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在我国,完整的税法体系尚未建立,现行税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这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公共财政建设以及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适应,而且也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国家机关权力分立、制衡的宪法思想相违背。

因此,完善我国税法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应该包括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而不应该有所遗漏,否则就不是完整的体系。

法律体系的内部构件是法律部门,具有系统化的特点,它要求法律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

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一致,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

鉴于与法律体系的定义保持一致,税法体系应表述为: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一国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各部分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法体系。

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复杂多变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滞后性,现行税法体系还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还没有最终达到建立一个完善、科学的税法体系的目标。

试论我国财税法律体系的完善(一)

试论我国财税法律体系的完善(一)

试论我国财税法律体系的完善(一)摘要]经济的和谐发展呼吁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传统财税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和谐发展的新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财税法学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构建新的财税法律体系和拓展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已经成为财税理论研讨中的新趋势。

因此,宜从我国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入手,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法治根源,并提出创新财税法治观念、构建新的财税法律体系的思路。

关键词]财政危机;法律;财税法律体系;法治化一、有关财政危机问题的共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已进入全面小康的发展轨道,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更为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

而在此新形势下,如何避免出现财政危机,以及财税法治改革应当何去何从,是我们在进行财税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应对的新课题。

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有关财政危机的讨论一直未停。

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了解决通货紧缩、内需不足等问题,国家曾一度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从而使财政支出大涨,赤字与国债规模激增。

通常,评价一国财政运行状况的指标,主要有债务依存度、偿债率、国债负担率以及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等等。

通过这些指标的变化轨迹,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一国的财政运行是良性状态还是危机状态,以及这些状态的转化趋势。

财政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负债的多少和偿债能力的强弱。

因此,如果政府的负债过多,就会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

近几年来,我国的财政赤字规模一直很大,每年都有数千亿元①;与此相适应,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这几年,已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达9000亿元②,国债发行总额累计已经达到26000亿元。

这只是最为直观的政府负担的国家公债的数额。

有些学者正是以此作为计算债务依存度、国债负担率等指标的依据。

除了上述以发行的国债数量作为衡量政府负债的依据以外,还有人提出了其他的测度方法,较为重要的是把政府负债分为四类,即显性负债、隐性负债、直接负债、或然负债。

税法 知识体系

税法 知识体系

税法知识体系
税法是涉及国家税收制度和税收征收的法律体系。

税法的知识体系包括各个方面,涵盖了税收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税收管理和征收程序等。

以下是税法知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1.税收基本理论:
•税收的定义和性质:包括对税收的基本概念和性质的理解,以及税收在财政和经济中的角色。

•税收的目的和功能:探讨税收的目标,如收入再分配、调节经济、实现社会公平等。

2.税收制度:
•所得税制度: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消费税制度: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财产税制度:包括不动产税、财产转让税等。

•关税制度:涉及对进口和出口商品的税收。

3.税收管理和征收程序:
•税收管理机构:如税务局的组织结构和职责。

•税收征收程序:包括纳税申报、税务审查、税收处罚等环节。

4.税收法律体系:
•法规和法律:包括宪法、税收法、税收法规等。

•司法解释和案例:解释税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的裁决和相关案例。

5.国际税收:
•双重征税协定:国际间签署的双重征税协定,解决跨境征税问题。

•国际税收规则:涉及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6.税收政策:
•宏观税收政策:国家对税收的总体调控政策。

•微观税收政策:针对具体税种或行业的税收政策。

7.税收合规与规遵:
•纳税申报和合规: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申报纳税和遵守税收法规。

这些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税法的知识体系。

税法的学科性质涵盖了法学、经济学、财政学等多个学科,因此深入研究税法需要对这些领域有一定的了解。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即税法的分类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即税法的分类

第一章税法总论本章考点精讲五、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即税法的分类(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

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

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五种:商品和劳务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特定目的税税法。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提示】划分标准不同,分类不同。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法的职能与作用,税法可分为()。

A.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B.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C.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D.中央税法和地方税法【答案】B【解析】选项A是按照内容与效力划分;选项C是按照征税对象划分;选项D没有这种分类。

★六、税收执法(一)税务机构设置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的管理体制表述错误的有()。

A.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B.同级政府领导C.国家税务总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为主D.国家税务总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答案】ABC【解析】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同级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征管范围的划分1.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中央企业所得税。

2.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城建税、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

3.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论述我国税法的构成要素

论述我国税法的构成要素

论述我国税法的构成要素
我国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
规章等四个方面。

首先,税法是以宪法为依据的,宪法是我国的最
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税收原则和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其次,国
家税法还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等。


些法律规定了税收的种类、范围、税率、征收方式等具体内容。

第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
制定的关于税收的具体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第四,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税收规定,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收法规。

最后,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及其部门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体税收管理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的关于税收管理的规章和规定。

这些构成要素共同构成了我国税法
的体系,为税收征收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

现行税收体系包括23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一,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二,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三,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四,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五,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六,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牧业税,主要是对取得农业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

七,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一直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以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上述23种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

这23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的税法体系摘要:税法体系是指由不同形式的税法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税法形式及其相互间有机联系的方式是税法体系的基本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回答了税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成为税收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面对目前中国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法体系应成为税收法治模式构建的必然选择关键词:税法体系、税收基本法、立法权限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此之前,虽然曾经进行过数次税制改革,且每次税制改革都伴随着税法体系的长足发展,但真正比较规模、比较健全的税法体系却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结果,它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现行税法体系由现行税法构成。

现行税法实行分别立法模式,即以现行税种制度为基础,对每一税种均单独立法形成各个单行税法。

同时,受我国立法体制影响,这些单行税法分别表现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税收规章。

因此,从总体上,现行税法体系的框架是由有关税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税法共同构建的。

宪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

有关税收的内容主要是“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

法律主要有三部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

实体法是全国人大1980年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全国人大1991年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程序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制定,1995年、2001年两次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数量巨大。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开征23个税种。

除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外,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法律规定其他19个税种,包括关税,都由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单行条例。

此外,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前文所述的三个税收法律也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

规章主要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税收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以及税法具体问题的解释。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税法解释主要有消费税征收范围解释、营业税税目解释、增值税、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

地方税法根据法律规定: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税收程序规范,如青海省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等即属此类。

另外,屠宰税、筵席税、和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下放,地方国家机关有权对有关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

二、税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一)税收依据理论存在重大误区。

建立在传统“国家分配论”税收依据理论基础上的中国税收立法,导致了中国纳税人权利义务观走向“应尽义务论”的重大误区。

“国家分配论”认为,“所谓赋税就是政府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的东西”,以此为理论依据的税收被定义为“国家以其政治权力为依托而进行的无偿性分配”。

税收的“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被过分地强调,国家成为只享有征税权力而无须承担任何代价的权利主体,公民成为担负纳税义务而无权索取任何回报的义务主体,直接影响了纳税人行使权利的积极意识和政府课税中对纳税人权利的应有尊重,导致“应尽义务论”在中国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盛行。

这也是导致权力腐败、政府官僚主义的直接经济根源。

(二)税收立法缺乏根本法依据和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的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糙,涉及到税收的条款只有1个,而且是一个义务性规范,无相应权利性规范。

这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极不相称。

《宪法》对税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主义”未做规定,使中国税收立法和实践缺乏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法依据和根本指导思想。

(三)“空白授权”导致国家税收立法权丧失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两次“空白授权”立法,导致了中国税法体系畸形发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事实上放弃税收立法权的不负责任做法,导致国务院利用行政权力剥夺地方税收立法权,侵蚀了国家税收立法权。

行政机关享有如此之大的税收立法权不符合法治税收理念,在世界税收立法和实践史上也是罕见的。

更让人担忧的是,国务院又把“空白授权”再次“转授予”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

(四)税收基本法空缺税收基本法作为统帅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其制定对于中国税制改革的深化、税收立法的完善和税收司法的加强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目前税收基本法的缺位,也是造成税法体系畸形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分税制立法不尽完善1994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虽确立了分税制的基本框架,但几年来的实践表明,中国分税制立法尚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1.政府职能并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各级政府事权不清;政府之间互相扯皮,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没人问。

2.在统一税法、集中税权时,忽视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没有地方税收立法权、缺少地方税收来源的地方政府于是大开乱收费之门,“不吃皇粮吃杂粮”。

3.原有地区间财政分配格局尚未打破,缺乏转移支付的法律规范,随意性很大。

4.中央、地方税划分不尽合理,宏观调控难于实现。

5.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健全,加之税务争议的复杂性,司法队伍现状难于满足现实税务诉讼的实际需要。

(六)行政法规征税缺乏正当性。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税收是依据国务院暂行条例开征的,政府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缺乏正当性具有的中立性、对等性、公开性、开放性、稳定性等特质,根本违反税收法定主义基本原则和“无代表则无税”的征税价值理念,不利于纳税人缴税意识的养成和公共财政的建立。

三、完善中国税法体系的设想(一)改良传统税收依据理论合理借鉴“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的合理因素,改良“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税收依据理论,重新认识中国社会主义税收的公共需求论本质,为确立和引进税收法定主义奠定坚实理论基础,也为切实平衡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提高中国纳税人权利意识和从根本上治理乱收费及实现依法治税根本目标提供制度保障,从而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共财政。

(二)确立税法体系的整体结构1.完善宪法,充实税收立法原则,使整个税法体系有一个完备的宪法依据。

宪法中应增加这样一些条款:国家开征新税或进行税制改革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每年全国人大审核国家预算时,对现行税法的实施情况一并进行审核,经审议通过方可继续执行等。

2.建立税法的塔式体系结构,即在一个税收母法的统领下,按行政法、程序法和实体法划分,制定若干单行法律,各单行法律下设置若干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则隶属于法规之下。

3.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就全社会协税护税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作配套规定。

(三)逐步建立以税收法律为主,以行政法规为辅的科学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切实履行立法职责,尽快制定有关税收问题的基本法律。

对授权立法的行为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尽可能减少授权立法,提高税收法律规范的整体效力等级。

同时对授权立法的事项,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制定法律条件成熟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地把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法律制定后,应终止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

2.各权力机关在制定各自权限范围内的税收法规时,要根据我国5立法法6的要求,合理安排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注重立法技术,明确立法依据、实施日期等等。

3.全面清理、审查、修订税收法律法规。

鉴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结构复杂,各类税收法律规范间存在相互重复、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现状,立法机关应全面清理、审查、修订已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科学分类和归并,严谨立法,做到税法体系内部各种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和每一个税收法律法规内部内容的一致性、形式的完整性和表达的规范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对税收法规的疏漏和不明确之处进行立法解释。

(四)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建立适宜于中国国情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模式,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我国应根据市场经济原则、管理效率原则、受益原则、与事权相结合原则等,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合理划分税权,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应在集权为主的前提下考虑适当分权,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建立起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两级立法格局,对涉及国家整体利益,体现国家观调控手段,对全国资源配置有重要影响作用以及征收难度较大,不宜于地方政府管理的税种,应由中央统一立法,包括税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对税法的解释权都应该由中央统一。

掌握如消费税、关税、资源税等对税基较固定且具有较强区域性的税种,可由中央统一立法将制定实施细则和确定适用税率的权利下放地方,地方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税目、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并确定减税、免税和加成征收,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对于地方特色较强,税源零星分散,收入规模有限的税种,在不影响中央财力和中央政府调控能力及周边地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

这样可以既维护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又调动地方自主性,使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与国家的政权结构相适应。

(五)完善税收监督法律体系税收监督的存在和发展是与税收的产生与发展密切相关的,并在保证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严密有效,保证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保证税务部门正确执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此,应努力健全与完善税收监督法律体系。

要健全税务执法监督监察制度,对税务执法行为必须进行日常、专门的监督检查,监督税务执法行为的各个过程、各项内容,并与有关的法律和规定相对照,检验其合法性。

要把执法监督贯穿到税收征管全过程,使之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科学的操作过程和制约机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参考文献:[1]阮兴文. 论中国税法体系的法治模式构建.汕头大学学报[2]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3]徐建. 关于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思考.东岳论丛.2008年5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