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九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声像档案的管理,确保声像档案的完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声像档案是指本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以感光、磁性等材料为载体,以声音、影像为主要反映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归档范围(一)上级领导人、社会著名人物到本单位视察、指导检查工作或参与本单位重要活动的声像材料;(二)本单位重要外事活动的声像材料;(三)本单位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的声像材料;(四)宣传介绍本单位的专题声像材料;(五)本单位主要产品的声像材料;(六)本单位不同时期建设及发展情况的声像材料;(七)有关本单位产品广告的声像材料;(八)新闻媒体有关本单位报道的声像材料;(九)获得的奖状、奖旗、奖杯、证书等荣誉的声像材料;(十)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四条归档要求(一)声像材料形成部门负责归档声像材料的收集、鉴定、整理和移交工作;(二)归档的声像材料应进行价值鉴定,确认有保存价值的方可归档;(三)归档声像材料应齐全、完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据为己有。
凡不及时归档的,档案部门不予其在购置、复制摄录材料的有关凭证上签字,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四)归档的照片、图片、文字说明三者应齐全;(五)归档的录音、录像材料应当声音清晰、画面清楚,禁止使用劣质录音、录像材料作载体。
第五条声像材料采取随时归档的办法,于形成后一个月内,由摄录者整理并编写文字说明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六条声像材料的整理(一)照片的整理1.照片档案的分类按《档案分类编号方案》规定执行;2.将已分入相应类别的照片按问题结合时间顺序排列;3.把反映同一事物的一组照片,根据其重要程度结合时间顺序排列;4.照片的固定采用双面胶带固定法,照片档案装具格式见《南京市档案装具与用表格式》;5.大张照片应按问题与其它照片统一组卷,单独存放,并在卷内目录的备注中注明其存放位置,大张照片可采用卷式筒装的方法单独保存,筒内照片应进行有序排列,并在统一的位置填写装具号、序号及档号;6.说明一般以照片的自然张为单元编写,一组联系密切的照片应加总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31•【文号】银办发[2005]223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31日银办发[2005]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声像、照片是各项工作形象、直观的记录方式,声像、照片资料生动、真实地反映了人民银行的历史发展进程,应该纳入档案管理的范围。
为规范人民银行声像、照片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保证人民银行档案资料的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总行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都有向档案部门移交声像、照片资料的义务。
人民银行鼓励单位、个人向档案部门捐赠反映和记录人民银行工作和业务历史面貌的照片,总行鼓励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向总行档案处移交对总行有保存价值的照片。
各单位应按照上述两个办法的规定,做好声像、照片档案工作。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的管理,使声像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外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声像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光盘以及其他载体的声像资料。
声像档案生动、形象、直观地记录了各单位的发展和历史进程,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馆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档案馆声像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声像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档案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声像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收集范围:档案馆声像档案包括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反映档案馆工作、活动、成果的声像资料;(2)重要会议、讲座、培训等活动的声像资料;(3)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4)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2. 收集时间:声像档案资料应在形成后一个月内归档;如有特殊情况,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归档时间。
3. 收集要求: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影片等声像资料及其文字说明应齐全,归档时应进行编号、分类、编目,并建立档案目录。
三、声像档案的保管与维护1. 保管条件:声像档案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库房应具备防潮、防尘、防虫、防磁、防霉等设施,确保声像档案的安全。
2. 维护措施:定期检查声像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破损、变质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复制。
3. 保密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声像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四、声像档案的利用与提供1. 利用原则:档案馆声像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便民的原则。
2. 利用方式:声像档案的利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查阅:档案馆内部工作人员查阅声像档案,应遵守档案查阅规定;(2)复制:档案馆内部工作人员或外部用户需复制声像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支付复制费用;(3)展览:档案馆举办展览活动,需利用声像档案,应提前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
3. 提供服务:档案馆应积极提供声像档案的查询、复制、展览等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便利。
五、监督与考核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声像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档案管理部门应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重要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重要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声像档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声像档案是指公司在日常工作以及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录像、照片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声像档案一般由录像带、录音带、光盘和照片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公司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95)编制。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办公室负责重要声像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公司系统声像档案形成单位负责对需要归档的声像资料进行整理、编辑,定期向公司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三章声像档案的收集第六条收集范围(一)反映公司系统重大工作成果的声像资料;(二)国家领导人视察、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行业主管单位、地方政府领导调研等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三)公司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会见以及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四)所属各单位形成的与公司有关的重要声像资料;(五)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七条收集要求(一)归档的光盘、照片载体文件,由文件形成部门编写文字说明,文字说明与载体记录的信息相符;(二)照片要求800万像素以上,对反映同一内容的若干张照片,应选择其主要照片归档。
照片应具备主题鲜明、影像清晰、画面完整、未加修饰剪裁等特点;(三)归档的光盘必须是可读文件。
必须在有关的设备上演示或检测,运转正常,清洁,无划伤,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内容的准确性;(四)公司本部声像档案每年归档一次,由新闻中心负责整理并报送至公司办公室;(五)所属各单位必需在事件发生后一周内,整理好声像档案,并传送至公司办公室。
第四章声像档案的整理第八条照片档案的整理(一)照片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有利于保持照片档案的有机联系、有利于提供利用的原则;(二)照片档案的分类按年度—问题—保管期限进行分类;(三)照片的排列按问题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进行排列;(四)照片的编号采用格式:年度—册号—张号。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声像档案是广泛应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方法对重要事件进行真实记录的历史材料,它具有客观性、形象性和科学技术性的特点,能生动形象地再现我局有关方面的工作及成果,客观反映和记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真实面貌。
它和文字、图纸档案一样,具有虚幻的查证作用,对研究有著历史具有参考使用价值。
为了坏规范管理好全局声像档案,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特制定下发本办法,望各部门负责人认真遵照执行:一、声像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一大门类,是我局档案工作的不可分割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文档内勤人员要认真收集,每年12月10日前交局办公室(档案室)统一集中保管。
二、声像档案的收集范围:1、人物类照片、录音。
①、历届领导班子(正副局长、党组成员)、省以上英雄、模范和系统先进人物;②、本局电脑系统因公牺牲的人员;③、本局机关内设科室及各派出机构(分局),各时期全体人员集体照和工作照片。
2、会议类照片、录音、录像带。
①、本局召开的各种会议;②、各级工商局、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在我局召开一次的会议。
3、文艺、体育、活动类照片、录音、录像带。
①、本局及系统大型文艺汇演;②、本局及系统内体育运动会;③、法规常识、专业知识竞赛;④、局领导在电台、电视台上的讲话、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声像材料;⑤、党政领导和国家、省、市工商局来本局进行视察工作时的讲话、题词的照片、录音、录像带;⑥、极为重要本局机关及所属相关部门重要工程奠基、交接、剪彩仪式的照片。
4、各种实物类照片。
①、党政机关和市以上工商部门授予本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奖旗、证书、匾额、题词等缩微照片实物与录像带和实物;②、本局颁发的奖状、奖旗、证书、匾额、条幅、题词、纪念章证等缩微黑白照片缩微与录像和实物。
③、本局所属单位的牌匾、门庭面貌照片、录像。
三、声像档案的归档要求1、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原件(照片档案包括照片和底片);2、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底片完好、主办摄录人员编写纯文字必要的文字说明;3、声像材料形成后,承办人应按规定进行整理、按规定分类、编目,向档案室移交归档;4、声像档案均按要求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和总目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声像档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贰条本公司的声像档案是指本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声像档案一般由录单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母片)、照片(含底片)等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声像档案是本公司全宗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声像档案资料的搜集第四条搜集范围1.反映本公司主要职能活开工作成果和存在问习题的声像资料;2.各级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3.本公司有关人员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会见以及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
4.涉及本公司和邮电系统权益的声像资料。
5.其它单位形成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要声像资料。
6.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1 / 6第五条搜集时间1.声像档案资料应在形成后一个月内随立档部门其它载体形态的档案同时归档;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归档时间。
2.档案部门应随时搜集零散的详细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六条搜集要求1.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照片(含底片)和文字说明要搜集齐全,按时归档并建立归档控制措施。
凡未按手册归档的,其形成费用不予报销,以防散失;2.接收原版、原件,特殊情况下可接收复制件;3.声像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底片、原件与影像、复制品要相符。
第七条声像档案资料的征集1.档案部门有责任随时征集重要声像资料;2.在征集的声像资料中,凡涉及国家和全国邮电部门重大事件的,应向邮电部办公厅档案处报送目录。
第八条声像档案费用的报销本公司各部或个人凡按本规定第四条形成声像档案的费用,只要将档案资料按要求向档案归档,经档案室签字认可,财务部门应给予核报费用。
(三)声像档案的整理〖ht〗第九条声像档案的整理,包括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其系统起来,便于保管和利用。
2 / 6第十条声像档案的整理由摄录人员负责,档案部门协助。
档案馆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馆声像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声像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馆所有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馆声像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声像档案的合法权益。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声像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三)安全第一:确保声像档案的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露。
(四)服务至上:为档案利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收集范围:(一)反映本馆业务活动的声像资料,如会议、培训、展览、学术交流等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等。
(二)反映本馆历史沿革的声像资料,如成立庆典、重要事件、重大活动等。
(三)反映本馆工作成果的声像资料,如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科研成果等。
(四)反映本馆工作人员风采的声像资料,如个人照片、工作场景等。
第五条收集方法:(一)主动收集:通过各种渠道,主动收集与本馆业务、历史、成果、人员等相关的声像资料。
(二)被动收集:对捐赠、移交、交换等途径获得的声像资料,进行接收和登记。
第六条整理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声像档案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因素,进行科学分类,便于查找和利用。
(二)编号登记:对收集到的声像档案进行编号,建立登记台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三)著录标引:对声像档案进行详细著录,包括档案名称、作者、时间、载体、格式等,便于检索。
第三章保管与保护第七条保管要求:(一)存放条件:声像档案存放于通风、干燥、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的专用库房。
(二)设备维护:定期检查、维护声像档案保管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保护措施:(一)技术保护:采用数字技术,对声像档案进行备份、加密,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
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声像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声像档案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内部所有涉及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三)科学管理,安全保密;(四)便于利用,服务审判。
第二章声像档案的收集与归档第四条声像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审判活动中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二)执行、调解、信访、法律咨询等工作中形成的声像资料;(三)法院重大活动、重要会议、表彰奖励、荣誉事迹等形成的声像资料;(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五条声像档案的收集应做到:(一)及时、全面地收集各类声像资料;(二)对收集的声像资料进行审查、筛选,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三)建立声像档案收集登记簿,详细记录收集情况。
第六条声像档案的归档要求:(一)声像档案应在形成后一个月内归档;(二)归档时应附有详细的目录、索引、说明等;(三)归档后的声像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号。
第三章声像档案的整理与保管第七条声像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持声像档案的原始状态;(二)按照时间、地点、事件、人物等要素进行分类、排序;(三)对破损、变质、污染的声像档案进行修复、复制。
第八条声像档案的保管要求:(一)建立声像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温湿度控制、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设施;(二)声像档案的存放应按照分类、编号顺序排列,便于查阅;(三)定期对声像档案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其长期保存。
第四章声像档案的利用与鉴定第九条声像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便捷;(二)保护声像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三)尊重声像档案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声像档案的利用方式包括:(一)查阅、复制;(二)展示、展览;(三)其他合法利用方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是应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对重要事件进行真实记录的历史材料,它具有客观性、形象性和科学技术性的特点,能生动形象地再现我局有关方面的工作及成果,客观反映和记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真实面貌。
它和文字、图纸档案一样,具有现实的查证作用,对研究历史具有参考使用价值。
为了规范管理好全局声像档案,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特制定下发本办法,望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声像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一大门类,是我局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文档内勤人员要认真收集,每年月
日前交局办公室(档案室)统一集中保管。
二、声像档案的收集范围
1. 人物类照片、录音。
(1)历届领导班子(正副局长、党组成员)、省以上英雄、模范和系统先进人物;
(2)本局系统因公牺牲的人员;
(3)本局机关内设科室及各派出机构(分局),各时期全体人员集体照和工作照片。
2. 会议类照片、录音、录像带。
(1)本局召开的各种会议;
(2)各级工商局、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在我局召开的会议。
3. 文艺、体育、活动类照片、录音、录像带。
(1)本局及系统大型文艺汇演;
(2)本局及系统体育运动会;
(3)法规常识、专业知识竞赛;
(4)局领导在电台、电视台上的讲话、答问、新闻发布会等声像材料;
(5)党政领导和国家、省、市工商局领导来本局进行视察工作时的讲话、题词的照片、录音、录像带;
(6)本局机关及所属部门重要工程奠基、交接、剪彩仪式的照片。
4. 各种实物类照片。
(1)党政机关和市以上工商部门授予本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奖旗、证书、匾额、题词等缩微照片与录像和实物;
(2)本局颁发的奖状、奖旗、证书、匾额、条幅、题词、纪念章证等缩微照片与录像和实物;
(3)本局所属单位的牌匾、门庭面貌照片、录像。
三、声像档案的归档要求
1. 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原件(照片档案包括照片和底片);
2. 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底片完好、主办摄录人员编写必要的文字说明;
3. 声像材料形成后,承办人应按规定进行整理、按规定分类、编目,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4. 声像档案均按要求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和总目录。
四、声像档案的保管、移交和借阅利用,原则上与文书档案材料相同。
五、声像档案的复制、修改、销毁应经分管领导审批,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