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机关声像档案管理办法(WORD16页)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声像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声像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水利部相关规定,结合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声像档案是指各单位或者个人在治黄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不同材料为载体,以声音或影像为记录方式,并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声像档案是立档单位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占有。
第四条声像材料的形成部门或个人应做好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五条档案部门工作人员应对本单位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本单位声像档案须妥善保管,保证声像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声像材料的收集第六条声像材料的收集范围(归档范围):(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各部委、沿黄地方党、政、军领导(省、部级以上)在视察、考察本单位或本系统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二)本单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形成的声像材料。
(三)本单位在重大险情、水事案件、安全事故处理及其他异常情况和现象等方面形成的声像材料。
(四)本单位在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五)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科学研究与新技术开发应用等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声像材料。
(六)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在从事治黄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七)本单位在参加国家、省部级单位表彰、奖励或举办的专题展览等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八)反映治黄成就、黄河变迁、历史文物、名胜古迹的声像材料。
(九)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七条声像材料的收集要求:(一)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保持原貌,不能进行技术修改,照片与底片应同时归档,底片与照片影像应当一致。
(二)归档的声像材料应在相应设备上演示或检测,做到图像清晰、声音清楚,载体材料不磨损、划伤,内容完整准确。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九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声像档案的管理,确保声像档案的完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声像档案是指本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以感光、磁性等材料为载体,以声音、影像为主要反映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归档范围(一)上级领导人、社会著名人物到本单位视察、指导检查工作或参与本单位重要活动的声像材料;(二)本单位重要外事活动的声像材料;(三)本单位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的声像材料;(四)宣传介绍本单位的专题声像材料;(五)本单位主要产品的声像材料;(六)本单位不同时期建设及发展情况的声像材料;(七)有关本单位产品广告的声像材料;(八)新闻媒体有关本单位报道的声像材料;(九)获得的奖状、奖旗、奖杯、证书等荣誉的声像材料;(十)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四条归档要求(一)声像材料形成部门负责归档声像材料的收集、鉴定、整理和移交工作;(二)归档的声像材料应进行价值鉴定,确认有保存价值的方可归档;(三)归档声像材料应齐全、完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据为己有。
凡不及时归档的,档案部门不予其在购置、复制摄录材料的有关凭证上签字,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四)归档的照片、图片、文字说明三者应齐全;(五)归档的录音、录像材料应当声音清晰、画面清楚,禁止使用劣质录音、录像材料作载体。
第五条声像材料采取随时归档的办法,于形成后一个月内,由摄录者整理并编写文字说明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六条声像材料的整理(一)照片的整理1.照片档案的分类按《档案分类编号方案》规定执行;2.将已分入相应类别的照片按问题结合时间顺序排列;3.把反映同一事物的一组照片,根据其重要程度结合时间顺序排列;4.照片的固定采用双面胶带固定法,照片档案装具格式见《南京市档案装具与用表格式》;5.大张照片应按问题与其它照片统一组卷,单独存放,并在卷内目录的备注中注明其存放位置,大张照片可采用卷式筒装的方法单独保存,筒内照片应进行有序排列,并在统一的位置填写装具号、序号及档号;6.说明一般以照片的自然张为单元编写,一组联系密切的照片应加总说明。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声像档案是应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对重要事件进行真实记录的历史材料,它具有客观性、形象性和科学技术性的特点,能生动形象地再现我局有关方面的工作及成果,客观反映和记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真实面貌。
它和文字、图纸档案一样,具有现实的查证作用,对研究历史具有参考使用价值。
为了规范管理好全局声像档案,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特制定下发本办法,望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一、声像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一大门类,是我局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文档内勤人员要认真收集,每年月日前交局办公室(档案室)统一集中保管。
二、声像档案的收集范围1. 人物类照片、录音。
(1)历届领导班子(正副局长、党组成员)、省以上英雄、模范和系统先进人物;(2)本局系统因公牺牲的人员;(3)本局机关内设科室及各派出机构(分局),各时期全体人员集体照和工作照片。
2. 会议类照片、录音、录像带。
(1)本局召开的各种会议;(2)各级工商局、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在我局召开的会议。
3. 文艺、体育、活动类照片、录音、录像带。
(1)本局及系统大型文艺汇演;(2)本局及系统体育运动会;(3)法规常识、专业知识竞赛;(4)局领导在电台、电视台上的讲话、答问、新闻发布会等声像材料;(5)党政领导和国家、省、市工商局领导来本局进行视察工作时的讲话、题词的照片、录音、录像带;(6)本局机关及所属部门重要工程奠基、交接、剪彩仪式的照片。
4. 各种实物类照片。
(1)党政机关和市以上工商部门授予本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奖旗、证书、匾额、题词等缩微照片与录像和实物;(2)本局颁发的奖状、奖旗、证书、匾额、条幅、题词、纪念章证等缩微照片与录像和实物;(3)本局所属单位的牌匾、门庭面貌照片、录像。
三、声像档案的归档要求1. 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原件(照片档案包括照片和底片);2. 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底片完好、主办摄录人员编写必要的文字说明;3. 声像材料形成后,承办人应按规定进行整理、按规定分类、编目,向档案室移交归档;4. 声像档案均按要求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和总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31•【文号】银办发[2005]223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31日银办发[2005]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声像、照片是各项工作形象、直观的记录方式,声像、照片资料生动、真实地反映了人民银行的历史发展进程,应该纳入档案管理的范围。
为规范人民银行声像、照片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保证人民银行档案资料的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总行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都有向档案部门移交声像、照片资料的义务。
人民银行鼓励单位、个人向档案部门捐赠反映和记录人民银行工作和业务历史面貌的照片,总行鼓励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向总行档案处移交对总行有保存价值的照片。
各单位应按照上述两个办法的规定,做好声像、照片档案工作。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的管理,使声像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外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声像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光盘以及其他载体的声像资料。
声像档案生动、形象、直观地记录了各单位的发展和历史进程,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馆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档案馆声像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声像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档案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声像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收集范围:档案馆声像档案包括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反映档案馆工作、活动、成果的声像资料;(2)重要会议、讲座、培训等活动的声像资料;(3)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4)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2. 收集时间:声像档案资料应在形成后一个月内归档;如有特殊情况,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归档时间。
3. 收集要求: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影片等声像资料及其文字说明应齐全,归档时应进行编号、分类、编目,并建立档案目录。
三、声像档案的保管与维护1. 保管条件:声像档案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库房应具备防潮、防尘、防虫、防磁、防霉等设施,确保声像档案的安全。
2. 维护措施:定期检查声像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破损、变质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复制。
3. 保密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声像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四、声像档案的利用与提供1. 利用原则:档案馆声像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便民的原则。
2. 利用方式:声像档案的利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查阅:档案馆内部工作人员查阅声像档案,应遵守档案查阅规定;(2)复制:档案馆内部工作人员或外部用户需复制声像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支付复制费用;(3)展览:档案馆举办展览活动,需利用声像档案,应提前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
3. 提供服务:档案馆应积极提供声像档案的查询、复制、展览等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便利。
五、监督与考核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声像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档案管理部门应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声像档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贰条本公司的声像档案是指本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声像档案一般由录单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母片)、照片(含底片)等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声像档案是本公司全宗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声像档案资料的搜集第四条搜集范围1.反映本公司主要职能活开工作成果和存在问习题的声像资料;2.各级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3.本公司有关人员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会见以及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
4.涉及本公司和邮电系统权益的声像资料。
5.其它单位形成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要声像资料。
6.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1 / 6第五条搜集时间1.声像档案资料应在形成后一个月内随立档部门其它载体形态的档案同时归档;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归档时间。
2.档案部门应随时搜集零散的详细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六条搜集要求1.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照片(含底片)和文字说明要搜集齐全,按时归档并建立归档控制措施。
凡未按手册归档的,其形成费用不予报销,以防散失;2.接收原版、原件,特殊情况下可接收复制件;3.声像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底片、原件与影像、复制品要相符。
第七条声像档案资料的征集1.档案部门有责任随时征集重要声像资料;2.在征集的声像资料中,凡涉及国家和全国邮电部门重大事件的,应向邮电部办公厅档案处报送目录。
第八条声像档案费用的报销本公司各部或个人凡按本规定第四条形成声像档案的费用,只要将档案资料按要求向档案归档,经档案室签字认可,财务部门应给予核报费用。
(三)声像档案的整理〖ht〗第九条声像档案的整理,包括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其系统起来,便于保管和利用。
2 / 6第十条声像档案的整理由摄录人员负责,档案部门协助。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WORD3页)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院声像档案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开发声像档案信息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声像档案是指在我院各项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以磁性材料或感光材料为载体、以音像为主要反映方式的记录,包括相片、录音、录像制品、影视片、光盘以及相应的说明文字等。
第三条声像档案是特殊载体,它的记录形式及制作方法、保养条件、利用方式均和纸质载体不同,必须遵循声像载体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特殊整理和特殊管理。
第二章归档范围及要求第四条归档范围:(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院领导视察工作形成的声像材料。
(二)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形成的声像材料。
(三)在科研工作、科技管理、生产经管等主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四)在重要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五)院重大工程开工前的原貌、以及开工、建设、落成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六)院士、知名科学家等名人在重要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七)其他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五条归档要求:(一)档案是我院各单位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收集齐全,规范整理,由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二)凡应归档的声像材料,由形成部门进行整理、编辑,并加以必要的文字说明,档案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在有关的设备上演示或检测,档案部门认为运转正常、图象清晰、声音清楚,内容完整准确后,方可办理归档手续。
第三章分内与整理第六条分类原则:声像档案一般按问题(内容、事由)进行分类。
分类时必须遵循声像载体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声像载体之间的有机联系,注意其成套性的特点,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组卷方法:(一)照片一般按专题、内容组卷,同一专题、内容照片数量较多时可组成若干卷;数量少时可将若干专题、内容的照片组成一卷。
底片的组卷要与照片相对应,并注明参见号。
(二)录象带、电影胶片等档案原则一卷(盒)为一个保管单位。
公安机关声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公安机关声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4.02.28•【文号】•【施行日期】1994.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公安机关声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2月28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声像档案的科学管理,便于保护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声像档案是指公安机关在工作活动中,以感光或磁性等材料为载体,用摄、录等手段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照片、录音、录像、影片、磁盘、光盘等材料。
第三条公安声像档案是公安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真实的历史记录,对于研究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具有重要价值。
第四条公安声像档案实行由业务部门整理、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据为己有。
第二章声像档案归档范围第五条凡是公安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均应归档。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视察、指导本单位和本地区公安工作时形成的声像材料;(二)上级公安机关和本地区在组织实施重大行动、活动及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中形成的声像材料;(三)本机关领导人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四)在警卫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材料;(五)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所形成的声像材料;(六)在重要专业和大型群体活动中作中形成的声像材料;(七)在对内、对外的宣传、出版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材料;(八)在各项公安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九)在公安系统重大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声像材料;(十)本机关历任领导人,英模照片,机关办公地址变迁照片和录像;(十一)在重要通信联络中形成的声像材料;(十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三章声像档案的归档第六条公安声像档案的整理和接收(一)公安声像档案中照片必须由正片、负片(底片)及文字说明三个部分组成,同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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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声像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贰条本公司的声像档案是指本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
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声像档案一般由录单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母片)、照片(含底片)等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声像档案是本公司全宗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
第四条收集范围
1. 反映本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的声像资料;
2. 各级领导人和着名人物参加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
3. 本公司有关人员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会见以及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
4. 涉及本公司和邮电系统权益的声像资料。
5. 其它单位形成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要声像资料。
6. 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五条收集时间
1. 声像档案资料应在形成后一个月内随立档部门其它载体形态的档案同时归档;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归档时间。
2. 档案部门应随时收集零散的具体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六条收集要求
1. 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照片(含底片)和文字说明要收集齐全,按时归档并建
立归档控制措施。
凡未按规定归档的,其形成费用不予报销,以防散失;
2. 接收原版、原件,特殊情况下可接收复制件;
3. 声像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底片、原件与影像、复制品要相符。
第七条声像档案资料的征集
1. 档案部门有责任随时征集重要声像资料;
2. 在征集的声像资料中,凡涉及国家和全国邮电部门重大事件的,应向邮电部办公厅档案处报送目录。
第八条声像档案费用的报销
本公司各部或个人凡按本办法第四条形成声像档案的费用,只要将档案资料按要求向档案归档,经档案室签字认可,财务部门应给予核报费用。
(三)声像档案的整理〖HT〗
第九条声像档案的整理,包括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其系统起来,便于保管和
利用。
第十条声像档案的整理由摄录人员负责,档案部门协助。
第十一条分类、编号
1. 照片档案按年代、问题分类。
同属一类的照片按时间顺序编号,同时填写其底片号。
底
片在全宗内编流水号。
格式:全宗号-流水号。
2. 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按年代-问题分类,按内容编号。
同一内容分录几盘的应视为一
个案卷,编一个案卷号,然后每盘再依次编排序号。
3. 编注与其他载体档案相联系的参照号。
格式为
(档案形态)档号/(档案形态)档号。
第十二条保管期限:应视其内容的重要程度、时间、名称、可靠程度、有效性等因
素,划定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文字说明的编写
1. 文字说明基本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作者(摄制者)等。
2. 编写文字说明的要求:
(1) 准确揭示档案材料的内容,概括其反映的全部信息,标注项目正确齐全;
(2) 照片的自然张(内容相近的亦可以若干张)编写文字说明。
录音带、录像带、报像带按案卷编写文字说明。
一组声像资料联系密切的应加文字说明:
(3) 文字简洁、语言通顺;
(4) 时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十四条编制格式
1. 照片编制采用横写格式。
其格式为照片/底片号-文字说明-参见号-摄制时间-摄制者。
2. 2.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的编制格式:在盒套上置标注页。
按要求逐项填写。
第十五条案卷要求
1. 将具有共同主题内容的若干份声像资料组成案卷,集中编放。
2. 卷内目录:
照片、底片以自然张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录音、录像带、摄像带以盒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3. 卷内备考表,用于说明卷内声像材料的整理、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编目
声像档案的着录依照《档案、着录规则》进行。
(四)声像档案的保管
第十七条声像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对已被污损的,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八条保管条件
底片、胶片库温度应保持在13-15 C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35%-45%
照片库温应保持14-24 C,相对湿度应保持%%录音、录像带库温应保持18-24 C,相对湿度应保持40%-60%。
第十九条底片册、录音、录像带、摄像带应立放,磁带库必须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磁场盒与盒的间距不小于3mm存放磁带最好不用铁皮柜。
第二十条对库存的照片档案,要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归档保存的声像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撤销、抽岀、清洗、消磁和涂改;
销毁声像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征得归档单位同意,报经主管领导审批,登记造册。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声像档案统计制度,做好声像档案收进、移岀、库存数量、保管
情况、提供利用及效果等项统计工作。
( 五)声像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编制声像档案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为利用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四条建立声像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根据声像档案的机密程
度,确定利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具有专利的声像档案,外单位利用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已移交档案馆的,所得专利收益,原则上应拨给原移交单位,档案馆收取保管费。
第二十六条声像档案原版一般不得借岀档案室之外。
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后,方可限期外借。
利用率高的声像档案可将复制件外借;外单位借用或复制声像档案,由档案室负责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费,实行有偿服务。
如在借用中造成损坏,则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各单位可利用声像档案举办报告会、展览会,编
辑综合性或专题性画册、资料片等,积极开发利用现在的声像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