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增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职工退休制度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为了保障职工权益,规范退休程序,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
一、退休年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一般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然而,一些特殊职业可能有不同的退休年龄要求。
例如,部分工作环境苛刻或者特殊工作性质的职业,可以延迟退休年龄。
此外,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具体的退休年龄。
二、退休待遇退休待遇是指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的各种福利和待遇。
根据国家规定,退休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金额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等因素确定。
除基本养老金外,企业还可以为职工提供一些额外的养老福利,如企业年金、退休金等。
这些额外的养老福利可以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保障其基本需求。
三、退休金缴存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每月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的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这些费用将根据国家政策进行统一缴存,形成个人养老金账户。
职工退休后,可以从个人养老金账户中领取养老金。
企业也要按照相关规定,将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及时上缴给社会保险基金,确保退休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四、退休申请程序职工申请退休时,需要向所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中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退休年龄、退休时间等内容。
企业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出具退休证明。
五、退休后的权益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一系列与工作相关的权益保障。
首先,他们有权接受企业提供的退休培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其次,退休职工还享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以确保他们的生活品质。
此外,退休职工还有权参加各种养老服务项目,加强社交联系并享受社区服务。
六、退休职工再就业一些退休职工希望继续工作,以充实自己的退休生活并增加收入。
国家对于退休职工再就业持支持态度,提供了相关政策和措施来鼓励和保障他们的再就业权益。
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重新聘用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1998)-闽政[199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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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1998)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1998年7月6日闽政〔1998〕18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我省1997年职工平均工资及各地(市)缴费工资增长情况,结合各地实际,现就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1997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发养老金。
各地(市)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的标准如下:单位:元-------------------------|福州|漳州|泉州|三明|莆田|龙岩|宁德|南平||--|--|--|--|--|--|--|--||6|6|8|6|8|8|6|6|-------------------------二、福州、三明两市1997年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在增加以上待遇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养老金6元和10元。
三、此次调整待遇增加的基金支出,由省和各地(市)各承担50%,地方留成基金不足支付的,由省调剂解决。
四、企业退职人员及按省政府闽政〔1995〕37号文规定由人民保险公司移交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经办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补足十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正常退休人员调整标准的50%发给;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8〕79号文规定新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华侨农场退休人员不参加此次调整。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养老金增发标准。
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职工的退休事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职工的退休事宜,包括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退休流程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退休制度,明确退休条件和程序,并向职工进行宣传、解释。
第二章退休年龄第四条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延长或缩短退休年龄应当通过企业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个人意愿,推行灵活退休政策,具体办法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第三章退休待遇第六条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岗位等情况,制定补充养老金制度,提高职工的退休待遇。
补充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标准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第八条企业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确保职工的退休待遇得到保障。
第四章退休流程第九条职工提出退休申请后,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退休申请表。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收到职工退休申请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安排离岗培训、交接工作等,并向职工发放退休证明。
第五章附件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行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2、基本养老金:指根据个人缴费时间和缴费基数计算得到的养老金。
3、过渡性养老金:指在国家正式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前,由企业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给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企业退休职工涨工资最新政策.doc

企业退休职工涨工资最新政策企业退休职工涨工资最新政策(二)更新:2018-11-09 21:56:41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岁至6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
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厦府规〔2022〕1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平稳推进制度衔接,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在本市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统一按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称“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为确保待遇平稳衔接,设置10年过渡期(202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在本市办理退休且符合原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称“市办法”)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称“过渡期人员”),其按“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市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补差待遇核定后保持不变。
按“市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采用2022年度的计算公式、计发基数、计发月数和缴费指数计算方法,不再变动。
二、规范高龄补贴发放(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倾斜增发基本养老金,按福建省统一规定执行。
(二)为确保待遇平稳衔接,自2022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批复》(厦府〔2015〕135号)规定的高龄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和发放时间、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按此发放的高龄补贴称为“过渡高龄补贴”:1.对象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按“市办法”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及“过渡期人员”。
2.发放时间、标准:⑴2021年12月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从2022年1月起,其已享受的每月100元高龄补贴,其中60元调整为“过渡高龄补贴”。
能源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离退休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能源人[1991]876号
![能源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离退休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能源人[1991]8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4ba358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33.png)
能源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离退休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离退休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1991年10月4日能源人(1991)876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为了保证广大离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物价调整的过大影响采取了许多措施,几次全国范围的物价调整,都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了物价补贴;1985年全国工资改革及1989年企事业单位职工普调工资,离退休人员也大体按在职职工的增资水平增发了离退休费,近几年全国各省(市)都相继提高了退休费的计发比例;能源部成立以后,根据电力企业全面实行工效挂钩和行业离退休费统筹的实际情况,采取工龄津贴的形式适当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这些政策和措施充分体现了各个方面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
当然,目前在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国家正通过改革劳动保险制度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当前,在电力企业普遍建立了正常的升级制度的基础上,企业有权根据经济效益状况、生产经营特点以及职工的劳动表现和贡献,采取灵活有效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企业内部工资形式多种多样,这是搞活搞好内部分配,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的需要。
但是,最近一段时期,有一些单位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擅自决定职工在离退休时带走企业内部工资,在系统内造成了不良影响,给系统的工资管理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为了保证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现行劳动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部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执行。
一、要认真执行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2022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2022企业退休⼈员养⽼⾦调整⽅案
我们知道作为⼀个职⼯在公司上班我们最关⼼的就是⼯资待遇问题了,很多⼈快要退休了,国家有规定关于退休⾦问题,那么,企业退休⼈员养⽼⾦调整⽅案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企业退休⼈员养⽼⾦调整⽅案
1、今年养⽼⾦调整与往年相⽐,今年最⼤变化在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员按照基本养⽼⾦调整办法调整待遇,这也是上世纪90年代企业养⽼保险制度改⾰以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员⾸次同步调整养⽼待遇。
2、⼈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刚说,6.5%左右的调整幅度是指全国总体平均⽔平⽽⾔的,并不意味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员都按6.5%来调整,更不是每个退休⼈员都按6.5%增发养⽼⾦。
各统筹地区具体调整幅度,还需要由各地政府出台实施⽅案来具体确定。
3、并轨后“中⼈”按照各地政府出台的实施⽅案增加养⽼⾦。
⼀般会在6—7⽉底之前结束。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就是退休⼈员养⽼⾦调整⽅案问题上今年⽐往年是有所提⾼了,具体多少还要按照当地政府来决定的。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企业退休金调整方案计划方案.doc

1、对截止20**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
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0元、180元。
退休前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四、审批事项(一)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由省和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已经认定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由所在单位初审并填写《20**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按参保范围分别报审,在省本级参保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在市县参保的,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不再审批,直接由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资金来源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工作要求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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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增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
职工退休增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
职工退休,按国家及省现行规定可享受增发养老金的条件及标
准为:
1、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3%的养老金;获省劳动模范称号二次以上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养老金;获省劳动模范称号一次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全国、省劳动模范增发的养老金不重复享受。
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按《四川省劳
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予以奖励,退休时不再增发养老金。
2、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的《独生子女证》)的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3.企业中属于三线艰苦地区一、二类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国防科技职工退休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国防科技职工退休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养老金;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部队服役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退休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部队服役累计满15年以上的职工退休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养老金;在甘孜、阿坝、梁山“三州”工作满10-15年的科技人员和职工退休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在“三州”工作满15-20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和职工退休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养老金,在“三州”工作满20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和职工退休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3%的养老金;从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满20年以上的科技人员退休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养老金。
在三线艰苦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退休享受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规定应是在办理退休后继续留住在就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否则不予享受增发养老金待遇。
6.符合以上规定增发养老金的比例,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累加计算。
上述增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增发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缴费年限。
7.终身无子女(指职工退休、退职前未生育子女的,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下同)的退休、退职人员,终身无子女的孤寡(指终身无子女的人员退休、退职时为孤身一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按现行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其增发标准,以后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8.退休人员按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和增发的养老金,均为统筹项目的组成部份。
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在此基础上,再按本《实施
办法》规定计发增发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