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劳工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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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民法典中文版

秘鲁民法典中文版

秘鲁民法典中文版摘要:1.秘鲁民法典简介2.秘鲁民法典的主要内容3.秘鲁民法典的特点和影响正文:1.秘鲁民法典简介秘鲁民法典是一部具有权威性和全面性的法典,它对秘鲁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秘鲁民法典的制定,旨在规范和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秘鲁民法典的主要内容秘鲁民法典共分为九部分,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家庭、继承、知识产权、法律行为和公司法。

每一部分都详细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以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总则:包括法律适用、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基本原则和规定。

(2)物权: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共有、担保物权等。

(3)合同: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4)侵权责任: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等内容。

(5)家庭:包括婚姻、家庭、监护、收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6)继承:规定了遗产的继承、遗嘱、遗赠等方面的内容。

(7)知识产权: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8)法律行为:包括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条件、形式等方面的规定。

(9)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等方面的法律条款。

3.秘鲁民法典的特点和影响秘鲁民法典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普遍性,适用于秘鲁国内的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秘鲁民法典注重保护公民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

再次,秘鲁民法典吸收了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理念,如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秘鲁民法典的实施,对秘鲁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规范了民事法律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经济发展。

外国劳工工作管理制度

外国劳工工作管理制度

一、前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技术交流日益密切。

为了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吸引外国劳工来我国工作,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外国劳工工作管理制度,以保障外国劳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外国劳工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国劳工工作管理制度概述1. 适用范围外国劳工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工作的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等。

2. 管理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对外国劳工实行平等对待,确保其合法权益。

(2)合法、合规原则:外国劳工在我国工作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保障就业原则:优先保障我国公民就业,外国劳工工作不得影响我国公民就业。

(4)灵活、高效原则: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合理调控外国劳工数量。

三、外国劳工工作管理的主要内容1. 办理外国劳工工作许可(1)申请条件:外国公民需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专业技能和良好品德。

(2)申请材料:护照、签证、学历证明、工作合同、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3)审批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发放工作许可。

2. 外国劳工就业管理(1)就业登记:外国劳工到我国工作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

(2)劳动合同:外国劳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3)社会保险:外国劳工需参加我国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3. 外国劳工居留管理(1)居留许可:外国劳工在我国工作期间,需办理居留许可。

(2)居留期限:根据工作许可期限确定居留期限。

(3)居留变更:外国劳工工作期间,如需变更工作单位或延长居留期限,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4. 外国劳工离职管理(1)离职手续:外国劳工离职前,需办理离职手续。

(2)离职证明:用人单位需出具离职证明,证明外国劳工已履行合同义务。

(3)居留注销:外国劳工离职后,需办理居留注销手续。

四、外国劳工工作管理的保障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外国劳工工作管理制度。

秘鲁早期现代化与劳动力困局——以劳工代理人制度为中心(1895—1930)

秘鲁早期现代化与劳动力困局——以劳工代理人制度为中心(1895—1930)

经济社会史评论2021年第2期•小荷论坛*秘鲁早期现代化与劳动力困局—以劳工代理人制度为中心(1895 —1930)王迪摘要:自19世纪末起,秘鲁文官主义政府开始执掌政权并实施以初级产品出口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核心的现代化政策。

为摆脱桎梏经济发展的劳动力短缺问题,各级政府官员、外国投资者和本国商人诉诸既具有封建强迫色彩又包含自由契约精神的劳工代理人网络以招募劳工。

随着资本主义渗透的加强、小农经济的瓦解和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良性发展,劳工代理人制度褪去了奴役性特征,但未能避免陷入边缘化的困境。

秘鲁早期现代化进程中劳工代理人制度的兴衰演变,也是该国社会封建经济式微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确立的缩影。

关键词:秘鲁早期现代化劳工代理人制度小农经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拉美国家的现代化道路及其发展问题,始终受到国际学界的较大关注。

其中,关 于秘鲁早期现代化进程中的劳工代理人制度(sistem adeenganche),1出现了一些新①劳丁代理人(enganche)源于西班牙语动词“enganchar”,具有“钩住”的含义,可以引申为招募、征兵。

劳丁代理人制度的出现可追溯至西班牙统治时期,彼时的殖民者与地方酋长相互勾结,通过欺诈和诱拐的方式来获取印第安劳动力随着殖民统治秩序的巩固,劳T.代理人制度先后让步于委托监护制和劳役摊派制,但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丨9世纪末期.由于秘鲁文官主义政府实施以初级产品出口为导向的现代化政策,劳动力短缺成为棘手的问题.劳T.代理人制度因满足了商人群体的需要而经历了再度兴起与发展的过程参见Fernando de Trazegnies Granda,“Paradojas de la Modemizaci6n:El Contrato de Enganche”,77/£"A//S A Derecho,No.20 (1991), pp. 14-16; Carlos Contreras,Mineros y Campesinos en los Andes,Lima:Instituto de Estu-dios Peruanos, 1988, p. 63; Heraclio Bonilla,El Minero de los Andes: Una Aproximacion a Su Estudio,Lima:Insti­tute de Estudios Peruanos, 1974, p.41; Peter F.Klaren,'The Social and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Modernization in the Peruvian Sugar Industry, 1870-1930'', in Kenneth Duncan and Ian Rutledge,ed.,Land and Labour in Latin America: Essays on the Development o f A grarian Capitalism in the 19"1 and 20th Centuri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p.242.113的研究成果1不过,相较于其他层面,该主题的研究依旧比较薄弱,这缘于人们对该 制度的“封建强迫性”特征形成了固冇的认知2实际上,在劳丁代理人网络的运作过 程中,内陆山区的农民并非保持一贯的抵制姿态,他们甚至主动成为招募对象以寻找 工作机会,这为我们管窥该时期的社会风貌提供了新的图景:本文拟对劳T .代理人制 度进行梳理,通过探讨其兴衰演变,以深人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秘鲁逐步确立的 历史过程。

秘鲁劳工及部份财务问题简介

秘鲁劳工及部份财务问题简介

秘鲁劳工及部份财务问题简介第一部份.秘鲁劳工法的要紧内容:一.秘鲁劳动合同和秘鲁劳工享有的权益:(一).劳工一样雇佣:1.24小时申报:秘鲁法律规定,从2020年8月1日起,雇员进入公司工作后的24小时内,公司必需通过税务电子报税网向税务局和劳动局申报。

雇员录取后的首月就要进工资簿。

新员工进公司第一天就需要写合同,然后进工资本,可是若是说好试用期,如3个月,这3个月是能够不支付任何福利的。

即CTS,有薪假,双薪,这种都不需要支付。

试用期事后再计算,可是合同上要注明具体的试用期限。

员工辞职后的2天左右也要向税务局和劳动局申报。

PDT plame(Programa de declaración telemática)是关于公司财务向秘鲁税务申报公司员工记录情形数据库。

在2021年10月开始进行申报要求,所有员工,不管职位级别高低,当职位调动时就需要向劳工部进行记录,凡是没有利用此税务、劳工部门一起制定的治理系统,或未依照时刻及时填报的、员工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更改系统的(每一个月在缴纳PDT之前要更改),劳工部将依照. 012-2021-TR的罚款制度进行处置。

原那么上没有个人身份证件的人员一概不能招收为雇员。

非秘鲁国籍的人员要有秘鲁劳工部的批准文件,才能招收为雇员。

2.试用期:所有第一次被雇佣的无期限规定的工人均有3个月的试用期,若是是技术工,该试用期能够依照两边的协议延长至6个月,若是是信任职务或领导职务,该试用期能够延长至一年。

(按:各单位要注意在合同中订有如下条款:雇员的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内若是雇员的工作不能知足雇主的要求,雇主随时能够辞退雇员。

那么,在试用期内雇主辞退雇员就能够够不用支付辞退补偿金。

)若是员工是每3-6个月签定一次合同的,不论合同中是不是有写上试用期的条款,都能够以为第一次签定的3-6个月的合同有3个月的试用期。

可是以后再次签定的3-6个月的合同那么不能视为有试用期。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提高劳动条件而
颁布的法律法规。

该法令包括《劳工法令》、《雇佣(外国人)法令》、《退休基金法令》等,涵盖了劳动合同、工资、工作时间、休假、工作安全、退休金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劳工法令》是马来西亚最主要的劳工法律,对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根据该法令,雇主应当向员工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同时,该法令也规定了员工应该遵守的规定,如遵守工作时间、保守商业机密等。

《雇佣(外国人)法令》则涉及到外籍劳动者的权益和规定。

该法令规定了外籍劳动者的工作许可证、签证等事宜,同时也规定了外籍劳动者的薪酬、福利和保险等问题。

此外,《退休基金法令》也是马来西亚劳工法令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令规定了员工的养老金、职业年金等问题,为劳动者的退休生活提供了保障。

总之,马来西亚劳工法令的出台,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推进,劳工法令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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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工作健康安全法-第29783号法律-中文译文

秘鲁工作健康安全法-第29783号法律-中文译文

第29783号法律工作健康与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本法的目的的是促进本国人民对工作中风险预防措施的意识。

要做到这点,雇主,国家监管的作用,工人及工会通过社会对话,确保此规章的促进,传播和执行。

第二条应用范围:此法应用于所有的经济部门和服务领域。

包括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国领土所有私营部门的劳动,工人及政府官员,武装部队,秘鲁国家警察及私营业主。

第三条最低标准:该法规定了职业风险防范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此标准下自由改善所提供的保护水平。

第二章国家工作健康与安全政策第四条国家工作健康安全政策的目的:在与雇主和工人各自组织协商时,应制定并实施定期审查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国家政策,以防止工作中的事故和对健康的损害。

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少在工作环境中可带来危险的因素。

第五条国家工作健康与安全政策行动领域:该政策应考虑到以下各方面的活动领域因为他们会影响到工人的职业安全和健康a)从设计、测试、选材、更换,安装、使用、维修等个工作环节消灭工作中带来危险的隐患。

(例如: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工具,机械设备,化学,生物或物理物质,手工操作及工作流程)b)采取措施以监督和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工作材料,工作时间,工作组织者和工人心理及生理适应及承受能力的过程。

c)采取培训措施,包括有必要的进一步培训,员工应有相应安全卫生水平的资格证明。

d)包括国家级别在内的所有级别的企业应具备工作团队合作交流的措施。

e)应有工人在发生意外或职业病时对其补偿及减轻伤痛造成损害的措施。

应建立全面康复,从新适应,重返社会,就业安置的全面康复体系,及临时或永久的伤残体系。

第六条国家工作健康与安全的责任:应明确全国健康与安全政策第五条所提到的工作角色和责任,给雇主,工人及其它有关机构提供安全与健康的工作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及互补性。

第七条国家工作健康安全政策的审查:国家工作健康安全政策的审查的目的在于保障工人的安全及健康,应在每隔一段时间对其相关因素进行审查,找出主要问题,制定有效措施进行解决,优先确定所采取的措施并评估结果。

秘鲁-劳动关系法-中文译文

秘鲁-劳动关系法-中文译文

合法的集体劳动关系法则最高法令第010-2003-TR号共和国主席鉴于:由25593号法令颁布的关于集体劳动关系的法令,其中由国家宪法第28条规定的关于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及罢工权利的条案。

根据宪法第27912号,已经修改了集体劳动关系法25993号条案的若干条例,授权执行并通过最高法院的相应法令公布。

另外需要一个唯一的包含完整的调节关于劳动关系法的文件支持。

根据秘鲁宪法第118条第八款第三条第二款560号的法令。

法令第一条:此劳动关系法由5大章,86条,36项规定及过渡性条文和总结性条文组成。

第二条:颁布的最高法令将生效于刊登在秘鲁官方日报的第二天且在不影响对应法律内容的基础上。

第三条:颁布的最高法令应由理事会主席和工作及促进就业部共同签署。

2003年9月30日于利马总统府。

ALEJANDROTOLEDO共和国总统BEATRIZMERINOLUCERO理事会主席JESÚSALV ARADOHIDALGO工作及促进就业部部长劳动关系法正文第一章应用领域第一条:此法则应用于从属于劳动制度下为私人雇主提供私人服务的雇员。

国家机关和隶属国家商业的公司员工,要遵守进行私人活动的有关制度,要在现行的唯一制度下当这些条款和限制修订法案的利益没有冲突的情况下遵守现在的修订文案所包含的内容和规则。

第二章工会自由第二条:国家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的自由,未经事先批准为研究、开发、保护和捍卫权利与利益以及改善社会,经济和它成员的道德品质。

第三条:公会成员是自由和自愿的,不能以雇佣关系命令任何一名工人加入或退出工会,以及强迫或阻止个人成为工会的一部分。

第四条:国家,雇主和双方代表应避免任何一方有任何方式强迫,损害工会利益的行为。

工会成员有组成及以任何方式介入,管理或支持工会的权利。

第五条:工会的形式可以是:a)公司形式,由不同行业,专业等员工组织起来,为同一个雇主提供服务。

b)活动形式,由两个或以上的企业的员工组成的不同行业或专业之间的同一分支的活动。

秘鲁工会应对策略

秘鲁工会应对策略

秘鲁工会应对策略秘鲁法律规定工会的建立:1.工会的组建:工会可以根据下列级别组建:•企业工会。

由不同专业的员工组成,他们服务同一雇主,这是在秘鲁最普遍的工会形式。

•专业工会。

由不同专业的员工组成,他们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雇主工作,并从事同一活动。

•行业公会。

由为不同的雇主工作的、从事同一职业或工种的员工组成。

•多工种工会。

由不同职业或工种的员工组成,他们从事不同的活动为不同的雇主工作,在一特定地区没有足够的最低人数来组建其他类工会的时候采用此种工会形式。

•雇主工会。

由雇主组成,适用工会的一般规定,目前在秘鲁没有雇主工会。

企业工会的成员人数最低为20人,其他工会的最低人数为100人,工会联合会应由两个或更多的同类型工会参与,工会总联合会应由两个或更多的工会联合会参与。

2.集体谈判:a) 集体劳动协议:其特点如下:•修改劳务关系方面以及个人劳务合同。

•其有效期从上一个集体劳动协议到期日起生效或从提出工资要求日起其生效,除非双方有其他协议。

•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双方可以商定更长的日期。

•协议到期时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商定的条款中有维持不变的条款或双方同意延长。

•在合并、转让、出售、改变经营内容和其它类似的情况下,协议至到期日终止。

•不需要劳工部通过。

b) 集体劳动协议的谈判:集体劳动协议的谈判在以下级别进行:•企业: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只有一个级别。

•专业:适用于所有从事同一经济活动或其部分的员工。

•行会:适用于不同企业从事同一工种或专业的员工。

•在没有任何上述级别集体劳动协议的情况下,各方商定谈判级别,所有谈判级别的改变都取决于谈判双方商定的结果。

在同时存在不同级别的一个以上的集体劳动协议的情况下,应融合在一起来确定其内容。

c) 谈判机制:一旦提出了工会要求集体劳工协定的谈判,将不拘形式地,在由双方商定的期限和时机举行,直接谈判失败,双方可要求劳工部启动调解程序,该程序也可以由个人或私人机构进行,调解不成功,工会可以选择罢工或与雇主商定诉诸仲裁,仲裁可以由一个人、一个仲裁庭、一个代表机构、劳工部或双方商定的任何形式进行,仲裁应完整的采纳一方的最终建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软化极端立场,但不能够中和提议或采用与提以不同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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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劳工法简介
一、员工招聘和辞退:
招聘秘鲁本地员工的合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固定期限的合同,比如一个月,三个月,半年或一年,可以延期,但合同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三年,三年后自动转为永久合同。

另外如果在合同到期前未能及时延期,过期则视为永久合同。

这种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签订,并在签订合同15日之内提交劳动部备案。

在这种合同方式下如果提前辞退员工,则业主要提供辞退补偿金,补偿金额以合同所差的月份计算,差一个月补偿1.5个月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

比如一个半年期合同,雇用两个月后将员工辞退,合同期限还差四个月,这种情况下要补偿6个月工资。

另一种方式是永久合同,无须签订书面合同,只须在工资册登记即可。

如果雇主无理辞退员工,也需要向其提供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的补偿金额是以员工工资工龄数计算,每工作一年可享受1.5个月赔偿,但最高不能超过12个月工资。

二、休假规定:
职工从工作之日算起达到一个休假记录时,可享受30个自然工作日的带资休假。

休假记录是这样规定的:
1、如果每周工作六天,实际工作天数满260天算达到一个休假记录,大约折合43周;
2、如果每周工作五天,实际工作天数满210天算达到一个休假记录,大约折合42周。

实际工作天数包括:-工作满4小时的正常工作日;
-节假日工作天数(工作一小时也算一天);
-一天加班时间超过4小时也算一个实际工作日;
-病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休息天数,但每年不能超过60天;
-产前、产后假;
-工会领导假;
-法律、个体协议、集体协议规定或业主自行决定的休息日;
-上一年度的休假,也就是说,休假期算下一年度的实际工作天数;
-合法罢工天数。

职工通过书面申请,业主可批准分次休假,但每次休假天数不能低于七天。

职工可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申请将两年的假期集中在一起休,但条件是第一年的假期必须至少已经休过7天,否则对于第一年的假期业主要支付三份工资:一份是休假月份按法律规定应该享受的休假工资,一份是职工在休假期工作应该发给的工资,一份是业主对职工未休假的补偿(是对业主的一种惩罚),这第三份工资无需缴纳任何税费和保险。

支付这三份工资后第一年的假期自动取消。

也就是说,要密切防止职工出现累计两个假期的问题,即使职工未提出休假,业主也应该勒令其在适当的时候休假,否则他相应的权利不仅不会消失,反而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负担。

三、职工福利:
1、双薪:职工7月份和12月份享受双薪待遇。

2、服务时间补偿金:职工每年可以得到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服务时间补偿金,雇主每半年存入一次,每次存入半个月工资,该项补偿金职工平时只能取出50%,另外50%在结束劳工关系后凭雇主签发的离职证明到银行领取。

四、与工资有关的税费:
1、医疗保险:由雇主承担,相当于工资总额的9%,每月与税款一起上缴给税务局。

职工及其家属因此可以享受免费医疗。

2、养老保险:由职工承担,企业代扣代缴,秘鲁有两种养老保险体系,一种是国有养老保险,费率为13%,与每月的税款一起上缴给税务局,另一种是私有养老保险体系,费率为11%左右,秘鲁目前有四个提供这种服务的保险公司,西班牙语简写AFP,各公司费率略有不同,但基本上在11%左右。

该项保险直接上缴给各保险公司。

职工可自由选择任何一种保险体系和保险公司。

3、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为7个纳税单位(年度合计),2011年每个纳税单位为3600索尔,实施累进税制,超过7个纳税单位但低于27个纳税单位的部分缴纳15%的所得税,超过27个纳税单位但低于54个
纳税单位的部分缴纳21%的所得税,超过54个纳税单位的部分缴纳27%的所得税。

该项税款也由企业代扣代缴。

五、特殊劳工法:以上普遍劳工政策,但针对微小企业还有一个特殊的劳工政策,简介如下:
2003年7月3日国会颁布了第28015号微型企业劳工法,对微型企业雇工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同年9月12日颁布了法律的实施细则。

微型企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两年内平均用工人数不超过10人;
2、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0个纳税单位,即48万索尔。

微型企业享受一系列市政、劳工方面的优惠政策,劳工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1、每年的休假时间为15天;
2、职工被无理辞退时每个工龄补偿15天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80天工资),而正常法律每年补偿1.5个月工资。

3、不享受国庆和圣诞双薪,业主愿意的话也可以给;
4、不享受CTS,业主愿意的话可以给。

5、微型企业办理任何劳工部手续,可以享受70%的减免。

比如登记中方人员合同的正常收费为160索尔,微型企业只需要缴纳48索尔。

其他方面比如工作时间、周日和节假日休息权利以及医疗保险权与其他企业相同。

当然业主与劳工也可以签署优于上述条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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