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2012年10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第2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行为,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分权制衡,防止执行实施权的滥用,提高执行实施工作集约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规范、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原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
执行实施权应当划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分、结案审查四项权能,由不同的执行人员分别行使,互相监督,分权制衡。
第二条根据执行实施权权能的划分,执行部门实施机构设立执行启动组、财产查控组、财产处分组、结案审查组,统筹调配执行力量,集中办理同类执行事项,提高执行实施工作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分、结案审查各阶段的执行事项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依次推进,前清后接,不得违反本意见的规定反向流转。
第四条执行实施权分权行使过程应当实行流程化管理,监督跟踪各阶段责任落实情况,加强各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确保执行进程有序推进、顺利运转。
第五条执行实施工作重要环节的进程及结果,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
执行实施各阶段的工作,应当及时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声讯台等多种方式,提供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查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苏高法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发〔2020〕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省法院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
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31日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法院政治建设1.加强法院队伍政治建设。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意见》,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扎实推进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持续开展分层次、全覆盖的政治轮训,教育引导法院干警自觉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
2.严格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严格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全省政法系统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规定和政法干警意识形态“十不准”,健全法院干警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机制,严格规范干警政治言行和网络行为,增强干警坚决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侵蚀的意识和能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指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3号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全省法院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相关意见,健全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进立案环节行政诉讼案件甄别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严格规范审理繁案,依法快速审理简案,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以下原则:(1)行政诉讼程序有效分流与繁简得当相结合;(2)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与提升审判质效相结合;(3)加大改革力度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相结合;(4)关注整体改革进度与鼓励探索创新相结合。
3.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繁简甄别分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程序分流,依据分类标准识别案件。
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准确判断的案件,可以征求行政庭等审判业务部门意见。
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专业化审判组织建设,在行政庭等审判业务部门内设立快审、速裁等形式的简案审判团队,专门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相对简单的行政案件;暂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可以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该类案件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苏高法〔2016〕185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高法〔2016〕185号(2016年8月29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现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要求,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及《江苏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结合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实行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实行执行人员分类管理和执行实施人员警务化改革,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促进执行权进一步公正、高效、规范行使,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尊重执行规律,使改革的成果能够切实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三)依法推动改革,确保改革合法合规。
(四)坚持执行工作省级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整合执行资源,形成执行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1.28•【文号】法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8日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结合审判实际,就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为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
二、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可以在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审判业务部门内部建立,也可以跨审判业务部门、审判团队建立。
三、主审法官会议由本院员额法官组成。
参加会议的法官地位、权责平等。
根据会议讨论议题,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可以提请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一)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二)裁判规则、尺度有待统一或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三)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尺度不一致的;(四)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五)持少数意见的承办法官认为需要提请讨论的;(六)拟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七)其他需要提交讨论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苏高法审委〔2011〕1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苏高法审委〔2011〕17号(2011年11月24日)为全面规范诉前调解工作,严格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对诉前调解案件从材料受理、预立案、移送、办理、结案、归档以及统计上报等各个环节,全面进行管理和规范。
第二条诉前调解案件是指在立案前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时,经征询当事人意见预立案后,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一)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二)人民法院委托相关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三)人民法院自行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
第三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一律纳入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条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要求,严格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促进诉前调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诉前调解案件的电脑结案工作,并将诉前调解案件纳入全年审判绩效考评的范围。
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诉前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评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庭的诉前调解案件应当纳入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二、预立案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应当即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诉前调解,并填写《诉前调解案件预立案登记表》(软件自动生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苏高法〔2020〕131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0〕13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全流程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省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研究通过了《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贯彻落实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2020年6月29日关于立审执协调配合全流程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全流程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切实解决执行难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中法委发〔2019〕1号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苏司通[2007]136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苏司通〔2007〕13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贴近群众,人民调解工作以其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程序简便性、即时快捷性、自愿平等性、矛盾纠纷化解彻底性等优势和特点,成为纠纷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选择的方式之一,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
当前,我省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改革的不断深入,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企业改制等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复杂性、群体性、对抗性有所上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任务日益繁重。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促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建设“平安江苏”的有效途径。
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庭)、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广大人民调解员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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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8月)
为进一步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纲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推进诉前分流和调解
1、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纠纷登记分流岗,对来院起诉的当事人进行登记。
2、分流员应当引导来院起诉当事人应用诉讼风险智能评估系统进行风险评估,释明各项解纷方式和程序特点、优势,积极劝导其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3、分流员对来院起诉的民事、家事、商事和行政等四大领域适宜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以及适用诉前调解前置的婚姻家事、相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保护、医患、物业、小额借贷等八类纠纷,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前提下,应当劝导分流至设立在诉讼服务大厅的非诉讼服务分中心诉前调解。
4、对于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统一录入诉前调解管理平台集中管理,编立“诉前调”字号。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指导填写《不同意调解确认书》,移送登记立案。
在诉前调解阶段,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优化速裁快审流程
5、各级法院应当建立以系统智能识别为主、人工识别为辅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6、各级法院可以指派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法官助理担任专职或兼职的程序分流员,对适宜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进行人工筛选。
程序分流员应当根据案件诉讼请求、证据状况、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
当适用的流程;负责对系列案件、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识别和集中分流;负责对先行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指导、督促;负责不同案件程序之间转换衔接等工作。
7、案件繁简分流后,应当于当日向速裁快审审判团队或其他专业审判部门移送卷宗,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尝试在繁简分流同时对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进行集中排期。
适用速裁快审的案件在立案受理时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勾选速裁标志。
8、基层法院可以根据自身审判实际,明确不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类案清单。
不适用速裁快审的类案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新类型案件;
(2)疑难复杂案件;
(3)社会影响较大、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4)发回重审、指定审理、指令立案受理的案件;
(5)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再次上诉的案件;
(6)公司解散、破产案件;
(7)矛盾易激化案件;
(8)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但属因欠费欠款引发的、原告同一的物业供暖纠纷、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者被告同一的系列性劳务合同纠纷等普通程序的案件除外;
(9)其他不宜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
9、中级法院对于以下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一审裁判依法提出上诉的案件,一般可以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
(1)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
(2)一审法院采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结的上诉案件;
(3)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4)其他可以适用速裁审方式审理的案件。
10、编入速裁团队的人民(特邀)调解员或其他调解人员在调解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可以将案件流转至对应专业审判业务庭审理,案件退出
时间一般不超过立案后3个工作日。
承办法官在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退回,重新分流:
(1)需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
(2)需要中止审理的;
(3)社会舆论关注度高,或者有涉诉信访可能的;
(4)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5)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服驳回裁定上诉的。
11、凡是转化作为繁案审理的案件,可以由承办法官所在部门庭长、分管院领导承办或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也可以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避免程序空转、相互推诿。
三、提升简案审判质效
12、当事人起诉时明确就专门性问题申请司法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和检材、样本等无异议的,可以在诉前调解阶段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待鉴定报告出具后予以立案,并视情决定是否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
13、完善纠纷要素登记,根据类案审理需要,设计简明扼要的纠纷要素表格,供当事人在立案时填写。
主持诉前调解的人民(特邀)调解员在案件调解不成时需填写要素表格后移交立案。
14、改革庭审记录方式,推广庭审笔录由电脑语音输入替代书记员打字输入或者庭后由录音录像自动转化书面庭审笔录。
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庭审录像代替庭审记录,书记员可以不到庭记录。
15、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使用视频等方式进行作证。
16、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当简化审理程序;符合集中开庭条件的,应当集中分案、排期、开庭、宣判;庭审程序一般由承办法官直接归纳争议焦点,并指挥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合并发表诉辩意见、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
17、推行类案示范性判决,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应当进行示范性调解、审理和判决,必要时应当到矛盾纠纷发生当地进行巡回审判。
18、简化裁判文书制作,探索要素式、令状式、表格式、分离式裁判文书,实现案件各类文书包括裁判文书的智能生成、电子签章、电子送达。
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当简化裁判文书,仅须表述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19、采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一庭审结,当庭宣判,当场送达裁判文书。
20、各级法院审理速裁快审案件,应当推行“无纸化办案”。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可以不移送纸质卷宗;原审采取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庭审记录的,原审法院应当将庭审录音转化为电子庭审笔录编入到电子卷宗。
四、强化速裁快审团队建设
21、中、基层法院应当将人民(特邀)调解员编入速裁快审团队,打造“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人民(特邀)调解员+书记员”的新型审判团队。
速裁团队内部可以根据案件类型、法官业务特长等实行专业化审理。
探索设立简单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复合速裁快审团队。
22、中、基层法院速裁快审团队应当配备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员额法官担任团队负责人,团队法官助理可以由未入额的(助理)审判员担任。
建立健全法官轮岗机制,激发和保持审判队伍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