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市政[2002]116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市政[2002]116号)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及正定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为保证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整治、建设、开发工程的征地拆迁,按本规定执行。
二、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和建设工作由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工程的拆迁人。
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及正定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涉及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被征地拆迁人必须在指挥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拆迁、腾清土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正式合法建筑,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正定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依法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0年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9.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0年版)
8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人社规〔2019〕4号
9Hale Waihona Puke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人社规〔2019〕5号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1
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人社字〔2014〕74号
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1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的通知
石人社字〔2013〕106号
2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人社字〔2014〕34号
3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石人社字〔2016〕95号
4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石家庄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18年修订)的通知
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1
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石人社字〔2015〕66号
2
转发《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
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
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
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
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县政府制定。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7‟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劳社…2007‟4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及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其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既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能与其相衔接的大账户小统筹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市内5区按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以上且被征地后农业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
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大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
具体保障人员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
原则上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统一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冀自然资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1〕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三章方案报批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必须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纳入编制报审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六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包含多个片区,各片区应相对完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拟实施改造的区域可一并划入片区范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66d501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89.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享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批准被征用土地的人员(简称被征地农民)。
已与本市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按不同年龄分别划分为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征地参保人员;(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征地养老人员。
以上年龄计算以依法批准征用土地之日为准。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应当办理“农转非”手续,统一按照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障。
保障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具体保障人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讨论提出,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五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制度。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统一筹集,分类保障,分级管理,所需资金来源于征地补偿费和政府补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滹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滹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市政告字[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滹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22号)滹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是我市2009年城中村改造重点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对于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祥和居”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缓解交通拥挤,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项目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滹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为滹沱村村域集体土地范围,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滹沱村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具体实施以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为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手续并停止新建、改建、扩建行为;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四、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公正拆迁。
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离拆迁现场。
六、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建设。
对扰乱拆迁正常秩序,煽动群众闹事,打骂拆迁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市政、建设、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和未央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以赴配合做好滹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七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筑府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为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二)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农民承包耕地而失去耕地,并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在册人口以及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
三、就业政策(一)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区(市、县)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冀政办[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政办[2006]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一)高度关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使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
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和基本生活保障,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
(二)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工作规划。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作为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困难。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范围(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的认可。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以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组织无法调剂,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业人口,应列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7]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7〕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劳社〔2007〕4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及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其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既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能与其相衔接的大账户小统筹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市内5区按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以上且被征地后农业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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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文 件 号】石政发[2010]32号
【颁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颁布时间】2010-08-16
【实施时间】2010-08-16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促其由村民向市民转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规划建设滹沱新区的意见》(石发〔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以滹沱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农业用地为生活来源、土地收储后家庭或个人失去全部农业用地,户籍在规划区内的常住居民。
本办法执行前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人员不予列入。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新区建设发展成果与群众共享的原则,立足新区发展和财力实际,充分考虑集体和居民承受能力,以劳动年龄段(16周岁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内的被征地居民为就业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确保被征地居民生活水平不因被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整体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被征地居民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由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由滹沱新区劳动保障机构予以确认。
第六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新区各办事处、居(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动员,切实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稳定。
第三章 培训和就业
第八条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大力实施就业援助,统筹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确保每户被征地居民家庭中至少有一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第九条 根据本辖区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足够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被征地居民就业工作。
第十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提高被征地居民的就业技能。
以市场用工需求为导向,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和订单式的岗前培训,不断提高被征地居民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
新区免费为被征地居民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单位优先录用,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实现被征地居民就业。
鼓励被征地居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且登记求职的被征地居民,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就业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
新区各有关部门在审批程序、证照办理、收费管理、场地摊位安排、小额贷款等方面支持被征地居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居民。
新区每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项目以及社区等开发一批社区治安协管、城区交通协管、环卫、绿化、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集中安置非本人原因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居民。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新区确定,但最低不低于石家庄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吸纳就业。
对于新区出资的项目,留出一定数量的新增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招用条件的被征地居民。
新区各类单位新增岗位以及各居(村)委会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优先招聘适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子女。
新区各类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安置被征地居民,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新吸纳被征地居民(经困难人员认定)人数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经营资金运转困难的企业,由指定经办银行经担保机构担保,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根据就业需求和就业任务,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不断完善覆盖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被征地居民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建立被征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居民自愿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已实现就业(含灵活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方式、渠道不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居民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人员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被征地本人自愿放弃参加本保险的,经居(村)委会同意,街道办事处核准,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报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向前一次性补缴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
第十七条 未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但不足15年(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满15年的差,一次性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根据不同的就业形式逐年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男在45周岁、女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在企业就业的,按城镇职工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向前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相应年份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第二十条 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政府和居民共同负担。
其中,政府负担12%,个人负担8%和利息。
个人部分从征地补偿安置费中直接划入。
第二十一条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承担部分全部进入统筹,个人负担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居民补缴和缴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按《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已达到或超过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以完成补缴手续当月作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从下月起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第二节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建立被征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所有被征地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愿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按照《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政办发〔2009〕59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或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构成,个人(家庭)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节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居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参照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八条 新区民政部门对原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政策规定给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符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救助。
第二十九条 新区民政、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为被征地居民提供必要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节 社会保障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被征地居民的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被征地区片价2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居民的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专用账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居民的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供地时向土地使用者收缴。
第五章 户籍和义务教育
第三十二条 新区户籍管理部门按照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居民户口及时纳入市区户籍管理范畴,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新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统筹教育资源,并根据适龄生源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被征地居民子女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