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以人权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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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视角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视角
作者简介 : 郭巧云 , 硕士 , 讲师 , 荆 楚理 工学院思政课 部。研究 方向 : 诉讼法学 0期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2 0 1 3丘
报复, 从而由刑事被害人转换为新的犯罪人, 不利于社会的 权益的法律。而我国究竟是选择何种立法模式也还存在着 稳定。同时, 刑事被害人受到侵害后如不能实现公正的待 争议, 这制约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进程。 遇, 尽管他们不会实施新的犯罪, 但他们会进行无休止的上 稳定和谐。因此, 既要通过惩罚犯罪平复被害人对犯罪人 ( 2 ) 补偿对象和范围。补偿对象和范围的确立成为世 区关于补偿对象和范围的确立不尽相同。如英国规定, 被 访。一个社会若出现多个涉诉上访事件, 也会破坏社会的 界各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 , 各国或各地 的怨恨, 又要通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害人 害人、 对被害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及其他受害人扶养的人为 给予物质弥补, 使其能够真正在社会中生存下来, 这样, 社 受助对象, 补偿范围为故意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引起 会秩序才会真正趋于稳定。 二 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制约因素
构 建正相 契合 。重刑 轻民思想、 资金供 给的有限、 实际操作 的困难等 因素制约我 国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的构 建, 只有针对 以上 因素进行破 解 , 才能尽快建 立适合我 国国情的刑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关键词 : 刑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 和谐社会 ; 以人为本 ; 公 平正义
是相契合的。

人国家补偿制度与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度契合。
2 . 公平正义。
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 目标, 而司法公正
则是体现社会公正的窗 口, 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 t bih n a d mp 0 e n 0 h s se sa l me t n i r v me t f t e y tm r n cs h p g e s f o it , t s e f a r n s a d s e et t e m rs o s ce ) i s l_ wa e e s n mo e n a 0 r i d r lw f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第 2 卷 8
TECHNOI 0GI CAL DEVELOPM ENT OF ENT ERP S RI E
20 0 9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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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侵 权精 神损害赔偿 制度研 究
牛 乐
( 东南 大学 法 学 院 , 苏 南 京 2 8 ) 江 l1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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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1o a , ot es nv r iyN n igJ a gu2 18 ,h n) S h o f L w S u h a t U i e s t , a j n , i n s 1 1 9 C i a
Ab t a t 1 一 e r u sn e s r c : 4 y a r n i c 出e ’ tt Co e s 6 n a ” 0 8 ’ ae S mp n a 0 L w, 2 0 0c0 e 2 一 v mb r 0 r tb r 8 No e e 3 d a n me t o 0i i me d n s s l t 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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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题目提纲论精神损害赔偿

毕业论文题目提纲论精神损害赔偿

毕业论文题目提纲论精神损害赔偿第一篇:毕业论文题目提纲论精神损害赔偿毕业论文题目:论精神损害赔偿论文写作提纲:一、精神损害的概念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和特征(一)性质(二)特征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就其学说而言主要有:(二)笔者认为,对其适用范围应从主体和客体的适用范围两方面来分析。

1、主体适用范围2客体的适用范围四、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算定原则(二)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五、对《解释》相关规定的几点看法(一)关于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二)侵害隐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三)法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能否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四)有必要确立对贞操权的保护(五)有必要增加关于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的参考文献:(1)王利民著《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民商法研究,第4辑,法律出版社(2)《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3)《民法通则》(4)刘云生、宋宗宇主编《民法学》,重庆出版社(5)周利民著《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6)杨立新主编《侵权司法对策》,2001年第1辑,吉林人民出版社(7)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8)黄松有著《精神损害赔偿与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载法律论文资料库(9)张民安,邓鹤主编《民法债权》,中山大学出版社(10)邱丹著《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载法律论文资料库。

李文中第二篇: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论文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内容提要】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

围绕配偶权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受到离婚过错损害的家庭成员可成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二是侵害配偶权的第三者也应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

我国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可行性分析

我国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可行性分析

失 去 了其存 在 的意义 和价值 。我 国在 国家赔 偿 的 标 准上 宜采用 补偿 性赔 偿 , 条 件 已经 完全 具备 。 其


国家赔 偿标 准 的类型 评析
国家赔偿 的标准 , 指 国家 对 受 到 国 家侵 权 是 损 害 的管 理相 对 人 给予 赔 偿 的基 本准 则 , 国家 是 赔偿 个案 赔 偿 方 式 选 择 与 赔 偿 金 数 额 确 定 的依
的 目的 不在 于对受 害人 的实 际损失 进行充 分 的救
济, 而仅 在于 以 国家 的 名义 对 当事 人作 出象 征性
的抚 慰 。
二是 补偿 性标 准 ( 额性赔 偿 ) 足 。国家 赔偿使 受 害人 的合法 权 益恢 复 到 受 害 前 的状 态 , 偿 金 赔 额等 于受 害人 的实 际 损 失额 。该 标 准 认 为 , 家 国 赔偿 的 目的是 弥补 受 害 人 所受 的实 际 损失 , 消 抵 其 额 外 的 支 出 , 就 国 家 行 为 的 损 害 程 度 进 行 应 赔偿 。 三是惩 罚性 标准 ( 重性赔偿 ) 加 。国家赔 偿 的 金额 超 出受 害人 的实 际损失 。赔 偿额度 对侵 权方 具有 惩罚性 , 足 以 弥补 受 害 人 蒙受 的 实 际损 失 除
题 。I 9 9 9年 的《 政复 议法 》 规定 依 据《 行 则 国家赔 偿 法 》赔 偿相 应 的价款” “ 。尽 管如此 , 相关 法律 所
可证 和执 照 、 令停 产停 业 的 行 为造 成 损 害 的赔 责 偿 ,国家赔 偿法 》 然 规 定 只赔 偿 停 产 停 业 期 间 《 仍
局 部 的调 整 。尽管 如此 , 整后 的标 准 , 论是 人 调 无
“ 产 价 值 ” 何 认 定? 相 差 多 少 才 是 “ 显 低 财 如 明 于” ?可操 作性并 不 强 。 在人 身权损 害 的赔偿 上 ,0 0年 修 正案 的 变 21

国家赔偿法论文

国家赔偿法论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课程论文)论文题目浅议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课程名称国家赔偿法完成时间 2012年1月10日专业年级 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浅议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李启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武汉 430060)摘要: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这对公权的限制以及公民人权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的精神,体现了法制的进步。

本文从近些年的现实案例出发,对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作一浅显而有意义的探讨。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优越性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金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救的义务以抚慰当事人的一种制度。

一、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这是首次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内,奠定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础。

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建立了新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准许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3 月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 年5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两个解释对我国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做了一些具体的解释。

2009 年12 月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①2010 年4 月29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法律议题。

当人们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及如何确定赔偿的数额,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公正和权益保障,也反映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简单来说,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害不像身体上的伤害那样直观可见,但却同样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困扰。

例如,因他人的诽谤而名誉受损,因亲人的意外离世而遭受精神打击,或者因长期的工作压力导致心理疾病等。

那么,为什么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呢?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一方面,它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抚慰和补偿。

当一个人的精神受到创伤时,金钱虽然不能完全消除痛苦,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缓解压力、改善生活状况,从而有助于恢复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对侵权行为人的一种惩戒和约束。

通过让侵权人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往往会面临诸多考量因素。

首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比如,故意的侵权行为通常比过失行为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赔偿数额也应当相应提高。

其次,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程度也是关键因素。

这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态、精神痛苦的持续时间、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

此外,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一般观念等也会对赔偿数额产生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量化精神损害。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无形性,很难用一个精确的标准来衡量。

不同的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会因为个人的理解和判断差异而给出不同的赔偿数额,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性。

另外,对于一些轻微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以及如何界定“轻微”的程度,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定 : 致人 精 神损 害 的 . 当在 侵权 行 为影 响 的范 “ 应
损 害 抚慰 金 ” 的形 式 对精 神 损 害 赔偿 作 了 明确 规 定 , 精神 损 害抚 慰金 不 属 于 国家 赔 偿 范 围 ” “ 的类
围 内 。 受 害 人 消 除 影 响 , 复 名誉 , 礼 道 歉 ; 为 恢 赔 造成 严 重 后果 的 。 当支 付 相 应 的精 神 损 害抚 慰 应
偿 予 以赔偿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情 形 主要 规 定 在 其
损 害赔偿 实施 陷入无 序 的境 地 。 及 法 律 的权 威 危
收 稿 日期 :2 1— 8 2 0 0 0— 0
作者 简 介 :董 臻静 (9 2 , , 江 瑞安 人 , 国谢 菲 尔德 大 学法 学硕 士 , 究方 向 : 1 8 一)女 浙 英 研 国际法 、 商法 、 欧
中“ 呼万 唤始 出来 ” 千 。
在理 论 上 , 于 原 《 对 国家 赔偿 法 》 中是 否 已经
有 精 神损 害赔偿 的 内容 , 尚存 争议 。④ 实 践 中 , 在
由于 缺 乏法 律 的 明确 规定 , 害人 难 以 得 到精 神 受
损 害赔 偿 却是一 个不 争 的事 实 。
算标 准 、 用标 准 、 适 追偿 制 度 等 方 面仍 是 “ 抱 琵 犹 琶半 遮 面 ” ,这 就 导致 精 神 损 害抚 慰 金 在 实 践 中
的适 用 存在 很 大 的不确 定 性 , 而导 致 国家精 神 进
偿 , 设金 钱 赔付方 式 。其 二 , 创 明确 了精 神 损害赔 偿 范围 , 可对 名 誉 权 、 誉权 之 外 的精 神 损 害赔 荣
境地 。以 “ 精神 损 害抚 慰金 ”为切 入 点 ,从 “ 神损 害抚 慰金 ” 的计 算标 准 、适 用标 准、追偿 制 度等 精 方面 ,就 完善 国家赔偿 中的精 神损 害赔偿 制 度进行探 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向各位通报《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贯彻落实好这项制度,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成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2014年7月,我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意见》的参考标准亦有所突破。

近年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并多次向各有关部门、法学及精神卫生方面的专家学者、一线法官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解释》。

国家赔偿制度论文

1994年我国制定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主要分为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大部分,在行政赔偿部分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事项,从而使行政赔偿制度得以完全建立。
2、现行制度介绍
(1)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总则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应为违法原则,即行政赔偿只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违法,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从违法原则也可看出《国家赔偿法》严格区分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5)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明确国家赔偿以支付金钱为主要方式,同时又确定了在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判时,返还财产或恢复原判优先适用。另外,《国家赔偿法》也注意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该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见,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非可以单独适用,而只能在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时才适用。赔偿的计算标准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财产权的,或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1
1957年以后又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史发展,当时国家赔偿制度逐渐被否定,尤其是在十年“文革”期间,人权与法制遭到恣意践踏与破坏,国家赔偿制度荡然无存。甚至在1975年的宪法,没有规定国家赔偿制度。而1978年宪法也因“文革”余波未息,也未能对此作出规定。

精神损害之国家赔偿

浅论精神损害之国家赔偿摘要: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水平的重要尺度之一,完善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是维护宪法权威、建立法治社会的需要。

因此,构建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必须从赔偿的范围、方式、标准、程度等方面入手,切实保证国家赔偿渠道通畅,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制度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法律之人性”的集中体现,也是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国家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本文通过对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梳理,探讨了完善我国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1、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由精神损害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精神损害的科学认识,是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和前提。

“精神”一词的运用范围很广,其涵义也颇为丰富。

.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的、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

“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可定义为:对民事主体的精神活动的损害。

综观各国立法,对精神损害作定义性规定者并不多见,我国立法也未对精神损害这一概念作定义性规定。

在法学界和司法界较为普遍的认识是:所谓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是指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从而造成的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的损害,以及对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相比,其法律特征多表现出精神利益的无形性,但精神损害之表现形式的客观性和精神损害事实的可辨认性却可使其表现出有形性。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精神损害定义为:“精神损害不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

”精神损害的可辨认性,能为确定精神损害的轻重程度提供可考性。

2、国家赔偿的起源与发展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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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7 年法 国的 “ 83 勃朗戈案件”首次 明确 承认国家对 因公 务活 动引起 的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 , 这个判决结果 宣告 了国家 行政赔偿 的诞 生。 ‘∞ 国也 因此被誉为 国家赔偿 的 “ 法 母 国” 。此后 ,国家赔偿制度在西 方各 国逐 渐建立起来 ,国家
侵权损害 的赔偿范围 由起初 的物质损 害中的直 接损失 , 扩展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西方的国家侵权给予精冲损害赔偿制
度也在越来越 多的国家建立起来 , 公民 的人权得 到了初步 的 保障 。 ( ) 国有 关国 家侵 权给 予精 神损 害赔偿 的 法律存在 二 我
就规定 :“ 因司法机关审判错 误而受损害 的人 ,依法均得 申
收 稿 日期 :2 0 —0 — 1 06 5 5
作者简介:钟 云萍 (9 8 ,女 ,湖 南祁 阳人 ,法学 16 一) 硕士 ,副教授 ,主要从事宪法、法学研究 。
l2 8
察冤狱” 。惩治贪官污吏、 平反冤狱错案的典型事例 ,充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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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符正 史 ,见 渚 戏剧 史 艺,比 川 称道 流传 .f 这 对 J姒 封 .I l J l l
缺 失
基金项 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 宪法与人权
保 障 研 究 f 课题 号 :0 0 O 4 4 50 )
中国的法律制度历史源远 流 长,内容丰富 ,自成体系。 独具 特色 的中华 法系 为人类的政 治文 明和法律 文明做出 了
喧要贡献 。 中国历代封建 王朝 均设有监察机构 , “ 以 掌律 令、
国家侵权 是否给予精 神损害赔 偿是衡量 一个国家 民主 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2 0 年 2月 2 01 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
请国家赔偿” 。冤狱赔偿制度的 出现 ,突 破了 “ 主权无责任” 的观 念 ,成为 国家赔偿 制度的最早曙光 。1(3 随着 西方人 1 3) } 7 P 权运 动的进 一步兴 起 ,1 9世 纪末 ,欧洲一些 国家陆续出现
到直接可得利益的损失 , 其后 发展 到人身非财产损害领域以 及有碍生存的损害领域 , 最后发展 到国家侵权适用精神损 害
赔偿 。1 3 1 一源自世界 各 国有关 国家侵 权 给予
2 O世 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 战以后 ,行政赔偿立法得 到了快速发展 , 行政相对人的 人身权利 越来越受到重视。其 中 ,国家侵权 给予相对 人精神损害赔偿 , 首先在德 国出现 ,
偿 存在缺 失,笔者 认为以人 权保 护为 出发 点 , 在我 国的 国家赔偿法 中应确立国 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 ,以求在 司法 实践
中充分地保护公 民的权利 ,构建更为和谐的法制社会。
关键词 : 国家侵权 ;国家赔偿 ;精神损 害赔偿 :人权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l7— 2 9(0 6 o 08 - 3 6 3 2 l 20 )1- 120
了以各种: 并最终 由国家承 担责任的赔偿案例 , 名义 其中发 生
院作 出的 ( ( 关于确定 民事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就民事侵权 的精神损 害赔偿 作了规定 ,但对于 国家机 关及其 工作 人员在行使 职权过程 中的侵权 所造 成的公民精 神损害给予赔 偿,在法律 上存在缺 失。2 0 0 4年 3月 1 7日十 届人大 二次会议通过 的宪法修 正案规定 :“ 国家尊重和保障 人权” 。针对我 国国家赔偿法 中精神损害赔偿法律的缺失 , 笔者认 为以人权保护为 出发点 , 在我 国的国家赔偿法 中应确 立国家侵权 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以求 在司法实践 中充分地 保护公民的权利 ,构建更为和谐 的法制社会。
在其法律巾规 定了冤狱赔偿 制度 , 如意大利 的 赖奥普法典
的精 神损害才给予赔偿金 。法 国最高行政法院 16 94年 1 1
月 2 日对 L t srn 4 ei ea d案件 的判决 中认 为 :尽 管缺 乏物质 s
损害 , 子死 亡给父 亲造 成的痛苦 , 可以作为 给予父亲赔 儿 也 偿的充分理 由, 遂判 决侵权人予以赔偿 , 从而开 创判决赔偿 死 者近亲属感情 上的损 害的先例 。I 此后法 国又通过判例 4 将精神损害赔偿范 围延展到宗教 信仰、精神痛苦 等领域 。 l
德国最初采用的是限定主义 , 规定 只对造 成物质损害,特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在漫长的人类法律制度史上 , 世界各 国有关国家赔偿 的
历史较为短暂 , 其中国家侵权给 予精神损害赔偿 ,有的国家 法律有规定 , 有的国家至今没有规定。西方 国家有关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逐 渐建立起来 。 ( 西方有 关国家侵 权精神损 害赔偿的规定 一) l 8世 纪以前,一些 西方 由于奉行 绝对 主权 思想,主 张 童权免责 , 因此在一定的程度上就不可能发生咽家侵权给予 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l 8世纪的末期 ,由于受 “ 天赋人权” 等 自然理论思想的影响,国家赔偿制 度开 始萌 芽,一些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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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第 l期 7 0 20 年 l 06 0月
湖南科技 学院学报
J u n l f n n Un v r i fS in ea d En ie r g o r a o Hu a i e st o c e c n g n e i y n
Vo127No. O . 1 Oct 06 . 20
我 国赔偿法 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 的必要性
一 一
以人 权 保 护 为视 角
钟 云萍
( 湖南科技 学院 法律系,湖南 永州
450 ) 2 1 0
摘 要: 是否应该在我国国京赔偿法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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