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药品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青药监药管〔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青药监药管〔2023〕9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全会、省“两会”精神和青海省关于抢抓机遇促发展活动及助企暖企春风行动方案部署,培育壮大青海省药品现代物流产业,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经营监管和医药产业发展实际,省药监局制定了《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经2022年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委托配送监督管理相关要求2.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要求3.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要求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四章管理系统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六章委托储运要求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青海省药品现代物流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形成高效专业的药品物流体系,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技术指南。
为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意见,供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业务的企业和药品监管部门借鉴和参考。
第二条【定义】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即依托专业化现代化物流设备、技术和信息管理,通过第三方物流服务体系,优化药品供销配送环节中的验收、存储、分拣、配送等作业流程,实现药品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提升药品物流服务水平,降低药品物流运营成本,保障药品供应及时和质量安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配发餐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的通知

微型离心机
普天、LX-100
66台
常州普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270.00
17820.00
42
恒温金属浴装置
天迈、TU-100
66台
杭州天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00.00
19800.00
43
洗瓶
兴达、250ml
66个
泰兴市兴达仪器厂
3.00
198.00
44
电子天平
宏福、0.1/500g
66台
东莞市宏福电子有限公司
62
样品冷藏箱
天迈、容积:11L
66台
杭州天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20.00
7920.00
63
微生物采样箱
天迈、TMX-WSW
66套
杭州天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200.00
79200.00
64
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仪
天迈、TMYQ-D32S
9套
杭州天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6000.00
144000.00
投标总价
(二)快检设备基本满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需求。检测项目涵盖了目前餐饮服务监管及重大活动保障的食品安全项目,具有检测时间短、检测操作简单容易、试剂耗材成本低的特点。各地在现场快速检测中,筛查并发现可能存在隐患的餐饮食品原料,再可送样进行监督检验,为餐饮监管提供技术支撑。2013年监督抽检工作,要求通过快速检测筛查发现可能存在隐患的样本数不少于送样本总数的30%。
15180.00
5
兽药抗生素检测仪
天迈、TMYQ-CGR100
66台
杭州天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000.00
330000.00
6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制剂藏药材及其炮制方法指南(2019年版)》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制剂藏药材及其炮制方法指南(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青药监药注通〔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制剂藏药材及其炮制方法指南(2019年版)》的通知青药监药注通〔2019〕59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省各医疗机构,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全省中藏医药发展大会精神,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工作,确保医疗机构藏药制剂质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青海省医疗机构制剂藏药材及其炮制方法指南(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南(2019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做好《指南(2019年版)》宣贯,加强制剂注册、备案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要求如下:一、加强宣贯。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在深入宣贯《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的同时,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以及《指南(2019年版)》宣传落实,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并督促、指导其严格落实,确保制剂安全、有效、可及。
二、认真执行。
《指南(2019年版)》共收载了415种藏药材,并对其藏汉名称、执行标准、前处理、炮制方法等相关内容作了规范统一,对制剂质量提升有很大帮助指导作用。
请各医疗机构认真研究学习,并在制剂注册、备案,配制生产中严格执行。
三、加强沟通。
《指南(2019年版)》编制,参照了《中国药典》《卫生部部颁标准(藏药)》(1995年)等国家标准、《中国藏药》《中华藏本草》《藏药志》等著作文献、《六省区藏药标准》以及四川、西藏、青海等省区地方标准。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树、海西州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活动期间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经8月1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一、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二、保障范围2.1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青视察或参加的大型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
2.2省委、省政府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会议、展览会和赛事等。
2.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省政府接待办等部门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活动。
2.4各州(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重大活动、重大会议、重大接待。
三、保障原则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3.1科学管理,分级负责。
根据重大活动的范围,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实施统一领导、统一调控。
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
3.2提前介入,及早预防。
重大活动前食品安全监督员要提前进入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餐饮服务规范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青食药监食通[2012]38号)要求,现将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设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范围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要求(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由餐饮部门经理、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厨师长、采购负责人、库房管理负责人等组成,并形成文件可查。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责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2、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4、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5、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6、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7、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53号文件有新规,极草不争论身份

53号文件有新规,极草不争论身份冬去春来,埋藏在青藏高原腹地的小虫子完成了整个冬天的睡眠之后,蠢蠢欲动地向地面出发,它是想亲吻这高原上的第一缕春风吗?终于在花开正盛的夏季,它在头部抽生出棒状的小草伸出了地面,这就是名贵中药—冬虫夏草。
“稀药”难得,冬虫夏草受青睐特别的生命过程,赋予了冬虫夏草更加特别的药用价值,它得天地阴阳之气全,故而能够补命门,修百损,治诸虚,填精气,药用价值惊人,且不分体质虚寒虚热,老少皆可食用,是一剂良药、好药,已经有上千年的使用历史。
然而多年来的行业乱象和服用方法的落后,给冬虫夏草带来了巨大的浪费,它救人治病的功效如何发挥出来?如何让更多的人受益?如何让它充分发挥神奇药效?冬虫夏草的行业诸多企业具有了更加强烈的时代使命感与迫切性,青海春天就是这个行业的领头羊。
勇者前行,在磨练中成绩斐然随着政府一步一步越来越严格的管理,让冬虫夏草的法律身份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敏感。
来自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的极草总设计师张雪峰先生,迎面而上。
他追求工艺的精美,更追求真理与真相。
他坚信这么好的药材一定能够被需要的人们高效利用。
于是,青海春天经过不懈努力,解决了传统食用整棵冬虫夏草时的弊端:重金属超标、有寄生物(虫卵),各种致病细菌,泥沙残留等问题。
青海春天以药品最高的工艺生产标准在世界上离冬虫夏草最近的地方建立了第一条冬虫夏草现代化深加工生产线,将冬虫夏草精心加工,制成了行业领先的冬虫夏草纯粉片。
这一做法打破了传统的食用方法,如煎服,磨粉,炖煮,浸泡等,让冬虫夏草在食用方法上有了质的飞跃,如今“冬虫夏草,现在开始含着吃”已经在消费者中耳熟能详。
极草纯粉片是现代工艺的创新,也是冬虫夏草新的面貌,极大地利用了每一棵珍稀的天然冬虫夏草,100%地保留冬虫夏草全部的营养成分,有效杜绝致病细菌的进入,让每位服用极草的消费者都能最大限度地吸收营养,强壮身体,感受上天恩赐的极草魅力。
极草身份演变2010年年底,因为国家政策规定,青海春天的极草产品从最初的产品身份变为了中药饮片,而2012年6月国家出台关于《冬虫夏草炮制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通知规定极草这种冬虫夏草纯粉片不属于中药饮片范畴,被要求整改。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青市监食经〔2020〕14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QHFS24-2020-0002青市监食经〔2020〕146号各市州、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为强化我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青海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分级标准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青海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者。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根据食品销售者经营的食品类别、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销售者的风险等级,并对食品销售者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全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和检查全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的综合评定、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青食药监办通[2012]159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青食药监办通〔2012〕159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以下简称“两员”)建设,健全监管网络,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根据国家局《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50号)、《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4〕75号)、省局《关于印发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食药监食通〔2012〕137号),以及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青办发〔2012〕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两员”队伍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好两员队伍,切实发挥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身处基层,具有联系广泛、了解实情、工作直接等特点,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熟悉专业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为补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是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网络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做好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力量。
他们在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本地区食品药品市场现状、举报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和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提出有关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建设好“两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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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青食药监财[2015]9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24
【实施日期】201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的通知
(青食药监财〔2015〕93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为规范食品药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
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青海省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财政厅
2015年6月24日
青海省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抽验管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主要是指本省境内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各类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第三条食品药品抽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透明。
按规定程序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的抽样检验工作,抽验的品种、数量和样品的检验时限、处置,以及抽验工作流程等要公开透明。
抽检结果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抽验分离。
样品抽样与技术检验相分离。
抽样人员不得从事检验工作,专人抽样、专人保管样品,实现抽样、样品管理和检验工作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注重绩效。
建立健全抽验绩效考评体系,强化绩效评价,提高抽验的质量和效率。
以发现和查处食品药品等的安全问题为导向,合理确定抽样的品种、批次和数量,尽量减少重复抽样。
第二章食品药品抽验程序
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抽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抽验计划。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检验任务,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的食品药品安全检验计划。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
(二)组织抽样。
抽样部门依据抽验计划组织开展抽样工作。
(三)安全检验。
技术检验部门对抽样部门送交的样品及时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时限出具检验报告。
(四)结果上报。
技术检验部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食品药品检验报告。
(五)结果公布。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并对有问题的产品及时做出处理。
(六)样品管理。
技术检验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样品。
留样期满后,按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处理。
(七)绩效考核。
每年12月中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本部门开展的食品药品抽验工作进行绩效考评,财政部门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评情况,对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评价。
第三章食品药品抽验计划
第五条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