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过追诉时效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分析。
一、案例分析。
一名男子,被告称其英文名字为陈彤,系某县的居民。
该男子于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与他人共同策划骗取贷款、票据
承兑、金融票证罪,并从票据折价管理处拿取贷款,故被检察院以涉嫌骗
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起诉。
二、案例分析。
经审理查明:
1、陈彤等人为获得贷款,谋取利益,构成骗取贷款罪:陈彤等人利
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
取贷款。
2、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组织非法筹款罪:陈彤等人计划骗取金
融票据、票据承兑及金融票证贷款,并实施多次,筹集了私人贷款,损害
了金融信用状况。
3、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陈彤等人计划以伪造
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取贷款,并非法占有贷款,损害了金融信用状况。
根据上述审理结果,应将陈彤等人判处相应量刑。
立案不办案,的举报成功案例

立案不办案,的举报成功案例一、基本案情(一)赖某育通过“套路贷”骗取邓某飞约220万元邓某飞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向赖某玉借款共计72.64万元,但赖某玉要求以斩首利息和高额违约金的形式偿还292万元。
于是,赖某玉通过砍头利息和高额违约金,要求邓某飞给他约220万元。
(二)何某强、黄某安、吴某国等通过“砍头息”进行利息诈骗为了偿还赖某育的借款本息、砍头息、高额违约金等,邓某飞只得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偿还,此时,邓某飞又落入了赖某育的圈套。
赖某育介绍其舅子黄某安、朋友何某强、何某强的发小吴某国给邓某飞借款,然后又通过“砍头息”的方式骗取邓某飞的财物。
(三)何某强、吴某帅合伙骗取邓某飞31.5万元2018年,邓某飞先后向何某强借款共计280万元。
2018年3月30日,何某强通过微信发送了一张江西银行的银行卡图片给邓某飞,并注明了“吴某帅”,要求邓某飞将还款金额转入该银行卡内。
之后邓某飞根据何某强的指令将还款金额打入吴某帅的账户,先后转账共计31.5万。
2019年1月,何某强向进贤县人民法院起诉邓某飞归还280万元借款,不承认其指令邓某飞打款至吴某帅账户。
由于邓某飞不懂诉讼,在一审过程中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使得一审法院对何某强的诉求予以全部支持。
邓某飞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吴某帅出庭作证,称其与邓某飞存在借贷关系,故委托何某强将银行卡号转发给邓某飞。
最终二审法院对该31.5万元的还款的事实未予以认定。
实际上,邓某飞并不认识吴某帅,也不与吴某帅存在任何联系,更没有借贷关系。
二、案件进展及复核结果2020年及2021年,邓某飞向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举报赖某育、何某强、吴某帅等人向其进行套路贷。
2021年9月22日,该县公安局向邓某飞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进公(刑)不立字[2021]0011号)。
2021年10月28日,该县公安局向邓某飞出具了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进公(刑)复字[2021]001号)。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8•【分类】其他正文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1、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驳回起诉——钟某诉王某、某租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钟某与王某、某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钟某借款53000元,由某租赁公司提供担保;还约定“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钟某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条款。
钟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向王某提供借款53000元,因王某未按约还款,故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某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称,借款合同是其本人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3000元,实际到手47000元。
其每月按时还款,却收到律师函说其没按时还款,与中间人联系,中间人让其把钱全部还掉。
其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分五次共计还款55297元,目前借款本息已全部还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合同内容来看,“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出借人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合同条款,对借款人约定义务过于苛刻,与普通借款合同明显不同;其次,从款项交付来看, 王某借53000元,实收47000元,存在“砍头息”现象,王某在收到47000元后,钟某却又转账53000元,而紧接着王某又将53000元全部转出,不符常理,存在制造资金虚假给付情形;第三,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王某先后四次按约定要求还款,钟某却要求王某提前还款,存在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第四,从双方举证来看,王某提供的证据可印证“车贷已结清”,钟某存在虚假陈述、隐匿还款证据的情形;最后,钟某开办的公司不具有发放贷款资质。
据此,法院认为钟某已涉嫌“套路贷”犯罪,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钟某的起诉,并将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银行贷款诈骗案例

银行贷款诈骗案例篇一:银行贷款使用虚假模具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龙源期刊网 .cn使用虚假使用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定性作者:吴杰张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5期一、基本案情2021年8月,江苏同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该公司购买需要资金为由,在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反担保人宿迁市文丰包装有限公司、江苏新锐新生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腾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担保下,使用虚假的公司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购销合同等材料,从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400万元贷款。
2021年8月,该贷款到期后,江苏同达有限公司经营亏损,刘某因无力偿还偿债贷款外出躲避,后该贷款由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偿。
2021年12月,刘某将江苏同约有限公司资产转售,向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偿债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2021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新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恐吓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两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追诉犯罪的规定,依法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刑法骗取贷款罪的要犯表述,骗取贷款的行为须给地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才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案股份公司中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刘某偿还贷款,并未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罪状理解适用。
三、评析意见我们认为,刘某的李某行为不构成骗取商业贷款罪,应作为贷款纠纷预处理,具体理由如下:(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及目的2021年6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敲诈勒索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其危害性严重,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骗取贷款罪案例。
案例一,小王伪造身份信息骗取贷款。
小王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取更高的贷款额度,伪造了自己的身份信息。
他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和资产状况进行了虚报,并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在银行的审核过程中,小王的贷款申请通过了,他成功获得了一笔较大额度的贷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发现了小王提供的资料存在疑点,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二,小李虚构房产信息骗取贷款。
小李想要购买一套房产,但由于自身资金不足,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
于是,他在贷款申请中虚构了一套房产的信息,包括房产的面积、价格等。
通过这些虚假信息,小李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贷款。
然而,银行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了小李提供的房产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三,小张编造企业经营情况骗取贷款。
小张是一名企业主,他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编造了企业的经营情况。
他虚报了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信息,并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并未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入核实,最终小张成功获得了贷款。
然而,随着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暴露,银行发现了小张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骗取贷款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现实生活中,骗取贷款罪的案例屡见不鲜,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骗取贷款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同时也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大竹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县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朱某伙同被告⼈邓某(已判刑)通过签订虚构车辆总价值128万,并出具该公司盖章的⾦额为128万元的虚假汽车销售发票,同时伪造邓某已经⽀付了⾸付款38.4万元的定价收据、达到被告⼈邓某不⽀付⾸付便向银⾏贷款89.6万,⽽该车实际购车发票⾦额为59.34万元。
后邓某将该车抵押、所得款项已挥霍,车辆下落不明,被告⼈朱某及某公司使⽤虚假的证明⽂件骗取银⾏贷款造成银⾏损失贷款本⾦88.607544万元。
⼆、诉讼过程
近⽇叠彩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民币⼋万元,;被告⼈朱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刑罚。
第七⼗五条之⼀的规定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乐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以欺骗⼿段,帮助他⼈骗取银⾏贷款,给银⾏造成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款。
其⾏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五条之⼀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县律师
⼤⽵刑事律师。
诈骗罪3万3不起诉案例

诈骗罪3万3不起诉案例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到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因诈骗被起诉,但在被告人退赔全部款项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公司员工张某在处理公司业务时,接到了一名自称是某银行客服的电话。
该“客服”声称张某的银行卡存在异常情况,并引导其通过ATM机操作进行解决。
结果张某被骗取了3万3千元。
随后,张某报警并联系银行进行核实。
银行确认该笔交易为盗刷,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公安机关。
经过调查,警方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对李某立案侦查,并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承认自己曾经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实施多起类似的诈骗行为。
而此次盗刷张某银行卡的目的是为了还债。
但是,在检察机关要求李某退赔全部款项后,李某主动退还了被害人3万3千元的全部款项。
检察机关在考虑到李某认罪态度较好、退赔全部款项等情节后,决定不起诉。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到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李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实施多起类似的诈骗行为,涉嫌数额较大。
但是,在被告人退赔全部款项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这是因为,在刑事案件中,退赔全部款项并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
但是,在具体情况下,是否起诉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考虑到了李某的认罪态度较好、退赔全部款项等情节,并且该案件是李某第一次犯罪,并没有给社会造成太大的损失。
因此决定不起诉。
结语本案提醒广大市民,在接到银行、公安机关等单位的电话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并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核实。
如果发现自己被骗取了财物,应当及时报警并联系银行进行核实。
同时,也提醒犯罪嫌疑人,不要以身试法,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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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过追诉时效案例
钱某某,女,出生于1976年1月1日。
被告人于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在四
川省简阳市圆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圆梦公司”)所属简阳分公司乘机言诈骗取共
计人民币九万八千余元小额贷款一案,系逃犯,由袁公安局抓获。
一、事实概述
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钱某某在简阳市圆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多次乘机
言诈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九万八千余元,其中,2007年6月,以钱某某名义申请人民币三万元贷款,该贷款第一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到账后立即提出申请,
并成功领取了贷款。
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以钱某某名义申请人民币六万元贷款,
被告人到账后立即提出申请,成功领取贷款。
2008年4月,圆梦公司发现,被告人多次利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立即向袁公安局报案。
5月,圆梦公司 select 了几名警官前往袁捕捉被告人,经调查,发现被告人已从袁
跑走,妨碍进行追捕施政。
2008年7月,袁公安局经过搜查,查明被告人钱某某在袁潜逃,并成功将被告人捕获归案。
二、法律判决
视乎被告人钱某某构成乘机言诈骗取贷款罪,经袁市人民检院认定,于2008年7月
30日作出判决:准许某某在三年以内以此骗取贷款行为案例追诉时效,并处以拘役十个月、罚金,获得袁市人民检院终审一案批准答复,判处被告人钱某某以乘机言诈骗取贷款罪,拘役原则十个月、罚金九万八千元。
三、总结
钱某某以虚假资料申请贷款,多次骗取九万八千余元,圆梦公司追查发现她的言行后,马上向袁公安局报案,在经过积极的搜查追捕,最终将其归案。
为此,袁市人民法院裁定,在三年之内以此案例追诉时效,并处以拘役十个月、罚金九万八千元。
此次案例有助于加
强防范各行业贷款欺诈,防止和惩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