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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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成教计[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成教计〔2010〕98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各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切实保证各项教育惠民措施落到实处,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2009年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川财综〔2009〕44号)文,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作如下通知: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1、行政事业性收费(1)住宿费:该费用限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以下简称“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收费标准由同级发改(物价)、财政(2)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该费用由市、区(市)县两级招生考试部门向全市初三年级毕业、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升学考试的学生收取,收取标准为每生60元。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1)课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费用为预收性质,每学期末必须据实结算。

预收标准小学每生每期75元,初中每生每期155元。

凡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办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9〕129号)规定的我市常住人口子女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免交此项费用。

(2)作业本费:该费用限六城区区域内学校收取,费用为预收性质,每学期末必须据实结算。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结合四川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25日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项目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划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核准目录》)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川省现行审计、评估、工程造价、税务鉴证收费标准

四川省现行审计、评估、工程造价、税务鉴证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费[2004]253号各市、州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现印发全省,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报表审计、验资等两个部分业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余业务项目的收费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双方自行协议商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的收费标准,分计件和计时两种形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收费形式。

第五条对汇总或合并报表单位的审计,其独立核算单位应分别计算收费。

第六条委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应包括委托的事项、业务范围及目的,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如该项委托因故中途停止,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在四川省执行业务的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委托者委托的业务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委托方负担。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凡需要出具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7.28•【文号】计价格[2000]1059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计价格〔2000〕105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你会《关于申请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标准的函》(证监函〔1999〕211号)收悉。

鉴于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的要求,你会接收原隶属于地方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派出机构,并相应负担这些派出机构的经费,使证券监管费用增加较大的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会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会对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标准,由原来按股票年交易额的0.02‰收取,调整为按0.045‰收取。

二、取消原深圳、上海等地方证券监管机构的所有收费。

三、你会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标准提高后,相应降低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手续费。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手续费从原按股票年交易额的0.0879‰收取,调整按0.0839‰收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手续费从原按股票年度交易额的0.12‰收取,高速为按0.105‰收取。

今后调整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手续费,要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

四、你会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提高后,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者统一收取的服务费(佣金)标准仍按原来的最高不超过证券交易成交金额3.5‰的比例收取,不得提高。

五、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由你会按年交易额的0.002‰向期货交易所收取。

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环保局关于成都市排污权交易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环保局关于成都市排污权交易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环保局关于成
都市排污权交易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1.16
•【字号】成发改收费〔2013〕53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环保局关于成都市排
污权交易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环境交易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成都市排污权交易价格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2〕1501号)规定,现将我市排污权交易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COD政府出让指导价的基准价格为1500元/吨·年,SO2政府出让指导价的基准价格为1200元/吨·年。

二、排污权指标政府出让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所属排污权指标应以不低于指导价的基准价格在市场上出让,并应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格进行挂牌交易。

三、排污权指标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排污单位之间的排污权指标转让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排污权指标时限为5年。

六、你所及排污交易单位要做好排污权交易宣传指导工作,切实为我市实行排污权交易做好试点示范。

七、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试行二年。

试行情况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2013年1月16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川发改价格规〔2024〕222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行为,确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5000元/病例,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

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三、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组织鉴定的医学会自身其他原因,需要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各级医学会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执收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荧光原位杂交(FISH)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荧光原位杂交(FISH)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荧光原位杂交(FISH)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0.09.25
•【字号】成发改审批[2010]1054号
•【施行日期】2010.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荧光原位杂交
(FISH)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发改审批〔2010〕1054号)
成都军区总医院:
你院〔2010〕87号《关于荧光原位杂交(FISH)检测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新增荧光原位杂交(FISH)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川发改物价函〔2010〕544号)规定和医疗市场需求,经研究,现将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荧光原位杂交(FISH)检测,按《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项目归并,其编码为270700004,项目名称为荧光原位杂交(FISH)检测。

二、荧光原位杂交(FISH)检测项目,其收费标准为三级甲等标准1100元/探针。

其服务价格包含检测过程中所需的一次性探头及其他卫生耗材。

三、收费单位接到批复后,将收费项目编码、名称、内函、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检查。

四、该项目从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试行,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联系。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7]2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7]2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7]246号)近年来为切实减轻养猪户、生猪经营者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区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等环节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

为充分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按照国家涉及生猪收费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规范生猪收费。

生猪生产一直是我省畜牧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猪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对加速粮食转化,带动种植业和相关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给,振兴农村经济,扩大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地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推动新农村建设、加快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强化“扶农”、“哺农”理念,把富裕人民作为发展的首要任务,认真执行和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惠农政策,扎实做好涉及生猪产销各个环节收费管理工作,切切实实让农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1.动物防疫费(预防注射、驱虫、药浴),标准为0.8-1元/头·份·次。

2.动物检疫费(活猪产地检疫),标准为2元/头。

3.动物产品检疫费(生猪屠宰检疫费),标准为3元/头。

4.集贸市场管理费[范围为县(市)及县(市)以上城区内开设的农贸市场专门从事生猪肉销售的批发商和零售商],标准为6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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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函[2012]143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9.26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函
(川发改价格函〔2012〕1438号)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准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西南联交〔2012〕3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公司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函复如下:
一、接受国有产权所有者委托,从事代理交易,交易成功后,可向交易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服务费。

(一)以公开竞价方式交易,按不超过成交金额的3%收取交易服务费,并按成交额成反比例分档递减累加计算。

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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