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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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

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

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在金融交易中,借贷活动是非常常见的。

当借款一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时,借款利息的问题就会浮出水面。

对于逾期未还的借款利息,债权人可能会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然而,就像其他法律问题一样,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也是有限制的。

本文将探讨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是以债权人察觉或者应当察觉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为起点。

在具体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察觉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是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时,债权人即可察觉其权益受到侵害。

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借款,并明确约定在某一日期前还款,而债务人未能按时履约,债权人即可察觉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是债务人的丧失或破产。

当债务人宣布破产、解散、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债权人即可察觉权益受到侵害。

这是因为此时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取还款,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

此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情况,例如借款合同的违约条款生效、债务人出现逃匿行为等等。

只要债权人察觉或者应当察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与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是分开计算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而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则是在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结束之后计算。

也就是说,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是在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第二次还款日起算。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并明确约定于2020年1月1日还款。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则债权人可察觉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为2020年1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在2023年1月1日到期。

关于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

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法律常识篇关于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手中的资金越来越多,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出现资金借贷的事情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缺乏法律观念,经常没有相应书面手续,或者手续并不符合法律要求不够完善,因此对于是否存在借贷、是否约定利息、是否还款、起诉是否超过法律所保护的诉讼时效等问题都可能发生争议。

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总结了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1.书面文件发生借贷时,应尽量书写明确借贷双方的书面文件,对于借款数额、是否存在利息、还款时间都应做也明确的约定。

为保证还款还可以约定担保人或约定其它担保方式,如果可能还应该写清借款用途,不要只简单写“今收到某某借款**元”,这种简单的书面文件有时甚至对谁是借款人都无法证明。

另外,借款协议不直接代表发生借款事实,如果在协议中不标明款已支付,在付款时还应补收条。

2.利息民间借贷如果不约定利息,视为无息。

如果约定利息要注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3.借款期限的相关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约定不明,按《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

还款方可以随时还款,出借方也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适当的时间准备。

4.关于诉讼时效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权利受到侵害起算时效。

具体到借款,约定还款日期的,从到期起算。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起算。

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以上问题,是对民间借贷的粗略总结,为避免争议及损失,在发生交易时应尽量完善相关书面文件,在发生争议后要及时合法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债务的利息起算时间如何计算,利息起算方法是什么

债务的利息起算时间如何计算,利息起算方法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务的利息起算时间如何计算,利息起算方法是什么我们知道,债务人应按照约定如期履行债务,如果不履行债务的,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参照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赔偿损失。

那么,债务的利息起算时间如何计算,利息起算方法是什么呢?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一、利息起算时间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

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然而,在双方对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时间未进行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利息计算的时间起点非常复杂,不同合同纠纷的情况可能不同。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一、填空题1.根据时效的前提和发生的效力,时效可分为和两种。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二、单项选择题1.某甲于2005年6月1日发现其自行车丢失。

2005年7月1日甲发现乙骑的自行车是自己的,甲向乙索要,乙不返还而称他是于2005年5月20日在路边拾到的。

经查,该车实际上是丙于2005年5月15日从甲的住处偷窃后扔掉的。

甲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时起算。

A.2005年6月1日B.2005年7月1日C.2005年5月20日D.2005年5月15日2.2005年10月2日某甲被乙致伤,甲于2005年10月10日找到居民委员会要求乙赔偿。

2005 年10月20日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于2005年11月1日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由乙于年底赔偿甲5000元。

但乙至2005年12月31日并没有向甲支付赔偿款。

甲请求乙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从()重新计算。

A.2005年10月10日B.2005年10月20日C.2005年11月1日D.2006年1月1日3.依照法律规定,对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在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该期限属于()。

A.一般诉讼时效期间B.特殊诉讼时效期间C.取得时效期间D.除斥期间4.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内。

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年5.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A.继续计算B.不再计算C.重新计算D.视为届满6.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借款诉讼时效]民间借贷时效

[借款诉讼时效]民间借贷时效

[借款诉讼时效]民间借贷时效不还款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不还款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首先,请朋友们记住两个关键数字:2年和20年!一是:借款合同或者欠据(民间俗称欠条或者借条)内约定了还款日期的,那么自还款期届满的次日起2年内为诉讼时效,过了2年,嗯哼,将会很大可能失去胜诉权。

(为什么说可能呢,因为万一对方在诉讼环节没有提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就有可能胜诉,不过,这个概率很低。

)二是:借款合同或者欠据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简单的说就是借款合同自打借条之日起20年为诉讼时效;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不过,欠条的特殊性决定了时效的特殊性。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务清偿规定了诉讼时效。

如果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驳回诉讼请求等败诉的后果。

但你是否注意到,《民法通则》第140条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有鉴于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可以采取下面10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

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在对账中有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者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臼起重新计算。

6保留证据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

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应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前言(一)基本概念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知道或.doc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两年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定.doc . .\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特殊诉讼时效.doc2、时效中断2007.1.16借款期限3个月2007.4.16还款期限届满,自此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007.4.16――――――2009.4.16 若在2008.10.16主张了权利则时效中断,自此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010.10.163、时效中止4、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因时间经过,权利人的权利当然消灭的期间。

总结学界对于诉讼实效制度价值的态度:1、权利行使督促说或惩罚权利睡眠者说。

2、避免被告举证困难。

3、效率说(诉讼效率;经济效率)避免法庭耗费大量精力纠查已模糊的事实,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经济效率指经济流转的效率。

避免资产的浪费和闲置,发挥资产的利用效率,物尽其用;促进资金的流转,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财富。

4、维护经济秩序安全说。

一定的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势必产生种种法律关系,多年以后,若容许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则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

(二)诉讼时效之于金融机构的意义(三)该规定出台背景..\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定.doc相关司法解释虽对其进行了补充规定,但仍不够完善。

难以规范现实经济生活繁纷复杂的各种情形。

(四)如何讲解二《规定》部分条款讲解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利息是否单独适用诉讼时效

利息是否单独适用诉讼时效

利息是否单独适⽤诉讼时效在借贷的时候借款者还会要求⽋款者给⾃⼰相应的利息,这样才借钱出去,由于借款的⾦额⽐较⼤,利息也是⽐较⾼,后来对⽅没有按时还款通过法律追究的时候也会想到利息,利息是否单独适⽤诉讼时效?看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利息是否单独适⽤诉讼时效可以。

利息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与本⾦分开计算对于有具体约定给付期限的利息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法,即有约定期限从约定,还确定不了的,未满⼀年的利息与借款⼀并返还,超过⼀年的利息满⼀年⽀付⼀次。

由于这种规定下的利息⽀付与本⾦⽀付不完全⼀致,所以有⼈认为这是法律在间接承认利息的独⽴性,即利息可以作为⼀个独⽴的债权⽽存在。

⽽且,在实务中已经产⽣的利息之债也并不会随着主债务消灭⽽消灭,本⾦的偿还只会使得后续基于本⾦产⽣的利息不再产⽣,⽽之前产⽣的利息之债却不会当然消灭,它只会因为借款⼈清偿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消灭。

由此可以看出利息之债与本⾦之债是相对独⽴的,所以利息之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可以与本⾦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开计算。

利息每⽉交付,如何判定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经过法定期限不⾏使⾃⼰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债权如何计算诉讼时效:(⼀)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债权⼈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期限届满时起算。

2.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的事实性质⽽定:对于因债务不履⾏⽽⽣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债务不履⾏时起算。

(⼆)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20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利贷信⽤与现代信⽤的区别(1)从存在的基础看,⾼利贷信⽤存在的基础是⼩⽣产占优势的旧⽣产⽅式。

现代信⽤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化的⼤⽣产⽅式,经济中⼴泛存在盈余或⾚字单位;(2)从借贷的⽬的看,⾼利贷主要⽤于⽣活性消费,与⽣产没有密切联系。

现代信⽤主要⽤于⽣产,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3)从对经济的作⽤看,⾼利贷具有资本的剥削⽅式,它的主要借贷对象——⼩⽣产者仅⽤于维持简单⽣产活动,导致⽣产⼒发展缓慢。

周卫中、李定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卫中、李定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卫中、李定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06【案件字号】(2021)浙10民终2891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定海;周卫中【当事人】李定海周卫中【当事人-个人】李定海周卫中【代理律师/律所】应晶晶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应晶晶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应晶晶【代理律所】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定海;周卫中【本院观点】上诉人周卫中于2013年3月1日、2014年3月22日分别向上诉人李定海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双方并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卫中于2013年3月1日、2014年3月22日分别向上诉人李定海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双方并无异议。

对于2013年3月1日400000元借条出具的原因,双方陈述不一。

上诉人李定海认为是其女儿李明子与周卫中共同投资开办公司,双方对投资款等进行结算之后,由周卫中向李定海出具了涉案的借条;而上诉人周卫中认为该借条实际是银行还贷的过桥资金,即2013年4月1日李定海向周卫中提供了过桥资金380000元用于银行还贷,周卫中在2013年4月4日通过开具本票给李定海儿子李扬偿还了该380000元,李定海之后没有销毁借条。

首先,从借条出具的时间来看,涉案借条在2013年3月1日出具,而周卫中陈述的银行还贷发生在2013年4月1日,提前一个月约定提供过桥资金还贷并事先出具借条、在归还之后亦没有取回借条或由李定海出具收条等,明显不符合常理,且数额亦不相符,故对周卫中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对于李定海的陈述,由于其在一审期间提供的李定海、陈正夫、李明子等银行明细账,均与借条上的数额无法对应,或无法证明与涉案借条存在着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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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
(一)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确定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日期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如借款人主张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应由借款人对出借日期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对借款的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即借据只有出借的日期和金额而没有还款日期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

出借人在没有行使催告权之前,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权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实。

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权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间内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出借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时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借款人以诉讼时效抗辩的,应由借款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不能确定时应当适用最长二十年保护时效的规定来确定时效。

二、借款利息最高多少合法
私人借贷年利率一般在6%左右,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三、计算个人借款利息注意事项
1、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

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倍的部分无效。

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

2、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在实际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判决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3、个人借款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明确约定无息借款。

如果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利息计算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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