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模拟法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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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一个法律经典案例(3篇)

每天一个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为“彭宇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该案发生在2004年,原告彭宇在南京乘坐公交车时,不慎摔倒受伤,被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误认为是被公交车撞倒。

随后,彭宇将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道德、法律、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经过2004年某日,彭宇在南京乘坐公交车。

当公交车行驶至一站时,彭宇突然感到头晕,站立不稳,摔倒在地。

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误认为是彭宇自己摔倒,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随后,彭宇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

在治疗过程中,彭宇发现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并未对自己进行赔偿,于是将他们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彭宇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 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 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公开赔礼道歉。

而被告则辩称,彭宇是自己摔倒,并非被公交车撞倒,且在事发时并未对彭宇进行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对彭宇的摔倒没有直接责任,但考虑到道德因素,判决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共同赔偿彭宇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四、案件影响南京彭宇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道德层面,公交司机和周围乘客对彭宇的摔倒未进行救助,有悖于社会公德;而在法律层面,法院判决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却引发了社会争议。

2.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为公交车司机和周围乘客对彭宇的摔倒没有直接责任,但考虑到道德因素,判决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关于侵权责任认定标准的讨论。

3. 社会责任感:本案反映出部分人在面对他人遇到困难时,缺乏社会责任感,未及时伸出援手。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结11 张芮瑜 2011010106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

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

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07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

王亚新老师认为,“限定于‘判决书事实’和程序法学上相关专业知识的话,我们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并无重大问题或缺陷。

”【2】而吴泽勇教授则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3】。

现在我就本案的证据与证明先进行一个独立分析。

(1)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被告可以认为电子文档是复制品,但是说眷写材料存在问题就没道理了,而且电子文档是第二天的,并未说明眷写材料也是第二天的,被告抓其一点而不及其余,除非判决书没有记录全眷写材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否则被告否定眷写材料就只是狡辩。

而且被告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力搜集民事案件证据,这很有必要查明出处。

全国法院目前主张民事案件中法院尽量不要主动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定公安机关也得这样做。

而且公安机关职责在于维护一方治安,民众有事找其理论,讯问笔录是自然而然应该留下的证据,否则公安机关除了刑事案件就不能管其他事了,这个理论从来没听说过。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在我国南京市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当事人彭宇在送同事就医的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事后,彭宇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在我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的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则辩称其正常行驶,无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彭宇和公交公司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和承担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3)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适当的责任;(4)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与公交公司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当对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支持彭宇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因此,彭宇应当承担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存在以下问题:(1)彭宇作为受害人,难以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然性和复杂性,彭宇在事故发生后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2)公交公司作为侵权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

公交公司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等手段证明其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过错。

法学课堂经典社会案例

法学课堂经典社会案例

法学课堂经典社会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彭宇案”吧,这可是相当经典的社会案例。

话说有一天啊,一个老太太在公交站台附近摔倒了。

彭宇呢,是个小伙子,他好心去扶了老太太。

结果老太太一口咬定是彭宇把她撞倒的,然后就把彭宇告上法庭了。

在法庭上啊,那情况可就有点微妙了。

法官有句话特别出名,他说“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为什么要去扶呢?”这就有点让人觉得奇怪了,按照常理,有人做好事去扶摔倒的老人,这是很正常的善举啊。

但是这个案子呢,最后判决彭宇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这个案子的影响可大了去了。

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人就开始担心啊,要是自己去扶摔倒的老人,会不会也被讹诈呢?所以那一段时间,大家看到老人摔倒都有点犹豫,不敢轻易去扶了。

这就像一颗石子投进平静的湖面,掀起了层层巨浪,让原本很正常的社会互助行为都变得小心翼翼起来了。

还有个“昆山龙哥案”也很经典。

昆山有个叫龙哥的社会哥,他开着车,不知道咋地就和一个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了点冲突。

这个龙哥啊,脾气可暴躁了,从车上拿了一把长刀就砍向于海明。

结果呢,在打斗过程中,龙哥的刀掉地上了,于海明捡起刀来,反过来把龙哥给砍伤了,最后龙哥不治身亡。

这案子当时大家都很关注,焦点就在这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呢?按照以前的一些观念和判断标准,可能于海明的行为会被认为是防卫过当或者有其他问题。

但是最后呢,法院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判决可太重要了,就像是给正当防卫这个概念打了一针强心剂,让大家知道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合理的反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也给很多在遭受侵害时想反抗又担心违法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呢。

13年前的彭宇案真相到底如何?各种版本彭宇案戳痛了谁的良心

13年前的彭宇案真相到底如何?各种版本彭宇案戳痛了谁的良心

13年前的彭宇案真相到底如何?各种版本彭宇案戳痛了谁的良心我们先回放13年前的那场案件过程,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与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

急于转车的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寿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之后,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彭宇。

徐寿兰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徐寿兰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当年的几个人,彭宇离开了南京,至今低调未曾露面;徐老太不堪周围辱骂,无奈搬家,于数年前死去,其子因违反规定被撤职;法官王浩受到此案影响,由堂堂法官沦为极为偏僻的办事处里无人问津的小公务员。

后来有人称此案为“”中国道德水平退步五十年”的开端。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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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1、阻碍了帕累托改进
一审宣判后,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 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在走出法院大 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他说,“再不会这么冲 动了”。
可见,对于彭以及具有相同观念的人,再 碰到类似的情形,他们不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增加了 ,因而该判决事实上已经阻碍了交易,阻碍了帕累 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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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2、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彭宇案”曝光后,引进社会各界的 广泛讨论,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案子会引起这么 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它使普通大众对社会公平 感的降低。
“彭宇案”后,腾讯网对“该不该扶 摔倒在地老人”发起了投票,近13 万名网友进 行了参与,其中有 62.54%的网友选择了“绝 对不会,怕惹麻烦”;有 33.45%的网友认为 ,应该先理性判断,再作决定;仅有4.01%的 网友觉得,肯定应该扶老人,认为“这是起码 的公德”。
可见,“彭宇案”的负外部效应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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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3、增加了交易成本
“彭宇案”后,一位 92 岁的老太太 摔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过往行人无一 理睬。魏永玲从旁路过,只好拉住 9 名路人见 证老人摔倒与她无关,然后打电话报警。
“彭宇案”中根本不需要别人见证马 上可达成的一个简单交易,现在却需要找 9 名 路人作证才能实施,可见,“彭宇案”的负面 影响使得交易成本明显增加。
一审判决后彭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调解过程及结果未 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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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分析
1、彭送徐到医院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2、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具有正的外部性 3、对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的经济学评价

徐寿兰诉彭宇案

徐寿兰诉彭宇案

徐寿兰诉彭宇案基本案情彭宇,南京一家通讯公司的技术人员。

据他说,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

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一个老太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

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

事发时,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先生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

陈先生向老太太要电话,帮她喊亲属到现场。

老太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帮忙的陈先生就走了。

老太的儿子提出,怕忙不过来,问彭能不能一同去医院。

彭宇想了一下,同意了。

其间在医院老太太的儿子说自己带的钱不够,彭宇还代付了200元的医疗费。

当得知是胫骨骨折要花费几万元换人造股骨头时,徐老太太一拍大腿对彭宇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彭宇当时就蒙了。

老太太儿子报了警,双方去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帮忙的陈先生也被联系上做了笔录。

徐寿兰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当时她在车站赶后面一辆83路公交车,从前面一辆车后门窜下来的彭将其撞倒。

徐老太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

”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原告方证据:1、徐寿兰的律师向法庭呈交的派出所的笔录,是手机拍摄的计算机内的电子文档和据此整理出来的文本。

内容:民警问:“你来派出所有何事?”彭某答:“我下车后被一个老太撞了。

”民警问:“详细一点说。

”彭某答:“我坐公交车到水西门,到站后我第一个下车,下车时向右看车尾有没有21路车过来,突然左边手臂被撞了一下,向左一看没人,再一看有一个老太倒在地上,于是我将她扶了起来……”彭否认笔录的内容,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询问笔录,时任派出所所长卢昌斌给他的答复是,派出所装修,笔录遗失,他找了至少6次都找不到。

法律经典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下班途中,在南京街头扶起一位突然倒地的老人。

随后,老人及其家属以彭宇为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0万元。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2007年最具争议的案例之一。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老人及其家属)诉称:彭宇在2006年11月20日18时30分许,驾驶摩托车行至南京市玄武区某路段时,突然倒地。

彭宇在发现后,立即停车将老人扶起,但老人表示身体不适。

随后,彭宇将老人送至医院检查,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老人在住院期间病情加重,经诊断患有脑出血。

老人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病情加重,故要求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被告(彭宇)辩称:彭宇在发现老人倒地后,立即停车将老人扶起,并无过错。

彭宇在扶起老人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彭宇在扶起老人后,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故判决彭宇向老人支付5000元慰问金。

三、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彭宇在扶起老人的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普遍担忧在扶起摔倒的老人时,是否会面临无端赔偿的风险。

该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的交织,使得人们在扶不扶老人这一问题上犹豫不决。

3. 法律依据:本案判决依据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该法,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有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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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兰与被告彭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杨,审判员李昕倩、李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文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被告因原告徐兰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撞倒原告的主张,我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从案件事实来看,尽管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但被告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事实上,正是被告发现原告倒地后第一个上前对其进行帮扶,在帮扶期间,原告对被告态度十分温和,并连声表示感谢。此点,可由共同帮扶原告的第三人陈二东证人证言加以证明。在原告亲属赶来之后,被告应原告亲属的请求,协助其将原告送往医院,加以救治。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便向被告要求借款,被告出于好心便出借200元钱给原告的家属。
审判长:原告,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
原: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被: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证据和证据来源:
1、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2、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电子版
3、法院对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
4、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票据及护理证明
5、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
6、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7、鉴定费发票
此致
钟楼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徐兰
2007年11月3日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代理律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ﻩ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ﻩ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原(代理律师):单慧妍,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董岳,南京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彭帅):被告,彭宇,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日,是江苏德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现在住在南京市湖南路1号
彭宇案模拟法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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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模拟法庭过程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请双方当事人入坐;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ﻩ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原(代理律师):(宣读起诉书)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1073.3元:包括(1)医疗费40460.7元;(2)护理费4497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营养费3000元;(4)伙食费346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6)残疾赔偿金71985.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鉴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不想被告和原告的亲属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徐兰):我叫徐寿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南京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代理律师):白一方,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殷玥,南京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是由于与被告相撞而受伤,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给原告不论是在身体、经济,还是在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予依法判决。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到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
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被告、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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