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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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概论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概论

4.保险费:保险人因承担特定的赔偿或给付责 任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 5.装载运输工具的名称、开航日期以及起讫地 和目的地 6.承保险别 7.赔款偿付地点
(二)保险责任范围 (三)除外责任 (四)保险期间:亦称保险期限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案例分析:
在一笔按CIF条件成交的买卖合同中,双方规定:” 由卖方按发票总值另加15%的金额投保一切险.”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己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 装运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后来货物在海运 中遇险而全部灭失。当得知买方凭保险单向保 险公司索赔时,卖方以自己是该批货物的投保 人和被保险人为由,提出超出发票金额15%的 部分应属自己所有。 请问卖方的要求是否有理?为什么?保险公司 应向谁理赔?
所以海上保险习惯上采取定值保险的做法。
(三)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四)海上保险险种和险别的多样性 (五)海上保险的国际性:保险主体、客体的 存在形式和运行方式,使得海上保险成为一种 国际性保险。
第二节 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关 系
一、贸易术语与海上保险的关系 (一)卖方办理保险的实务过程:
接收信用证、 安排发货
(三)保障国际贸易资金和货物的安全 (四)保障国际贸易中正当利润的实现 三、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内在联系 (一)国际贸易决定了海上保险存在的必然性 (二)国际贸易货物及船舶等是海上保险的主要 标的 (三)海上保险为国际贸易提供不同的保障范围 和保障程度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人(insurer):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管理保险人的法 律,规定保险人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并准 许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A.股份公司 B.保险合作社 C.以个人名义经营保险业务 在中国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和国有独资公司

2024年海上国际运输保险合同范本

2024年海上国际运输保险合同范本

2024年海上国际运输保险合同范本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概述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定义与解释1.3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条件第二章:保险标的2.1 保险标的物的描述2.2 保险标的物的分类与评估2.3 保险责任的起始与终止第三章:保险责任3.1 总则3.2 货物损失或损害的保险责任3.3 第三方责任保险第四章:保险金额与保险费4.1 保险金额的确定4.2 保险费的计算与支付4.3 保险费的调整与退还第五章:保险期间5.1 保险期间的计算5.2 保险期间的延长与缩短5.3 保险期间的中止与恢复第六章:索赔与赔付6.1 索赔的程序与要求6.2 赔付的条件与限制6.3 赔付的计算与支付第七章:保险人的义务与权利7.1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7.2 保险人的检查与监督权7.3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第八章:被保险人的义务与权利8.1 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8.2 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8.3 被保险人的抗辩权第九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9.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后果9.3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第十章:违约责任10.1 违约的定义与分类10.2 违约责任的承担10.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第十一章: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定义与范围11.2 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11.3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第十二章: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的方式12.2 争议解决的程序12.3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第十三章:附加条款13.1 特殊条款的约定13.2 附加保险的条款13.3 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四章:签字栏14.1 双方签字14.2 签订时间14.3 签订地点第十五章:附件15.1 附件清单15.2 附件的效力15.3 附件的更新与补充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合同概述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海上国际运输保险的条款和条件,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得到妥善管理和保障。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通过海上运输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货物、易碎品、危险品等。

货物海上保险合同

货物海上保险合同
货物海上保险合同
一、合同相关方信息
保险方(以下称为甲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方(以下称为乙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定金:双方同意,乙方在支付保险费时,需同时支付相当于保险费10%的定金。
4.保险期间:自货物装船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止。
5.退款:如货物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支付的定金无息退还。
甲方(保险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保险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通过邮寄、快递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视为在送达之日起生效。
十、生效与终止条款
1.生效条件与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在货物发生保险事故且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出理赔。

3.海上保险合同

3.海上保险合同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 1.风险变更
航程变更 中途绕航 船舶变更 延误开航和延误续航
2. 其他保险事项的变更 3. 变更的手续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一般是指被保险人将其合同让 给第三人,而由受让人取代被保险人地位的法律行 为。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船舶 保险合同的转让条件。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 各国法律允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不需征得保险人 同意即可转让,以使其与货物提单的转让同步进行。 我国《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 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2.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我国《海商法》第230条规定: “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船舶保险合 同从船舶转让时解除”。
«保险法»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Nhomakorabea(一)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法人的名称和营业地点必须以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相应项目为准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 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法人的名称和营业地点必须以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相应项目为准,自然人的名称和居住地点必须以本人身 份证明和可以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居住证明文件为准。
«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 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1997年2月5日,航运公司投保的“东风”号轮船在海上触礁沉没。 航运公司认为,“东风”号轮船已投保了船舶保险,“东风”号轮船触 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在保险期限内,它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 金,遂于2月7日派人到保险公司交纳第二部分保险费1000元,并要求保 险公司赔偿“东风”号轮船沉没的损失。保险公司则坚持,它与航运公 司虽有保险合同,但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部分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并拒收该保险费,不予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航运公司 便起诉到法院。
适用定期船舶保险条款的运费保险; 适用航程运费保险条款的运费保险
案例分析
1996年3月1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船 舶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自1996年3月11日零时到1997 年3月10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30万,保险费为3000元,分两次交纳, 1996年8月20日交纳2000元,1997年1月10日交纳1000元。合同签订后, 航运公司于1996年8月20日按合同约定交纳了2000元保险费,但1997年 1月10日没有按期交纳另一部分保险费1000元。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
一、海上保险概述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三、船舶保险 四、其他海上保险产品
4.1 保赔保险
保障与赔偿保险的简称,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 担的,却又不属于船舶保险承保范围的责任风险的保险。
——保赔协会则是船东之间相互保险的互助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保赔协会向会员提供无限的赔偿责任 ( 油污责任例外 ) ;
1.2 海上保险的种类
—— 按保险标的分类: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保赔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海上钻井平台保险,油污 责任保险,租金保险,船员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 按保险期限分类:定期保险,航程保险,混合保险,停泊保险 —— 按货物的承保方式分类:逐笔保险,流动保险,预约保险,总 括保险

保险合同(海上)

保险合同(海上)

保险合同(海上)合同编号:IEC-2022-001保险合同(海上)甲方:保险人:国际海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XXX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鉴于乙方欲保险其海上运输业务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意外事故,为了保障乙方权益并确保正常经营,甲方同意根据以下条款与乙方签订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1.1 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乙方所拥有或承包的船舶及其运输过程中的货物。

具体标的如附表A所示。

1.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具体日期及时间如附表B所示。

二、保险责任2.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a) 天灾、地震、暴风雨、水灾等自然灾害;b) 海盗袭击;c) 船舶碰撞、搁浅、沉没、爆炸等意外事故;d) 火灾、爆炸等人为事故;e) 其他在合同附录中明确列明的原因。

2.2 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包括以下费用:a) 保险标的的修理费用;b) 转移保险标的的费用;c)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费用;d) 其他因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2.3 乙方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了保险事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

三、保险费及支付方式3.1 保险费:乙方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按照相应的比例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及比例如附表C所示。

3.2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保险费。

之后的保险费,乙方应在每个保险期间起始前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3.3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

甲方应提供支付账户信息,并确保提供准确无误。

四、损失清算和理赔4.1 损失清算: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损失清算。

4.2 理赔:甲方将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及时进行理赔,并将理赔款及时支付给乙方。

五、保密条款5.1 甲方和乙方都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保险事故的相关信息保持保密,并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1. 引言海上保险合同是指在航运业务中涉及到的货物、船舶以及与航运相关的险种合同。

该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和船东或货主之间签订的协议,以保障一方在航运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和损失。

本文将对海上保险合同的概述进行详细介绍。

2. 海上保险合同的类型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2.1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最常见的海上保险合同之一。

这种合同主要是为了保障货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或损坏。

根据具体情况,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又可以分为全险、平均险和破碎险等不同类型。

2.2 船舶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是为船东提供保险保障的合同。

该合同主要保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如船舶沉没、碰撞等。

根据合同的约定,船舶保险合同可以包括船体保险、机器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等不同的保险险种。

2.3 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在航运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引发的责任而设计的。

这种合同主要是为了应对船舶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并为相应的赔偿提供保障。

3.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海上保险合同,其内容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投保条件海上保险合同的投保条件是指投保方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所必须遵守的条件。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货物种类、货值、运输方式、保险金额等。

3.2 保险责任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可能涵盖各种损失和风险,如货物丢失、损坏、船舶碰撞等。

3.3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率通常根据货物种类、货值、运输方式、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3.4 理赔程序理赔程序是指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方应遵循的理赔流程和步骤。

理赔程序通常包括事故通知、索赔申请、资料提供、损失评估等环节。

4. 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海上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4.1 风险共担海上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风险共担的机制。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用来承担一定的风险,而被保险方则通过购买保险合同来分担自身的风险。

海上保险合同讲义

海上保险合同讲义

海上保险合同讲义1. 引言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在航运和海上贸易中非常常见的合同形式。

它被用来保护货物、船只和其他相关利益免受海上风险的损害。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海上保险合同。

2.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的基础上,对被保险物质遭受的海上风险进行赔偿。

海上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重要要素:•被保险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保险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保险人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费,以换取风险的理赔保障。

•保险期限:合同中规定了保险的起止时间,超出此期限的风险将不在保险范围内。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合同中具体描述了保险的标的,即被保险物,以及约定的保险金额。

3. 海上保险合同的类型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海上保险合同类型:•平安险: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物的一切损失和损害进行全额赔偿。

•水渍险:保险人对被保险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水渍损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碰损险:保险人对船只因意外碰撞、触礁或搁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火灾险:保险人对被保险物在运输中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盗窃险:保险人对被保险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盗窃或失窃的损失进行赔偿。

4. 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规定了保险的范围、赔偿条件和责任限制等内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海上保险合同条款:•豁免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责任的情况,如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情况。

•维护条款:规定了被保险物的维护和保养责任,要求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潜在的风险。

•报损条款:规定了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免赔额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可以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超出此范围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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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同意保险事故向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合同,保险 总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行为。
保险具有赔偿的性质,保险总额超出保 险标的的部分,不能得到超额赔偿。
4、保险合同的变更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 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 他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订立变更 的书面协议。
(二)主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海洋运 输货物损失,海上运输货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 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 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海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 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五、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 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损 毁,但已无法补救,或补救价值高于保险标的。
3、委付
是指在被保险人选择索赔全损时,应当向保险人移交保险标的的所 有权。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又称局部损失,是指任何不属 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 数额予以赔偿。
六、保险赔偿的支付
1)保险人在赔偿前有权约定求提交保险索赔文件; 2)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
代位权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后, 享有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
2、赔偿限额 保险人赔偿以保险金为限(包括连续损失),并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不足额保险的赔偿 如果保险金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保险价值,保险人按比例赔偿。
4、赔偿的范围 施救费用是在保险标的损失之外,法定赔偿的义务;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保险人对航行延迟、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不当包装不负责赔偿。 (2)保险人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船舶自然磨损、锈蚀不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 2、遵守保证条款; 3、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 4、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协助保险
人向第三人追偿的义务
四、保险人的责任
1、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所承担的基本责任。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 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
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 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 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 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 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 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 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 沾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 破裂、钓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
特殊的规定和制度。 3、海上保险具有较强的涉外性或国际性。
三、 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3、近因原则; 4、损害赔偿原则。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 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 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3)物上代位权
在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全部物权。
4)前终止保险义务的选择权
在货物或船舶可能存在巨额建筑费用的情况下,保险人可选择支付 全部损失,放弃对保险标的权利,解除对进一步救助费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主要险别 (一)主要险别的责任范围
主要险别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 它险别项下的险别。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 主要险别有三种: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 险。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1、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海上保险合同大多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
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 同即告成立。
2、保险单证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单证。海上保险合同的正式 凭证是海上保险单(Marine Policy)。除了 保险单以外,还有保险凭证,承保单等等。
5、保险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2)有的情况保险人可以依法单方解除海上
保险合同; (3)有的情况被保险人可以依法单方解除海
上保险合同。
6、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是指被保险人 将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受 让人的法律行为。 一般通过转让保险单方 式进行。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海上保险是指根据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遭受海上保险事故造成海上保险标 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商业 保险行为。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
1、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 2、海上保险有着其他财产保险所没有的一些
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
前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
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付还船方的
损失。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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