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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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工作程序和管理流程,提高比选文件的编制质量,促进非必须招标项目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XXX省招标投标条例》、《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及所属企业,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合作单位的确定。

非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如下:非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X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xx号令),以及国家和XX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未达到招标标准的公司各类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

(一)依法必须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依法必须招标失败后不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非必须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1.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强制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如:编制或评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策划咨询类、编制或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审查等咨询项目。

2.与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所包含的项目。

3.由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或涉及某领域或区域内的项目。

4.其他服务类、经营类项目: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招标范围的服务类、经营类项目。

(四)公司代建工程:由委托方已明确项目实施单位的,按委托方决策执行,委托方未明确的,并符合前(一)至(三)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确定项目采购事宜。

第二章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工作原则第三条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科学择优、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XX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进行的物资类、施工类和服务类采购。

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符合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的适用条件。

第三条采购标的合同估算价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或符合紧急采购条件的采购,可以参照本办法,简化采购组织、采购方案、采购文件及采购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的非招标采购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非招标采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管理单位,一级集中采购指集团公司,二级集中采购指分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单位,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单位。

第六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有效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招标采购,应组建采购工作组:(一)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物资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不组建采购工作组。

第八条一级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工作组由集团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工作组由分子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成员组成由采购需求单位自定。

第九条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集团公司根据标的情况下达采购工作组组建原则,明确组长、副组长、成员所属单位及人员数量。

分子公司、物资公司按照组建原则推荐人选,上报集团公司确定。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制度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制度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制度12.1目的为规范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2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各项目,非招标采购,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制度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工程、货物、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零星采购。

12.3 原则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应当遵循“采购计划制定、供应商管理、谈判、决策、采购执行五权分离”的原则。

12.3具备条件非招标采购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开展:1、项目须履行立项、概算审批手续的,已经审批;2、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由成本控制部采购招标组实施的非招标采购,采购需求单位应填报采购申请表(附表11.12),经需求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报成本控制采购组审批,超过权限的报集团采购招标部审批。

被邀请参加非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为符合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4竞争性谈判采购12.4.1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三家及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少于两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谈判文件进行协商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流程执行,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订采购方案。

采购需求成员单位负责提出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并说明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原因。

各需求单位负责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范围、标包划分、竞争性谈判的理由、时间进度安排等事项。

采购方案应随非招标采购申请表,提交审批。

(二)编制谈判文件。

采购需求成员单位负责按照采购方案编制谈判文件,报成本控制部采购组审核。

谈判文件主要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217013-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3)第三章管理内容 (4)第一节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4)第二节竞争性谈判采购 (5)第三节单一来源采购 (9)第四节询价采购 (11)第五节成交结果的认定和执行 (13)第六节零星采购 (14)第七节组织纪律 (15)第四章附则 (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切实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1办法,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以及零星采购。

第四条下述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方式:(一)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外的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二)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内,但经过两次招标失败,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内,但涉及招标投标法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上述第(二)、(三)规定的情形中,属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范围的,应事先经项目审批政府部门核准。

第五条对单批且同类的常规物资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且不易形成批量的物资按照零星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进行的物资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

第四条按照集团公司采购工作的三级管理模式,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一级集中非招标采购),由集团公司管理;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二级集中非招标采购),由分子公司管理;三级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以下简称三级非招标采购),由基层企业管理。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有效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非招标采购方式第六条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价。

竞争性谈判是指与两个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择优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与单一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和成交条件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由三个及以上供应商进行应答和一次性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价是指三个及以上供应商在满足要求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多次报价,通过价格竞争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采取非招标采购应符合集团公司采购管理的相关要求,需要事先审批的,应先完成审批工作。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二)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紧急采购。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三)因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四)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五)紧急采购。

中国南方电网 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 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217013-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次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切实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办法,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以及零星采购。

第四条下述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方式:(一)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外的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二)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内,但经过两次招标失败,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内,但涉及招标投标法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上述第(二)、(三)规定的情形中,属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范围的,应事先经项目审批政府部门核准。

第五条对单批且同类的常规物资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且不易形成批量的物资按照零星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供应商,包括物资供应商、工程承包商和服务商。

第七条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的原则。

第八条非招标采购和零星采购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开展:(一)项目须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审批;(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比)价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询(比)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经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由采购主管部门聘请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取。

第四条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非招标方式进行的物资、服务与工程采购活动。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第五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公司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公司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由采购主管部门从公司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选取。

第六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五)编写评审报告;(六)告知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XX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进行的物资类、施工类和服务类采购。

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符合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的适用条件。

第三条采购标的合同估算价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或符合紧急采购条件的采购,可以参照本办法,简化采购组织、采购方案、采购文件及采购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的非招标采购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非招标采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管理单位,一级集中采购指集团公司,二级集中采购指分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单位,是指提出采购需求的单位。

第六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有效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招标采购,应组建采购工作组:(一)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物资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不组建采购工作组。

第八条一级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工作组由集团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工作组由分子公司负责组建,成员由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集中采购范围外的采购,组建采购工作组的,成员组成由采购需求单位自定。

第九条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集团公司根据标的情况下达采购工作组组建原则,明确组长、副组长、成员所属单位及人员数量。

分子公司、物资公司按照组建原则推荐人选,上报集团公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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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比)价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询(比)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经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由采购主管部门聘请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取。

第四条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非招标方式进行的物资、服务与工程采购活动。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第五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公司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公司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由采购主管部门从公司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选取。

第六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与采购程序
第一节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与采购程序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
(四)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采购的工程单笔价值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单笔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确定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要求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采购政策的规定。

(二)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承担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职责的相关单位派出的代表和公司其他单位派出的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
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六)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七)提出成交候选人。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确认。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提出成交供应商名单,报请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批准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代表确认。

第十一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二节询(比)价适用条件与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制度采用询(比)价方式采购: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二)采购的工程单笔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
(三)采购的服务单笔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第十三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确定询价采购需求,要求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采购政策的规定。

(二)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承担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职责的相关单位派出的代表一人和公司其他单位派出的有关专家二人组成。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制定询价文件。

询价文件应当明确询价程序、询价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四)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五)提交询价响应文件。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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