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为了保障孕产妇在整个孕期、分娩期和产后期内的安全与健康,降低孕产妇并发症的发生率,提高孕产妇及婴儿的生存质量。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孕产妇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母婴安全。
一、总则1.1 为了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1.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母婴安全。
二、孕产妇健康管理2.1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孕产妇保健科,负责孕产妇的预防、保健、诊疗、康复等工作。
2.2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健康档案,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产妇的健康问题。
2.3 医疗机构应对孕产妇进行孕期营养、心理、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指导,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
2.4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孕产妇的产前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确保母婴安全。
2.5 医疗机构应根据孕产妇的个体差异,制定合理的分娩计划,确保分娩安全。
2.6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孕产妇的产后访视,及时发现并处理产后并发症,促进孕产妇康复。
三、孕产妇安全管理3.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3.2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孕产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和孕产妇的安全意识。
3.3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4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孕产妇医疗质量控制4.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质量控制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目标和措施。
4.2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孕产妇医疗服务的监管,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4.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
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获得高质量、安全的服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二、目标与原则2.1 目标•提供安全、规范的孕产妇和婴儿医疗服务•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降低孕产妇和婴儿的风险•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权益和尊严2.2 原则•安全性原则:以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为首要目标•专业性原则:确保提供符合规范和标准的医疗服务•人性化原则:关注孕产妇和婴儿的需求和舒适度•综合性原则:实现医疗保健机构内外的协调合作三、责任和职责为了实施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职责。
3.1 医疗保健机构的责任和职责•制定和落实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安全、高质量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招聘和培训合格的产科医护人员•提供全面、精细的孕产妇和婴儿护理服务3.2 产科医护人员的责任和职责•严格遵守医疗保健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孕产妇和婴儿的基本信息和病历资料•提供安全、规范的医疗服务•保护孕产妇和婴儿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3.3 孕产妇和家属的责任和职责•配合医疗保健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主动提供真实、详尽的个人及孕产妇的病史信息•遵守医疗嘱咐和医疗护理规范•积极参与孕产妇和婴儿的护理和康复工作•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不滥用、乱用药物四、安全管理措施为了保障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需采取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
4.1 院内感染管理•建立健全的院内感染监测和防控制度•严格执行手卫生、消毒灭菌、环境清洁等措施•做好医废分类处置工作4.2 医疗质量管理•制定和落实孕产妇和婴儿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和风险评估•加强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4.3 用药管理•建立健全的药物采购、存储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医疗用药准则和规范•加强对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和评估工作4.4 人员培训与管理•制定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的医护人员绩效评估制度五、监督与评估为了有效执行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需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提高产科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的孕产妇和婴儿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提高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存质量。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加强产科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安全水平。
第二章孕产妇安全管理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系统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和产后的健康管理。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健康档案,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了解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生育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计划。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期保健,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孕期并发症,提供孕期健康教育和心理支持。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分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分娩操作规程,确保分娩安全。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产后健康管理,提供产后康复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促进产妇身心健康。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定期进行评审,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婴儿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婴儿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婴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婴儿出生缺陷的预防和控制,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生儿疾病。
第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婴儿喂养和营养指导,推广母乳喂养,提供科学的喂养和营养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婴儿睡眠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睡眠指导,预防婴儿睡眠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婴儿疫苗接种和预防接种管理,提供疫苗接种服务,确保婴儿得到及时的免疫保护。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安全水平。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的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成立产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产科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产科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2. 领导小组应由医院领导、产科负责人、医务科、护理部、儿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3. 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产科安全形势,研究解决产科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人员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事产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2. 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医疗规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 医务人员应参加产科安全管理培训,了解产科安全管理知识,提高产科安全管理意识。
四、医疗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产科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
2. 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产科医疗技术规范,确保医疗技术的合理应用。
3.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护理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护理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产科护理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
2. 护理人员应遵守护理规范,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护理安全。
3. 护理人员应参加产科安全管理培训,了解产科安全管理知识,提高产科安全管理意识。
六、环境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环境管理制度,确保产科环境整洁、安全、舒适。
2. 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对产科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3. 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强对产科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七、安全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产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孕产妇管理制度

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的身心健康,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孕产妇医疗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孕产妇医疗保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孕产妇提供全程、全方位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孕产妇医疗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母婴安全。
第二章孕产妇健康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健康档案,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定期产检,根据孕产妇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产检计划。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的心理关爱,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帮助孕产妇度过孕期和分娩期。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孕产妇并发症的预防和诊治,提高孕产妇的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确保孕产妇在紧急情况下的救治。
第三章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医疗需求,提供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服务、产后康复等在内的全方位、全过程医疗保健服务。
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设备设施建设,确保医疗服务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控制,提高医疗服务效果。
第四章孕产妇医疗保健权益保障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孕产妇的医疗保健权益,保护孕产妇的隐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安全、舒适的医疗环境,确保孕产妇的身心健康。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宣传,提高孕产妇的医疗保健知识水平。
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孕产妇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孕产妇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从事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3. 以孕产妇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4.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成立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孕产妇医疗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孕产妇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3. 监督检查孕产妇医疗安全工作;4. 分析孕产妇医疗安全事件,提出整改措施;5. 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孕产妇医疗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孕产妇医疗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孕产妇医疗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2. 组织实施孕产妇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3. 协助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4. 处理孕产妇医疗安全投诉和举报;5. 完成孕产妇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安全预防体系,确保孕产妇医疗安全。
第九条孕产妇医疗安全预防措施:1. 严格执行孕产妇保健制度,对孕产妇进行定期检查;2.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加强孕期保健;3. 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4. 规范产程管理,确保分娩安全;5. 加强产后访视,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安全控制体系,降低孕产妇医疗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孕产妇医疗安全控制措施:1.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预防感染;2.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3. 建立孕产妇医疗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处理;4. 加强药品、器械和设备管理,确保安全有效;5. 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孕产妇满意度。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
第三条母婴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保障母婴健康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母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母婴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母婴安全管理政策措施;(三)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四)指导、检查和考核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五)及时上报母婴安全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母婴安全管理科,负责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母婴安全管理科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并落实母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组织母婴安全培训和演练;(四)指导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做好母婴安全管理;(五)及时上报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母婴安全管理第九条母婴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新生儿健康管理、分娩安全管理、产后出血预防和管理、新生儿窒息预防和管理、孕产妇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断、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等。
第十条孕产妇健康管理:(一)为孕产妇提供生育指导、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期保健等服务;(二)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三)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提供全程、动态、精细化管理服务;(四)及时发现和处理孕产妇健康问题,提供适宜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第十一条新生儿健康管理:(一)为新生儿提供即时保健、日常保健、疾病筛查和诊断、治疗和康复等服务;(二)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生儿健康问题,提供适宜的治疗和康复服务;(三)对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四)为新生儿家庭提供养育指导和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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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56201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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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
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
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
二、村级妇幼保健员的管理制度村级妇幼保健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只从事孕期保健,护送产妇住院和产后访视母婴的保健工作,村级妇幼保健员不得违法开展家庭接生。
原家庭接生员转变为村级妇幼保健员后仍违法接生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严格把好发证关。
每个接产机构不但在孕妇学校,而且医务人员要在产前保健时要认真进行宣传。
每个单位都要设立固定的宣传栏,大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重要意义,公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
从每个新生儿出生后就要认真发放好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
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率,并用电脑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产科安全管理制度(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
严格执行《江苏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江苏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
(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按照《江苏省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
(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相配合,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
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
(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
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
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
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
(七)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
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
五、建立爱婴医院产科质量自我评估管理制度各爱婴医院和爱婴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认真实施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措施,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按照卫生部《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和《爱婴医院复查评估标准》进行自我监督评估,确保爱婴医院质量,作为每年产科质量评估成绩之一,连续三年记录。
不合格者不予以产科执业许可证的检验换证。
并取消爱婴医院资格和爱婴医院母婴同室收费标准。
六、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一)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统一使用依法印制的《江苏省孕产期保健手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做好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务。
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江苏省孕产期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和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耐心细致解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及时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分娩情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婴保健情况。
(二)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人员要详细、如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三)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的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掌握适宜产科技术外,还应掌握一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抢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实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主刀医师应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
(四)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和转诊制度1、急救和转诊网络的建设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母婴安全绿色通道。
根据区域范围和医院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将辖区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转诊分片负责的原则,确定其在转诊中的上下级关系,由指定的上级机构包片负责接收下级医院危重孕产妇的转诊任务。
在农村地区,一般以具备抢救能力的县级综合医院为转诊中心。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转诊网络名单向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及群众公布,并制定明确的转诊程序,规定什么情况转哪级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接纳本机构能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对规定服务范围以外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至相应的上级医院进行诊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能延误或推诿。
2、转诊中心的条件转诊中心应具备各种难产诊疗技术、产科及新生儿危重症的抢救技术、全套麻醉、呼吸、循环管理等技术相应设备,以及产科抢救药品,产科抢救设备、抢救制度,而且抢救物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
3、各级转诊中心应具备急救车,且24小时有人值班。
如果本院急救车外出,应迅速联系当地急救站或通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附近医院解决。
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动员社区力量来解决转诊所需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如组织固定的担架队,在必要时一面利用人力转运产妇,同时通过电话与上级急救中心联系,由上级医院派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
4、转诊过程的要求下级医院应在识别出高危后及时上转,不要等病情危重时方转,上级转诊中心应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指导如何处理。
七、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一)产科医务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院科两级要加强管理和督促检查,防止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母婴同室区安装防盗门,非探视时间不得开放,做好防盗门锁匙的交接班,若有突发事件发生随时保证能打开大门。
(二)责任护士要向住院孕产妇进行入院宣教,宣教内容:(1)入院须知;(2)探视陪护制度;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宣教后责任护士和孕产妇要签名。
(三)实行当班医护人员查房,清点母婴人数,交接制度,实行交班责任制。
使严格的医疗和护理工作制度并得到落实,保证母婴得到安全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四)严格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制度为防止交叉感染,确保母婴安全。
非探视时间一律不予进入母婴同室区探视,进入探视者要进行签名登记,患呼吸道传染病和红眼病等患者等患者严禁探视,获准入探视者必须清洁消毒双手后才可入室,探视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每次探视只允许1-2人,需要陪护者由产房护士长根据产妇具体情况发放陪护卡,一卡只允许一人陪护,其余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母婴同室区。
探视和陪护人员身份要登记清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非亲属不许探视。
母婴同室区工作人员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
八、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
(二)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三)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必须做到:1、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2、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楚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四)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母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
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智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随意认领婴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