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保障母婴安全,预防孕产妇和新生儿疾病,提高母婴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孕产妇、新生儿及其家属。

三、管理制度1. 预防保健(1)孕前咨询:对计划怀孕的妇女进行免费孕前咨询,了解孕前健康状况,提供孕前保健建议。

(2)孕期保健:对孕产妇进行定期产检,监测胎儿生长发育,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产后访视:产后7天内对产妇进行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状况,提供产后康复指导。

2. 风险筛查与评估(1)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妊娠风险等级。

(2)对风险等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制定个性化管理方案。

3. 分娩损伤预防(1)加强产前教育,提高孕产妇对分娩损伤的认识。

(2)对高危妊娠和可能产生难产的病例进行讨论,制定应急预案。

(3)在产程中充分评估母婴情况,掌握分娩机制和助产技术,降低分娩损伤发生率。

4. 陪住管理(1)分娩前,产前需要陪护者,医生开具陪护医嘱后,可允许一人陪护。

(2)分娩后,每名孕产妇分娩后只能有1名家属或母婴护理员24小时陪住。

(3)为避免新生儿发生交叉感染,其他时间无探视。

(4)陪护家属一旦进入病房,不允许离开病房楼,需全程佩戴口罩,一旦出现违反上述规定必须无条件立即离开病区不得再次陪护。

(5)陪住家属出入病区时请主动出示患者家属来院通知单。

(6)请陪住人员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

(7)禁止发热人员或其他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家属进入病房。

四、工作流程1. 预防保健(1)孕前咨询:由预防保健科负责,对计划怀孕的妇女进行免费孕前咨询。

(2)孕期保健:由产科负责,对孕产妇进行定期产检,监测胎儿生长发育。

(3)产后访视:由产科和预防保健科共同负责,产后7天内对产妇进行访视。

2. 风险筛查与评估(1)由产科负责,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妊娠风险等级。

(2)由产科和预防保健科共同制定个性化管理方案。

3. 分娩损伤预防(1)由产科负责,加强产前教育,提高孕产妇对分娩损伤的认识。

产科的管理制度

产科的管理制度

产科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产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医疗服务范围产科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孕产妇的孕期护理、分娩、产后护理,新生儿的护理等服务。

三、医疗机构设置1. 产科医疗机构应设立产科门诊、产房、产科病房、产科手术室等相关部门。

2. 产科医疗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医疗设备和医疗环境,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和健康。

四、产科人员管理1. 产科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的产科医师、护士、助产士等医疗人员。

2. 产科医疗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五、产科服务流程1. 孕产妇在产科门诊进行初步检查和评估,由产科医师制定个性化的护理方案。

2. 孕产妇入院分娩时,产科医疗人员应根据病情及时处理,确保母婴平安。

3. 产后护理期间,产科医疗人员应对产妇进行详细检查和护理,指导产妇做好产后恢复工作。

4. 新生儿护理包括新生儿的照护、喂养、监测等,产科医疗人员应确保新生儿的健康和安全。

六、产科质量管理1. 产科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

2. 对不良事件和医疗纠纷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七、产科安全管理1. 产科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科环境、设备和药品的安全性。

2. 产科医疗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提高安全意识,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产科信息管理1. 产科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2. 产科医疗人员应妥善处理医疗记录和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九、其他1. 产科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2. 产科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其他科室的协作和交流,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效能。

以上为产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各产科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共同提高我国产科医疗服务水平,为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保驾护航。

母婴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母婴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母婴疾病,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母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母婴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母婴保健科,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等。

3. 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母婴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母婴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母婴安全管理制度1. 孕产妇健康管理(1)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实行全程管理,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2)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确保母婴安全。

(3)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保健意识。

2. 产科管理(1)严格执行分娩操作规程,确保分娩安全。

(2)加强助产技术培训,提高助产人员业务水平。

(3)加强产程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4)严格执行新生儿复苏技术,确保新生儿安全。

3. 儿童保健(1)开展新生儿访视,了解新生儿健康状况。

(2)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预防和治疗儿童疾病。

(3)开展儿童健康教育,提高家长保健意识。

4. 母婴健康教育(1)开展孕期、产后、儿童期健康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知识。

(2)组织孕产妇参加孕妇学校、亲子活动等,提高母婴保健水平。

5. 应急处理(1)建立健全母婴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发生母婴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母婴安全。

四、监督与考核1. 定期对母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母婴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3. 将母婴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与科室及个人绩效挂钩。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母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获得高质量、安全的服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二、目标与原则2.1 目标•提供安全、规范的孕产妇和婴儿医疗服务•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降低孕产妇和婴儿的风险•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权益和尊严2.2 原则•安全性原则:以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为首要目标•专业性原则:确保提供符合规范和标准的医疗服务•人性化原则:关注孕产妇和婴儿的需求和舒适度•综合性原则:实现医疗保健机构内外的协调合作三、责任和职责为了实施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职责。

3.1 医疗保健机构的责任和职责•制定和落实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安全、高质量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招聘和培训合格的产科医护人员•提供全面、精细的孕产妇和婴儿护理服务3.2 产科医护人员的责任和职责•严格遵守医疗保健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孕产妇和婴儿的基本信息和病历资料•提供安全、规范的医疗服务•保护孕产妇和婴儿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3.3 孕产妇和家属的责任和职责•配合医疗保健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主动提供真实、详尽的个人及孕产妇的病史信息•遵守医疗嘱咐和医疗护理规范•积极参与孕产妇和婴儿的护理和康复工作•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不滥用、乱用药物四、安全管理措施为了保障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需采取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

4.1 院内感染管理•建立健全的院内感染监测和防控制度•严格执行手卫生、消毒灭菌、环境清洁等措施•做好医废分类处置工作4.2 医疗质量管理•制定和落实孕产妇和婴儿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和风险评估•加强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4.3 用药管理•建立健全的药物采购、存储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医疗用药准则和规范•加强对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和评估工作4.4 人员培训与管理•制定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的医护人员绩效评估制度五、监督与评估为了有效执行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需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提高产科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的孕产妇和婴儿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孕产妇和婴儿的安全,提高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存质量。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加强产科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安全水平。

第二章孕产妇安全管理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系统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和产后的健康管理。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健康档案,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了解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生育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计划。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期保健,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孕期并发症,提供孕期健康教育和心理支持。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分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分娩操作规程,确保分娩安全。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产后健康管理,提供产后康复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促进产妇身心健康。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制度,定期进行评审,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婴儿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婴儿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婴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婴儿出生缺陷的预防和控制,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生儿疾病。

第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婴儿喂养和营养指导,推广母乳喂养,提供科学的喂养和营养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婴儿睡眠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睡眠指导,预防婴儿睡眠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婴儿疫苗接种和预防接种管理,提供疫苗接种服务,确保婴儿得到及时的免疫保护。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安全水平。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的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成立产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产科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产科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2. 领导小组应由医院领导、产科负责人、医务科、护理部、儿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3. 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产科安全形势,研究解决产科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人员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事产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2. 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医疗规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 医务人员应参加产科安全管理培训,了解产科安全管理知识,提高产科安全管理意识。

四、医疗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产科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

2. 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产科医疗技术规范,确保医疗技术的合理应用。

3.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护理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护理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产科护理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

2. 护理人员应遵守护理规范,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护理安全。

3. 护理人员应参加产科安全管理培训,了解产科安全管理知识,提高产科安全管理意识。

六、环境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环境管理制度,确保产科环境整洁、安全、舒适。

2. 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对产科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3. 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强对产科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七、安全管理1.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产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产科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妇产科医院安全管理制度

妇产科医院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率;2.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孕产妇及新生儿需求;3.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医疗事故发生;4. 加强医护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1. 成立妇产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监督和指导妇产科安全管理工作;2. 设立妇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考核;3. 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1)加强医护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2)严格执行岗前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医护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3)加强对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意识。

2. 设备管理(1)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加强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提高设备使用技能;(3)严格执行设备使用规程,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3. 护理管理(1)加强病房护理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预防交叉感染;(2)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护理质量;(3)加强母婴安全护理,确保母婴安全。

4. 急救管理(1)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医护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3)加强医护人员急救知识培训,提高急救水平。

5. 患者管理(1)严格执行入院、出院手续,确保患者信息准确无误;(2)加强患者健康教育,提高患者自我保健意识;(3)加强患者心理疏导,提高患者满意度。

五、考核与奖惩1. 定期对妇产科安全管理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2.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科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妇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而采取的产科安全措施。

以下是具体的管理制度:
1.严格准入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技术工作人员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并按要求依法注册执业范围。

不得跨类别、超范围执业,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医。

2.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确保工作人员进入分娩室时戴帽子、口罩、穿产房专用衣及专用拖鞋。

检查孕产妇前后,必须严格洗手,戴手套。

接生和手术助产时,必须按照无菌操作规程刷手。

3.严密观察产程,严格遵守各产程处理常规和助产技术规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生,给予紧急处理,并耐心陪产,提供人性化服务。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胎心、产程进展及高危因素进行重点交接。

5.工作人员态度要严肃认真,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6.高危孕妇分娩时,助产士应提前联系儿科、麻醉科医生
到场,配合医生进行新生儿复苏。

7.新生儿转运途中,注意保暖,并与新生儿监护病房人员、患者家属共同核对新生儿腕带(母亲姓名、性别、住院号、出生时间),认真填写产房与新生儿科交接登记本并签名。

8.严格执行产房与病房、产房与新生儿科、产房与手术室
交接规范及流程,交清病历、床号、姓名、腕带、分娩经过、子宫收缩、出血、会阴伤口、新生儿性别、出生曰期、时间、腕带、脐部有无滲血、物品等情况,认真填写交接登记本并签字。

9.新生儿辐射台、复苏设备应处于备用状态。

10.所有用物、急救药品、器械设备齐全,做到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

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

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

二、村级妇幼保健员的管理制度村级妇幼保健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只从事孕期保健,护送产妇住院和产后访视母婴的保健工作,村级妇幼保健员不得违法开展家庭接生。

原家庭接生员转变为村级妇幼保健员后仍违法接生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严格把好发证关。

每个接产机构不但在孕妇学校,而且医务人员要在产前保健时要认真进行宣传。

每个单位都要设立固定的宣传栏,大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重要意义,公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

从每个新生儿出生后就要认真发放好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

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率,并用电脑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产科安全管理制度(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

严格执行《安徽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安徽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

(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按照《安徽省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

(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相配合,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

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

(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

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

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

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

(七)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

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

五、建立爱婴医院产科质量自我评估管理制度各爱婴医院和爱婴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认真实施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措施,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按照卫生部《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和《爱婴医院复查评估标准》进行自我监督评估,确保爱婴医院质量,作为每年产科质量评估成绩之一,连续三年记录。

不合格者不予以产科执业许可证的检验换证。

并取消爱婴医院资格和爱婴医院母婴同室收费标准。

六、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一)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统一使用依法印制的《安徽省孕产期保健手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做好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务。

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安徽省孕产期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和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耐心细致解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及时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分娩情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婴保健情况。

(二)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人员要详细、如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三)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的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掌握适宜产科技术外,还应掌握一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抢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实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主刀医师应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

(四)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和转诊制度1、急救和转诊网络的建设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母婴安全绿色通道。

根据区域范围和医院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将辖区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转诊分片负责的原则,确定其在转诊中的上下级关系,由指定的上级机构包片负责接收下级医院危重孕产妇的转诊任务。

在农村地区,一般以具备抢救能力的县级综合医院为转诊中心。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转诊网络名单向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及群众公布,并制定明确的转诊程序,规定什么情况转哪级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接纳本机构能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对规定服务范围以外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至相应的上级医院进行诊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能延误或推诿。

2、转诊中心的条件转诊中心应具备各种难产诊疗技术、产科及新生儿危重症的抢救技术、全套麻醉、呼吸、循环管理等技术相应设备,以及产科抢救药品,产科抢救设备、抢救制度,而且抢救物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

3、各级转诊中心应具备急救车,且24小时有人值班。

如果本院急救车外出,应迅速联系当地急救站或通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附近医院解决。

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动员社区力量来解决转诊所需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如组织固定的担架队,在必要时一面利用人力转运产妇,同时通过电话与上级急救中心联系,由上级医院派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

4、转诊过程的要求下级医院应在识别出高危后及时上转,不要等病情危重时方转,上级转诊中心应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指导如何处理。

七、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一)产科医务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院科两级要加强管理和督促检查,防止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母婴同室区安装防盗门,非探视时间不得开放,做好防盗门锁匙的交接班,若有突发事件发生随时保证能打开大门。

(二)责任护士要向住院孕产妇进行入院宣教,宣教内容:(1)入院须知;(2)探视陪护制度;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宣教后责任护士和孕产妇要签名。

(三)实行当班医护人员查房,清点母婴人数,交接制度,实行交班责任制。

使严格的医疗和护理工作制度并得到落实,保证母婴得到安全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四)严格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制度为防止交叉感染,确保母婴安全。

非探视时间一律不予进入母婴同室区探视,进入探视者要进行签名登记,患呼吸道传染病和红眼病等患者等患者严禁探视,获准入探视者必须清洁消毒双手后才可入室,探视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每次探视只允许1—2人,需要陪护者由产房护士长根据产妇具体情况发放陪护卡,一卡只允许一人陪护,其余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母婴同室区。

探视和陪护人员身份要登记清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非亲属不许探视。

母婴同室区工作人员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

八、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

(二)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三)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必须做到:1、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2、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楚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四)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母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

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智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随意认领婴儿。

九、终止妊娠制度(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属大月份引产的,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

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四)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

(五)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和《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

十、弃婴处理制度(一)医院内或周边发现弃婴时,必须指定专人看管,并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及时转送社会福利部门收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