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北海银海区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

北海市银海区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审批暂行办法为了保障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简化程序、易于操作、提高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证登记及有关名词解释(一)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区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二)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录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三)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四)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二、登记发证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使用海上国家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需提交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和海洋部门核发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证》复印件。
使用陆上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应提交以下材料: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2.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3.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式三份。
4.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5.养殖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6.新开发的养殖区(海水养殖1000亩以上、淡水养殖500亩以上)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7.征求规划、土地、环保和征地管理部门意见各一份(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帮助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征求意见);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权属核查。
申请人提交以上齐全申请材料,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受理。
使用海上国家所有水域滩涂养殖申请受理由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直接报区政府主管渔业副区长批准核发养殖证。
盐城市大丰区水域滩涂养殖证服务指南

盐城市大丰区水域滩涂养殖证服务指南
一、许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盐城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盐城市大丰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等。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需要属地村(居)、镇(区、街道)、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信用承诺书。
3.申请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
4.国家或集体水域佐证(土地承包合同,海域范围内的须提供海域使用证)。
5.养殖水域界至2图(测绘机构出具)o
6.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善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
7.以下为补充材料:
(1)大棚养殖需提供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2)南美白对虾、泥瞅和黑鱼养殖需提供:
有凿井取水的提供水利局许可批复。
养殖废水排放检测报告(以海水排放标准SC/T9103-2007.淡水排放标准SC/T9101-2007和农田水质灌溉标准GB5084-2005为审核依据)
Ξ^办理途径:
1,窗口受理。
2.在线办理: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大丰区版块,选择“行政事项权力清单”中的农业农村局“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事项进行在线申报。
链接地址:()
3.办理流程:受理一镇(区、街道)现场审查-区级核查一公示一发证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中共盐城市大丰区农业农村局委员会。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部•【公布日期】2009.07.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农业部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加强养殖证管理,保障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依法取得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并核发养殖证予以确认。
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用于养殖业的,需由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核发养殖证。
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的,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核发养殖证。
养殖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是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法律凭证和享受国家对水产养殖支持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承担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及其他登记材料的管理。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簿记载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基本内容,是水域滩涂养殖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包括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登记事项均应在登记簿载明。
第五条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一)主要依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而维持基本生活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六条申请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还应当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和水域、滩涂界至图;(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04
实施保障
建立完善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领导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工作的协调和顺利进行。
定期召开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工作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
加强组织领导
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宣传册、网络等,加强对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制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养殖证管理的措施
制定注销条件
01
为确保养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制定养殖证注销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养殖证可以被注销。
建立养殖证注销制度
设立注销程序
02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注销程序,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养殖证进行注销,并告知养殖户注销的原因和后果。
建立档案记录
03
对于已经注销的养殖证,应建立档案记录,以便日后查询和管理。
完善养殖证制度的必要性
03
养殖证制度的完善措施
确定养殖证核发的法律依据
养殖证的核发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核发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统一标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统一的养殖证核发标准,确保核发的养殖证具有统一性和规范性。
明确养殖证核发条件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
养殖证的概念及意义
养殖证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申领条件不够明确、审核标准不够严格、使用过程中缺乏监管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养殖证的发放和管理存在漏洞,影响了水域滩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养殖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完善养殖证制度是保障水域滩涂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通过明确申领条件、审核标准和使用监管等措施,可以加强养殖证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养殖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域滩涂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水产养殖许可与养殖证制度、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许可与养殖证制度一、养殖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转批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等政策文件。
二、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1、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
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2、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
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3、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养殖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资格等,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4、持证人应遵守有关规定。
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三、养殖证的发证范围1、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2)、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使用权;(3)、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2、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滨海新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广大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滨海新区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的申请、审查、审批、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域滩涂养殖发证坚持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兼顾防洪、养殖、生产及生活用水等各项功能。
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区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区农业局负责全区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渔业主管部门受区农业局委托,负责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符合滨海新区渔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申请办理养殖证。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依照程序申请办理养殖证;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的,承包方依照程序申请办理养殖证。
第六条利用水库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由属地水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
水库管理有特殊约定的,由属地渔业管理部门申请养殖证。
第七条已从事水产养殖,对不符合目前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渔业发展规划的,按照以下原则发放养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盖章
年月日
镇街农办调查意见
调查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养殖水域、滩涂界至图
水域、滩涂(或池塘)座落
北
比例尺:1:
绘图员:绘图日期:
说明:本水域、滩涂界至图界线用黑笔绘出,要求走向正确,标明界址点、界址线及长度、相邻单位、水上界标物及地物等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
单位主管部门或
个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电话
合伙、合作人或
法定代表人
用途
养殖使用权属情况
养殖总面积
亩( 公顷)。
养殖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
东
至
村干部指界人签名
西
至
南
至
北
至
养殖水域、滩涂申请所提供材料(或合同号)
核准养殖使用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年。
2024年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二篇)

2024年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我国对水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滩涂资源丰富,是水产养殖的重要领域。
然而,由于滩涂养殖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存在一定的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规范滩涂养殖行为,保护滩涂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滩涂养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完善滩涂养殖证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标1. 建立健全滩涂养殖证制度,规范滩涂养殖活动;2. 保护滩涂生态环境,推动滩涂生态修复;3. 提高滩涂养殖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水平;4. 维护滩涂养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1. 划定滩涂养殖区域根据地理、生态和经济条件,划定滩涂养殖区域。
通过全面调研,优选适宜滩涂养殖的海域,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管理。
2. 制定滩涂养殖证发放标准制定滩涂养殖证发放标准,包括滩涂养殖从业人员的学历、技能要求、资质认证等方面。
通过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确保养殖活动的安全和科学性。
3. 完善滩涂养殖证的申领和审批程序建立完善的滩涂养殖证申领和审批程序。
滩涂养殖从业人员可通过线上平台提交申请,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颁发滩涂养殖证。
4. 加强滩涂养殖管理建立滩涂养殖的文件台账,做到台帐清晰、完整、可追溯。
加强对滩涂养殖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加强滩涂养殖技术研究和推广加强滩涂养殖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滩涂养殖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鼓励和支持滩涂养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养殖效益。
6. 推动滩涂生态修复加大滩涂生态修复力度,保护和恢复滩涂生态系统。
推动滩涂生态修复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滩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韧性。
四、实施方案1.设立滩涂养殖专项资金,用于发放滩涂养殖证和推动滩涂生态修复。
2.建立滩涂养殖证管理机构,负责滩涂养殖证的申领、审批和管理。
3.开展滩涂养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能水平和专业素养。
4.建立滩涂养殖证的数据库,做到信息共享和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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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问题解答1、对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绿证)性质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的规定,由养殖生产者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确定了养殖生产者的水域滩涂使用权,该证是确定养殖使用权的证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准许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确定的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证明文件,是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
使用者在批准使用期限内使用该水域、滩涂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依法取得养殖证的,依法不享有使用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权利,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其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使用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应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该证的性质是什么,应该由谁持有?答: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集体或国有土地均“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生产”(第十四、十五条),以及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使用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在承包双方确认承包关系,依法签订有效合同后,承包方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造册,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确认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持证者的养殖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人民政府对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养殖水域滩涂这一特定农村土地的具体体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国家为保护和确认通过承包取得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后由人民政府登记核发。
红证经申请,依据承包合同发给承包方(即承包方持有)。
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依法进行养殖水域滩涂流转时(即承包方与使用者不一致时),应在进行变更登记,在登记栏中载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为什么要分为绿证和红证?如何区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分为绿证和红证是根据《渔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不同权属情况的水域滩涂实施不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立的。
绿证和红证的性质、作用是有一定区别的。
为统一、规范管理养殖水域滩涂,使广大渔民群众易于理解接受,绿证和红证统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凡确认全民所有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绿证;凡确认集体所有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红证。
4、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已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养殖证发给谁?答: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已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用于养殖生产的,发给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养殖证(绿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养殖使用权(绿证)后再将水域滩涂承包给单位或个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在承包双方签订有效的承包合同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核发养殖证(红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应具体发到谁手中为好?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应尽可能发给养殖生产者,但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发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养殖证(绿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将该水域滩涂发包的,再向承包方发放养殖证(红证)。
单位或个人流转该水域滩涂的,不再发证,但要在养殖证变更栏中注明。
单位或个人承包集体所有水域滩涂的,向承包方发放养殖证(红证),承包方将该水域流转的,不再发证,但要在养殖证变更栏中注明。
6、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养殖水域、滩涂转包、出租给他人的,对转包人、承租人发不发养殖证?答:承包方将水域、滩涂依法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给他人的,对受让方不再发养殖证,但按规定应先报发包方备案,并在养殖证变更栏中注明。
7、单位和个人的具体指什么?答: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指除个人以外一切使用水域滩涂的民事主体,个人指申请使用水域滩涂的自然人;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单位或个人指承包方。
8、对拒不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处罚规定有哪些?答:在全民所有水域无证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据《渔业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即“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③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由于历史原因,当地政府向养殖水域滩涂开发者(生产者)发放了长期有效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书,是否要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如何换发?答:首先要保持政府相关政策的延续性和权威性,认定该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保障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可提请当地政府(发放权属证书的相应政府)明确处理意见,通告权属证书持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确保权属证书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持续保障。
10、在农用地上开挖池塘,养殖户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又要求核发养殖证时应如何处理?答:在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用土地上,开挖池塘从事养殖生产的,原则上不再发放养殖证(红证)。
如养殖生产者要求核发养殖证的,应先由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办理相关手续,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红证),同时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1、由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效益农业等原因,在农业种植用地上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是否发给养殖证?答:由于此部分农用地使用用途经常发生变化,养殖生产活动不稳定,地主随时可能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作业结构,虽然农用土地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但原则上不发给养殖证。
如养殖生产者提出申请,对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按上述第10个问题,可发给临时养殖证。
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依照承包合同,核发临时养殖证(红证。
)12、开发利用荒滩、盐碱地等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核发养殖证,发哪种证?答:根据我国对“四荒”开发的政策,本着“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在区分养殖水域滩涂权属情况和使用情况后,分别发给绿证或红证。
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全民所有的“四荒”从事养殖生产的,可发给开发者养殖证(绿证),确认养殖使用权;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后发包的,依照有效的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核发养殖证(红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集体所有的“四荒”从事养殖生产的,依照有效的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核发养殖证(红证);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使用集体所有“四荒”从事生产的,不予发证。
13、农民利用自留地进行水产养殖的,是否需要办证?答:自留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使用者与所有者之间没有承包合同关系,不需要办证。
14、对改造的低洼易涝、退田还湖还水后的养殖水域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证该如何发?答:改造低洼易涝为养殖水域或退田还湖还水的,应区分原有农用地和改造后的使用者,以及是否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参照第12个问题,核发(或不发)养殖证。
15、在水库的坝(堤)内外建设的苗种繁育池、养殖场,如何发养殖证?答:在水库坝(堤)内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根据水库的权属性质核发养殖证(绿证或红证),集体所有水库管理单位自行生产的不发证按水面性质发证。
使用水库坝(堤)外的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或土地从事养殖生产的,按水域滩涂或土地的权属性质核发养殖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利用本经济组织所有水域滩涂或土地,自行组织养殖生产的不发证。
16、甲、乙、丙或更多人联合承包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养殖证发给谁?答:一本养殖证(红证)确认一个养殖承包经营权。
甲、乙、丙或更多主体联合承包的,均只发一本养殖证(红证),并在“养殖证使用人”栏内同时填定承包方姓名,承包方人数较多的可在备注栏中填写。
17、如果一个承包人有多个承包地点,如何发证?答:一本养殖证(红证)确认一个承包关系,因此,应按承包合同数分别核发。
18、养殖证能否由发包方统一代为办理?答: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由承包方委托,发包方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但养殖证应发至承包方。
19、用于增殖的水域滩涂是否发养殖证?答:由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多是政府的公益行为,增殖后的海域将用于开放捕捞。
为保障捕捞渔民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发放程序及填写规范》第二条16项注意事项中第4项规定增殖的水域暂不发证,这部分水域是指作为渔业资源增殖区的水域。
但对于底播增殖的,由于其投苗、管理属非公益性行为,因此,应向从事生产的养殖者核发养殖证,但持证者不得阻挠对其生产无影响的和无害通过等行为。
20、受污染的水域滩涂如何规划、如何发证?答:对因受到污染,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恢复的水域滩涂,不应纳入养殖规划;受到污染且较易恢复的水域滩涂可纳入规划,但需要在受污染水域滩涂环境质量恢复后再核发养殖证,允许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对符合规划,已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受到污染时,应暂缓核发养殖证,并提请当地政府通告关闭此水域,禁止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对已发放养殖证的应暂时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21、具备什么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水域滩涂界至图的测绘工作?答:根据《测绘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的规定,对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界至图的测量,测量单位或个人应具有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测绘资质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