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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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问题

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问题

法律备忘录主题:1.水域滩涂养殖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2.水域滩涂养殖权能否抵押?一、水域滩涂养殖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1.《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结论:属于滩涂属于用益物权二、水域滩涂养殖权能否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结论:水域滩涂养殖权既不属于国家禁止抵押的财产,因此水域滩涂养殖权可以抵押。

实践中,水域滩涂养殖权可以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

对于非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抵押权权利人,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问题解答1、对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绿证)性质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的规定,由养殖生产者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确定了养殖生产者的水域滩涂使用权,该证是确定养殖使用权的证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准许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确定的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证明文件,是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

使用者在批准使用期限内使用该水域、滩涂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依法取得养殖证的,依法不享有使用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权利,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其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使用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应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该证的性质是什么,应该由谁持有?答: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集体或国有土地均“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生产”(第十四、十五条),以及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水域滩涂养殖注意办证

水域滩涂养殖注意办证
进 一 步加 大 对 农 民和 农 机 服 务 组 织 的 信 贷 扶 持 力 度 .创 新 金 融 产 品和 服 务 方
式 , 大 购 机 信 贷规 模 , 极 满 足 合 理 信 贷 资 金 需 求 , 好 融 资 支 持 和 配 套 金 融服 扩 积 做 务 。在 保 障 信 贷 资 金 安全 的前 提 下 . 积极 推 动农 机 抵 押 贷 款 业务 , 合理 审慎 确 定 抵押 率 . 取 灵活 的贷 款 期 限 与还 款 方 式 . 农 民和 农机 服 务 组 织 多 元 化 融 资提 供 便 利 。 采 为


办法》已 予 、 争年7月 i日 《 域滩涂 养 殖 证 水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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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冒公井发行 印发代号

国家急需加大扶持农业机械化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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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幅 度 等情 况 . 地 每 2至 3 对 征 地 补偿 标 准 进 行 调 整 , 步 提 高 征地 补 偿 水 平 。 各 年 逐 未 及 时调 整 的 . 予通 过用 地 审 查 . 照确 定 的征 地 补偿 安 置 方 案 , 时 足 额 支付 ; 不 .按 及

银行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依法有权处分的鱼、虾、蟹、贝类等水生动物的所有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域滩涂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水域滩涂资源资产”)一并设作抵押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水域滩涂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我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三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用于抵押的水域滩涂资源资产须符合所在地区渔业产业规划政策要求,并持有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有统一式样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产权清晰无争议。

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时,水域滩涂中养殖的水生动物、水域滩涂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视同一并抵押。

对于水域滩涂资源要素市场不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捕捞等环节仍存在障碍的区域,我行不接受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申请。

除总行特殊规定外,分支行原则上不允许办理异地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用于抵押的水域滩涂资源资产须位于贷款经办行注册地或所在地(地市级)内,但总行贸易金融部的直营部分可在湖南省范围内跨区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是从事水域滩涂养殖业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自然人1.户籍隶属于业务经办行辖区范围内或在该区域内拥有固定住所;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从事水域滩涂养殖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属我行信贷支持范围;4.经营水域滩涂养殖业一年以上,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上年实现盈利;5.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无经济纠纷,无刑事记录;6.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7.我行要求的其他准入条件,参考《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浅论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处理方法

浅论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处理方法

浅论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处理方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海域使用权为抵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是充分利用海洋资源、提升海域资产价值、拓宽海洋经济融资渠道的一项重要的海洋金融创新业务,既是增强沿海开发活力、加快沿海地区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拓展银行业务范围、促进银行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东部沿海地区境内海岸线长,广袤的海域和滩涂面积以及温和湿润的北亚热带季风气候,为海水养殖、滩涂开发等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将有效打破发展资金不足的瓶颈,促进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助推蓝色经济的发展。

一、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开办的实际意义海域使用权是以海域实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推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符合海域使用权法定特征。

随着海洋法律法规和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创造了有利条件。

近年来,沿海地区稳妥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着力拓宽海洋经济融资渠道,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新形势下,积极稳妥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意义重大。

(一)缓解了融资困难,支持了企业、养殖户快速发展。

当前,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用海类型主要包括围海造地、渔业养殖、交通运输用海(船舶码头)等,海域使用权人既有公司,也有个体养殖户,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成功投放,进一步丰富了企业、养殖户的抵押形式,有效缓解了资金困难,积极助推了企业的发展与壮大,促进养殖户发展。

(二)提升了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促进了金融创新步伐加快。

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投放,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机构的創新意识,锻炼了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有助于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展其他权利抵押方式,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其他新产品积累了经验。

(三)加快港口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港口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战略资源。

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促进港口的成功建成并投入使用,同时吸引其他各商业银行支持港口经济建设,拓宽融资途径,解决了港口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以港口建设拉动产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苏海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海规〔2014〕1号)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建立和完善渔业水域滩涂流转机制,完善养殖权物权体系,规范养殖管理,我局依法制定了《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海洋与渔业局2014年7月25日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渔业水域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以下简称养殖权)的流转。

养殖权的流转,包括转让、互换、入股、继承、出租、抵押或者其他合法形式。

第三条养殖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经依法流转取得的养殖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当事人经依法流转取得养殖权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保护渔业养殖水域,禁止擅自改变渔业养殖水域的用途。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养殖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太湖、滆湖、骆马湖、高宝邵伯湖、洪泽湖、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等省管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第七条养殖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养殖权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武汉市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操作指引

武汉市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操作指引

武汉市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操作指引如下:1. 借款人需要向当地农业委员会提出养殖权抵押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农业委员会对借款人的养殖规模、经营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3. 借款人需要将水域滩涂养殖权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可以是农业委员会指定的评估机构,也可以是专业的评估机构。

评估完成后,评估机构会出具评估报告,用于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4. 借款人将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给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 银行根据评估报告和借款人的经营计划,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并进行放款。

6.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

7.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将抵押的水域滩涂养殖权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拍卖过程中,农业委员会需要参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8.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需要申请续贷,并经过农业委员会审核同意,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评估、抵押登记、放款等手续。

9. 借款人需要按时还款付息,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维护自身声誉和信誉。

在操作过程中,借款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属于高风险业务,借款人需要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 养殖规模需要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3. 需要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银行进行贷款,以降低风险。

4.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申请续贷时,需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符合续贷条件。

5. 需要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和经营状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使用。

此外,政府部门也提供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以促进水域滩涂养殖业的发展和融资问题的解决。

例如,政府可以为养殖户提供贷款贴息政策,以减轻其还贷压力;同时,政府还可以为养殖户提供担保服务,以帮助其获得更多的贷款机会。

这些政策有助于降低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和可持续性。

养殖证有关问题及解决意见【最新】

养殖证有关问题及解决意见【最新】

一、尚未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县(市、区)或不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内的水域、滩涂如何发证登记?水域、滩涂是具有多重使用功能的国土资源。

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滩涂资源,协调排他性使用功能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同时更好地保护弱势的养殖使用功能,保证养殖水域、滩涂稳定和养殖业发展的基础,《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因此,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主要依据。

但现实中,确有一些县(市、区),如西部和部分城市郊区,水域、滩涂面积少,水产养殖业比重很小,专门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成本太高,操作性不强;或者有些特殊水域滩涂目前还难以明确纳入规划,如深海、山区溪流、工矿塌陷区等。

对此,《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也属于本法适用范围。

因此,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其他形式(如决议、纪要、批复、综合经济发展规划等)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也应当发证登记。

即在特殊区域从事养殖生产是否发证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二、水域滩涂养殖证应当发给谁?《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是养殖权人依法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用益物权凭证。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发养殖证分两种情况:一是申请并获准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证应当发给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或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证应当发给承包方。

三、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如何收费?《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颁发养殖证,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向水域滩涂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这里的“任何费用”是指在养殖发证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诸如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公示等办公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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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备忘录
主题:1.水域滩涂养殖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
2.水域滩涂养殖权能否抵押?
一、水域滩涂养殖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
1.《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结论:属于滩涂属于用益物权
二、水域滩涂养殖权能否抵押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结论:水域滩涂养殖权既不属于国家禁止抵押的财产,因此水域滩涂养殖权可以抵押。

实践中,水域滩涂养殖权可以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

对于非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抵押权权利人,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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