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证公示明细表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国家所有⽔域滩涂的发证登记第三章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域滩涂的发证登记第四章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养殖⽣产者合法权益,规范⽔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于⽔产养殖业的⽔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域、滩涂从事⽔产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使⽤⽔域、滩涂从事养殖⽣产,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渔业⾏政主管部门负责⽔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作,并建⽴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域滩涂养殖权⼈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章国家所有⽔域滩涂的发证登记第五条使⽤国家所有的⽔域、滩涂从事养殖⽣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渔业⾏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养殖证申请表;(⼆)公民个⼈⾝份证明、法⼈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份证明;(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渔业⾏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作⽇内对申请材料进⾏书⾯审查和实地核查。
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域、滩涂所在地进⾏公⽰,公⽰期为10⽇;不符合规定的,书⾯通知申请⼈。
第七条公⽰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渔业⾏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登记簿:(⼀)⽔域、滩涂依法可以⽤于养殖⽣产;(⼆)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条国家所有的⽔域、滩涂,应当优先⽤于下列当地渔业⽣产者从事养殖⽣产:(⼀)以⽔域、滩涂养殖⽣产为主要⽣活来源的;(⼆)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安排养殖⽔域、滩涂从事养殖⽣产的。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浙海渔业[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海渔业[2007]1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推进我省养殖证制度的实施,规范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养殖证发放和管理实际,特制定《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审批表和养殖证填写规范(略)2.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登记申请表(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二00七年一月五日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管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养殖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是指水产养殖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浅海、江河、外荡、水库、海淡水池塘、临时养殖区和设施渔业等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滩涂,是指水产养殖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潮间带区域。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上述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水产养殖规划是养殖证核发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划,制定本级水产养殖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水产养殖规划应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承受能力,确定养殖水域范围,以及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
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条件

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条件现如今,滩涂养殖活动已经成为一项对海洋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的行业。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确保滩涂养殖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国家海洋局颁布实施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养殖证申请资格。
滩涂养殖活动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备开展水域滩涂养殖活动的必要条件,如水域利用权和滩涂具备合法权利证明;3.足够的资金、技术和人员保证安全、合法有序开展滩涂养殖活动;4.守有关滩涂养殖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5.有完善的滩涂养殖计划和施工管理制度,并符合有关滩涂养殖标准和要求。
二、养殖证申请材料。
滩涂殖证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涂养殖活动项目申请表;2.涂养殖活动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提交书;3.涂养殖许可证;4.涂养殖活动运营责任人员任职资质和工作简历;5. 涂养殖计划相关详细资料;6.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三、养殖证办理流程。
1.请提交。
滩涂养殖证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送交国家海洋局位于当地受理的海洋行政机关;2.料审查。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将移交国家海洋局受理;3.请审批。
国家海洋局将严格按照《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将由国家海洋局颁发滩涂养殖证书;4.请领取。
申请人须在国家海洋局发布滩涂养殖证前,将滩涂养殖证申请材料提交至国家海洋局签收;5.涂养殖证使用。
申请人须按照《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条件》的规定,正确使用滩涂养殖证,确保安全有序的开展滩涂养殖活动。
四、解除滩涂养殖证条件。
在滩涂养殖活动开展过程中,申请人仍应遵守以下规定:1.须按照《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条件》的规定执行;2.果发生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3.涂养殖活动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4.守有关滩涂养殖活动管理制度,不得影响其他滩涂养殖活动开展;5.结束滩涂养殖活动之前,清理滩涂养殖渣滓;6.在滩涂养殖活动结束后,滩涂仍保留有滩涂养殖活动大棚、护堤和滩涂养殖灌溉管道等设施,应移交国家海洋局受理以及政府当地科技部门受理。
1-2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操作手册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操作手册2011年3月1文档概要本文主要是介绍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系统的系统功能,及各功能的操作方法,各功能所针对的用户,及相应的操作权限控制等。
从水域滩涂养殖证书的申请、证书数据变更、证书有效期的延展、证书数据的修改、删除、证书的打印、统计、及系统内数据变更的监控等几个方面进行描述。
目录1.系统概述 (5)2.登录系统 (5)2.1.登记正式系统 (5)2.2.登记测试系统 (6)2.3.进入业务系统 (7)3.编号生成规则 (8)3.1.证书编号生成规则 (8)3.2.登记表(按年度汇总成登记簿)编号生成规则 (9)4.用户及权限控制 (9)4.1.用户 (9)4.2.权限 (9)4.2.1.权限控制表: (9)4.2.2.业务关系图 (10)4.2.3.权限与业务关系说明 (11)5.系统功能介绍 (12)5.1.申请 (12)5.1.1.初始登记 (12)5.1.2.变更登记 (16)5.1.3.期限延展 (19)5.1.4.草稿 (21)5.2.注销 (21)5.3.修改 (22)5.3.1.功能介绍 (22)5.3.2.操作流程 (22)5.3.3.系统操作 (22)5.3.4.操作结果 (22)5.4.删除 (23)5.4.1.功能介绍 (23)5.4.2.系统操作 (23)5.4.3.操作结果 (23)5.5.打印 (23)5.6.查询 (23)5.7.统计 (24)5.8.已失效证书管理 (24)3.1.1.已过期证书 (24)3.1.2.已注销证书 (24)5.9.提醒 (24)1.系统概述为贯彻实施新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全国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提高养殖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对原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证书文本格式进行重新修订,并重新定义了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电子流程。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作为“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其主要用于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并且可以对信息进行分析,对数据进行修改、统计,对进行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问题解答1、对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绿证)性质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的规定,由养殖生产者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确定了养殖生产者的水域滩涂使用权,该证是确定养殖使用权的证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准许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确定的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证明文件,是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
使用者在批准使用期限内使用该水域、滩涂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依法取得养殖证的,依法不享有使用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权利,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其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使用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应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该证的性质是什么,应该由谁持有?答: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集体或国有土地均“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生产”(第十四、十五条),以及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26日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行为,保障渔业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渔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以下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渔业养殖的国有水域和滩涂。
第三条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许可、合法收回、补偿公正、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使用许可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其他证明材料。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4.17•【文号】农渔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有关部署,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养殖水产品稳产保供,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确目标任务养殖水域、滩涂是水产养殖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依法确立水产养殖生产者享有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法定程序。
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渔业领域落实党的“三农”政策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当前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农产品稳产保供有关要求的重要支撑,也是《渔业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关系着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大发证登记工作力度,确保2020年底,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实现规划全覆盖,全面完成已颁布规划的县(区、市)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做到应发尽发;到2022年底,全面完成全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现发证登记全覆盖。
二、强化规划引领,完善规划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8〕17号)要求,加快省、市、县三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进度。
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空白及范本

□因规划调整,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其他
申请登记类型
□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期限延展
水域、滩涂
所有制性质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
水域、滩涂类型
□淡水水域、滩涂□海水水域、滩涂
拟采取的养殖方式(最多选三项)
□池塘□大水面放养□围栏□工厂化
□筏吊式□滩涂底播□网箱
申请登记的水域、滩涂位置坐落
号码
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
联系电话
077Χ-ΧΧΧΧΧΧΧ
邮政编码
53ΧΧΧΧ
手机
1ΧΧΧΧΧΧΧΧΧΧ
单位地址
ΧΧ市ΧΧ县ΧΧ乡ΧΧ村
申请人类型
(在“□”内划“√”,下同)
□√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因规划调整,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通过□不通过
不通过主要理由:
核查人(两人以上):年月日
公示情况
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公示
公示结果:□通过□不通过
不通过主要理由:
经办人:年月日
核准养殖方式
□池塘□大水面放养□围栏□工厂化
□筏吊式□滩涂底播□网箱
核准水域、滩涂面积
公顷
核准水域滩涂
养殖权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
填表日期:ΧΧΧΧ年ΧΧ月Χ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个人申请
姓名
张三
身份证
号码
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Χ
联系电话
077Χ-ΧΧΧΧΧΧΧ
邮政编码
53ΧΧΧ县ΧΧ乡ΧΧ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