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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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日起实施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日起实施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日起实施一、收费标准与调整机制1.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基于公平、合理和透明的原则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维护费、安全管理费、环境卫生管理费等。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批准,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2.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须保障服务质量和业主权益。

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原则包括合理成本回收、适度增长、经济可承受和公众参与等。

3.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提前充分告知业主,确保业主有充分的时间进行了解和理解,并在调整前及时公示。

二、收费项目与范围1.物业服务费应明确列明各项收费项目和范围,不得存在隐性收费项目。

禁止强制业主购买物业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确保业主的选择权和权益不受侵害。

2.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项目应与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对应,不得存在重复收费或重复提供的情况。

3.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有乱收费、乱设费、乱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资金管理与监督1.物业服务费的收费、使用和支出应建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物业服务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并接受相关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3.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相关会计职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业主权益保障1.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为业主提供服务,合理合规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应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障。

五、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乱设费、乱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将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

2.对于损害业主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将积极调查处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最新]海南物业收费标准(最新)

[最新]海南物业收费标准(最新)

各位业主,大家可到三亚市政务中心物价局处查询,物业收费依据以下三项文件(注意:三项文件全部是2011年新批准的,按文件名网上均可找到):1.《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1]154号);2.《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琼价费管[2011]155号);3.《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费管[2011]156号)。

一、文件1.《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1]154号)中: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规定,海南省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2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00二、文件2.《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琼价费管[2011]155号)中:第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00文件中物业收费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最高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2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5元/平米/月),多层(1元/平米/月);二级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1.5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2元/平米/月),多层(0.8元/平米/月);三级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1.2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0元/平米/月),多层(0.6元/平米/月)三、文件3.《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费管[2011]156号)中:第八条凡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8页)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8页)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8页)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http;//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要求向上或向下突破物业收费等级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报经具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另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赢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草案)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对所属物业区域实行自治管理。

市、县、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主和物业的具体情况划定业主自治的区域。

第七条、业主享有参加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包括:(一)参加业主大会;(二)享有管委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业主的义务包括:(一)执行业主大会和管委会的决议;(二)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规定;(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物业由使用人使用的,使用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再行使有关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涉及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经营出租等权利,仍由业主享有。

第八条、物业已交付使用且出售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时,售房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租户等相关当事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海南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有资质的物业服务经营许可,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定,明确物业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公示于小区内。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八条业主享有依法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并享有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相关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干预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随意变更物业管理费用的标准及收取方式。

第四章物业维修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保养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景观等,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基金制度,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费用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参与并支持物业维修工作,确保小区内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五章社区安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小区内的安防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巡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业主和租户应当遵守社区安全规定,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同时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

第六章投诉处理第十六条业主和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投诉。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一:基本收费项目1.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进行收取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维护和维修等相关工作。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小区:每平方米每月X元;- 商业综合体:每平方米每月X元;- 办公楼宇:每平方米每月X元。

1.2 公共设施维护费公共设施维护费是指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所需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每户每月固定费用:X元。

1.3 绿化维护费绿化维护费是指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绿化景观进行维护和养护所需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每户每月固定费用:X元。

1.4 保安及安防费保安及安防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保障小区安全所雇佣的保安人员和维护安防设备所需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每户每月固定费用:X元。

二:额外收费项目2.1 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是指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垃圾收集、分类和处理所需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小区:每户每月X元;- 商业综合体:每平方米每月X元。

2.2 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是指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停车场进行管理和维护所需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小型车每月:X元;- 大型车每月:X元。

2.3 商铺租赁费商铺租赁费是指物业公司对商铺租赁所收取的管理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每平方米每月:X元。

2.4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物业公司有权对特定项目或事件进行额外收费。

具体费用标准将在需要时另行通知。

三:补充规定3.1 费用调整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绿化维护费、保安及安防费等收费项目将根据市场行情和成本变化进行适度调整。

调整幅度不得超过X%,并提前通知业主。

3.2 违约处理对于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种措施:- 发送催缴通知书;- 暂停提供物业服务;- 启动法律程序。

附件: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

2、物业管理费收据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管理、维护和服务的行为和活动。

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琼价涉字[1994]第12号_1

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琼价涉字[1994]第12号_1

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琼价涉字[1994]第12号1994年1月21日)为了加强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维护国家、单位和住户三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我省城镇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特作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小区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机构对统一管理的房屋以及房屋所属区域内的各项公用设施、社会治安和环境秩序的维护和管理等有偿服务收费。

二、住宅小区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根据其管理事实和服务行为,按照“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

三、住宅小区服务收费项目:(一)综合服务管理费(包括卫生、绿化、水电、保安、供水、供电、电梯以及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二)代收水电费;(三)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包括车辆保管、报刊信函投递、电话传呼等)。

四、各项服务收费标准的计算办法:(一)综合服务费:根据住宅小区规模、档次、类别,实行“三定”(定人员、定工资、定费用,详见附表)。

计算公式为:综合服务费(平方米)=(工资+费用)×(1+3%至5%)÷房屋建筑面积。

营业性用房按综合服务费加收50―80%,生活用房则减收20―30%。

(二)代收水电费:根据水电部门收取各类供电、供水的收费总和,除以水电总表用量,得出每吨水、每度电的平均价格,再乘以每户的实际用量。

(三)特约服务费:特约服务项目,由物业管理机构根据用户需要和可能设立。

其收费标准,凡物价部门有规定的,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物业管理机构自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海南省物业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业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业收费标准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因此,合理规范的物业收费标准对于社区和业主来说至关重要。

二、物业收费项目。

根据《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服务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日常管理费,包括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物业管理办公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

2.公共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等的维修和更新。

3.水电费,小区公共区域的水电费用。

4.清洁卫生费,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用。

5.安保费,小区的安保人员工资、设备维护费用等。

6.绿化维护费,小区绿化维护所需的费用。

7.其他费用,其他与小区物业管理相关的费用。

三、物业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1.合理性原则,物业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能设置虚高的费用,也不能因为降低费用而影响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

2.公开透明原则,物业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用的构成和使用情况。

3.公平公正原则,物业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公正,不能歧视某一部分业主,也不能因为某些业主的反对而影响整体利益。

4.依法合规原则,物业收费标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合规合法。

四、物业收费标准制定方法。

1.调研比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对比分析,了解当地同类物业的收费标准,以及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

2.业主协商,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3.政府指导,物业公司可以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收费标准。

五、物业收费标准调整。

在物业收费标准调整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听取意见,在调整收费标准之前,应当向业主充分征求意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合理调整,根据市场变化和物价上涨情况,可以适当调整物业收费标准,但调整幅度应当合理。

3.公开透明,对于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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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
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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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http;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业主(使用人)缴费、物业管理企业执收和价格主管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第二十一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售出后从未入住使用,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间断入住使用的,按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用应由业主(使用人)分摊,分摊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利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七条当服务双方发生收费纠纷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出面调解或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面调解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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