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琼价费管[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4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1.09•【字号】琼价费管[2011]532号•【施行日期】201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532号2011年11月9日)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集中整治阶段各项工作,制定了《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根据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简称《通知》)要求,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自查自摸底工作已告一段落,现进入集中整治阶段,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我们决定从11月中旬起用一个多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的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工作,现制定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督导检查内容(一)根据《通知》要求,督导检查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落实开展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第一阶段自查摸底情况及对第二阶段工作部署安排情况;(二)根据《通知》第三条的的检查内容对自查不认真,服务和收费不规范,投诉多又拒不整改的物业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二、具体分工物业服务和收费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调人员组成,督导检查工作共设两个组,第一组由省物价局牵头,重点督导检查三亚、文昌、琼海、万宁、定安等市县;第二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重点督导检查海口、澄迈、儋州、五指山、保亭、陵水等市县。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琼价费管[2011]34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各市县物价局、房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工作目标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我省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和收费行为,有效遏制物业服务乱收费、乱摊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现象,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行为,提高业主自我管理意识,促进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规范。
二、整治工作范围重点整治工作范围:全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乱收费、乱摊费、违规代收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活动行为等。
三、主要内容和具体分工(一)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活动。
查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配合,重点规范下列行为:1.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2.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是否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3.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是否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是否按规定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5.业主委员会是否履行职责,就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诉求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6.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是否违法违规堵塞、封闭消防和其他通道,封闭架空层、通廊和原有空间乱搭建,在绿化地或空地上违规建房和建设其他建筑物等行为。
[最新]海南物业收费标准(最新)
![[最新]海南物业收费标准(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ad5e3fb9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e8.png)
各位业主,大家可到三亚市政务中心物价局处查询,物业收费依据以下三项文件(注意:三项文件全部是2011年新批准的,按文件名网上均可找到):1.《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1]154号);2.《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琼价费管[2011]155号);3.《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费管[2011]156号)。
一、文件1.《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1]154号)中: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规定,海南省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2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00二、文件2.《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琼价费管[2011]155号)中:第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00文件中物业收费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最高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2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5元/平米/月),多层(1元/平米/月);二级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1.5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2元/平米/月),多层(0.8元/平米/月);三级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1.2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0元/平米/月),多层(0.6元/平米/月)三、文件3.《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费管[2011]156号)中:第八条凡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
海南地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单位服务分等收费规范标准

附件: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说明:
1.表列基准价标准系指普通住宅生活用房的基准价。
2.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含十层),多层住宅为九层以下(含九层)。
3.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收费标准可按基准价上下浮动20%。
4.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的基准价标准。
5.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营业性用房、办公商住两用房收费标准,可按生活用房收费标准分别上浮40%、20%。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附件: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说明:
1.表列基准价标准系指普通住宅生活用房的基准价。
2.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含十层),多层住宅为九层以下(含九层)。
3.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收费标准可按基准价上下浮动20%。
4.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的基准价标准。
5.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营业性用房、办公商住两用房收费标准,可按生活用房收费标准分别上浮40%、20%。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一:基本收费项目1.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进行收取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维护和维修等相关工作。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小区:每平方米每月X元;- 商业综合体:每平方米每月X元;- 办公楼宇:每平方米每月X元。
1.2 公共设施维护费公共设施维护费是指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所需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每户每月固定费用:X元。
1.3 绿化维护费绿化维护费是指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绿化景观进行维护和养护所需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每户每月固定费用:X元。
1.4 保安及安防费保安及安防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保障小区安全所雇佣的保安人员和维护安防设备所需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每户每月固定费用:X元。
二:额外收费项目2.1 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是指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垃圾收集、分类和处理所需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小区:每户每月X元;- 商业综合体:每平方米每月X元。
2.2 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是指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停车场进行管理和维护所需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小型车每月:X元;- 大型车每月:X元。
2.3 商铺租赁费商铺租赁费是指物业公司对商铺租赁所收取的管理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每平方米每月:X元。
2.4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物业公司有权对特定项目或事件进行额外收费。
具体费用标准将在需要时另行通知。
三:补充规定3.1 费用调整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绿化维护费、保安及安防费等收费项目将根据市场行情和成本变化进行适度调整。
调整幅度不得超过X%,并提前通知业主。
3.2 违约处理对于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种措施:- 发送催缴通知书;- 暂停提供物业服务;- 启动法律程序。
附件: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
2、物业管理费收据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管理、维护和服务的行为和活动。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琼价费管[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6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水电费分摊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非普通住宅物业共用水电费用分摊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四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水、电价格标准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如下方法分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4.11
•【字号】琼价费管[2011]155号
•【施行日期】201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1年4月11日琼价费管[2011]155号)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商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工作,从2011年5月起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重新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备案审核登记,力争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物
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生收费纠纷时,由业主委员会出面调解,或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四、各级价格、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本收费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公布我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说明:
1.表列基准价标准系指普通住宅生活用房的基准价。
2.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含十层),多层住宅为九层以下(含九层)。
3.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收费标准可按基准价上下浮动20%。
4.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的基准价标准。
5.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营业性用房、办公商住两用房收费标准,可按生活用房收费标准分别上浮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