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合集下载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日起实施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日起实施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日起实施一、收费标准与调整机制1.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基于公平、合理和透明的原则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维护费、安全管理费、环境卫生管理费等。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批准,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2.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须保障服务质量和业主权益。

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原则包括合理成本回收、适度增长、经济可承受和公众参与等。

3.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提前充分告知业主,确保业主有充分的时间进行了解和理解,并在调整前及时公示。

二、收费项目与范围1.物业服务费应明确列明各项收费项目和范围,不得存在隐性收费项目。

禁止强制业主购买物业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确保业主的选择权和权益不受侵害。

2.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项目应与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对应,不得存在重复收费或重复提供的情况。

3.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有乱收费、乱设费、乱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资金管理与监督1.物业服务费的收费、使用和支出应建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物业服务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并接受相关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3.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相关会计职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业主权益保障1.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为业主提供服务,合理合规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应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障。

五、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乱设费、乱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将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

2.对于损害业主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将积极调查处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住宅楼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住宅楼管理,经2006年7月6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公司住宅楼实行收费管理,具体实施暂行办法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草场坡1、2号住宅楼(二)大白杨住宅楼(三)桃园湖1、2号住宅楼(四)宏峰大厦住宅楼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采暖费:4元/平方米/月,采暖时间段为本年度11月15日至来年3月15日共4个月,应收采暖费=建筑面积×4×4。

2、降温费:4元/平方米/月,降温时间段为本年度7月至9月共3个月,应收制冷费=建筑面积×4×3。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供冷时间)3、电费:0.5元/度+公摊4、水费:凉水2.75元/吨,热水4.5元/吨。

注:延长石油集团系统外高层住户另收取加压费:凉水1.2元/吨、热水2.2元/吨。

5、电梯费:2-4层20元/户/月,5-7层30元/户/月,7层以上40元/户/月6、车位费:桃园湖地下停车场每个车位每月收取150元车位费,车位分配按以下顺序进行:⑴公司配车,⑵公司员工,⑶集团内住户。

7、商用房:⑴水费:普通商业用水3.65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4元/吨。

⑵电费:1元/度。

8、垃圾处理费:3元/户/月,用于支付垃圾的袋装处理及运输费用。

三、住宅楼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一)室内部分室内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由住户承担维修责任和费用,也可委托后勤科进行有偿维修(其中现行工时费由后勤科承担,材料费由住户承担)。

(二)室外部分住宅楼房的室外墙面、楼梯间、楼道、屋面、室内外公共上水管道、供电系统、路面、消防设备等公共设施由后勤科组织定期养护和日常维修,路灯、绿化地、楼外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垃圾处理、公共秩序维护由后勤科安排专人负责。

四、相关规定(一)凡属住户缴纳的费用,按月收取,采暖及降温费一次性收取。

(二)凡不长期居住的住户,应提前告知后勤科并预交各种费用。

(三)公司工作人员收取各种费用时,必须向住户出具收款收据,否则住户有权拒绝缴纳。

[最新]海南物业收费标准(最新)

[最新]海南物业收费标准(最新)

各位业主,大家可到三亚市政务中心物价局处查询,物业收费依据以下三项文件(注意:三项文件全部是2011年新批准的,按文件名网上均可找到):1.《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1]154号);2.《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琼价费管[2011]155号);3.《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费管[2011]156号)。

一、文件1.《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1]154号)中: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规定,海南省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2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00二、文件2.《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琼价费管[2011]155号)中:第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00文件中物业收费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最高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2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5元/平米/月),多层(1元/平米/月);二级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1.5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2元/平米/月),多层(0.8元/平米/月);三级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1.2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0元/平米/月),多层(0.6元/平米/月)三、文件3.《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费管[2011]156号)中:第八条凡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

海南物业费收取标准

海南物业费收取标准

海南物业费收取标准海南作为中国热门的旅游和度假胜地,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物业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的用于支付小区内公共设施维护、保洁、绿化等费用的一种费用。

那么,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一般是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小区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会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楼层高度、配套设施等因素来确定。

比如,高层住宅的物业费一般会比多层住宅要高,因为高层住宅的维护成本相对较高。

此外,小区内是否有游泳池、健身房、花园等配套设施,也会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产生影响。

其次,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还会受到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

政府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来规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

同时,政府还会对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物业费的使用合理、公开、透明。

除此之外,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还会受到业主委员会的影响。

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自行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他们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情况。

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障业主的利益,确保物业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一个综合因素的结果,既受到小区自身情况的影响,也受到政府政策和业主委员会的影响。

在确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确保物业费的使用合理、公开、透明,为小区的良好运行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海南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良好的管理和使用效果。

希望相关部门和业主们能够共同合作,制定出更加合理、公正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海南的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服务。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8页)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8页)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8页)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http;//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要求向上或向下突破物业收费等级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报经具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另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赢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海南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良好的社区生活秩序,保障物业服务质量,建立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省农村和城市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为业主提供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以及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等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登记和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在海南省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五条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2. 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等服务;3. 垃圾、污水等的处理和清理;4. 业主关于物业管理的咨询、投诉等服务;5.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物业业主委员会第七条组织形式物业业主委员会可以由业主自愿组织成立,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职责和权利物业业主委员会依法承担以下职责和权利:1. 组织业主对物业管理事务进行协商和决策;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的质量;3. 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合法要求和投诉;4. 参与物业管理费用的决策和监督;5.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定期换届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进行换届,确保委员会的有效运作和代表性。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条征收和使用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征收,并用于物业管理活动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费用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用途和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纳入财政预算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用于改善物业管理条件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最新版的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内住宅区物业与非住宅区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本省经济特区以外其他区域的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经济特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市、县、自治县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规划、城管、环卫、物价、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调解物业管理服务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附件: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单位: 元/平方
说明:
1.表列基准价标准系指普通住宅生活用房的基准价。

2.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含十层),多层住宅为九层以下(含九层)。

3.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收费标准可按基准价上下浮动20%。

4.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的基准价标准。

5.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营业性用房、办公商住两用房收费标准,可按生活用房收费标准分别上浮40%、20%。

(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商业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物业与高档住宅区物业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类型、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基准价要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会同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省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测评小区的物业收费等级,按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要求向上或向下突破物业收费等级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报经具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另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赢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费用作为物业日常维修养护费应单独列支。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时将物业日常维修养护费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通报。

物业管理企业依法撤销或退出后,物业日常维修养护费结余部分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及时转交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中的日常维修养护费,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结余的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

物业管理服务双方自商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备案期满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物业服务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
(五)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关于商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会议纪要;
(六)批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一)备案材料不全的;
(二)备案材料有虚假的;
(三)收费标准与相应的服务等级标准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其他条件不符合的。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期间,发生物业管理企业变更、物管企业资质等级降低、管理面积减少、服务管理质量相对下降等情况,经服务双方商定需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相应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物业收费标准变更备案手续。

不变动收费标准的,待备案期满后重新报备。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经核准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在海南价格网(网址:)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查询。

第二十条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业主(使用人)缴费、物业管理企业执收和价格主管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第二十一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售出后从未入住使用,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间断入住使用的,按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70%计收。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用应由业主(使用人)分摊,分摊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利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七条当服务双方发生收费纠纷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出面调解或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面调解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04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