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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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琼价费管[2011]34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各市县物价局、房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工作目标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我省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和收费行为,有效遏制物业服务乱收费、乱摊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现象,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行为,提高业主自我管理意识,促进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规范。

二、整治工作范围重点整治工作范围:全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乱收费、乱摊费、违规代收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活动行为等。

三、主要内容和具体分工(一)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活动。

查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配合,重点规范下列行为:1.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2.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是否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3.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是否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是否按规定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5.业主委员会是否履行职责,就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诉求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6.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是否违法违规堵塞、封闭消防和其他通道,封闭架空层、通廊和原有空间乱搭建,在绿化地或空地上违规建房和建设其他建筑物等行为。

公共部分水电费的分摊方法(仅供参考)

公共部分水电费的分摊方法(仅供参考)

公共部分水电费的分摊方法(仅供参考)
公共部分水电费的分摊方法(仅供参考)
一、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二、值班室、保安亭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从物业管理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三、小区绿化养护和景观水系的换水、清洗等水、电费用由所有的住(用)户按建筑面积分摊。

四、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五、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的公用电费,由本楼住(用)户按户分摊。

六、加压给水泵的水、电费由所有受用住(用)户按实际用水比例分摊。

七、电梯公用电费由本楼住(用)户按户分摊,住转办或企或集体宿舍(8人以上)按2户分摊。

八、消防泵、消控中心等公用水、电费由所有受用住(用)户按建筑面积分摊。

九、小区范围内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所有的住(用)户按建筑面积分摊。

十、地下汽车库和自行车库的公用电由使用各车库的车主公共分摊。

十一、地下储藏室电费按电表实际计量加损耗分摊向住(用)户收取。

物业公摊水电费收取依据方法

物业公摊水电费收取依据方法

公摊水电费收取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于2003年9月1日起发布并施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其中规定物业小区内所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最终由用户承担,每一户业主自己单独消费的气、水、电、暖、有线电视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缴费,但公共区域内的水电能耗(路灯、景观喷泉等)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了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转,这部分费用由小区业主均摊。

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其中第十一条如下: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其中并没有对公摊水电费做出解释,物业公司为了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转,这部分费用由小区业主均摊三、《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修订稿)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修订稿)

附件3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四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水、电价格标准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1.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该幢住宅楼(单元)内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单元)内户数。

2.物业管理区域增压水泵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供水的住宅楼业主或使用人不分摊。

用户应缴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小区用户分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水量3.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公共用电表计总电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用户应缴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公共用水表计总水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单元)内户数。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2014-10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2014-10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含楼道、监控室、电梯、绿地、水池、井等)和共用设施设备(含路灯、备用供电设备、增压水泵等)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四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水、电费可向委托人适当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不能共同决定的,按如下方法分摊。

(一)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实际使用电梯的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计算公式: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内总建筑面积)*实际使用电梯的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未建设有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的一楼业主、使用人不用分摊。

(二)物业管理区域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业主、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

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用户分表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用水量。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6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6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1]6号)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改善营商环境的要求,经商省直有关部门,决定废止《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等3件价格规范性文件。

其中,《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废止后。

【总页数】2页(P32-3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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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7号)5.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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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厅关于物业小区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物业小区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物业小区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琼发改价格[2006]1301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发改厅关于物业小区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琼发改价格[2006]1301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根据我厅《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6]992号),物业小区中的动力用电、商业写字楼用电等,用电容量100KVA及以上应执行两部制电价,鉴于用户报装容量大、实际负荷较小、用电时间较短等原因,造成基本电费分摊困难,也不利于规范管理。

经调查研究并商电网公司同意,决定对物业小区用电暂不执行两部制电价,现就其过渡期电价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物业小区用电价格1、居民物业小区的居民生活、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5883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6083元/千瓦时(1KV以下)。

2、居民物业小区的抽水用电价格为:0.75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765元/千瓦时(1KV以下)。

3、居民物业小区内的附属经营服务业用电价格为:0.82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835元/千瓦时(1KV以下)。

二、商住混合物业小区用电价格1、商住混合物业小区中纯居民部分:(1)居民生活、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5883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6083元/千瓦时(1KV以下)。

(2)抽水用电价格为:0.75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765元/千瓦时(1KV以下)。

2、商住混合物业小区中纯商业部分:(1)经营场所、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82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835元/千瓦时(1KV以下)。

(2)抽水用电价格为:0.75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765元/千瓦时(1KV 以下)。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为进⼀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年四⽉⼗⼆⽇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向业主或使⽤⼈所收取的费⽤。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与服务⽔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实⾏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物业类型、服务内容及服务成本等情况,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每三年向社会公布⼀次。

基准价根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社会承受能⼒等因素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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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含楼道、监控室、电梯、绿地、水池、井等)和共用设施设备(含路灯、备用供电设备、增压水泵等)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计费,未按规定独立设置计量器具的,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四条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水、电费可向委托人适当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共用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不能共同决定的,按如下方法分摊。

(一)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实际使用电梯的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计算公式:
用户应交公摊电梯运行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幢住宅楼内总建筑面积)*实际使用电梯的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未建设有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的一楼业主、使用人不用分摊。

(二)物业管理区域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业主、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

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二次供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二次供水表计总电量/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用户分表用水量总和)*用户表计用水量。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以及喜庆、宣传、装饰等水电费用,要单独装表计费,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1.用户应交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公共用电表计总电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2.用户应交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公共用水表计总水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营单位尚未抄表到户的,供水、供电发生的公共损耗费用(管网跑冒滴漏损耗、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使用人按每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1.用户应交损耗电费的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损耗电费=[分类目录电价*损耗电量(同一口径总表计量数与分表计量数之和的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2.用户应交损耗水费的计算公式为:
用户应交损耗水费=[分类目录水价*损耗水量(同一口径总表计量数与分表计量数之和的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用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五)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因故停止供电时,物业管理区域内启用自备发电设备所产生的合理油耗等费用,剔除已按目录电价标准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电费外,差额部分由业主、使用人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据实分摊。

自备发电设备的发电与支出情况,应单独列账核算。

第六条以下用水用电费用,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应当单独设置计量表,由相关使用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和员工用水、用电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业主委员会用水用电费用的筹集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活动场所、停车场(库)等场所的水电费用,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或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水、电的管理,降低公共水电损耗,减轻业主、使用人负担。

第八条凡向业主、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每月向业主、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业主、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混合统收。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对供水、供电专营单位收取水、电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共用水、电分摊费用进行监督。

第十条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收费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调解,或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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